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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如王府不能让给,即要詹事府衙门居住”①。李泰国被解职后,驻京外国公使们认为,“最好还是让总税务司驻扎在沿海”②。同治四年(1865),赫德“刚搬进上海住宅并已把它陈设好”,却意外接获总理衙门迁总司署到北京的命令,这显然是因为赫德深受奕䜣信任的缘故③。此后,总税务司署在赫德、安格联、易纨士任内,都设在北京东交民巷台吉场(又称台基厂)④。
总税务司署,最初隶属于总理衙门,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改隶外务部,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以后,则归清廷新设的税务处管辖。早期总司署不设副总税务司。光绪元年(1875),赫德规定:总税务司因病、死亡和其他原因离缺,总税务司将由总理文案税务司和汉文案税务司联合代理。直到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九日(1898 年1 月1 日),海关总司署才设有副总税务司一职。首任副总税务司系赫德内弟裴式楷(Matthew BoydBredon)。
总司署组织机构庞大复杂,主要由下列部门组成:总理文案。该职初设于同治元年(1862),原与稽查帐目合由一人兼任。总司署首任总理文案兼稽查帐目税务司为金登干(J。D。Campbell)。金登干常驻伦敦办事处后,总理文案与稽查帐目遂分为两个部门。同治十二年(1873),裴式楷任首任总理文案税务司。
稽查帐目。该职与总理文案合设于同治元年(1862)。与总理文案分开后,同治十三年(1874)由雷德(F。E。Wright)任首任稽查帐目税务司。赫德规定:该部门税务司总辖海关之会计,并审查各地海关之会计,至少每年到各关巡视一次,副税务司留驻北京总司署负责审查各关报表。
管理汉文。同治五年(1866)设立,专管各关汉文报表与清廷的往来文件。葛德立为首任管理汉文税务司。
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同治六年至十三年(1867—1874),H。C。Batchelor 为中国海关驻伦敦专任代理人。同治十三年(1874),赫德正式在伦敦设立常驻办事处机构,金登干为首任税务司,其担任该职直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去世为止。该部门专司采购灯塔与航标工程所需器材、北洋海军之军舰军械,募借外债,招聘洋员等事。金氏驻伦敦凡三十余年,还常受赫德之命作秘密外交活动,往来欧陆各国。
上海造册处。同治十二年(1873)设立,首任上海造册处税务司为廷得尔(E。C。Taintor)。该部门负责整理各海关汇总来的进出口和转口货物报单,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1,第48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57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51 页。
④ 北京大学历史系编《北京史》认为:1865 年8 月,在北京设立了总税务司署,署址在金鱼胡同。见该书第291 页。
在一定时间内编印成册,名曰贸易报告,包括年报、季报、月报及各种分类统计表,余如通令、通函、密件以及其他公文、规章、报表及调查报告、税则分类等书刊表册。
民国时期,上述机构中文名称有所改变:总理文案改称总务科;管理汉文改称汉文秘书科;稽查帐目改称会计科;造册处改称统计科,等等。此外,总司署还新增几个部门。如:1913 年设立铨叙科,后改称人事科;1929 年设立财务科和审榷科;1931 年设立查缉科,等等。
2。税务司署。
税务司署为各海关税务行政机关,又称征税或税务部门。各关税务行政组织,大致分为总务、秘书、会计、监察、查验五科,就工作性质来说,习惯上称为内班、外班、海班三类,分掌行政、检查、缉私等。税务司实为各地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
内班,也称征税科,专办海关内部事务,处理关税、船钞(吨税)的征收,及统计、报告、会计、庶务等关务。该科设有税务司、署税务司、副税务司、代理税务司、各等帮办、供事等职。
外班,又称稽查科、察验等,专任检查船舶、查验货物等事务,其地位不如内班。该科设有总巡、验货、铃字手等职。
海班,又称巡缉科,专任缉私。设管驾官、管驾副等职。
3。海政局。
海政局,又称“船钞项下”和海务部门。该系统隶属海关总税务司署直辖,由巡工、理船、灯塔、运输四科组成,主要工作为测绘及建立各种助航设备、改置浮桩、号船、塔表及料理灯事。由于海关在沿海沿江进行测绘,中国海防便无秘密可言。从助航设备的业务性质来说,它属交通范围,海关本无权过问。
巡工科,又称巡工总局。下设:(1)总务股,其职务先后设有巡工司(同治九年,1870 年底裁撤)、各口巡工司、巡工司或海务巡工司。(2)江局职员,又称巡工江局,设有巡江工司等职务。(3)营造科,又称营造处或工程局人员,设有总营造司、营造司等职。
理船科,又称理船处,管理船只进出港口事务,其职权分为指泊、巡江、救火三项,负责人称理船厅,后称港务长。
灯塔科,又称灯塔处。设有巡灯司(又称灯塔巡视员)、主事人(又称船主或灯船船长)、值事人等职。
运输科,设有管驾官(又称舰长)、管驾等职。
4。其他。
海关行政系统还包括了同文馆和邮政局两个部门。
同文馆分京都同文馆和粤省同文馆。京都同文馆主持人为总教习和暂署总教习,下设格物、化学、天文、医学、法文、英文、俄文、东(日)文等教习。粤省同文馆设有英文、俄文等教习。
邮政局首脑称总邮政司、邮政局总办、邮政局副总办;各口海关所属邮政局设有邮政司、副邮政司、邮政局司事等职务。
京师同文馆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并入京师大学堂,此后与海关脱离。广东的同文馆后来并入两广游学预备科。至此,海关的“教育”部门才告撤销。海关邮政总局于宣统二年(1910)改归清廷邮传部直辖。
第二节近代关税制度《南京条约》与关税自主权的丧失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享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海关征收货税与船钞两项正税。清代海关货税,基本上是从量税;船钞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额定正税之外,还有“缴送”、“归公”、“行用”等项附加的征课。正税较轻,但附加征课有时数倍于正额。这种封建性关税,实际上与闭关政策下的限制贸易不能分开,多少束缚了国内商品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西方商人不断向中国当局提出“布价较贱,及税高之货不来,辄图减其额税”一类的要求①,并积极从事走私贸易。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②。这项规定,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加强协定关税权,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③。同年,中法《黄埔条约》亦规定:“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④。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从此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利。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 年10 月8 日)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并附有《海关税则》⑤。这个税则是璞鼎查委派英国怡和洋行职员罗伯聃(R。Thom)拟定的。璞鼎查非常满意,认为这个税则“竟比商人们本身所敢于提出的,还要更加有力一些”⑥。
《海关税则》分为出口和进口两大类,前者包括61 种货物,后者包括48 种货物。为了征收时方便,这些列入税则的商品基本采用从量税率。绝大部分出口货及进口货的税率,都比鸦片战争前大为降低。
例如,出口货中,八角、樟脑、藤黄、大黄、土丝的税率,减了50%左右;三籁、土珠、夏布和冰糖的税率,约减65%;草席、南京棉布(紫花布)和黄白糖的税率,约减75%;土茯苓、铜器和黄姜,约减80%。
所有出口货中,最重要的是茶的税率。鸦片战争前,茶的出口正税为每担1。279 两银子,加上各种附加税,实际征收约6 两银子①。而《海关税则》则定为每担2。5 两银子。
也有少数出口货税率得以提高。例如绸缎的税率增加了差不多50%;银器和金器的税率提高到3 倍以上。
这个税则所载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较以前粤海关实征的税率,降低了约58—79%。详见下表:①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第85—9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2 页。
③ 同上书,第51 页。
④ 同上书,第59 页。
⑤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43—51 页。
⑥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0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 卷,第91 页。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协定关税前后几种主要进口货物的新旧税率水准②货物单位(1843 年)前旧税率(1843 年)新税率新税率较旧税率减少百分数棉花担24。19 5。56 77。02棉纱担13。38 5。56 58。45头等白洋布匹29。93 6。95 76。78二等白洋布匹32。53 6。95 78。64本色洋布匹20。74 5。56 73。19斜纹布匹14。92 5。56 62。73注:旧税率包括粤海关所征正税,及各种额外勒索在内,为进口货实际负担的税率。新旧税率都是按道光二十三年市价折算的。
一般进口货的税率也都大为降低。例如阿魏、中等燕窝、牛黄、铅、钢、锡和洋青等的税率,约减50%;儿茶、铁、荳蔻、胡椒、木香、藤和毛哗叽等的税率,约减66%;槟榔膏和檀香的税率,约减75%;上等燕窝、丁香、哆啰呢和冲毛呢等的税率,约减80%;苏木的税率,约减87%;荷兰羽缎的税率,约减90%。
税则中也有极少数进口货物的关税提高了。如:呀囒米的税率提高到1倍以上;麻布和水银提高1 倍①。
《海关税则》中还规定:凡进口木料,如红木、紫檀木、黄杨木等,及凡属进口铜、铁、铅、锡等类,如白铜、黄铜等,“例未赅载者,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拾两”。此外还规定,凡未列举的品目,不论出口货或进口贷,一律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伍两②。这是值百抽五税率在近代中国关税制度中的首次出现。虽然值百抽五税率在第一个协定税则中的多数进出口货物中尚未被采纳实行,但它却成为列强日后继续压低中国关税的一个基本标准和原则。
总之,进出口税率的降低,有利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倾销其工业品和掠夺中国的农产品,将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海关税则》的签订,使中国海关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
咸丰八年(1858)的协定税则与同治年后进出口税率水准的变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外第一个协定税则产生后,尽管税率比前大为降低,但西方商人并不满足,他们一方面走私逃税,一方面继续要求清廷进一步降低关税。道光二十五年(1845),英国驻香港商务监督德庇时(Sir JohnDavis)就曾与耆英商谈过减轻陶器税,又曾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商请将糙木料的关税从值百抽十降低到值百抽五。道光二十五年,驻厦门领事巴夏②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59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47—49 页。
礼出面交涉,也把樟脑的出口税从每担1500 两银子减至1000 两银子,等等①。咸丰四年(1854),英、法、美等国公使向清廷提出了“修约”要求,坚持要“重订税则”②。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关税主权进一步丧失。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第二十六款,确认值百抽五的税率为税则的“公平”标准。据此,英、法、美等国在上海与清廷分别签定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新订税则明确承认以值百抽五率作为计算各种从量税率的统一标准。
咸丰八年(1858)修订的新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83 种,出口货税目为104 种,许多货品的税率又大为降低。下面选出几项重要进口商品的税率变动,加以比较③:货名单位(1843 年)税率(1858 年)税率(1858 年)税率较(1843年)税率减少百分数棉花担6。54 5。72 12。54斜纹布匹7。89 5。05 35。99(续表)
货名单位( 1843 年)税率( 1858 年)税率( 1858 年)税率较( 1843年)税率减少百分数斜纹布(美) 匹4。63 4。63 …印花布匹14。25 4。98 65。05袈裟布匹10。68 4。98 53。37棉纱担6。94 4。86 29。97羽缎丈9。46 6。31 33。30由上表可见,重要进口货税的降低是显著的。此外,不少出口土货的税率又大为降低。如:白矾从每百斤原课0。1 两减为0。045 两;樟脑由每百斤原课1。5 两减为0。75 两;土丝从每百斤原课0。2 两减至0。13 两;白糖从每百斤原课0。25 两减为0。20 两;黄姜由每百斤原课0。2 两降为0。1 两;茶叶从每担原课2 两5 钱减为1 两,即降低了60%。
《天津条约》签订后40 年间,税则丝毫未变。因为对于任何一种货物的关税率的变动,非得所有缔约国的同意,否则不能生效。但是,《天津条约》签订以后,实际税率仍继续降低。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新订税则绝大部分为从量征税,税率水准的高低与进出口物价的涨落作相反的波动。同治后,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期现象,一般情形是物价上涨,因而,实际税率平均常常不到3%。《天津条约》签订10 年后期满,同治八年(1869 年)总理衙门与英公使会议于北京,改订税则子目10 余项,既已签字,但英国政府不予批准,议案作废。直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辛丑条约》强迫清廷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4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1 册,第343—347 页。
③ 转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59 页。
赔款45000 万两,并指定以关税作为赔款基金的主要部分时,列强从保障“赔款”出发,才同意中国“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实际上,直到1918年(第三次)和1922 年(第四次)修改税则,仍然没有做到“切实值百抽五”。详见下表:三次修改税则前后八种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水准①按1902 — 1906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按1917 — 1921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按1922 — 1926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货物单位1858 年旧征税率1902 年新订税率1902 年旧征税率1918 年新订税率1918 年旧征税率1922 年新订税率本色市布匹(重7 磅者) 5。03 3。15 1。68 3。06 … …漂白市布匹2。62 3。53 2。06 3。21 2。92 4。58洋标布匹(宽32 英寸) 3。98 3。48 2。05 2。52 2。32 3。78印度棉纱担2。85 3。87 2。02 2。73 2。68 5。44日本棉纱担2。81 3。81 1。96 2。64 2。19 4。45棉花担2。17 3。71 2。34 3。12 2。38 2。38马口铁担6。43 4。66 2。59 3。49 4。25 4。91车白糖担… … 2。56 3。31 3。23 3。33煤油美加仑… … 3。16 5。00 5。00 6。84注:平均价格采自“海关第五次十年报告”上册,第179 页。因无1918 — 1922 年平均价格,故采1917 — 1921 年的平均价格,并按各次修改税则计算而得。
还应指出:出口平均税率水准历年都较进口平均税率水准为高。如光绪十一年(1885),竟高出1 倍以上②。这种状况,愈来愈不利于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如,中国在鸦片战争前后,茶与丝独占世界市场,茶丝出口税也成为清廷的重要财政收入。但其后,丝业盛于日本,茶叶则兴于印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茶丝出口税仍不得调整,无疑削弱了中国丝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出口税率高于进口税率,这正反映了晚清协定税则的半殖民地性质。
第二次鸦片战争不仅使进出口货税进一步下降,而且首次确定了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特为鸦片进口规定了税额和征税办法。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五款议定每百斤鸦片税银30 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关”;“其如何征税,听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①。据此,清地方当局在上海设局抽厘时,除征进口税银30 两外,另征华商税银50 两。但英领事和洋商竭力阻挠,认为厘税过重影响了鸦片贸易。为了调和鸦片纳税问题上发生的纠纷,赫德提出两种征税办法:一是进口时①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