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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公司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便找到某外贸代理公司协商外贸代理事宜,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双方初步达成代理意向,这期间外贸公司为了使甲公司产品尽快出口,同国外的多家公司进行了联系,为其产品作了市场调研等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可正当此时,甲公司却说他们已经同别家代理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一听此事,外贸公司大为恼火,因为他们为此已经花费了近10万元的前期费用。现在甲公司突然违反意向,给外贸公司造成很大损失,为此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甲公司却说:’我们又没有签合同,凭什么赔你?”那么,外贸公司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呢?对此类问题,新《合同法》特别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石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这个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由一般的交往关系进入了特殊的交往关系,即形成了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产生了一种信赖利益。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订立,使对方受到损失,就是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缔约过失实际上来源于先合同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没有合同义务之前,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这是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而缔约过失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难以适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以前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类似外贸公司的遭遇在以前恐怕很难获得赔偿。但是,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42条、43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的,如上所述的甲公司的行为。2。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如订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如常见的间谍行为。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未尽到通知、保护、照顾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
《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受损害就可以用缔约过失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该责任也提醒从事合同交易的人们一定要认真、诚实、信用地对待交易伙伴。否则,就会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七、合同失误的类型
签订合同失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方没有签约资格。在法律上,签约的双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委托人。若对方以个人名义与你签约,则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签订这样的合同,如果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签约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有无签约资格,验证一下对方的身份、营业执照、资金、信誉等,还要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因为超越了经营范围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必要时还要调查担保人。签约时一方不能自作主张,不能以未经领导同意为由,单方面撕毁合同或中止合同。
2。合同条款用语不周、表意不清。在经济谈判签订合同中,如果不注意语言准确,往往会引起经济纠纷,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在这方面常见的失误有:
A。谈判双方所使用的概念不一致,例如,湖南某公司派人到广东购买黄花苗,共签订了价值达30余万元的协议。黄花苗运到后,种了1200亩,但是长出来的却是一种不能食用的红花植物。28万元的巨款已付出,工商部门在处理这件纠纷时查清楚,这种红花植物在当地叫黄花苗,发货与协议的标准物相同,因此责任在需求方。上例就是由对标的物的概念不统一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B。经济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标准表述不清楚。有关买卖商品的质量标准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规定,所以在经济合同中关于产品的质量必须有科学性的规定,否则极易造成经济纠纷。例如,中国南方某机械厂曾经与G国签订了一份机床销售合同,谈判之时,这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十分走俏,所以经过轻松的谈判就顺利地签订了合同,合同当中关于机床的噪音问题,G国商人提出以不刺耳为标准,中方人员未及多思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产品生产出来发往G国后,中方左等右等都不见对方付款,于是派代表去G国谈判,G国商人提出拒付货款的原因在于产品噪音太大,超过了“不刺耳”的标准。众所周知,噪音应以分贝来计算。所谓不刺耳是个不科学的概念,所以中方只能单方面负责经济损失了。
C。经济合同中关于交货日期表述不清楚。经济合同中交接货日期不清,也容易造成纠纷。例如:某染化厂从一家化工厂调购了全年所需的十二吨染料,由于在谈判中染化厂已经说明他们每月需要一吨染料,所以在合同中,关于交货日期这一款写的是:年初开始交货,谁知化工厂在年初就将十二吨染料全部运抵染化厂,这种染料性似海绵,比重轻体积大,染化厂的仓库只能装下三吨货物。染化厂拒收提前的交货,但合同条款规定“年初开始交货”,没定明交多少。染化厂不得已只好让化工厂运回染料,但运输费用由自己负责。经济合同中关于交接货日期的错误语言很多,诸如“尽快发货”、“分期发货”等等都是,因为“分期分批发货”没有说明分几期、分几批,及每一期每一批具体的起始时间及数量,另外,订合同切忌使用“尽快”“马上”“立即”等模糊性时间概念的词语。
D。经济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表述不清楚。交货地点的表述不清楚,或供需方对交接货地点理解不一致,往往影响交货时间,造成延期交货。例如:山西某化工厂和湖南株洲某塑料制品厂经谈判签订了购销聚氯乙稀合同,合同规定:“化工厂若不按时交货要付违约金。”株洲这家塑料厂在谈判中已申明厂址在株洲县,所以当对方在合同中写上了货发到株洲时,以为对方指的是株洲县而不是株洲市,故未予纠正。山西化工厂发出产品时在发货单上写上了株洲。货物运到株洲市无人取,急等货用的株洲县某塑料厂却盼货不到。塑料厂派人到化工厂追究责任,化工厂只好承担违约的责任并交了违约金。
E。经济合同中关于商品数量价格表述不清楚。例如,广东某单位和港商签订了一份出售废矿渣的合同。矿渣是广东这家工厂的生产废料,在院中堆积如山,苦于无法处理,港商来购自是欣喜无比,所以未经细酌即在合同上面签字,合同上写明港方每天来拉一车,共拉十天,最后交付货款。广东方面没想到港方第一天来的是小翻斗车,第二天是小卡车,第三天是大卡车,至此广东方面才发现吃了亏,赶去交涉,港方强调并未违背合同,广东方面只有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了。
有效的经济合同是对经济谈判成果的法律保障,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将使谈判者在谈判中付出千般辛苦。签订经济合同时保证语言的准确性、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
3。没有注明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常有违约的情况发生,经济会因违约而受损失。因此若不写清楚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条款订立的再周详、再完美,一方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义务,就很难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只有把违约责任写清楚,甚至责任加重些,都会使对方慎重而不敢贸然违约。
4。其它合同失误。在订立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于大宗生意一定要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查,即合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鉴证和公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不进行鉴证和公证则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行为。
另外,由单方面拟订合同容易出现失误,由于单方面拟定的合同由谈判一方单独拟定,这就可能使拟定合同一方尽量选择一些对已有利的词字,或选用一些己方掌握主动权的条款。这些都是另一方的极大不利因素,因此由单方面拟定的合同,另一方一定要警惕,一定争取积极地参与共同拟定合同,以免在这方面有所失利。
此外签订合同时,由于签订方考虑到双方是亲戚、朋友或熟人,而采用口头合同方式,殊不知“口说无凭”,对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商战中可能会不择手段,甚至会采用“落井下石”这一毒招。俗话说的好“防人之心不可无”,并且这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甚至是人命关天的事。因此,对方可能今天这样和你说得好好的,明天又立刻不承认或反悔了。即使作为好朋友,开始时,他也会矢口否认你们之间的口头协议。因此签订合同为谨慎起见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以免被人愚弄。
八、如何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发生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事,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因此,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必须及时,合理地加以解决。
1。作出适当让步,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之一。当纠纷出现后一般人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打官司是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如果有其他途径,可以暂时不打官司。因为有些商人做一些生意正红火,需专心致志地继续干,对对方作出合理让步,使双方相互谅解、协调,而后解决矛盾。因为法院解决十分正规,那就要求你必须具备各种合乎法律的手续,要费时费力费钱财。
作出适当让步,是协调方法之一。有时,双方本来关系就很密切,或者对方在商业场上有地位,如对方是某种紧俏大类商品的大货主,或是本公司产品长期的购货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就该采取让步的策略,适当妥协,牺牲眼前利益以保持长远的利益,否则会因小失大。
又比如你承包了一家酒店,生意十分兴隆,房东觉得你一定赚了很多钱,产生嫉妒心,要求重新协议合同条款,增加每月租金。如某市李××向田某人租酒店经营,月租金1200元,头个月营业额高达60000元,店主眼红,提出合同协议时考虑不周,租金收得太低,要求重新协议租金,一般情况下可不予理会,若关系太僵会影响客源或房东可能捣乱等,则应该考虑采取什么措施来应付这种情况,如果房东提出要求合理、合情,可面谈条件,可作出适当让步,并好好合作,若房东提出要求太高,则可考虑打官司并另择他处营业。
2。调解和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办法。从我国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情况来看,多数都是由调解和仲裁解决的。
A。调解。所谓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解决办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方案或利用其威信促使当事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
要进行调解,就有调解人。调解人既可以一个组织身份出现,如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中的成员,如法院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的经理人员等。
调解人的调解办法是,通过倾听各方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客观分析,提出一个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调解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带有偏见和感情色彩,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纠纷的双方所接受。当然,调解人的威望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调解人的威望越高,越能取得双方的信任,则调解的效果越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调解人以组织的形式出面,则调解的形式有所不同。由合同纠纷双方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进行调解叫行政调解。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在裁决之前,法院进行的调解属于司法调解。如果调解有效,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坚持履行。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
B。仲裁。调解失效,就可以进行仲裁。这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仲裁部门,从而使仲裁部门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通过强制各方执行仲裁决定来解决合同的纠纷的。
仲裁审理要求申请仲裁者要提供仲裁申请书,如谈判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的事由和要求等。在涉外仲裁申请书中还要写明选定的仲裁员姓名或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的内容。
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审理,由仲裁机关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开庭的日期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专家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作口头答辩。
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是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做出的决定。对于仲裁决定,涉外的是一次终局仲裁,所以仲裁机关做出的仲裁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双方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当事人一方不服时,可于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生效。通过法律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是协调的好办法。一般来说,大单位在发生纠纷时都采用这种途径解决。
第6章
私营公司信息开发
“信息就是财富”是正在兴起的理念,身处信息时代的人们,谁也不能感受不到信息爆炸带来的巨变——我们得以视投八方,思载天地。充分掌握利用信息,是每一个成功者的必由之路。在这样一个信息为先的社会中,哪个私营公司能充分获取、利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的内涵,哪个私营公司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扬起发展的大旗。
一、信息一来,八方生财
人活着就离不开资源,办企业更要考虑资源问题。在前工业化时代 ,资源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尤其是指原材料,那时的企业家在办厂的时候,考虑得最多的就是如何接近原料产地,以节约成本。时代是变化的,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取代一切成为最重要的资源。
因为要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作出正确的决策,首要条件就是要掌握决策赖以产生的依据,这就是信息。信息革命使人类进入了新纪元,大到国家小到个人,任何个体的发展都有赖于对一定信息的正确掌握,正如意大利贝加尔公司经理贝尔蒂先生所指出的:“信息是企业灵魂,是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资源,善于运用信息,企业的财富就会:“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就是企业经营的命脉和无形的财富。一条信息能救活一家工厂,一条信息使一个穷光蛋很快变成富翁。看似简单的信息,往往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之一,当初,其领导人荣毅仁就是依据一条消息,用低价在南美买到一家破产企业的上千辆汽车,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外汇。被称作“假发之父”的香港富豪刘文汉,就是靠餐桌上得到的一条信息发迹的。30年前的一天,他在美国一家饭馆吃饭时,和两个美国人聊天,得知通过戴假发可以经常改变自己的形象,已成为美国的一种时尚。他听后大受启发,吃完饭后即开始着手调查,发现假发确实有着很大的市场。回到香港后,他立即创办了自己的假发工厂,所推出的产品很快就占领了美国市场。由此看来,对经营者来说,真可谓是:“信息不通,六脉不合;信息一来,八方生财”。
法国许多大公司的“工作晚餐”就非常直观地给企业经营者演示了信息和金钱之间的关系。提起法国的这种“工作晚餐”来,很多中国人会很自然地将它和我们中国招待头头脑脑和关系户的所谓“工作餐”联系起来,其实两者可大不一样。中国的工作餐多半是起“联络感情”、“理顺关系”的作用,而法国公司的这种“工作晚餐”则完全是为了获取信息。这些法国公司通常是聘请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等社会名流当公司的兼职顾问,这些顾问们的工作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地陪公司总裁共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