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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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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经济不景之际,工资的差数比率通常高于房价,而后者的差数比率则远高于股价了。
    最后不妨略说一下房子租赁的问题。只举住宅公寓与商业楼宇的例子算了。市道下跌,空置公寓的租值下跌没有劳工那样大的不同顽固性:租的叫价没有大差距。问题是好些地区有某程度的租务管制,租了出去的公寓不容易收回来。在完全没有租管的情况下,经济不景,租出空置公寓是比失业率上升时找工作容易的。
    商业楼宇出租的困难有二。其一是装修的投资要由哪一方支付。业主通常负责基本的装修。但好些行业,在基本装修之上的补加装修可能需要庞大的投资。租期不够长租客不愿支付大投资,而长期租约的租金厘定比较困难。业主作为额不菲的补加装修是有的,但这类装修通常只适用于个别租客。如果商户租客破产,或欠租半年后跑掉,私人担保不一定是可靠的保障。第二个困难是经济的上落对商业楼宇的需求影响比住宅公寓的大。经济不景,商业楼宇的空置率通常比住宅公寓的高得多。
    (《经济解释》之九十;第四章完)
    第五章:合约理论与公司性质
    我说过了,传统的经济学分两大项:资源使用(resource allocation)与收入分配(ine distribution)。就是今天的经济学课程还是以这两项作前后之分。那所谓宏观经济只是在这两项之上加上货币理论。但货币理论的绝顶高手费沙(I。 Fisher)是以价格理论的架构处理的。严格地说,所有宏观问题都可用价格理论分析处理;另一方面,称作宏观的分析如果与价格理论的基础有出入,或不能通过价格理论的审查,皆不可取。我所知的经济学只有一个范畴:价格理论。这范畴也就是选择理论。
    关于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大项,作本科生时我认为是两回事。老师或课程怎样说,我就怎样学。但两年后进入了研究院,我越学越觉得不对劲,认为这两项是同一回事。到了写博士论文,开始在生产要素的合约上思考,我一时觉得是一回事,一时又觉得是两回事,有点胡涂了。是在博士后大约十年,我才明白可以是一回事也可以是两回事。这是因为在那时我开始掌握到一个比较完整的合约理论,其中部分一九八三年发表了,余下的要到今天才有机会写出来。这理论的含意是,忽略了合约安排,我们不能真的明白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产权是制度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前者往往涉及整个经济;后者通常是个人的选择。市场的合约是基于私有产权为局限的。本章的分析是以私有产权与交易费用为局限。
    第一节:合约的一般理论
    本卷第二章第五节谈到合约结构时,我指出有结构性(structural)的合约一般地有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不一定全部写出来,而法律、伦理、风俗等往往协助那些不言而喻的合约约束。
    让我从最简单的例子说起吧。一个小农户以自耕地种植,把农产品拿到市场出售。成交有合约,没有结构性,不言而喻,用不写出来。顾客给钱农户购物,好不好吃顾客自理,这金钱代表的价是合约的农户收入条款,农户生产要素的使用条款是不存在的。在这安排下,我们可以指出三点。
    (一)顾客付出的钱既是买农产品,也是买农户的生产要素,二者分不开。
    (二)如上,产品市场(product market)与生产要素市场(factor market)是同一市场。
    (三)这点最重要,农产品之价是农户的收入分配,但也是指导农户的资源使用。这样,同一之价有双重作用:价是农户的收入;价传达资源使用的讯息。
    让我们转到工业去。首先要说的,是最简单的件工合约,如上一章例举的一个人在家中「穿珠子」,与上述的小农户没有分别,其三点含意也相同。加上一个中间人也没有重要的变化。那就让我们跳到复杂的工业生产那里去吧。
    原则上,再复杂的工业生产也可以全部由件工的安排处理。分工合作,产品的每一微小部分、部分组合而成零件、零件组合而成产品、每部分至每产品的质量审查,到最后的包装,全部可以由件工处理。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每个顾客购买一件成品可向所有参与生产的件工工人,个别支付一个微小部分的价钱。这样,购买一部摄影机就要付数以百计的不同价格了。假若每个件工工人都自置工具、机械等,其安排与「穿珠子」的件工相同。件价既分配收入,也指导资源使用。产品市场就是生产要素市场,没有分别。
    在真实世界,这例子有三种交易费用不能漠视。其一是一件产品以零碎市价成交,手续繁复。其二是那么多的人合作生产,配合得宜不是免费的事。其三最重要,那就是厘定多而零碎的市场件价费用奇高。一般市场顾客不可能知道一件成品之内的每部分有什么功能,更勿论其质量高下了。把摄影机解体,你知道内里每样零件的功能吗?知道某零件的金属及其拋光的质量吗?顾客不知道是什么,或没有知识衡量,不容易订价,更何况成品之内有些零件是该成品独有的。
    因为上述的交易费用,有一个或以上的经理跑出来,减少这些费用而从中取利。这经理是个专家,懂得成品内的零件功能及质量,懂得不同件工应得之价,也懂得配合安排多人工作。他支付零碎的件价给工人,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决定产量,把零件组合为成品后,每件成品以一个价卖出去。
    究竟是工人聘请经理,还是经理聘请工人,是三十多年前我提出的问题,到今天还有争议。从合约与法律上看,经理是雇主,工人是雇员。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理的存在是工人的需求,而更重要的也是市场顾客的需求。说是工人或顾客「聘请」经理不是错误的理念。是谁聘请谁不重要,重要的是经理人的存在是因为要减低交易费用。(谁聘请谁的话题后来伸展到资金拥有者的参与这方面我没有跟进。)
    现在容许我把「经理人」加进工厂去。记我们的产品还是全部由件工制造(包括质量审查)。这经理人可不是我提过的穿珠子的中间人那样简单──只加一个佣金在珠子带的价上。经理人给多个件工支付工钱,然后把制成品以另一个价批发或零售给顾客。前者是生产要素市场,后者是产品市场,二者开始分离了。这分离不大:原则上这经理人可以为自己的服务收取佣金──说到这里,他的服务只是厘定零碎件工之价及把零件组合为成品。
    本卷第四章第二节提出的履行定律,这里显得重要了。成品的每样零件或零件的每件工部分,及质量的审查,都是被量度了而直接算件价的。除了量度费用的支付,经理人不用监管或调动工人的操作。这样看,虽然生产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但件工之价既决定收入的分配,也指导资源的使用。换言之,虽然两种市场有分离,但二者的功能是一样的。
    但我们的经理人不仅算件工价及组合为成品,他还安排生产工作的配合。安排配合的服务有价,但一般不能以件工算。这经理服务可以时间算工资,或以佣金算,或以支付工人后的剩余(residual)算,等等,但一般不能以件数算。件工工人的工作配合安排由经理人指导,算是资源使用的指导,是由人直接指导而不是由价直接指导的。这是有形之手。
    是的,比较复杂的件工生产,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需要经理人的参与。件价的本身是工人的收入分配,也直接地指导了资源使用,但这后者不足够,要补充经理人的指导。这样,件工合约会或明或暗地在收入条款之上加上使用条款,使合约有结构性。不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也开始分离了。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才产生的。
    回头说我们经理人的非件工收入,是市场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用以指导经理的工作的。如果这经理本身是老板,他获得的收入分配同时指导他自己人力资源的使用,一石二鸟,经理的生产要素本身只有一个市场。市场以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这是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一个要点,虽然在件工安排下,有形之手远不及固定工资合约那样广泛而明显。
    我们的经理人还作了另一项重要的「服务」。他是个价格讯息专家,要制造什么产品是由他决定的。他或看价接订货单,或见市场物品而仿效,又或创新产品而试之于市。这样,件工工人要生产什么就由他的有形之手指导了。也是市场的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也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当然,一家生产机构可以有多个经理,多个老板,而经理与老板不一定是相同的人。我只是以一个经理的简化例子作示范分析。
    转到件工合约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除非是断权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其合约必定是结构性,或明或暗地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而法律、伦理、风俗等协助就更形重要了。白纸黑字或不言而喻的使用条款的存在,是含意有形之手的存在。一旦用上有形之手来节省交易费用,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便有了分离,而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就不能以一个价作一石二鸟。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要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件工之价(工钱)是直接量度产品之量而支付。其它不用件价的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其量度之量只是间接地与产品有关。依照我提出的履行定律,都要监管,因而增加了有形之手的指导范围。原则上,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的话,市场可以选择间接的量度而达到直接量度产品的效果,例如可数工人的动作算价来代替件数算价。但动作算价的交易费用比件数算价还要高。间接量度的选择是因为要减低直接量度的交易费用。撇开政府的干预不谈,件工量度因为变化多而使厘订件价有困难,上一章说过了。好些工作,例如女秘书,原则上是可以件工算工资的。但女秘书的工作千变万化,怎样数,算何价,交易费用十分高昂。
    以时间算工资的量度与订价(工资),其费用是相宜的。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之量只是一个委托(proxy)量,不是产品,其含意的产品之质与量可高可低,可多可少。要有形之手监管,也要有形之手指导其使用。奖金、佣金之类的补充,可以减少监管及指导费用,但有形之手驱之不去。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之价与量跟物品之价与量是两回事。因此,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分离就比件工的情况更为明确了。
    合约理论重于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传统上的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由无形之手处理,一石二鸟,一个价决定了二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同一回事,分不开来。以瓦拉斯(L。 Walras)为首的一般均衡理论分析就犯了严重的错误,以致内容空洞。瓦大师假设交易费用是零,但有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也有不同产品的数目。上文的分析可见,没有交易费用不仅不可以分开两种市场,就是不同产品的数目也无从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在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场合约是私产制度局限下的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安排的引进不仅多加了一大类现象需要解释,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合约我们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的关系。
    我认为这一节提出的合约一般理论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资源使用、合约安排这三者综合在一起,互相连贯,息息相关。是我自己从佃农理论开始一路推出来的,其中件工合约的研究帮助很大。
    (这是我认为重要而自己满意的一节,写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刚好是佛利民MiltonFriedman的九十大寿。)
    (《经济解释》之九十一)
    第二节:公司的成因
    上节的合约理论大致上已解释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个人的发明,不是传统之见。这里要与传统的或他家的综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语firm这个字国内译作「企业」;我认为译作「公司」才对。企业可以只由一个人操作,但奈特(F。 H。 Knight)与高斯(R。 H。 Coase)等前辈的传统所说的firm,是指一个生产的组织,永远是指多过一个人的生产机构。中语的「公」字浅白,而「司」字的动词解「执行」,其名词解「组织」。Firm译作「公司」是适合不过的了。
    一般经济学书本上所说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the firm──是生产理论,其要点是生产成本与竞争市场或垄断市场的话题,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个人独自生产而应市的。同样一个firm字,经济学者的理解相当混乱。书本上所说的关于生产与市场的公司理论,其实是生产或供应理论,弱点甚多,我在卷二──《供应的行为》──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这里的看法是一组织(organization),其成员一定多过一个人。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学传统与高斯的伦敦经济学院传统了。这传统关注的组织问题很重要,曾经静寂过一段时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究与六十年代的合约研究兴起后,从组织的角度看公司卷土重来,大兴土木,今天参与者甚众。是的,公司组织是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文章目不暇给,不能尽述。这里我只环绕自己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The Contractua lNature of the Firm)说一下。
    英语firm字的来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确定」的意思;老一点可解作「签名」。高斯则认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后者解中间人或farmer(农民)。英语的farmout解「判出去」。据说英国早期政府抽税是判出去给中间人代理的,叫作taxfarming。这与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这个字不是指一个生产者(producer),而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谁是第一位经济学者以组织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说可能是列宁),但我第一次读到有关的是奈特于一九二一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奈特之见,是公司的形成与风险(risks)有关。生产的收入不能预先肯定,一个企业家(entrepreneur)于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资给雇员,自己承担风险,获取产品出售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的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这样,企业家是剩余的权利拥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没有风险(风险包括讯息费用)就没有不能预知的剩余,而如果剩余预先知道,可看作企业家的固定工资,剩余不谈算了。
    生产的收入不能准确预知是对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 A。 Alchian)与德姆萨茨(H。 Demsetz)联合发表的关于公司组织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余收入必定存在,虽然他们对公司形成的解释是与风险无关的。
    以剩余收入来界定公司有一个严重的失误,无可救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成或分账的安排处理,即采取「佃农」制,剩余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固定工资有公司,分成合约没有公司,说得通吗?我和你签约,合作生产,在政府有关部门注了册,获得牌照,给你固定工资是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约,公司的组织就不复存在吗?很明显,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余收入,这也是说不需要有风险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听了奈特两课,又拜读了奈特的博士论文,不同意奈特的公司阐释,写下了七十年后(1991)获诺贝尔奖的《公司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当年高斯二十岁,但该文六年后(1937)才发表。
    高斯没有正面地从合约的角度阐释公司的性质。他的要点是公司代替市场。市场以市价指导资源的使用,而公司则以经理人指导资源的使用或员工的操作。高斯之见,有公司的存在,市场的运作就减少了。他的解释,是价格机制(price mechanism)的运作有交易费用,公司是为了减低这些费用而产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费用呢?高斯说主要是「发现有关价格」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厘订价格的费用了。
    高斯当时很年青,对「订价」有高费用的原因说得不够清楚,而说从市场运作转到公司运作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骤眼看来有点套套逻辑(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视,到了六十年代后期师友之间大都认为该文空泛,没有说什么。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时间与高斯研讨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为觉得该文的内容与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约理论相近。但当时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说来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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