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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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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需要市场。
    问题是在中央主理的情况下,人的自私本质不变。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费用等加起来的交易或制度费用非常高。私产的成因,是让每个人运用自己的讯息,自己「监管」自己,而市场作讯息的传达,物品的成交不用搞政治,或走后门。没有错,市场本身有很多问题,我在卷二的第九章就提到造价与隐瞒讯息的问题,那些因为自私而使私产与市场增加交易费用的行为。但权衡轻重,虽然这后二者的交易费用相当可观,但比起没有私产的情况却是低得多了。
    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那不错,但有私产是不一定有市场的。在本卷第五章分析企业的合约本质时我会详论这个问题。这里要说的是私产能节省的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费用等非常大,所以在某些政治费用容许的情况下我们就会有私产。有了私产,市场的运作主要是看订价的费用够低。这些是高斯定律所需要的局限条件了。如果我们要以市场来决定边际之利益与损害相等的「栏杆」位置,我们只要加上交易费用不会影响边际的假设。有些交易费用会影响边际的选择,另一些是不会影响的。
    让我在这里提出另一个定律: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变栏杆的位置不变。这样看,交易费用一定是高于零的。
    (《经济解释》之七十一)
    第六节:高斯的贡献
    不要以为我指出交易费用是零的假设是高斯定律的失误,对高斯有贬意。四十年来我佩服这个人。事实上,没有「交易费用是零」的提点,我不会在一九八一年意识到私产与市场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高于零,从而准确地推断了中国会走的路。
    不要以为我说高斯「幸运」是贬低了他。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都知道,「幸运」是所有重要发现的一个因素。高斯比一般经济学者幸运,因为每有新意,他就锲而不舍、日思夜想地追求。这方面他深深地影响了我。
    也不要以为我说五九年的高斯定律的第一个版本──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奈特早于一九二四年说过了,是贬低了高斯。没有错,这句定律,奈特与高斯所说的一样。但高斯所用的角度不同:他重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而这样看是把产权的重心放大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看世界,艾智仁老早就这样看,可惜艾师没有把这角度带到社会成本的问题上去。科学就是这样奇妙。角度略转一下,或多加一个层面,就可能看得很远、很远的。
    前文提及,高斯一九六○年的鸿文题目,不是社会成本的答案,而是社会成本的问题或困难。高斯之见,问题的所在是界定私产不容易,而交易费用可以高不可攀。在该长文中,养牛与种麦的有名例子占不到十分之一的篇幅,余下来的大部分是考查侵犯法律(torts)的案例,带读者到真实世界那里去。
    高斯说英国没有炸鱼及薯条就不是英国,举出炸鱼的气味引起的官司。一个阳光普照的泳池,给隔邻新建的高楼阻碍了阳光;一个牙医给患者钻牙,其声浪骚扰邻居。这些官司都示范了一些略为不同的层面,而法庭的裁决大致上没有乱来。
    高斯指出,不同的侵犯行为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权利的界定若由甲方转到乙方,其交易费用可能会转变。例如我把废物扔到你的后园,你要我赔偿的交易费用会低于我的小女儿的哭声吵醒了你。又例如工厂污染邻居,邻居要工厂赔偿或减产的费用会低于工厂要邻居赔偿而减产的费用。这是因为邻居的人数比较多,要集资赔偿给工厂不容易通过。虽然这些例子不在高斯之文内,但他的例子使我们想到这些问题。
    高斯又指出,法庭对侵犯官司的判案,往往反映法官是意识到因为交易费用高而使市场不能处理的困难。法庭不会像市场那样精细,不会考虑边际上的利益与损失,但甲与乙之间的权利划分,哪方面对社会的利益比较大,法庭是考虑的。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含意。市场是一种制度,法庭裁决是另一个制度。有私产,有市场,但侵犯的案件仍时有所闻,反映市场不是那样神通广大。法庭的裁决考虑社会的整体而不考虑边际的益损,是交易费用较低的武断,或依照历史案例裁决。这是说,法庭可以代替市场,也可以协助市场的运作。反对政府干预是不应该反对政府监管的所有事项的。法庭的存在往往是要减低交易费用的结果。
    这里我希望中国的读者能够明白,由政府主理的法治不仅重要,而且要搞得有分寸绝不容易。高斯提出的侵犯案例,都是出自有悠久法治传统的英国及美国,而就是在这些先进之邦,错误的裁判并不罕有。在法治这方面中国要急起直追是明显不过的吧。
    高斯六○年的大文提出的最重要的一点,不幸地被行内漠视了。他认为市场的物品或资产的交易,不应该从实物的本身看。他建议我们要转换角度,要从权利的约束那方面看物品,而市场的任何物品,交易的是一个约束了的权利的组合。
    例如你买一个苹果,买回来的是观看或吃的权利,但你不能把苹果掷到我的脸上,或把吃剩的扔到邻家去。买手枪,其用途的权利约束当然更为严格了。物品或资产的权利组合如果没有约束(delimitation),他人的权利就不能被界定。物品的权利没有约束,其物主可以很富有,而市场的运作会因为权利的约束与界定不够明确而引起混淆。
    从权利约束的角度看物品或资产,是正确的。这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点。问题是权利是抽象之物,不容易处理。事实上,高斯建议的以权利角度看物品,与欧洲法律历史对产权(property rights)的看法大有雷同之处。然而,我们今天买苹果就只是买苹果,其使用的权利约束大家不言自明,老早就被法律或风俗、习惯等约束了。
    我们不要从对或错,或者从可不可以作科学验证的角度来衡量高斯的贡献。大师的贡献要从启发那方面看,而修改、发展、推广、考证等琐事是我这后一辈的工作了。
    于今回顾,高斯给后一辈的启发有三部分。其一是他促使我们注意产权及交易费用这两项局限条件,而若忽略了这些条件,我们就不能解释数之不尽的行为。产权的局限艾智仁的贡献与高斯相若,但高斯的大文石破天惊,有很大的吸引力。交易费用的分析起于高斯之前,然而,他那一九三七年发表的,以交易费用为重点的关于企业的文章,要到六九年我发表了《合约的选择》才受重视。但如果高斯不在六○年之文大事重提交易费用,我不会想到高斯三七年与六○年两文是用上同样的思维。
    高斯给我们的第二项启发,是引进了交易费用而给柏拉图情况一个新的阐释。这方面,德姆塞斯的贡献也很重要。后知后觉,我要到一九七四年才推出如果引进所有局限条件,柏拉图情况是一定可以达到的。是的,高斯之后,福利经济学就变得江河日下了。
    第三项启发,是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来分析制度。这不是高斯个人的贡献,但他是这发展的一个中坚分子。是本卷的话题,而本章只是环绕高斯定律下笔。
    附录:中国农业的反证
    本章第一节提及庇古所说的,租耕地的生产效率比不上自耕地,全无实据,与中国二、三十年代的农业经验有所不符。租耕地效率低的看法是英国的传统,史密斯早在一七七六年就肯定地这样说,庇古只承继传统然后把问题带到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的话题上去。
    传统贬低租耕地,主要不是因为农地不是租耕者所有,而是因为租用的年期不够长。租期不够长,土地的改进,租户与地主的投资等,皆被认为乏善足陈;而劳力的勤奋,也会因为前路茫茫而要打个折扣。中国农业经验的反证,有如下三项有趣的实例。
    (一)卜凯教授于一九二九至一九三六年间在南京大学发动的农业调查,动员四十人,调查了五万五千多农户,遍于二十二省,其中一个结论是这样的:
    「与传统的租农耕耘不及地主自耕的说法相反:以不同的土地使用安排(租耕与自耕)分类,生产效率没有明确的不同……有些地方,租耕农户明显地比地主自耕有较佳的生产效果。」
    卜凯算出来的每英亩的产量指数如下:地主自耕,一○○与一○一;租地与自主地合并耕耘,九九与一○一;租地耕耘,一○三与一○四。此外,农地的地价差别,主要是由肥沃不同与地点不同而定;租耕与自耕的地价差别甚小。
    (二)一九三五年,《中国经济年鉴》发表了中国租耕地的租约年期的统计数字,我算出来的百分比如下:百分之二十九租约没有固定租期(即每次收成后任何一方均可终止租约);百分之二十五是年租;百分之二十七的租期是三至十年;百分之八是十至二十年;百分之十一是永久租约。
    有上述那样大的租约年期差距,如果短期租约的生产效率是较低的话,会在租金反映出来。然而,根据一九三○、三二及三六年的三次调查,租金的变动与租约的长短年期无关,而一般租期较短的分成(佃农)合约,地主分成所得的租金略高于年期较长的固定租金合约。
    (三)庇古的推断,是租耕地的投资比自耕地的为少。中国的实例又是强烈的反证。一九二一至二四及一九三五的两个不同的调查,显示除了房子的价值是自耕地较高之外,其它的耕作投资(包括工具与劳作牲畜)租耕农户与自耕农户大致相同。另一方面,卜凯及其助手的多项调查(一九二一至一九四三),都指出耕作工具与土地投资是租耕合约的重要内容,而地主若多出投资费用,租金会向上调整。那是说,庇古建议的政府要立法干预农作投资,是市场租耕合约的例行项目。想来同期的让庇古大做文章的爱尔兰地主与农民,不会比中国的蠢那么多吧。
    (《经济解释》之七十二;卷三第一章完)
    第二章:产权结构与合约结构
    在卷二我曾经指出,英语socialcost应该译作「社会耗费」而不是「社会成本」。二者的差别不大,而国内译作「社会成本」,不容易改过来,那我就跟国内的吧。另一方面,我把transaction cost译作「交易费用」,而国内译作「交易成本」。这里我认为差别比较大,因为「成本」有生产或与生产有关之意。我坚持「交易费用」的译法比较恰当。看来国内目前是向我坚持的译法改,若干年后,transaction cost会被一致地称为「交易费用」的。
    一个思维范畴(paradigm)的形成,要有好几样因素的合并,也要论时来运到。这范畴的存在是任何重要科学发展必需的。思维范畴是指有共同的科学语言及兴趣的题材,促使一群的学者互相影响,把一门学说加以发扬。这观点Thomas Kuhn于一九六二年分析得相当精彩,这里不细说了。要提及的是学术上的一些范畴可以是死胡同,虽然参与者甚众,但搞了好些时日,没有什么值得勒碑志之,到最后溃不成军。三十年代末期兴起的凯恩斯学派,散于七十年代中期;四十年代末期兴起的经济发展学说,败于六十年代末期。马克思的学说,起于十九世纪而终于二十世纪,长达百多年。有执掌政权的人视为至宝的思维范畴,其寿命比较长。算是死胡同的特征,是有终止的一天。
    今天经济学盛行的博弈理论,于八十年代初卷土重来,屈指一算二十年矣。是一个思维范畴,也是一门很有趣的学问,但因为不能解释世事,我怀疑这范畴还会再盛行二十年。
    第一节:一脉相传的三个范畴
    一个科学范畴的兴起不容易,也不可能历久不衰。走进死胡同的有个尽头,但大有用场的在衰落后还是一脉相传,永不止歇,影响跟而来的发展。个人之见,经济学的传统大致是由三个相连的范畴组成的。
    第一个范畴是古典经济学(classical economics),其中的主要人物是史密斯(A。 Smith; 1776)、李嘉图(D。 Ricardo; 1817)与米尔(J。 S。 Mill; 1848)。这范畴肯定了人的行为是以自私为出发点,建立了分析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的架构。然而,这范畴的主要目的不是解释人的行为,而是对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第二个范畴是新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al economics),参与者人多势众,中心人物是剑桥的马歇尔(A。 Marshall; 1890)。这范畴引进数学的微积分,把自私处理为在局限条件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带出了差不多无所不在的边际相等原则(equi…marginalprinciple)。马歇尔与柏拉图(V。 Pareto)当时对解释行为很有兴趣,认为「解释」是经济学的主要用场,但可惜他们对产权没有深入的理解,而又漠视了交易费用。这二者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局限条件,任何程度的疏忽都会给解释行为打个大折扣。
    第三个相连的范畴是本卷的新制度经济学(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了。这范畴主要是为解释行为而起,重视产权及交易费用这两项局限。问题是,这两项局限的调查、考证、简化,然后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假说,非常困难。可以做到,而做得好解释世事如有神助。困难是考查与一个现象有关的这两样局限,动不动要三几年的功夫。这条路我走了四十年,转眼之间已是日暮黄昏。
    我认为在七十年代兴起的机会主义分析与八十年代再兴起的博弈理论,主要是因为考查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过于困难。知道是有交易费用的存在,但不知其性质及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怎样转变,新的理论就容易出现了。但因为这些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局限,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假说就推不出来。机会主义或博弈理论有新意,言之成理,也有假说,但就是不能验证,因而没有解释力。
    今天,新制度经济学有三条路可走。我选走的是考查产权与交易费用的局限,而不走机会主义或博弈理论之途。我走的路没有「新」理论可言,来来去去只有两招:需求定律与局限下取利。重点是局限的考查与处理。
    第二节:三个边际相等的量度
    让我们回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有分离的话题上去。我要指出有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成本没有分离。最后一个角度是我在一九七八年提出来的是最简单的角度,所以能把问题看得最清楚。简单的角度能使我们看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增加我们对产权界定与市场运作的认识。
    在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往往影响他人。这些影响可能有害或有利,又或者害与利合并一起发生。传统之见,是社会的资源使用若要达到最高社会利益,边际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要相等。如果交易费用不存在,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最高的利益,这二者相等必然可达,这点在卷二我是提及过的。有交易费用,产权的界定与市场的运作会减少私人与社会成本的分离。这后者是上一章关于高斯定律的话题。然而,边际上私人与社会成本相等(没有分离)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看。
    第一个角度是庇古的。那是私人的边际产值等于社会的边际成本。以工厂污染邻居为例,这是指工厂产品的边际收入等于工厂本身的边际生产成本加上邻居的边际损害。这个看法是对的,但如果工厂污染邻居而又同时给邻居带来好处例如节省工人的交通费用这角度的看法就比较复杂了。
    第二个角度是高斯的。那是私人的边际利益等于私人之外的边际损害。以牛吃麦为例,这是指牛吃隔邻的麦在边际上所增加的牛肉价值,等于隔邻的麦在边际上的损失。这看法也没有错,但如果牛对隔邻的影响是良好的例如隔邻没有麦,而牛粪增加土地的肥沃这角度就要补充了。
    第三个角度是我的。那是私人的边际成本等于社会的总边际收益。以工厂污染为例,这是指工厂的边际生产成本(私人成本)等于工厂本身的产品边际收入减除工厂污染的边际损害,再加上工人在边际上节省的交通费用,等等。那是说,一人做事万人当,一个天衣无缝的社会,是一人做事的边际成本,等于万人(连做事的私人)的总边际收益。
    上述的三个不同的边际相等,是指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在边际上相等。这三个量度的数字不同,但其实所说的都是同一的结果。然而,因为角度不同,对问题的看法就有深浅之分。我自己喜欢用第三个,因为最简单。在下一节我会示范,以这第三个角度看世界。
    一九七八年我发表了《社会成本之谜》(The Myth of Social Cost),详尽地分析了上述的三个边际相等。史德拉(G。 J。 Stigler)读文稿后,来信说我不应该以三个不同的量度来表达同一回事。史德拉是个天才,他的思考方法我怎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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