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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拟只有诸善的意式,则这些还不是诸本体的意式〈而只
是素质的意式〉;假如又设想这些是诸本体的意式,那么一切
动植物与一切事物凡参与于意式的均将是善〈因为意式具有
善质〉。
这些刺谬的推论都跟着〈那元一与本善相合之说〉而来。
另一问题也跟着发生,那个相对于元一的要素,无论是众多
或不等,如大与小,是否即为本恶(所以一位思想家因为
见到创生既然出于诸对成而恶将成为众的本性,就避免将善
属之于一;而另有些人则就直说不等性即恶的本性)。于是,
跟着就得是这样,除了一与本一以外,一切事物均分有此恶,
而列数之参与于此恶,较之空间量度具有更直接的形式,于
是恶成为善在其中进行实现的活动范围,而因为对成有毁
灭其所对的趋向,参与其间也便是希望着加以毁灭。照我们
才说过的,假如物质潜在地是每一事物,例如潜在的火便得
成为实现之火,于是恶正就是潜在的 “ 善 ” 了。
所有这些谬论的发生,是由于他们(一)把每一原理均
当成了要素;(二)把诸对成作为原理;(三)把一当作一个
原理;(四)又把列数作为通式,也作为能够独立存在的原始
本体。
章 五
于是,假如不把善包括在各个第一原理之中既不可能,而
用这样方式把善安置在内也不可能,那么明显地,对于原理
与原始本体的设想尚有不明确之处。任何人以宇宙诺原理比
之于动植物的,他对物质的想法也未为精审;在动植物方面
总是较完备的出于较不完备而未定型的, —— 就由于这一见
解引使那位思想家说第一原理亦当如是,所以本一便不该
是一个现实事物。这是不确的,因为即便是这世界上的动植
物,它们所由来的原理还是完备的;因为这是人繁殖人,种
籽并非第一。
这也是荒谬的,说创造空间同时也创造了数学立体(因
为个别事物具备那占有空间的特性,所以在空间各相分离;但
数学对象则并无一定处所),说是数学立体总在某些处所,却
无以说明它们的所在。
那些人说实物出于诸要素,而数则为最原始实物,他们
应该先说明一物之出于只一物者其义若何,然后说明数由第
一原理衍生,其方式又如何?由于混合?但(一)并非一切
事物皆可混合;(二)由要素所产生的事物将异于要素,这
样的混合将不能分离,元一就不能象他们所希望的,永是保
持为一个分明的实是。象一音节那样,由于组合?但(一)这
就必须有位置来安排组成要素;(二)人们凡是想到数,应就
能够分别的想到一与众,于是数将是这样的一个组合物 ——
“一 ” 加之以 “ 众 ” ,或是 “ 一 ” 加之以 “ 不等 ” 。
又,一物之出于某物者,某物或仍存在其产品之中,或
此产品中并无此某物;数之出于那些要素者,其要素存于数
中,抑不在数中?只有创生的事物方能出于要素而要素仍存
其中。于是数之出于诸要素者是否象出于种籽一样?然而不
可区分物应是什么那挤不出来的。是否出于对成,出于它的
可变对成?但一切出于诸对成的事物必别有所不变者为之底
层。一位思想家把一作为 “ 众 ” 的对成,另一位则以一
为 “ 等 ” 而把它作为 “ 不等 ” 的对成,这样数就必须算作是
出于对成的了。于是从它的对成演生而成的数还得有某些不
变者在。又,为何世上一切出于对成的,或具有对成的事物,
均归灭坏(即便所有的对成完全用来制成它们,它们也得灭
坏),而唯独数不灭坏?关于这一点,什么都末讲起。可是不
管存在或不存在于其产物之中,对成总是有破坏性的,例如
斗争破坏 “ 混合 ” (可是这又不该破坏;因为那混合物与它并
不真是对成)。究属由那一方式,数作为本体与实是的原因,
这问题尚全未决定 —— (一)是由于数之作为界限么(譬如
点是空间量度的界限)?这就是欧吕托所由决定万物之数的
方式,他象有些人用卵石求得三角形与四方形的数一样,仿
效自然对象的形式而为之试求其数(例如人与马就各有其
数),或则(二)是由于音乐为数的比例,因此人及一切其它
事物亦当如此?但属性如白、如甜、如热又何以为其数呢?明
显地,数不是事物的怎是或式因;其怎是为比例,而数为这
比例的物质。例如说肌肉或骨之怎是有数存乎其中者,其义
如此:三份火与二分土。数,无论那一个数,总是指点着某
些事物的数,或是若干火或若干土,或若干单位;但其怎是
则为各物在混合中的比例;这已不是一个数而是一个混合数
比(或是实体的或是其它类别的数比)。
于是,无论这是一般的数或是由抽象单位组成的,数既
非事物的物质,亦非公式或式因,也不是事物的有效原因。当
然这也不是终极原因。
章 六
人们可以提这问题,因为事物的组成可由一个容易计算
的数或一奇数为之说明,这样,事物可由数获得什么好处。
事实上,蜜水并不因为是三与三之比而成为更佳,没有特殊
的比例,只是适当地冲淡了的蜜水较之可用数表示而过度浓
甜的蜜水恰还更为合适。又,混合物的比例是数的相加,不
是相乘,例如这是 “ 三份水加之于二份蜜 ” ,就不能是 “ 三乘
二 ” 。因为事物的相乘者其科属〈物类〉必须相同;所以1 ×
2 × 3的乘积必须是可以1为之计量,4 × 5 × 6必可以4为之
计量,所有乘积必以各个原乘数为之计量。于是水之数为2 ×
3时,火之数就不能同时而为2 × 5 × 3 × 6。
假如一切事物必须参加于列数,许多事物必成为相同,同
一的数也必然会既属此物又属那物。于是,数是否原因?事
物因数而存在么?或这并不能肯定?例如太阳的运动有数,月
运动也有数, —— 以至于每一动物的寿命与成长期无不有
数。于是,这些数未必不能成为方、或立方以及有些相等或
有些倍乘?一切事物既被假定为必参于数,而习用诸数之范
围又常有所限,因此相异的事物,就无法不归属于相同的数
了。于是,某些事物既被系属以相同的数,就得因它们的数
型相同而成为相同;例如日月就得相同。但何以这些成为原
因?说是元音有七,乐律依于七弦,昴星亦七,动物七岁易
齿(至少有些是这样,有些并不如此),与底让人作战的英
雄亦七。这因为其数必须是以七为型,所以战斗英雄就打成
为七位,而昴星也凑成七个么?实际战斗英雄有七,是由于
城堡的门有七或其它的原因;至于昴星只是我们点数为七,这
有如大熊星座点数有十二星一样,而目光锐敏的人在两星座
中均可指点更多的星数。不仅如此,他们甚至于说Ξ、Ψ、Ζ
是和音,因和音有三,所以复子音〈辅音〉也有三。他们忽
忘了这样的音注可以上千譬如ΓΡ也可以算一个。但是,他们
若说只有这三字母构各相当于别的两个字母,那么理由正在
口腔发声有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各相应于σ声者就只能有
这三字母,更无其它可算复子音,这与三和音全不相涉;实
际和音不止三个,而复子音恰只有三个。这些人们象旧式的
荷马学者往往能见所小同而不识大异。
有些人说这类的例很多,譬如两中弦所示数为九与八。
而史诗以十七个音节为一行,与此两弦合其节奏,朗诵的抑
扬与顿挫按于右前半行者九音,按于左后半行者八音。他们
又说由A至Ω间的字母数等于笛管由最低至最高音间的音
符数,而这音符数则等于天体合唱全队的数日。可疑的是
人们谁都不难叙列这样的比拟,在永恒事物中容易找到这类
譬喻,在世俗事物中也不难寻取。
经过我们这样的一番检查之后,有些人为了使数成为自
然之种种原因,因而赋予可赞美特性,以及它们的诸对成和
数学的一般关系,似乎已悉归消散;照前所说明第一原理的
任何一个命意,数均不能成立为事物之原因。可是,有一涵
义他们也辩明了,善之属于数者,与奇、直、正方和某些
数的潜能一同序次在美这一对成行列中。季节与某些数〈如
四〉符合;他们在数学论理上收集起具有相似作用的类例。
这些,实际上就是一些 “ 相符 ” 。它们既原有所偶合,而事物
之相符者固可相适应,也可相比拟。在实是的每一范畴,比
拟词项总是可以找到的, —— 如直之于线者,其可拟于面,也
许奇之于数,白之于色亦然。
再者,音乐现象等的原因不在意式数(意式数虽相等者
亦为类不同;意式单位亦然);所以,单凭这一理由我们就
无须重视意式这些就是数论的诸后果,当然这还可汇集更多
的刺谬。他们在制数时遭遇到很多麻烦,始终未能完成一个
数论体系,这似乎就显示了数学对象,并不如有些人所说,可
分离于感觉事物之外,它们也不能是第一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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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纲目(章节分析)
卷(A)一哲学大义。概述诸先哲之哲学思想
章一
求知是人类的本性。980a22 — 980a27
理知发展之顺序 —— 由感觉、记忆、经验以造就技术。 — 981a13
技术优于经验,技术家知道事物之所以然。 — 981b13
学术之成长导向理论知识 —— 智慧(哲学)。 — 982a3
章二
哲人较常人所知为更普遍、深诣而精确。98a24 — 982a4
智慧为纯知识,优于其它知识。 — 982b7
知慧为明因达理之学,不切实用而却为高尚之学术。 — 983a23
章三
宇宙万物各具四因 —— 物因、式因、动因、极因。983a24 — 983b7
早期哲学家专研物因。983b19
泰勒斯主于 “ 水 ” 为万物之因 —— 其他诸家所主之物因。 — 984a17
或由物因进而推求动因 —— 阿那克萨哥拉主于 “ 理性 ” 为动因。 — 984a23
章四
诸先哲涉及动因者,希箫特、巴门尼德等主于 “ 情爱 ” 。984b23 — 984b31
恩培多克勒主 “ 善恶 ” 与 “ 爱憎 ”—— 恩氏并重四元素。 — 985b4
留某伯与德谟克利特原子学派之自然理论[旁涉]。 — 985b23
章五
毕达哥拉斯学派主于 “ 数 ” ,以数为元素,制作万物 —— 数为式因,亦为物因。985b24 — 986a22
或以十类对成为万物原理(皆切近于物因)。 — 986b8
埃利亚学派中,巴门尼德主于 “ 元一 ” 而承认感性事物之 “ 众多 ” 。 — 987a2
综结第三、第四、第五章。 — 987a28
章六
柏拉图意式论之渊源:(甲)毕达哥拉斯之 “ 数论 ” ,(乙)赫拉克利特之 “ 流逝 ” ,
(丙)苏格拉底之 “ 定义 ”—— 柏拉图以 “ 意式 ” 凌越于感性事物。987a29 — 987b15
以数理对象置于意式与感性事物之间,
又以 “ 大与小 ” 为数之物因, “ 元一 ”
为式因,又或以 “ 善与恶 ” 为式因与物
因 —— 意式论者总亦只举两因。 — 988a18
章七
诸家立论均未能悉明四因。988a18 — 988b22
章八
对诸先哲的批评:一元论者 —— 恩培多克勒 —— 阿那克萨哥拉 —— 毕达哥拉
斯学派。988b22 — 990a33
章九
(续章八) —— 柏位图学派意式论:
1.意式论倍增了事物的数目: 990a33 — 990b8
2.意式或不足以说明事物,或超越了事
物之真相;相关数与绝对数之或先
或后,足证意式论常自相矛盾。 — 990b23
3.本体之外各事物亦有意式,这不符
常习: — 991a8
4.意式无补于可感觉事物 — 991b9
5.若以意式为数,引起若干疑难: — 991b26
6.依意式论数,这需要第二第三类的数系,
此未见说明; — 991b32
7:意式数中诸单位亦引起若干疑难; — 992a10
8.线、面、体亦然 —— 点的性质亦未
明。 — 992a25
9.意式论未及动因与极因; — 992b1
10. “ 大与小 ” 作为物因,不能解释动变; — 992b9
11.意式论主有元一而并未证明事物何
以成一。 — 992b18
12.假设一切现存事物均具相同要素是
荒谬的。993a10
章十 各家所论万物原理莫出四因之外,哲学
就旨有研究四因。993a11 — 993a28
卷(a)二 概论学术研究
章一 学术研究 —— 人智薄弱而真理不易识,然
知识之积以渐,虽常人亦各有所贡
献。993a29 — 993b33
章二 四因均不能作无尽系列,种类也不能为
数无尽。994a1 — 994b32
章三 各种研究与教授须有各别的方法。994b33 — 995a21
卷(B)三 哲学的主题
章一
怀疑而后能学问,审辩而后能解惑 —— 列举哲学研究十三类主题。 — 995a22 — 996a18
章二
1.事物或全备四因或不全备,是否由一门学术统研四因? — 996a18 — 996b25
2.研究本体的学术是否亦研究各门学术之通则? — 997a14
3.哲学是否统研一切本体? —— 是否另有研究事物属性之学术? — 997a25
5.哲学若不只研究本体,应否并涉事物之主要属性? — 997a34
4.有无不可感觉本体(如通式或间体)?间体何在?有无间体之学? — 998a19
章三
6.事物之第一原理为科属抑为品种?倘从科属,则以最高科属为第一原理毋
宁以最低品种为第一原理? 998a20 — 999a23
章四 7.是否有脱离个体而独立之抽象事物 ——
通式可否与物质分离?999a24 — 999b24
8.第一原理于类为一,抑于数一? 1000a4
9.一切事物若基本原理相同,何以有可灭坏与不灭坏之别? — 1001a4
10.实是与元一为本体抑为属性?两者若非本体,一切普遍名词均非本体。若
为本体,一切事物均将合一而成是。 — 1001b26
章五
13.数理对象,如数与图形,是否本体?早
期思想家以实物为本体;近代思想家
以抽象为本体。1001b27 — 1002b12
章六
14.应否假定通式之存在? 1002b12 — 1003a1
12.第一原理为潜在抑为实现? — 1003a6
11.第一原理为普遍性抑为特殊性?如为
普遍则非本体,如为个别则不可得知。 — 1003a18
卷四
哲学研究之范围:本体与通则论矛盾律与排中律
章一 哲学的实务在研究 “ 实是之所以为实
是 ” 。1003a19 — 1003a32
章二 研究实是即研究本体之原理与原因 ——
哲学研究实是的一切品种。1003a33 — 1003b23
“ 实是 ” 与 “ 元一 ” 常相联而为事物之云
谓。 — 1004a3
哲学因本体之类别而分支。 — 1004a9
哲学研究 “ 对反 ” 如 “ 元一与众多 ” 之诸品种。 — 1004a32
哲学研究一切事物之本体及其相应诸属
性 —— 辩证家与诡辩派专攻属性。 — 1004b27
一切事物出于对成,对成可简化为 “ 是与
非 ” 或 “ 单与众 ” 两类基本对成。 — 1005a18
章三 通则(公理)为各门学术所通用,哲学须
研究通则。1005a19 — 1005b6
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原理:相反(矛盾)
律。 — 1005b34
章四 一切事物不可能悉予实证;否定矛盾律,
或要求证明,引致无益的困难。1005b35 — 1006b12
矛盾律可由反面为之作证。 — 1006b28
“ 是 ” 与 “ 非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