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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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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 Higgs只调查了一个农户,其分成率竟然刚好是五十、五十!虽然Higgs指出这分成率在真实世界有变化,但他还认为主要是风俗习惯决定的。
    一传十,十传百,无意的误导害人不浅。作为学生习作,我的佃农理论是由市场竞争与农地的肥沃程度、地主与农户的土地投资等决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国经济学报》,老编竟然说虽然文章不错,但评审者坚持分成率是风俗决定的,不放弃市场的决定就不能发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庄逊(D。 G。 Johnson)。这位农业经济大师于一九五○年发表的佃农分析,其结论脱不了传统的「无效率」。但庄逊是知道这结论是有问题的,只是方程式来来去去还是那样说。他后来告诉我,当年推不出满意的结论,是因为所有传统之见都说分成率是五十、五十,习惯不变。他读到我论文的附录,一九三二年中国二十二个省份、七个农地级别的佃农合约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叹息那所谓风俗习惯的无稽!
    传统的佃农分析,是农户的劳力投入,在均衡点上劳力的工资等于农户分成的边际收益。这是政府抽税的分析了。有两处大错。其一是农户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远低于固定租金的合约安排。但地主是有权采用后者合约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约安排为什么地主不采用?其二是佃农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合约或工资合约,农户的分成所得高于另谋高就可得的工资。这是说,农户有多了出来的租值收入,但却不是地主,而在竞争下无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农理论的基础简单而传统:局限条件是
    (一)土地是私产;
    (二)农户要竞争,地主也要竞争;
    (三)农户的分成所得在竞争下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的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与传统分离的,是我让分成率由市场的竞争决定(废除风俗习惯之见),而每个农户租用的土地面积也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有了明确的局限条件与分析架构,推出理论本应易如反掌。但佃农分析有一个困难,我要苦思两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约分成是一个百分率,不是经济学者惯见之价。这含意佃农合约中必定有其它条款才能成事,而这条款的约订是佃农劳力与土地租用的比率。后来在芝加哥大学找到的十多份中国佃农合约版本皆如是那是说,土地与非土地的生产要素皆约订。
    以劳力(或非土地生产要素)之量使农地的平均租值达最高点,租出给一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就决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这样,佃农合约的生产效果,与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约、雇用农工合约等的生产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劳力的边际产值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工资,而土地的边际产值等于土地的最高平均租值。逻辑上这些结论不可能错,问题是不同的合约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我们也要解释,为什么在产权与竞争局限相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合约安排的并存。
    (《经济解释》之八十五)
    第四节:交易费用与选择定律
    让我们回到本章第二节所说的履行定律,再深入一点地分析交易费用与监管问题。先从书本上所说的工资合约说起吧。工资雇用合约被书本简化为以时间工资购买劳力,不论其它,合约结构是被漠视了的。
    以量度时间作价,约订的量与履行的量不会有大差别,因为量度本身就是监管,而劳力的收入以时间算,不现身就没有收入是可靠的约束了。跟的边际相等分析也顺理成章。问题是时间之量不等于生产之量。同样时间,产量的或多或少,质量的或高或低,劳力合作的或顺或逆,都是雇主头痛的问题,要监管,有费用。雇员当然希望有时间薪酬而不用工作。很明显,劳力市场的竞争越烈,其履行合约的意向越强,而监管(交易)费用就越低了。这里指的竞争,主要不是竞争者多,而是竞争者的工作性质类同。
    上述的履行定律,是我提出的关于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一定律。下面再提出的选择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choice),是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二定律。后者定律是说,合约的选择越多,监管(交易)费用越低。当然,不同的选择方向(后文解释)会有不同的减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但任何一个方向都会协助因为竞争而减低交易费用。合约的选择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或者生产的情况或其它局限不容许交易费用较低的选择。政府管制是倾向于增加交易费用的。
    先让我们继续以工资合约为例,来示范合约选择的三个大方向。任何其它合约都有这三方面的选择的。
    (一)约期的选择 合约的期限可长可短,而期限长短是合约双方议订的。从每小时算到终生雇用,两者之间到期时可以终止或续约。约期长短的选择,对监管费用的高低有决定性。短期合约有两个用途。其一是「试用」。新聘的员工究竟是否适用,要有一段尝试的日子。其二是较短期的可以较早解约,是约束工作行为的有效办法。有其它竞争工作的人存在,工作散漫的知道可以被解雇而容易地有竞争者代替,散漫的行为就受到约束了。
    但好些行业,被雇的需要时日学习或训练,而这训练性质是一家企业所独有的话,训练所得一般的用途不大,短期合约的工资若不高于市,较长期的合约就会被采用了。有训练性的工作,如果训练有一般用途的话,约期一般也不会很短,但工资会较低。训练所得有一般性的用途,受训是被雇者的知识投资。如果没有政府管制,工资不仅低,甚至可能是负值。香港在中、日战争的前前后后,政府不管,学徒的工资要不是近于零,就是要替雇主做家务,或清洁场地等与训练无关的工作。一年可达的训练,因为学徒交不起学费而要作学徒三、五年:洗碗、扫地的时间比学习的时间多。
    需要训练的雇用合约比较长期,是节省交易费用的选择。训练是投资,约期太短双方都没有保障。如果训练带来的知识是一家企业专用(specific training),工资一般不会低于市价。但一般性的训练(general training),如上文所说的学徒训练,工资往往低于市,有时甚至是负值。
    但约期与工资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减少了节省交易费用的合约选择。今天很多先进之邦,为了避免奴隶性质的意识,较为长期的雇用合约只约束雇主,不约束员工。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有最低工资的规限(二○○二年美国最低每小时六点九美元),阻碍了一般训练学徒的合约发展。香港昔日的工业发达,学徒合约的盛行是功不可没的。
    短期合约可以减少监管费用,我们说过了,而长期的便于训练,减少另一种交易费用。除训练外,某些重于合作的生产,也是需要较长约期的。合作要协调,而合作惯了生产力增加。成功的研究实验室或有口皆碑的乐队,合作者的约期通常比较长。
    (二)量度其它特质的选择 除工资外,工资合约还可附带佣金、奖金、小账等,都牵涉到其它特质的量度而定的。这些量度有费用,但若采用了,监管费用会下降。很明显,所有特质量度,是要衡量量度费用的增加与监管费用的节省,而在竞争市场中,加进佣金、奖金、小账之类的安排,时间工资是会向下调整的。
    八十年代之前的美国,餐馆的侍应生收取的小账(gratuity),可以算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之内。于是,在客似云来的高级酒吧或食肆,时间工资不仅低,而有些地方侍应生是要给雇主钱才能工作的:基本时间工资是负值。但到了八十年代,政府推行新例,法定的最低工资不能算小账,纠纷于是时有所闻。餐馆顾客把小账交到侍应之手,而雇主则认为老板也应该分享,或要与经理、厨房等员工摊分。在竞争市场中,侍应生不能持久地获得高于另谋高就的收入。法定最低工资不算小账,侍应生的收入有「租值」的成分,但其产权不明确,引起租值消散的纠纷。小账滔滔的餐馆的侍应搞工会是不难明白的。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量度费用过高而没有选择量度其它特质作价,监管费用会提升。政府机构一般被认为工作效率较低,中外皆然。以这里的推理作阐释,是政府机构有垄断性,公务员通常只以时间工资算薪酬,而机构非私营,监管的意向是较弱的。这是说,政府机构的交易费用比较高。
    (三)不同类别合约的选择 时间工资合约只是几类雇用劳力合约其中之一。有些行业的选择比较多,有些比较少。例如工厂生产,时间工资合约之外还可选的有件工合约、分成合约、劳力租用厂房等安排。但在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工会强力反对之后,件工合约在好些行业是不容许的。另一方面,因为量度件数的困难,好些工作不采用件工合约(见本章第六节)。
    较多的合约类别选择,会使交易费用下降,有两个原因。其一是较多选择的本身会减低费用。其二更重要:不同合约的并存会有互相影响的示范作用,约束竞争者的守约行为。例如一个制造行业的劳工有时间工资与件数工资两种合约的并存,一个小时每工人大约可产出的件数,行内皆知,那么以时间算工资,劳工的散漫行为就不容易遮掩了。监管费用于是下降。
    现在让我们转回佃农分成合约,来示范本节所说的竞争定律。佃农分成被传统视为无效率,是因为分成是一个百分率,农户的收入是以约订的百分率乘以收成的总量。这样,农户的劳力投入不是以时间算价,而是投入多少,由农户自己决定。工资合约以时间算价,劳力时间是会交得准的,但产出如何则要监管。佃农分成,没有产出佃农就没有收入,所以地主不用担心农户工作时只是装模作样。问题是劳力的收入不是以时间作价,如果劳力自由选择,其时间投入之量会因为地主分成而减少了。地主的分成率越高,农户的工作时间投入越少。这传统的看法我在上一节已指出其谬误,这里不重述。
    这里我要以修改传统之见来示范本节的选择定律。我要说的主要是三点。第一,佃农的约期一般是季节性的,可以不断地续约,但每次大收割后合约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那是说,若佃农租用农地的产量明显地低于他户的,能获续约的机会不高,而被解雇在市场的信誉有不良影响。第二,地主不仅有其它类别的合约可以选择,而更重要的是佃农分成合约与固定租金合约在市场是并存的。这样,地主不仅可以选用固定租金合约,而后者的存在与产出的示范,会使佃农知所适从,其劳力的投入不会明显地低于固定租金合约的。第三,上一节提到的,如果佃农劳力投入的减少使佃农的分成收入高于时间工资,多出来的无主租值在竞争下不能存在。从本节的推理看,佃农应该付出的劳力投入,其监管费用会因为有竞争与其它合约选择而减少。
    结论是明显的。交易费用的存在会影响行为,但倒过来,竞争的行为会影响交易费用。这是说,一方面交易费用有决定性,另一方面交易费用是被决定的。其它因素不变,竞争会使生产成本下降。推高一层,竞争也会使交易费用下降。本节提出的第二定律,是合约的选择会协助竞争减少交易费用。大致上这选择有三个方向,每个方向都有减少交易费用的用途。然而,这些方向的弹性往往受到政府的左右,又或者因为生产的性质而缺乏了选择的弹性。
    比较交易费用的高低,我们当然要从同样的产出或同样的资源使用来衡量。比较生产性质不同的交易费用对解释行为没有帮助。市场合约以私有产权为局限基础,而合约是参与各方同意的选择。说合约有选择可以减低交易费用,并不是说被采用的合约是交易费用最低的。我说过了,人若言而有信,交易费用会大幅度地下降。但因为自私而失信,其引起的交易费用无可避免。合约的选择与竞争的压力可以减低交易费用,但不可以改变自私的基本行为。
    这里更要指出的是卷二分析过的香港玉器市场的例子。该市场因为玉石原件不切开才出售,讯息费用奇高,而讯息费用是交易费用其中一项。把原件切开才出售,讯息(交易)费用会大降。有竞争,玉石是私产,有不同合约的选择,为什么玉石原件刻意地不切开而增加讯息费用呢?
    我的答案,是观玉石原件之外而猜其内的知识,是多年学习投资而得的私产,其应得的回报是不会在竞争下消散的。我是专家,你可能也是专家,玉石原件是我的,你要我切开才卖给你很容易:先给我一个开石价,开石后你买不买也是要付的。这样的议价有发生,但不多见。这是因为有不对称的讯息,讯息本身不容易订价。大家知道讯息不对称,要知道谁比谁知得多不容易,而要知道相差多少,或谁的知识比较值钱,就更困难了。
    在私产局限下,选择合约安排以减低交易费用为原则,可以成立上述的第二定律可以成立但推理时要很小心。推上一层,产权制度也是安排。然而,选择产权制度交易费用较高的情况,历史上屡见不鲜!这可能是经济学最困难的问题,本卷第七章会尝试找答案。
    (《经济解释》之八十六)
    第五节:分成合约的选择
    分成合约(share contract)是一大类,而农业的分成合约称佃农(share cropping)。毫无疑问,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交易费用量度费用与监管费用佃农分成合约高于固定租金合约。那为什么佃农合约那样盛行,且历久不衰呢?这是有趣而重要的问题。这里再论佃农分成,小半是因为我作过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半是因为问题重要。问题有深浅之分,深的可能无足轻重,浅的可能重要。最麻烦是重要的深问题,非答不可,但要花时日。上述的问题不容易,且牵涉甚广。与这里有关的重点,是如果市场在没有管制之下选择交易费用较高的合约安排,那么合约选择就不能单以交易费用解释了。引进其它因素例如风险(risks)是可以的,但会引起许多其它问题。
    一九三○年,卜凯(J。 L。 Buck)调查了中国农业后发表的巨著(Chinese Farm Economy),指出佃农收割分成时有如下的行为:农户很技巧地把一部分收割隐藏起来(例如把谷稻轻打几下,先取小部分谷粒);地主选用对他有利的大秤;农户贿赂地主派来的代理人,等等。这些行为是固定租金合约不会见到的。当然,在竞争下,农户能隐藏的收成只是他比一般农户优胜的那部分,而地主代理所受之贿不能高于其它代理所受的。但卜凯所说的行为,是佃农分成需要量度而导致交易费用较高的证据。另一方面,前文提及,佃农的劳力投入意向低于固定租金的,虽然竞争是有效的约束,但地主或其代理较多视察佃农操作,中、外皆有所闻。
    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交易费用,佃农分成比固定租金高。一九六七年我以规避风险来解释分成合约的选择:分成可分担风险。这理念有三个困难。其一是我说过的:风险难以量度,而以未来的收成变量(variance)量度,这变量预知就不能说是风险了。其二是风险的规避(riskaversion)。我不知道今天的风险学说怎样,但六十年代时,人的行为一般地要规避风险是流行的想法。举个例,如果投资有两个选择,一是回报率肯定是百分之五,二是可能是百分之十,也可能是零,机会一半一半。规避风险是选一而不选二。这与佛利民与沙维治(M。 FriedmanandJ。 Savage)一九四八年发表的鸿文有冲突。佛氏后来成为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大师,沙氏是二十世纪的统计学天才。二师合作,逻辑上解释了一个人会同时赌博及买保险。如果我们接受一般性的风险规避,赌博的行为要另寻解释。
    其三也麻烦。以生产的预期变量(variance)代表风险,而如果分担风险是选择分成合约的理由,那么分成约订后,每个人的预期收入变量是要下降的。然而,从一人独收到两人分成,每人的收入变量下降,但再多人参与分成,每人的收入变量不变。这是说,以变量量度风险,风险规避只可以解释两个人约订分成,但不能解释两个人以上,而农业之外的分成合约,多于二人参与的有的是。
    毫无疑问,不预知或不肯定生产的未来收入是采用分成合约的原因,问题只是要怎样处理。想想吧,如果事前肯定产量、销售量与售价等,参与合约的双方或多方的收入分配,签约时就可以确定,以分成或固定租金处理完全一样,选后者,分成的较高量度与监管费用可以省却,大家得益。
    说不预知或不肯定未来收入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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