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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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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问题曾在我们的 “ 导论 ” 中有所涉及。这是 —— 
   (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 
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 
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 
其它类此诸通则);(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是否所有 
本体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 
是否相关极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智慧,其它的则给 
予别的名称。(四)这也是必须讨论的一题 —— 是否只有可感 
觉本体才算实际存在,或另有其它与之一同存在;而其它这 
些〈非感觉本体〉只有一类,抑有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 
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间还有本体。 
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 
体,或亦旁及本体的主要属性。还有 “ 相同 ” 与 “ 有别 ” , 
“ 相似 ” 与 “ 不相似 ”“ 对反 ” ,以及 “ 先于 ” 〈先天〉与 “ 后 
于 ” 〈后天〉和其它 —— 辩证家们以通俗前提作辩论开始 
时,常试为查考的这些名词 —— 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这些悉 
予详察?又,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要属性,不仅要问 
它们各是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 “ 对成 ” 。 
又,(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 
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科属,则是否应为每一 
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 “ 动物 ” 或 “ 人 ” ,亦即以 
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七)我们更必须研究 
而且讨论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 “ 由己 ” 因果,而且这类因 
果是否只有一种,或可有多种;又在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 
事物(我所谓综合实体就指物质连同其物质为之表明的事 
物),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体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 
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况又究属如何。又,(八) 
我们请问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 
限;(九)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 
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又 
(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 “ 元一 ” 与 “ 实是 ” 是否并无分 
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 
本体;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说的 
“ 友 ” ,又或另一些人说的 “ 火 ” ,又一些人说的 “ 水 ” 与 
“ 气 ” 才是事物的底层?又,(十一)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 
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它们是 “ 潜能 ” 抑 
为 “ 实现 ” ,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呢, 
抑另有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又(十三) “ 数 ” 
与 “ 线 ” 与 “ 点 ” 与 “ 面 ” 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 
它们又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述 
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结论,即欲将所有疑难一一明白列敍也 
不很容易。 
  
章 二 
   (一)我们最先提到的问题是研究所有各项原因属于一门 
抑或数门学术?如果各项原理并非对成,怎能由一门学术来 
认取各项原理? 
   还有许多事物,它们并不全备四因。一个动变原理或性 
善原理怎能应用于不变事物?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性 
是善的,则自己就是一个终极,而成为其它事物所由生成而 
存在的原因;为了某一终极或宗旨,这就将有所作为;有所 
作为方可见其动变;这样,在不变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动 
变无可作为,动变原理也不能应用。所以,数学绝不应用这 
一类原因来作证明,也没有人用 ——“ 因为这个较善或那个 
较恶 ”—— 这样一类理由来解答数学问题;实际上没有人在 
数学中提到这类问题。为此之故,诡辩派,如亚里斯底浦,常 
常讥讽数学,他认为以艺术而论,卑微莫如木工与鞋匠,犹 
必以 “ 做得好 ” 或 “ 做得坏 ” 为其比,可是数学家就不知道 
宇宙内何物为善,何物为恶。 
   但,各类原因若须有几门学术,一类原因归于一门学术, 
则我们将试问那一门最是我们所当研求,或那一门的学者最 
为高尚?同一事物可以全备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动因为 
建筑术或建筑师,其极因是房屋所实现的作用,其物因是土 
与石,其本因是房屋的定义。从我们以前对于这问题的讨论 
来判断,四因都可以称为智慧的学术。至于其中最高尚最具 
权威的,应推极因与善因之学,终极与本善具有慧性, —— 
万物同归于终极而复于本善,其它学术只是它的婢女,必须 
为之附从而不能与相违忤。但照先前关于本体的讨论则事 
物之怎是为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应最接近于知慧。因为 
人们可以从许多方面认知同一个事物,凡是以事物的 “ 如此 
如此 ” 而认取一事物的人,较之以其 “ 不如此不如此 ” 而认 
取事物者,其为认识宜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来认取事 
物的一类人,又须有所分别,凡获知事物之 “ 怎是 ” 者于认 
识事物最为充分,至于那些凭量,或质,或自然所加或所受 
于此事物之其它事项来认取事物的人不会有最充分的认识。 
又,于一切其它诸例,我们意为对于每一事物,即便这是可 
得为之证明的事物,也必须得知其怎是而后才能认识其存在, 
例如说何谓 “ 使〈长方形〉成方 ” ,答复是, “ 在〈长方形 
的〉长短边上求得一个适当中数〈作为正方的边〉 ” ;其它一 
切情况也相似。我们知道了动变来源也就知道动作与变化及 
每一动变的发展;而这有异于终极,也相反于终极。那么,这 
些似乎该得有几门学术来分别研究几类原因。 
   (二)但说到实证之原理和原因,它们是否属于一门或数 
门学术原为可争论的问题。我所指实证原理就是大家都据以 
进行证明的一些通则,例如 “ 每一事物必须肯定或否定 ” ,以 
及 “ 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 ” ;以及类此的前提。问题 
是,实证之学与本体之学应属同一门学术,或不同的学术,如 
果两者不是同一门学术,则我们应追求那一门学术。这些主 
题说是应属于一门学术未必合理;为要阐明这些内容,有何 
理由使之专属于几何或其它任何一门学术?若说不能属之于 
一切学术,而又可以属之于任何一门,那么对于这些主题在 
本体之学上之所认识者便与在其它学术中所认识的并不相殊 
了。同时这又怎样才能有一门研究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现 
在固然知道这些通则实际是什么(至少在各门学术中正把它 
们当作熟识的定理在运用着);但是如果真要成立一门实证之 
学专研这些,这就将有某些底层级类,有些是可证明的,有 
些则是无可证明的通则(因为一切通则均须先得证明是不可 
能的);实证须先有某些已定前提凭作起点,以为某一主题证 
明某些事物。所以,凡由此得到证明的一切事物将必归属于 
可证明的一个级别;因为一切实证之学是凭通则来求证的。 
假如本体之学与通则之学有所不同,两门学术应以何者 
为先,何者为主?通则是一切事物中最普遍的公理。如果说 
这不是哲学家的业务,又将有谁来询问它们的真伪呢? 
(三)一般说来,是否一切本体归于一门学术或分属数门? 
如须分属数门,则那一类本体该属之于哲学?另一方面来说, 
要一门学术管到一切事物又不是确乎可能的;因为这样,一 
门实证之学就得处理一切属性。每一门学术的业务各依据某 
些公认通则,考察某些事物的主要属性。所以,有各级类的 
事物与属性就有各级类的通则与学术。主题属于一类知识,前 
提也是一类,无论两者可以归一或只能分开;属性也是一类 
知识,无论它们是由各门学术分别研究或联系各门作综合研 
究。 
   (五)又,我们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应并及它们的属性?试 
举例以明吾意,倘一立体是一个本体,线与面亦然,同一门 
学术的业务是否应该知道这些并及其各级属性(数理之学就 
是为这些属性提出证明的),抑或让后者分属于另一门学术? 
如果属于同一门学术,本体之学也将是实证之学;但事物的 
怎是照说是无可实证的。若为另一门,则研究本体诸属性者, 
将是一门什么学术?这是一个很难决的疑问。 
   (四)又,是否只有可感觉事物存在抑或另有其它事物? 
本体只有一类,或可有若干类,如有些人认为数理所研究的 
通式及间体也是本体?通式是原因也是独立的本体,这涵义 
我们曾在初提及这名词时说过;通式论的疑难甚多,其中最 
不可解的一点是说物质世界以外,另有某些事物,它们与可 
感觉事物相同,但它们是永在的,而可感觉事物则要灭坏。他 
们不加诠释地说有一个 “ 人本 ” ,一个 “ 马本 ” ,一个 “ 健康 
之本 ” , —— 这样的手绩犹如人们说有神,其状是人。或谓神 
的实际就是一个永恒的人,而柏拉图学派所说的通式实际也 
就是一些永恒的可感觉事物。 
   又,在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外若涉及两者的间体,我们 
又将碰到许多疑难。明显地,依照同样的道理,将在 “ 线 
本 ” 与 “ 可感觉线 ” 以外,又有 “ 间体线 ” 了,它类事物亦 
复如此;这样,因为天文学既是数学中的一门,这将在可感 
觉的天地以外别有天地,可感觉的日月以外(以及其它天 
体)别有日月了。可是我们怎能相信这些事物?假想这样的 
一种物体为不动殊不合理,但要假想它正在活动也不可 
能。 —— 光学与乐律所研究的事物相似;由于同样的理由,这 
些都不能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如果在通式与个别事物之间 
还有可感觉事物与感觉间体,则在动物之本与可灭亡动物之 
间显然地当另有动物。也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 —— 我们必需 
在现存事物的那一类中,寻找间体之学?倘几何之同于地形 
测量的只有这一点,后者所量为可见事物,前者所量为不可 
见事物,那么医药学以外显然也得另有一门学术为 “ 医药之 
本 ” 与 “ 个别医药知识 ” 之间的间体;其它各门学术依此类 
推。可是怎能如此?这样,在可见的 “ 健康事物 ” 与 “ 健康 
之本 ” 间另有 “ 健康 ” 。同时,地形测量是在计量可见而亦是 
可灭坏的量度,那么在可灭坏事物灭坏时,学术也得跟着灭 
坏。这个也不能是确实的。 
   但,从另一方面说,天文学既不能研究可见量度,也不 
能研究我们头上的苍穹。一切可见线都不能正象几何上的线 
(可见直线或可见圆形,都不能象几何学上的 “ 直 ” 与 “ 圆 ” ); 
普罗塔哥拉常说 “ 圆与直接只能在一点接触 ” ,而一般圆圈与 
一直杆不可能只是一点接触的,他常以此否定测量家。天体 
的运动与其轨道也不会正象天文学所拟的那样,星辰也不 
会正象星辰学家所制的符号那样性质。现在有人这样说,所 
谓通式与可见事物两者之间体就存在于可见事物中,并不分 
离而独立;这论点是多方面不可能的,但列举以下一些就足 
够了:说只有间体在可见事物之中而不说通式也在其中,这 
是不合理的,通式与间本实际是同一理论的两部分。又照这 
理论来讲,在同一地位就该有两个立体,若说间体就在那个 
动变的可见立体之中,这就不能说间体为不动变的了。究属 
为什么目的,人们必须假定有间体存在于可见事物之中,象 
我们前已述及的同类悖理将跟着出现;天地之外将别有天地, 
只是这一天地还与原天地在同一位置,而并不分离;这是更 
不可能的。 
  
章 三 
   (六)关于这些论题作确当的陈述是很难的,此外是否应 
以一事物的科属抑或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事物的要素与原 
理,这样的问题也是很难说的。例如各种言语均由字母组成, 
通常都不以 “ 言语 ” 这科属通名,而以字母为要素与原理。在 
几何上有些命题不证而明,而其它的一切命题或多数命题的 
证明却有赖于这些命题,我们称这些命题为几何的要素。还 
有,那些人说物体为几种元素或一种元素组成,其意也在以 
组成部分为物体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它为 
组成事物的元素时,他并不以这些为现存事物的科属。此外, 
我们若要考察任何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考查其各部分,例如 
一张床,我们懂得了它的各个部分及其合成,就懂得这床的 
性质了。从这些论点来判断,事物之原理不应在科属。 ” 
可是,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既是定 
义的基本,亦必是一切可界说事物的原理。事物依品种而题 
名,人能认知此品种即便认识了这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 
识科属为起点。至于那些人以 “ 一 ” 与 “ 是 ” ,或 “ 大与 
小 ” 为事物之要素,其意就在将原理看作科属。 
   但原理不能用两个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因为本体只能是 
一个公式;而以科属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 
事物。 
   再者,如以科属为原理,则应以最高的科属,抑应以最 
低的品种为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争论的。如果认为愈普 
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则明显地,最高科属应为原理;因为 
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谓。于是,全部事物如可分多少基 
本科属,世上就将有多少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 
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无论 
“ 一 ” 或 “ 是 ” 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属;因为科 
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自成 “ 一 ” 并成 “ 是 ” ;但科属脱离其所 
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 
“ 一 ” 或 “ 是 ” 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 “ 一 ” 
而为 “ 是 ” 。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 
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 
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 
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 
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 
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 
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 “ 不可再分割者 ” 为 
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 
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 
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 “ 人 ” 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那么, 
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 
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 
(例如 “ 二 ” 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 “ 数 ” ,各个品种数以外便 
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 “ 图形 ” 以外也不会 
别有一个科属 “ 图形 ” ;这些事物的科属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 
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 
想来就该是 “ 数 ” 与 “ 图形 ” )。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 
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 
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 
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 
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 
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 
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 
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 
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 
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 
  
章 四 
   (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 
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在一方面讲,脱 
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 
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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