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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7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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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防用兵;统辖全国参谋将校,并监督其教育,管辖陆、海军大学和陆军测量;监督驻外武官;掌管军事交通。
  参谋本部的最高领导是参谋总长,负责统辖本部,并辅佐总统运等军务,凡关于国防用兵的一切计划和命令,呈请大总统批准后,分别送交陆军部、海军部办理。
  将军府将军府成立于1914 年7 月18 日,直属大总统,是军事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上将军和将军若干人,由大总统在陆、海军的上将或中将中选任。上将军和将军承大总统之命,会办军务,校阅陆、海军,或派驻各省,组织将军行署,督理军务。1925 年撤销将军府,但将军名号仍沿用。将军名号由大总统定,一般用“武”或“威”加上另一地名、谥号之类的简称作为冠字。袁世凯统治时期通常派到各省的将军冠以“武”字,留在京师将军府的冠以“威”字。如,赵倜1914 年8 月29 日授宏威将军,9 月20 日改称为德武将军督理河南军务。靳云鹏1914 年6 月30 日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1916 年6 月22 日授将军府果威将军。其他如冯国璋为宣武上将军督理江苏军务,阎锡山为同武上将军督理山西军务;留在京师的段祺瑞,1914 年6 月授予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则一般均授予冠以“威”字的将军名号,使用“武”字很少。
  审计院原为审计处。1914 年扩建为审计院。审计院直辖于总统。审计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岁入、岁出决算进行审定。此外还审定: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入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殊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但正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
  审计院下设一会二室三厅:一会是审查决算委员会。负责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和审计成绩报告书等。二室是书记室和外债室。书记室下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分管具体事务。另设核算官掌理核算事务。外债室负责稽查外债,为监督工作,外债室的两个室长中有一个是外国人担任。三厅,即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它们分管中央各部收支计算的审查。
  蒙藏院蒙藏院是北洋政府管理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机关。原为直属国务院的蒙藏事务局。1914 年改为直属总统的蒙藏院。
  院内设二厅(总务厅、秘书厅)、二司(第一司、第二司)。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省级机构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 年9 月4 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①和1913 年4 月2 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②等有关法规,于1913 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0 天,最多80 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0 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 年2 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0 年,南方各省发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①。但对于省宪① 见《政府公报》1912 年9 月5 日。
  ② 见《政府公报》1913 年4 月3 日。
  ① 《东方杂志》第19 卷第22 期。
  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说,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 年1 月8 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②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 年5 月23 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 月30 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③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 年7 月6 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 年9 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 年1 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0 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 年1 月1 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①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② 《东方杂志》第9 卷第8 期。
  ③ 《东方杂志》第11 卷第1 期。
  ① 《东方杂志》第19 卷第22 期。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
  根据1913 年1 月8 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使署①。1914 年5 月23 日又公布《道官制》,改观察使为道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②。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道尹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
  道尹的职权,主要是发布道令,管理所辖官吏、节制警备队等地方武装,监督道内的财政和司法,巡视、调查全道工作等。当时全国共设道90 多个。1924 年6 月4 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内务部通令各省裁撤道尹,7 月1 日起实行。
  根据1913 年1 月8 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等,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官署称县知事公署③。这个制度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基本上没有变动。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部长荐请任命。县知事的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有:(1)行政方面的:发布命令,管理和监督本县官吏,调用本县地方武装等。(2)立法方面的:决定县议会的召开、闭会和议事日程。县知事还拥有提议权、编制预决算权、要求复议权、撤销议案权、紧急处分权等。(3)司法方面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2 至4 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全在县知事控制之下,形同虚设。
  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城、镇、乡。其区分是沿用1908 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为城,聚居五万以上人口的村庄叫镇,五万人口以下的村庄叫乡。城、镇、乡的政权为当地地主豪绅所把持。
  除省、道、县官制外,顺天府情况特殊,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公署名府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部。
  ① 《东方杂志》第9 卷第8 期。
  ② 《东方杂志》第11 卷第1 期。
  ③ 《东方杂志》第9 卷第8 期。
  巡阅使北洋政府为拉拢部分军阀并使之在其统治下就范,又按地区设置巡阅使,其官署为巡阅使署。
  巡阅使就所辖范围,有辖两省的,如闽粤巡阅使;有辖三省的,如苏皖赣巡阅使;还有的无具体省区,如长江巡阅使、海疆巡阅使等。
  巡阅使署一般均设有参谋长和参谋、副官、政务、军务、军需、军医、军法等处。按规定巡阅使只是统辖该区内的陆军,会同区内各省军政长官,筹办处理区内军事事务,但实际上他的权限很大,军事、民政、财政、司法都要管,俨然成了超省级的太上皇。
  第四节官制北洋政府的官吏制度一般是文武分开。文官指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及负责内勤的警察官等。武官指陆、海军官。
  文官(此处指行政官)任用前需经甄录试、初试、大试三场考试。三场考试合格通过,领到补官证书,方可等待任用。
  按规定,北洋政府的任官是分等任用的。由大总统以特命附表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北京政府组织系统(1913 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国 会大总统副总统秘书厅参谋本部军事处步兵统领衙门国史馆国务院国务总理国务会议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陆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蒙藏事务局临时稽勋局铨叙局法制局印铸局税务处审计处秘书厅形式任命的官吏为特任官。通常是指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除特任官外,行政官员又分成三级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由总统任命。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由所属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由各所属长官直接任命。
  按1913 年1 月9 日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凡官员犯有下列之一错误,即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丧失官吏信用,将受到处分。处分分四种:革职、降官、减俸、申诫。1918 年1 月对惩戒法草案作了修改,并增添了记过一项处分。
  附表二:“袁记约法”时的北京政府组织(1914 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大总统副总统大元帅统率办事外步兵统领衙门将军府参谋本部翊卫处国史馆肃政厅平政院蒙藏院审计院政事堂国务卿左丞右丞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陆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司务所印铸局铨叙局法制局主计局机要局第九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机构和制度北洋军阀在中国的统治被推翻以后,取而代之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 月12 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15 日,在南京的少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召集“谈话会”,宣布否认在武汉的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的合法性,并“定都南京”。18 日,蒋介石等人在南京举行所谓的“定都典礼”。南京国民政府就此成立。
  南京国民党政权在中国的统治持续了22 年。在这22 年中,它先后实行过三种基本制度,即军政制度、训政制度、宪政制度。政治体制演变经历了五个大的时期:(1)从1927 年4 月到1928 年10 月,是国民党的所谓“军政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由地方政权向全国政权发展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建立了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完成了“统一”全国的过程;但是蒋介石的统治地位并不牢靠,国民党内争不断,国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多次变更。(2)从1928 年10 月到1937 年7 月,是国民党开始实施“训政”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新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大体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得到强化,五院制的中央政制和集权化的地方政制逐步完善,军事化统治网络初步形成,它们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体框架。(3)从1937 年7 月到1945 年8 月,是国民党的所谓“抗战建国时期”,也是国民政府获得国内外广泛承认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没有放弃“训政”,但是它适应国内外的民主要求,设置了政策咨询机构,国民政府吸纳个别非国民党人士,实行了有限度的开放;同时,它又利用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有利时机,以战时军事政治需要为借口,将蒋介石对整个国家的独裁统治发展到极端。开放化和集权化,是这个时期国民政府政治体制演变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其中,开放化是次要的方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就停滞下来;集权化是主要的方面,贯穿于整个抗战过程,而且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4)从1945 年8 月到1948 年5 月,是国民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反对和抵制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失去民心、走向失败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革命民主力量迅速壮大,政治协商会议确定的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为国民党政权的民主化改造指明了道路。然而,国民党撕毁了政协决议,企图通过召集非法的“国民大会”和颁布一党“宪法”改变中国的民主化进程。(5)从1948 年5 月到1949 年4 月,是国民党改行“宪政”的时期,也是国民党统治遭到革命民主力量沉重打击、迅速崩溃和灭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将一党包办的五院制政府改组为国民党占支配地位的总统制政府,把蒋介石在“训政”时期以各种名义取得的统治权通过宪法和宪法临时条款的形式重新赋予他,完成了名义上“还政于民”、实际上“还政于蒋”的宪政改革。
  第一节立法机构和立法制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为了给这个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蒋介石盗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名义。因为前中央政治会议成员只有6人在南京,蒋介石又临时“加派”9 人为中央政治会议成员,然后由这个非法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4 月17 日作出决议:国民政府于1927 年4 月1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人造成南京国民政府系由广州迁都而来的假象。宁汉沪合流后,三方代表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会议被撤销。但是仅仅过了4 个月,中央政治会议又于1928 年1 月11 日恢复设立。3 月7 日,蒋介石被推举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8 月14 日,国民党二届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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