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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以德国法典为基础的;新刑法规定,惩罚限于死刑、监禁或罚款。这样,
以前所有的肉刑都被废除了,同时又引进了缓刑和假释的新的做法。在犯罪
名目中,又增加了涉及外交事务、选举、运输和交通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
犯罪行为。结果,它实际上与其说是《大清律例》的修订本,不如说是一本
崭新的刑法典。当然有许多人起来反对这一法典草案。当它被呈交给中央和
省政府的高级官员评议时,下列各点受到最严厉的批评: (1)根据草稿,
十六岁以下的犯罪者不予起诉——这种年岁限度应予降低; (2)对那些犯
有损害皇室、反叛、搞阴谋或犯忤逆罪者处以绞刑,惩罚太轻;(3)对犯
有掘墓,或破坏、遗弃、偷盗尸体罪行者处以监禁劳役,惩罚太轻; (4)
把合法自卫的概念应用于违犯祖宗的罪行是不能接受的; (5)与无夫之妇
①
通奸而不予起诉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总之,起草的新刑法遭到了儒家观
点的批判。结果,作了很多修改以迎合上述大部分反对意见。
经过这些修改后,起草的法典随同补充章程被呈交给资政院讨论。在资
政院里,出现了种种不同意见,但无法作出任何结论。讨论结束时,只通过
了一般条款,至于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则被挂了起来。然而,在1911年 1
① 参看迈杰尔:《中国近代刑法介绍》,第1 — 2章;陶龙生:《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载《社会
科学论丛》,第25 期 (1976 年9 月)第275—290 页。 (参考书目所列陶龙生一文刊载时间为1966 年9
月——译者。)
① 迈杰尔: 《中国近代刑法介绍》,第3 — 5 章;《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 第25—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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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清王朝借口如要实行宪政,就不可推迟颁布刑法,因而公布了一般条款
以及资政院尚未通过的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政府打算把它们送交下一次资
政院的会议上批准。
在此期间,由于新刑法典的编纂非常缓慢,因此修订的《大清律例》已
②
在1910年作为临时措施颁布,其名称为《核定现行刑律》。这部刑律除上
述在1905年修订的部分外,基本上与原来的律例一样,只是名词有一些变
化,并且对章程的某些方面作了简化。它在1928年之前继续有效。
政府在着手编纂新刑律的同时,开始编订商法和民法。特别迫切需要一
部商业法,因为它是发展商业的先决条件。早在1904年1月,已经起草了
《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及其他章程。由于这些律例是仓促制订的,不
能令人满意,因此当局就与一名日本顾问在1908年开始编纂新商业法,但
它只完成了一部分。除此之外,农工商部起草了一部商业法典,在1910年
呈交资政院,但是在它被批准之前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大规模编纂民法的工作是在1907年与一位日本顾问一起进行的,草案
于1911年完成。它以日本的民法为基础,而后者则仿效德国的民法。然而,
所提出的草案是不得人心的,因为它忽略了传统的中国习惯;总之,在清王
朝垮台之前它是没有机会付诸实施了。①
革除陋习
在进行行政、司法、法律和军事制度的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在百姓中
间开展了一场革除陋习的运动。1902年,政府公开反对缠足,这是早就遭到
传教士和中国改良派攻击的陋习。②
1906年,皇帝下诏禁止鸦片。诏令的内容如下: (1)逐渐减少种植罂
粟,在十年之内彻底消灭;(2)禁止吸鸦片、开烟铺或进口鸦片;(3)有
③
鸦片烟瘾的官员必须于六个月内戒除。至于鸦片进口,清政府与英国当局
进行了协商,1907年英国人同意把过去五年平均每年自印度输入中国的数量
减少百分之十,如果清政府在其后三年禁烟有进展,就继续减少进口。在1910
② 《大清现行刑律》,26 卷;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第887—898 页。
① 岛田正郎:《关于清末民法与商法草案的编纂》,载《法律论丛》,卷34 第6 期(1962 年)第119—149
页;米特拉诺:《1906—1907 年中国的破产法》,载《华裔学志》,卷30 (1972—1973 年)第259—337
页。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492 第9 页;李又宁和张玉法合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第1 册第525—532
页。
③ 《东华续录》,卷203 第6 — 7 页;《大清德宗实录》,卷579 第2 — 3 页;余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
迁史》,第5 章;至于背景,参看斯宾士:《清代吸食鸦片概况》,载小韦克曼和格兰特编:《中华帝国
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143—1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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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重新开始谈判,英国人不肯答应在七年内停止向中国输出鸦片。但是由
于英国舆论的压力以及资政院和中国学生强烈要求立即停止鸦片贸易的行
动,英国人终于在1911年答应到1917年停止从印度向中国输出鸦片。①
消除满汉畛域
作为中国的异族统治者的满人不象蒙古人那样,他们特别注意如何对待
汉人,尽量对汉人不搞歧视。然而,满人人口只有汉人的四十分之一,而且
文化水平也稍低,如果他们要维持统治地位,一定程度的歧视是难免的。例
如:满族男子不能与汉族妇女通婚;法定的礼仪和刑罚在满、汉之间也有所
不同;某些官职只许满人担任。
此时,清廷修订了这些规章,力求满汉之间关系和谐。1902年,满族男
子与汉族妇女通婚的禁令解除了;1904年(满族)将军和都统的职位以及海
关上的某些职位也可以让汉人担任了。1906年的行政改革使中央各部开始实
行新的一长制,即不分种族,满人和汉人均可担任各部唯一的大臣。在以前,
所有满人的生计都有着落;他们不经营农业和商业,以使他们能够集中力量
服兵役;1907年,政府废除了这种特殊待遇,也给他们土地,并命令他们与
汉人一样种地,自食其力。在这一年,法定的礼仪和刑罚改为对满、汉族同
等待遇。满族官员在朝见皇帝或写奏折时也奉命不再称“奴才”,而象汉人
①
那样称“臣”。然而,当满族中心主义正在军事和行政制度方面得到加强
时,这种装点门面的努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短促的宣统期间,政治和军
事力量都集中在满族宗室手中,但这种作法却直接帮了革命党人的忙。
① 《禁烟条件》,1911 年5 月8 日,载麦克默里编:《1894—1919 与中国缔结的和与中国有关的条约和协
定》,第1 册第861—866 页。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492 第9 页;卷576 第1 页;卷579 第2 页。《大清宣统实录》,卷30 第26 页。
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144—1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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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改革的特点
当我们回顾清政府1901年以后在政治和制度上所作的改革时,可以明
显地看到以下各点。首先,在改革方案中有很多自取失败的矛盾。例如:当
创设资政院和谘议局的时候,本来是为了广开言路以作为准备立宪的一部分
工作,可是政府却愈来愈严格地控制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当清朝接受了立
宪政体的思想,中国的知识界就立刻开始要求马上召开国会。梁启超在东京
组织政闻社以促进宪政运动。清政府对这种颇有影响的运动疑虑重重。它警
告:学生应集中精力学习,不要稍涉政事,甚至不得公开发表演说。它还警
告绅商不得干预政府事务,指出在君主立宪的各国,主权是属于君上的;虽
②
然“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 1908年,
梁启超的政闻社被政府下令封闭。由此可见,即使在改革帝国专制主义的时
候,清政府仍力图限制思想。
其次,所有参与制订改革方案的人都各谋私利。1901年以后各项改革主
要是由满族军机大臣荣禄和几名汉族总督张之洞、刘坤一以及袁世凯等所提
倡。1903年荣禄死后,庆亲王奕䜣接替了他的职位。此后,在中央政府中提
倡改革的主将就是奕䜣,协助他的有其同盟者——在天津的袁世凯,他在北
京有兼职——以及地方上迎合汉族士绅改革要求情绪的张之洞等人。1902
年,当张之洞的同僚刘坤一死后,张之洞的影响也下降了;几乎可以这样说,
在1909年以后,一些改革是由庆亲王和袁世凯联合进行的。然而,大约在
1906年行政改革时,出现了一个有势力的反对庆亲王和袁世凯的满人集团。
这个集团由陆军部大臣铁良和学部大臣荣庆领头,后台是光绪皇帝的兄弟醇
亲王载沣。荣庆原是蒙古人,但他把自己看作满人。在1906年以后的两年
时间中,两个集团争夺改革方案,但形势逐渐不利于庆亲王和袁世凯。最后,
在1908年当皇帝与太后相继去世后,醇亲王成了摄政王,袁世凯被迫退隐
河南。1909年,醇亲王控制着局势。铁良对他不满而离开了政府。代替他的
是醇亲王的两个兄弟载勋和载涛,其他宗室人士都簇拥在醇亲王的周围。①
满洲朝廷实行改革方案的目的究竟何在?清朝统治者是否真的相信需
要改革?义和团事件之后,不仅康有为和梁启超等立宪派人物要求改革,就
是各省督抚和外国人也都有此要求。为了防止反满势力的壮大,并要保持督
抚们和外国人的支持,不管清朝统治者喜欢与否,除了改革别无选择余地,
实际上,政府原先本无自己的改革方案。它只需要保持改革的门面,而对实
际内容则毫不关心。
因此清政府开始搞改革时姿态很消极,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特别是在日
俄战争之后,它对改革的活动就越来越认真了。可是在这时候,改革并不如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83 第4 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 第25—32 页。
① 参看萧一山:《清代通史》,第4 册第2501—25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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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和梁启超所主张的那样是为了富国强兵以防御列强的侵略。改革的目
的勿宁说是为了保卫清政府不受汉人与外国人两者的攻击。换言之,改革是
为了保住清王朝。因此,皇帝必须有统率陆海军的大权,必须万世勿替地统
治帝国,必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汉族督抚们也需要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这就是他们与慈禧太后、醇亲王
以及满洲的高级官员合作的原因。然而,他们想保存这个王朝的愿望并非只
是出于他们对皇帝的忠诚或对清朝的热爱。那是因为他们感到如果没有清王
朝,他们的权势也会化为乌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朝廷力图削弱汉族督
抚的权力而把它集中于满人手中时,他们自然要大力反对。使形势更加糟糕
的是,在1908年以前,汉人督抚都是西太后的臣仆,然后醇亲王接替了她,
也行使控制帝国官员的特权,但他的威望远不如西太后,而且他的权力也越
来越靠不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人督抚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地表
现了出来。愚不可及的满洲统治者正在毁坏中国的儒家君主政体。
在清朝末年,绅士给了督抚们以社会的和经济的支持。原来绅士是反对
改革活动的,但是一旦决定了要进行他们最反对的取消科举和宣布立宪政体
这两件大事,他们却一反故态,转而积极支持改革。毫无疑问,他们这样做
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有爱于清政府或整个中国。对他们来说,新
式学堂和旧式科举考试一样。通过开办学堂,他们能够把他们的绅士特权传
给子孙。此外,未来立宪政体的基础应该是地方自治制。而这种地方自治正
是他们所希望的。因此,他们乐意与各省督抚合作进行这一改革,而当后来
政府企图集中权力时,他们也与督抚们一起起而反对。可是每当督抚采取任
何似乎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时,绅士们就要反对督抚。因此,各省督抚和谘议
局常常发生冲突。①
改革方案要求有大量资金。政府开始它的各项改革时并没有足够的经
费。它必然要从各省榨取必要的资金。在各省,以强制捐献形式出现的额外
税收却用种种名目强加到公众头上。普通老百姓都感到这是最不堪忍受的负
担。对他们来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是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
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反映人民这种
绝望处境的民众起义,在清末的很多地方几乎连年不断。与此同时,政府一
方面强迫督抚们对财政改革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又逐步削弱他们的权力。不
言而喻,督抚们对所分派的任务或者加以拒绝,或者有意留滞。结果,政府
只好借外债来实行它的改革方案。
1911年,政府与四国(英、美、德、法)银行财团签订一笔一千万英镑
贷款的借约,作为开发满洲和币制改革之用,另外还举借六百万英镑贷款作
为建筑粤汉铁路之用。前者用来实现1910年已计划好的币制改革,后者是
① 关于对它的进一步的讨论,参看市古宙三:《试论绅士的作用》,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
297—3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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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私人建设或发展的铁路收归国有。这笔粤汉铁路贷款结果成了点燃辛
亥革命燎原烈火的火炬。在1898年,美华合兴公司已获得建筑粤汉铁路的
权利。然而在义和团运动之后,收复利权运动的风暴在全国兴起,特别是席
卷了广东、湖北和湖南各省。190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作为这几省的代表与
合兴公司谈判,成功地收回了路权。结果,湖北部分的铁路归该省管理,而
①
湖南和广东部分则交给私人经营。 此后铁路的建筑非常缓慢,最后北京以
私营公司不能有效地经营铁路这一并非站不住脚的理由,决定把川汉和粤汉
两铁路统统收归国有。为此目的,政府力图从四国银行团借得必要的资金。
因此,在四川、湖北、湖南和广东四省的绅商人士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对。这
几个省的督抚被责成去镇压反对这次政府行动的骚乱,但甚至连他们也对绅
商颇表同情。这种骚乱一直没有平静下来,最后竟发展成为触发革命的引火
线。绅士和督抚们是否真的反对这种外债,这也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他们自
己能够得到这些贷款,他们也许就不会反对了。
概括地说,如果不是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十年,那么也是在最后五、六年
中,它的改革方案可以被看作是满洲统治者及汉族督抚和绅士企图保存、甚
至扩大他们势力的尝试。但这些人的行事往往各有打算。结果,这些改革反
而促成了王朝的灭亡。
(刘坤一译)
① 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著作是李恩涵的《1904—1911 年中国争取自办铁路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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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辛亥革命前的政府、商人和工业 ①
关于商人和现代企业的再评价
当清朝在公元1911年覆灭的时候,大约有六百个中国人自己兴办的使
用机器的制造业和矿业企业。已经铺设的铁路约5,600英里长。中国人在
②
这些现代的商业冒险事业中的投资总额大概达到160,000,000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