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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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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拉什利的研究与痕迹理论的关系

    现在,我们转向另一个异议,它是在反对以拉什利(Lashley)的著名研究为基础的痕迹假设时提出的(1929年,pp.100,107,109)。拉什利发现,正常老鼠获得的迷津习惯随着皮质损伤而以这样一种方式受到干扰,即迷津习惯的恶化程度是大脑组织受到破坏的直接结果,但却完全不受这种破坏的地点的支配。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也可以换一种说法,也即上述这种习惯“似乎是没有定位的”(拉什利,p.87)。再者,用惠勒(Wheeler)和帕金斯(Perkins)(p.387)的话说:“大脑并非一团结构,每一部分均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和独立的功能。鉴于这些事实,痕迹理论是不可思议的。”上述这段话的第一部分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人们强调它的结论性从句的话:凡痕迹均不具有独立的功能,甚至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但是,上述话语的最后一句并不意味着可由拉什利的结果来证明,拉什利本人也不相信这一点。这是因为,拉什利发现,他在迷津习惯方面解释得通的东西,在其他三种习惯方面却解释不通,这三种习惯是:明度分辨,斜面箱,以及双重平台箱。在谈论后者时,拉什利说道:“该习惯在具有明确的记忆痕迹定位方面与明度分辨的习惯相似……”(p.87)。随着这三种习惯的获得,当皮质的某些部分受到破坏时(枕叶部分与第一种习惯相对应,额叶部分与其他两种习惯相对应),这三种习惯都会丧失,而在任何其他区域受到损伤时,则对这三种习惯不产生影响(p.121)。这些成就一旦习得以后,便会使大脑的某些特定部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些成就留下了一些痕迹,它们说明了这些习惯的保持,而且,正如拉什利指出的那样(pp.133),这些习惯在性质上要比迷津习惯更为简单。当拉什利说迷津习惯没有定位时,他并不意指学习不留下后效,也就是说,不留下痕迹。对迷津习惯来说,这些痕迹是分布在整个皮质区域的,该说法与拉什利的结果完全一致。在与我们问题有关的特定实验中,将老鼠置于迷津中进行训练,直到10次连续无误的尝试都达到为止。十天后对它们重新进行训练,接着立即给它们施以手术,切除不同数量的皮质(使皮质下区域造成损伤)。十天后再对这些老鼠进行训练。得到的平均学习时间是以秒来计算的,皮质的平均破坏率为17.7%。

    原始训练时间
  手术前重新训练时间  手术后重新训练时间

      1911
       64.8

       2221

    根据上述这些数字,我们可以争辩说,这些实验结果无论如何不能证明手术通过痕迹的破坏而导致了习惯的退化。拉什利也发现,这一事实表明,大脑损伤的动物比正常的动物学得更慢,它们的迟钝是损伤程度的直接结果,并且认为单凭这一事实便可以说明该结果的原因。上述表中第三个平均值比第一个平均值更高,正是这一事实似乎支持了该论点,它声称,这些平均值并不测量一种学习成就和一种再学习成就,而是测量在不同的神经条件下实施的两种学习活动。但是,只要该平均值与经过同样平均程度的手术后而获得习惯的动物的平均值相一致,并且只要不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个平均值比第一个低,尽管仍有意义地高于第二个平均值,那么上述论点便将是结论性的了。实际上,后面一种情况在拉什利的图表中将可找到9个例子,他的图表的三个平均值是:3386、94和1115。这里,动物在手术后比它们在第一次接受训练时学习得更好,而比它们第一次手术前的再训练成绩差得多。这两个事实只有用下列假设才能得到解释,即有些效果或痕迹已从先前的活动中继续下去,但是却有大量的效果或痕迹已被手术所破坏。

    我还求出了编号为88-114的动物在手术后重新训练的时间平均值,其皮质破坏的平均百分率为22.6%,幅度在15.8%-31.1%之间,同时还从拉什利的表1中(即动物编号为10-25)求出控制组的皮质破坏平均值为24.5%,幅度在16.1%-32.0%之间。这些动物手术后学习同样的迷津,其他动物则进行再学习。得到的数字如下:手术后再学习时间为3630秒,手术后学习时间为4521秒。也许例子的数量还不够,难以得出制约性的结论,但是,它们为拒斥痕迹论点提供了充分证据;因为上述数字表明,在手术前学习过迷津的动物比起手术前未学习过迷津的动物,前者在手术后进行再学习时速度更快。这说明原来的学习一定留下了能够用来解释这种差异的效应,即便再学习时花费的时间要比整组的平均训练时间长一些。

    由此可见,拉什利的实验与痕迹假设并不相符,它需要这样一种假设。“定位的”痕迹与实际上遍布于整个皮质区的痕迹之间的差别是容易被解释为由于原先产生这些痕迹的过程。对于迷津习惯来说「正如拉什利本人经常指出的那样(pp.132ff.)」这些过程肯定或多或少地涉及整个大脑,而明度辨别的有意义方面则是一个更为孤立的事件。因此,前者的痕迹应当比后者的痕迹波及更广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在为这一论点作出结论时,我们应当指出拉什利实验及其结果的两个显著方面。首先,他们调查的结果并不是我们迄今为止主要讨论的那种简单的痕迹模式,而是在不同时期建立起来的整个痕迹系统,每一次新的尝试都为先前尝试的痕迹补充了某种东西。于是,便产生了这些痕迹系统的累积问题。很明显,重复一次奔跑,即便它发生在与上次奔跑相隔相当长的时间,但它不会留下一种不受先前痕迹支配的痕迹。更确切地说,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新的储存与旧的痕迹结合的方式。其次,我们不该忽视这一事实,即拉什利的方法主要给他提供了成绩的数据,而不是行为的数据,这些术语是以上述界定的意义来采纳的(见边码p.37),即使他用行为的数据予以补充。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一种成绩的同一性(identity
  of acplishment)是否与行为的同一性(identity of behaviour)相对应。我们对大脑损伤之后果的了解仿佛表明,类似的成绩可以由正常人和脑损病人的不同行为来产生。当我们欲对拉什利的结果作出最终评价时,我们必须把这一点牢记在心。

      3.惠勒对痕迹理论的异议,以及他试图不用痕迹来解释记忆

    我们将通过对惠勒的观点稍加讨论来继续分析痕迹的假说。正如业已表明的那样,他完全拒绝痕迹的假设。看来,对他的论点开展讨论是颇为重要的,因为他是美国首屈一指的格式塔理论的拥护者,他的痕迹观点便以这些原理为基础。他的论点具有完全不等的价值。一个取自拉什利实验的论点我们已经拒斥过了;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却愿意接受那些直接反对原子痕迹论或突触痕迹论的观点。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论点,尽管我们实际上在前面讨论过这个论点(见边码p.440),但是对它仍值得予以特殊的讨论。“大脑正在不断地受到刺激,所以‘痕迹’也将不断地发生变化,朝着越来越精细的模式分化的方面变化,直到大脑产生一种同质的情形,从而毋须任何‘痕迹’存在为止”「惠勒和帕金斯(Perkin)(p。391)」。我们用下述的假设排斥了这种批评,我们的假设是,兴奋并不发生在先前贮存痕迹的地方(见上)。为了证明他们的论点,惠勒和帕金斯借物理学提供了一个例子,我将部分地重复这一例子,以便说明他们错误结论的根源。

    “假设把一块水平的金属板的一边固定在一根竖直的

    杆子上。金属板的表面均匀地覆盖着一层沙子。现在,如

    果让这块板以恒定的速度振动,那么振动将使沙子均衡地

    分布于金属板的表面。但是,假设当金属板在振动时,用小

    提琴的弓弦把它没有与竖直杆子固定的其中一条边突然拉

    一下……,这样一拉就会暂时产生一些额外的振动,这些额

    外的振动肯定会与已经进行着的其他振动进行调节。于

    是,沙子本身将形成四个相等区域,其中有两个条状区是没

    有沙子的,这二个条状区将正方形的金属极平分成四个相

    等部分。原来施加于金属板的力量继续保持,以稳定速

    度使之振动,这种速度是在用小提琴弓弦拉动之前就建立

    起来的,结果,当弓弦停止拉动时,沙子将逐步地达到最初

    存在的平均分布状态。

    “上述的证明有助于我们了解在苛勒的失衡理论(theo-

    ry of disequilibration)中大脑里存在的情况。原先平均分布

    的沙子情形代表了神经系统中原先的力的平衡。恒定的振

    动则代表了这种情况的动力特征。用弓弦拉一下则相当于

    某种外部刺激模式对该系统的冲击。在金属板的例子中,

    用弓弦拉一下建立了四个相等区域的应力模式,这是由沙

    子的分布所表明的。存在着两种应力的相互调节,一个是

    由第一种振动之力建立起来的,另一个是由弓弦的拉动而

    建立的。结果,在沙子里建立起一种‘非过程情况’。这

    便是形成四个正方形区域的模式。然而,当弓弦停止拉动

    时,这四个正方形区域开始消失。沙子又立即接近平衡状

    态,也即由原来的振动引起的平均分布”(pp.389,390)。

    遗憾的是,这种与克拉德尼物理图形(Chladni figures ofphysics)的类比是完全错误的“。上述的沙子模式尽管表明了振动过程,但并非该过程的一个条件;实际上,金属板的振动是由于两种力量的迭加而导致那种运动形式的。沙子与此形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把沙子移走,金属板照常振动。因此,沙子是无法与痕迹相比的。此外,沙子和振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单向的(unilateral),当振动回复到原来形式时,沙子也回到其原先的模式。没有哪位物理学家会把克拉德尼图形称作记忆的例子。当一个目前的事件在不涉及到过去事件的情况下发生时,人们不能用此作为来自物理学的记忆证明的类比,而这恰恰是惠勒经常做的事情。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见边码p。428),物理学知道记忆结果的实际类比,但是,为了对它们作出解释,不得不假设反应系统(即某种痕迹)内发生的的变化。

    惠勒的其余一些论点均是以克位德尼图形为基础的,对此毋须赘言,因为它并没有补充什么新东西,仅仅重复着把一个过
  程的一种结果与立即成为该过程的共同决定因子的一种结果混淆起来了。

    如果在克拉德尼的金属板上覆盖着一种比沙子的份量

    更重的粘性物质,那么,类比也许会更好些。在粘性物质本

    身以一种稳定模式被安排以前,总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与此同时,鉴于粘性物质的重量,鉴于它并不迅速地跟上

    由振动物体产生的力量,所以,它将共同决定这种振动,它

    将成为一种真正的条件。当它随振动已经达到稳定的分布

    时,它将在一种新的刺激下共同决定金属板的振动,从而决

    定它自己的重新分布。

    那么,惠勒怎样才能不用痕迹假设来解释记忆的效应呢?根据我对他理论的了解,他的理论忽视了一个要点。

    “人们经常谈到下面这则故事,一匹马曾在一条乡村小

    道上被驱赶前进,到了某处,因一张报纸被风吹起,马受到

    惊退。大约过了三个星期以后,这匹马复又来到同一条路

    上的同一个地点,它再次作出惊退的表现,但是此时却没有

    任何报纸”(W.p.帕金斯,p.397)。“如果原先的经验设有

    留下任何印象的话,那么马为什么第二次又会被吓退呢?

    第二次被惊退的原因与第一次被惊退的原因恰恰是一样

    的!一张报纸被吹起,于是马对整个情境(total situation)作

    出反应。整个刺激模式诱发了反应,这种反应在特征上

    是构造的(configurational)。同样的刺激模式,或者与此相似

    的刺激模式,准备以它第一次产生反应的同样原因重新产

    生一次反应……。如果用一个痕迹来解释第二次反应是必

    要的,那么,用一个痕迹来解释第一次反应便也是必要的!”

    (W.p.帕金斯,pp.398,399)

    上面这段引言由于使用了“整个情境”,从而使之貌似有理。它表明当我们对这一概念进行批驳时我们的证明是正确的(参见第四章,边码p.158)。当有人问为什么马在其他路段不会受到惊吓时,这里,所谓的“整个情境”是,该路段使马不受惊扰,如果报纸恰巧不在马路上被吹起的话。因此,认为马在那个地方第二次受惊吓是与第一次受惊吓具有同样原因的话,那便是不正确的。为了使这一论点更加清楚一点,让我们来假设A、B和C而不是两次旅行。在A和C两次旅行中,关键地点X不发生任何情况,可是在B次旅行中,风将报纸吹过道路。在旅行A中,马通过X点时不受任何惊吓,然而在B和C中却受到了惊吓。这就证明X的“整个情境”,像在A和C中一样,对于马的惊吓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它在A中并没有引起马的惊吓。A和C之间的唯一差别是B先于C发生,而不是先于A发生。我发现,A和C中的行为差异是由于B的影响,也就是说,是由于B中的经验留下的痕迹,作出这样的结论在逻辑上是必要的。

    我尚不肯定我是否描述了惠勒的全部记忆理论。在他的第一部著作中(见边码p.273)有一段话,人们可以从中得到这样的印象,他把学习过程或者归因于化合物的发展,或者归因于积累。第一种假设已遭拒绝,至少对大多数记忆效应来说是这样,因为发展过程太慢,而第二种假设则相当于我们提议的那种痕迹理论,尽管惠勒拒绝接受这个名称。然而,惠勒的这种解释也许是错误的,或者不再代表他目前的观点,因为在第二本书中他写道(p.387):“一种特定的经验不能由大脑模式来代表,除了刺激情境正在使模式得以建立以外。在刺激被移去的一刻,大脑模式也消失了”。在我们的理论中,对兴奋模式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对痕迹模式来说就不正确了,而在惠勒看来,这些字里行间否认任何一种他所谓的大脑模式的持久性。

    4.冯·克里斯的论点

    对传统的痕迹理论的批判可以追溯到30多年以前。最早是由冯·克里斯(Von Kries)提出的,但他并不用此反对任何痕迹理论,而仅仅反对在他那个时代流行的并在此后继续流行的那些痕迹理论;几年以后,比彻(Becher)系统地阐述了这种批判。对于比彻来说,这种批判是对一切痕迹理论的最终驳斥,由此证明了记忆的生机论解释(vitalistic
  interpretation)。

    关键的论点可用下述方式来提出:记忆效应一般说来无法追溯至个体的最初兴奋,而是可以追溯至记忆效应的形式或模式。我再认出了一首乐曲,它是我曾经听到过的,尽管当初由一支管弦乐队以G大调来演奏,现在却以F大调或B大调或C大调被人哼唱着。虽然声音不同,但是记忆效应仍然清楚。再现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如果我尝试吟唱或吹奏一首熟悉的乐曲,我再现的音调将极少与原作的音调一致。或者,一个人具有阅读方面的长处,他将或多或少不受他所遇到的原作类型或书法的支配,而且他还将能够书写,也就是用牙齿咬住笔杆笨拙地书写,像任何一个人可以尝试的那样去书写,尽管他以前从未尝试过那种特殊的书写动作。痕迹理论究竟能否解释那些远非例外的情形,而是典型的记忆效应的事实呢?

    痕迹的重新作用

    我们业已提出的假设比之冯·克里斯用其论点反对的旧的痕迹假设作了更充分的准备,以迎接这种困难。在我们的假设中,痕迹形成了“组织系统”,也就是动力的整体,它的模式像组织系统的材料一样是一种现实。为了了解痕迹系统的这一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引导我们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当这样一种痕迹系统被“重新激活”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也就是说,在这种新的兴奋中进行合作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为了保持一致,我们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假设,即这样一种新兴奋发生的地点与痕迹系统本身发生的地点有所不同,而且为痕迹系统所决定。这种假设是必要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能够记得这种个别的回忆过程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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