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五、六宗说。有师说《法华》、《大集》两经,慧光的四宗未收,《法华》
说诸佛法久后要当说真实,可称为真宗;《大集》说染净俱融,法界圆普,可称
为圆宗;其余四宗同前。此说是耆阇寺法凛法师所依用,凛师也不见于僧传。
六、二种大乘教说。又北地禅师立二种大乘教:(一)有相大乘,(二)无
相大乘。《华严》、《璎珞》、《大品》等经,立十地位次,各说其功德行相,
叫做有相;《楞伽》、《思益》等经,说真理没有位次,叫做无相。
七、一音教说。北地禅师说佛用一音说法,然而众生随着不同的机类而获得
不同的理解。如《大乘义章》等说一音教是菩提流支所立。
依智顗《四教义》卷一:南三以成实师为重点,北七以地论师为重点。这是
有相当的见地的。如南地诸师中僧柔、慧次及梁三大法师都是有名的成实师;岌
师及宗爱,依《法华玄义》所说,似乎也是成实师。北地诸师中菩提流支是《十
地论》译者之一,慧光是地论师的先行者而他的四宗说是北七当中最足重视的,
五宗、六宗所据的四教义也是地论师所说。
智顗在《法华玄义》当中纵横难破南三北七十家之说,但他的化仪四教
(顿、
渐、秘密、不定)实渊源于南地诸师之说,他的化法四教(藏、通、别、圆)也
是基于北地诸师之说而发展的,所以他的教判可以说是集南三北七之大成。
(黄忏华)
【十二部经】
十二部经,又称十二分教,或十二分经。佛说的一切法,皆可统摄为一修多
罗,类集为经律论三藏。由于一切经的经文体裁和所载的事相不同,故从三藏分
出十二种名称,通称三藏十二部经,总则称一切经,别则称十二部,但并非每一
经都具有十二部之名。
一、修多罗、素怛缆,此译为经或契经,如《四阿含》、诸大乘经、戒经以
及三藏外的一切经典,皆名契经。但此处所说的契经,是单指经中直说法义的长
行经文,故又称长行经。
二、祇夜,此译重颂或应颂,颂有一定的字句,四、五、七字一句,三、
四、
五、六为一颂不定。凡经中偈颂,以偈颂体裁重颂前经长行经文之义,此类颂
经,
名“重颂经”。
三、和伽罗那,此译授记,凡经中佛于菩萨授当来必当成佛之记,于缘觉后
世当得道,于声闻人今后世得道,记余六道众生后世所受果报之处,即名“授记
经”。
四、伽陀,此译讽诵,或孤起颂,不依长行,直以偈颂显示诸法的经,如《
法句经》等,名“讽诵经”。
五、优陀那,此译自说或无问自说经,凡无请问者佛自宣说之经文,如《阿
弥陀经》,名“自说经”。
六、尼陀那,此译因缘经或缘起经,如《大智度论》卷三十三:“说诸佛法
本起因缘,佛何因缘说此事,修多罗中有人问故,毗柰耶中有犯是事,故结是
戒,
一切佛语缘起事,皆名尼陀那。”如来说法必有因缘,即经中见佛闻法因缘,及
佛说法教化本末因缘之处,如诸经“序品”,故名“因缘经”。
七、阿波陀那,此译譬喻,凡经律中所说譬喻,以譬喻显示法义之处,故名
“譬喻经”。
八、伊帝目多伽,此译本事,或如是语经,即经中讲弟子菩萨声闻等过去世
行业事历之经文,及教令精进求道解脱因缘之处,即名“本事经”。
九、阇陀伽,此为本生经,凡经中佛说自身往昔行菩萨道时,修诸苦行,利
益众生所行因缘之经文,名“本生经”。
十、毗佛略,此译方广,即一切大乘经之通称,又指词广理正,广辩诸法甚
深真理的经。如《菩萨地持经》卷三:“十二部经,唯方广部,是菩萨藏,余十
一部,是声闻藏。”小乘的方广经,唯以语广,此类经文,名“方广经”。
十一、阿浮陀达摩,此译未曾有,即经中说诸天身量,大地震动,旷古稀
有,
以及佛力不可思议之事的经文,名“未曾有经”。
十二、优波提舍,此译论议,即佛所说诸经,若作论议问答辩理,分别广说
之经文,即名“论议经”。
(任 杰)
【十二有支】
十二有支,也叫十二因缘,十二缘起。原出《阿含》经典,包括无明、行、
识、名色、六处(六入)、触、受、爱、取、有、生、老死十二支,称为“十二
有支”。
这种结构,在佛教原始经典中是为探求有情众生生死苦恼的缘起而设立的。
无明(对佛教真理不能自觉)为缘引起行(善恶行业),行为缘引起识(识别作
用),识为缘引起名色(身心),名色为缘引起六处(眼、耳、鼻、舌、身、意
六根),六处为缘引起触(反应),触为缘引起受(感觉),受为缘引起爱(妄
执),爱为缘引起取(追求执着),取为缘引起有(存在),有为缘引起生,生
为缘引起老死。以此次序构成了“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
故彼灭”的相依相对的因果关系,而说为“十二因缘”。
后来的小乘论书把十二因缘同轮回相配,众生由过去的业而受现世的果报,
由现世的业而受未来的果报,就有说众生涉三世轮回的次第缘起。《俱舍论》把
十二因缘分成四种:一、刹那缘起,于刹那间立十二支;二、连缚缘起,十二有
支因果无间,连续而起;三、分位缘起,立三世两重的因果关系,从胎生学的角
度来解释十二因缘;四、远续缘起,悬远相续无始,而立十二支。其中分位缘起
说为有部所采用。
依分位缘起说,过去世无始的烦恼,叫做无明。依过去世烦恼而作善恶行
业,
叫做行。无明和行,称为过去二因。由这过去二因,心识开始活动,在受胎的一
刹那成为有情的分位,这就是识。受胎开始的第二刹那以后,六根尚未完备的有
情分位,叫做名色。在胎内六根具足,即将出胎,叫做六处。出胎以后至二、三
岁,只有接触感觉,尚未识别苦乐,叫做触。四、五岁以后到十四、五岁,对事
物渐能识别苦乐,是为受。以上从识到受,称为现在五果。十六、七岁以后,爱
欲渐盛,叫做爱。三十岁以后,贪欲旺盛,叫做取。依爱取的烦恼,造种种的
业,
定来世的果,这就叫做有。以上爱、取、有,称为现在三因。依这现在世的三因
而于未来出世的分位,叫做生。自生至死,叫做老死。生和老死,称为未来二
果。
这样,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的三世,加上两重的因果,合称为三世两重因
果。
唯识宗立二世一重因果,《成唯识论》卷八设从无明到有十支为因,生和老
死二支为果。此十因二果,必不同世。如从过现二世来看,十因在过去世,则二
果为现在世;如从现未二世来看,十因为现在世,二果即在未来世,终究不出二
世一重,所以称为二世一重因果。因为无明和行二支是引出识至受五支的因,所
以这二支叫做能引支,五支叫做所引支,合这七支为牵引因。爱、取、有三支为
因,缘起生和老死二支,所以称爱、取、有三支为能生支,或生起因,称生和老
死二支为所生支,或所引生。
天台宗立思议生灭、思议不生不灭、不思议生灭、不思议不生不灭四种十二
因缘,与化法四教(藏、通、别、圆)相配,说三因佛性。
十二因缘有各种观,与四谛观同为重要的观法。《大乘阿毗达摩杂集论》卷
四,归纳为四种观法:一、杂染顺观,即从无明缘行,行缘识等顺次而观迷惑之
生起;二、杂染逆观,即把老死等安立谛说,从老死逆次第而观迷惑之生起;
三、
清净顺观,即从无明灭则行灭等顺次而观成正觉之真理;四、清净逆观,即从老
死灭是由生灭故等逆次第而观成正觉之真理。顺观亦称流转门,逆观亦称还灭
门。
顺观则为苦集二谛,逆观则为灭道二谛。
(姚长寿)
【佛性】
佛性、如来藏、如、法性、实际,皆同一性,只是就能知与所知诸法的不同
分位,立不同的名称。在众生数上称佛性、如来藏,在非众生数上称法性、如、
实际,但此通内外。《大智度论》卷二十七中解释如、法性、实际时说“是三皆
是诸法实相异名”,又指内外诸法自性本空皆同一性,故《涅槃经》中说佛性有
种种异名。性有不断、不改、不变之义,如麦因果麦性不改变,如矿中金银与出
矿时的金银体无增减,所以佛性、法性虽无增减,但有隐显净染之分,隐、染即
生死,显、净则涅槃,众生因无明所覆而不能见佛性,法性,若修行则能见性获
得解脱涅槃。
大乘经中说佛性,《阿含经》亦明佛性,但不甚分明。印度诸宗对此各有所
解,如《佛性论》云:“若依分别部(论者假定,非二十部计)说:一切凡圣众
生,皆以空为其体,所以凡圣众生,皆以空出故,空是佛性,佛性者则大涅槃;
若依毗昙萨婆多等诸部说者,则一切众生,无有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该论
举此立三种种姓,一、定无佛性,如一阐提,二、不定无有,修时得,不修不
得,
三、定有佛性,如三乘人。并自立三因佛性,一、应得因,即二空所显真如,
二、
加行因,由发菩提心,修道品等,三、圆满因,即修加行得果圆满,并以三性三
无性摄此三佛性。若依《宝性论》,则以清净无为法身为佛体。龙树中观学派多
分是谈法性,以中道实相为体。《涅槃经》卷二十七云:“中道者名为佛性”,
“佛性者,即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名为中道,中道者即名为佛,佛者即是涅
槃。”
可见,佛性、法性都是指的诸法真性,众生若断无明,则见佛性,获得涅槃。
佛教传入中国,修行成佛之原因,在佛徒中久久未能正确解决,当晋末法显
译出《大般泥洹经》六卷,经中说除一阐提,“一切众生皆有佛性”。道生则认
为经义未尽,遂倡一阐提皆得成佛,并立“顿悟成佛说”,受到旧学僧的抨击和
摈斥。后来昙无谶译出《大涅槃经》四十卷,经中明说“一阐提定当成佛”。因
而对佛性的探讨风起云涌,各宗无不盛谈佛性。到隋吉藏《大乘玄论》卷三,列
举了十一家异说,一一加以评判,而他自己则赞成以中道为佛性。
佛教的根本目的是要成佛证涅槃,佛说佛性是为教化有卑劣慢众生,了知众
生究竟,定当成佛以为要旨。《涅槃经》中说一阐提无佛性,是指在犯四重、五
逆和谤方等的一阐提位,无善根性,暂无成佛的可能性,若舍一阐提发菩提心修
圣道,即非一阐提,定能成佛,这就是《大智度论》中说的“恶可为善,善可为
恶”,“法无定性”之义。这不仅与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定当成佛不相违背,同
时正显示诸法本空,染净两重缘起的正理。
(任 杰)
【佛土】
佛土在经论中有时也叫做佛刹、佛界、佛国、净刹、净界、净国、净土等。
随着大乘教义的开展,佛不仅在本世界有,而且在十方世界都有;佛的体性也有
二身、三身等分别,所居的刹土体性也随着不同。因此,关于佛土的差别,体
性,
分量,处所,共与不共等法门分别也随着展开了。
佛土的差别和佛身的差别有紧密的联系。佛身的分类很多,佛土的分类也因
之有异。依佛身有生身和法身的分别,佛土就可以分为生身土和法身土两种,其
中生身土通于净秽,法身土唯是清净。又生身也可叫做权身,法身也可叫做实
身,
所以佛土也有权土和实土的不同。又佛身可有三种,自性身、受用身、变化身。
相应的佛土也可分三,一、法性土为自性身所居;二、受用土为受用身所居,这
二土唯属于净;三、变化土为变化身所居,通净及秽。在《佛地经论》和《成唯
识论》中又述四身和四土。四身是将三身另开,一、非受用非变化名自性身;
二、
受用非变化名自受用身;三、亦变化亦受用名他受用身;四、变化非受用名变化
身。这里,自性身依法性土,如《称赞大乘功德经》说:“是薄伽梵住法界
藏”,
公元533年菩提流支译《深密解脱经》说“婆伽婆住法界殿如来境界之处”
(唐译缺此一语,《佛地经论》解此为受用土);自受用身依自受用土,如密严
世界;他受用身依他受用土,如《佛地经》说所居十八圆满的世界及华严世界;
变化身依变化土,如释迦牟尼所化娑婆世界南瞻部洲等。于公元565年译出的
《胜天王般若经》就菩萨十地立十佛身,一、平等身,二、清净身,三、无尽
身,
四、善修身,五、法性身,六、离寻伺身,七、不思议身,八、寂静身,九、虚
空身,十、妙智身。此十身皆唯法身别开,佛土也随之而有十种,一、遍行土,
二、最胜土,三、胜流土,四、无摄受土,五、类无别土,六、无染净土,七、
法无别土,八、不增减土,九、智自在土,十、业自在土。《佛地经论》卷七引
经(《华严经》)说十种佛,一、现等觉佛,二、弘誓愿佛,三、业异熟佛,
四、
住持佛,五、变化佛,六、法界佛,七、心佛,八、定佛,九、本性佛,十、随
乐佛。此中,初五可配化身,次二可配法身,后三可配受用身,因之土别仍只三
种。隋智者大师曾纂集经义创立四土之说,一、常寂光土,相当于法性土;二、
实报庄严土(一作实报无障碍土),相当于受用土;三、方便有余土,为二乘果
地所居;四、凡圣同居土,相当于变化身土。
佛土的因缘,窥基法师曾总摄经论之义说净土因有二,一由善根,二由大
愿。
由修善根为佛土因,《摄大乘论》和《佛地经》皆说佛土为胜出世间善根所起。
又由发大愿为佛土缘,《对法论》说佛土由大愿清净善根之所引发。佛土因的总
相如此,但四土的胜因也各不同,一法性土唯以二空无分别智为因缘,因为证法
性理只有这一无分别智;二自受用土唯以自利后所得智为因缘,因为证事五蕴只
有这种后得智;最后他受用土及变化土同以利他后所得智为因缘。圆满法性土,
十地菩萨不生,但以无分别智为因缘,十地亦可分别证会(参看上文引《胜天王
般若》十土义)。自受用土,十地菩萨不生,知而不证。他受用土,十地菩萨以
后得智为因缘,无分别智加行智等为助因。变化土,地前凡夫以加行智为正因
缘,
二乘以后得智为正因缘。诸佛土的果相,依《佛地经》说是以最极自在净识为
相,
这就是说以佛的无漏心为净土的体相。经文的识字原文作了别,这是说净土的体
相是从认识(了别)方面加以判别安立的,离开认识的作用,也就没有这些刹土
的分别,所以说非离识外别有其土。这里,法性土就是法性心,因为这种刹土的
体相不离无分别智相应净识,没有这种无分别智,这种土相也就无从认识。自他
受用及变化土都不离于佛后得智相应净识,但因识有多种,若分别安立则自受用
土即第八识(赖耶即密严),他受用土即第七识(华严,极乐),变化土即前五
识(娑婆)。上文所说,十地菩萨见法性土(分证)和他受用土,地前三乘见变
化土,都是不离能见者的有漏无漏能观净识的。土的净秽既因认识(了别)而
异,
所以诸菩萨要想严净佛土,先要以方便严净自心,随着诸菩萨自心严净得怎样,
就可以得到怎样的严净佛土。
各种佛土的主,伴,眷属等,因土的体性不同也各有异。一、土主,法性土
以法身为主;自受用土虽遍法界,然为一一佛自变,各自为主,不相障碍;他受
用土及变化土,虽是各佛自变,然而是一合相,各随所应摄受为主不相障碍。
二、
辅翼,法性土和自受用土只有佛居没有辅翼,十地菩萨虽能分证但不能为辅;他
受用土由地上诸大菩萨为辅翼;变化土由三乘等众(即二乘圣人,菩萨,凡夫
等)
为辅翼。三,眷属,法性土和自受用土没有眷属;他受用土唯有天人以为辅翼。
这有二义,一因他受用土虽超三界,但仍属三界摄(一类),所以三界中的天人
得为辅翼;二是佛为成熟所化有情示现这样的天人等;变化土中以真实天龙八部
为辅翼。在他受用土中,菩萨是真,二乘八部是权现;变化土中,二乘八部是
真,
十地菩萨是权迹。四、任持,法性土不需要任持,自受用土由佛的自法乐来任
持,
他受用土由佛及诸大菩萨广大法味喜乐所持,变化土以四食为任持,也可说以法
味为食。五、事业,法身唯自利或通自他二利,自受用身唯自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