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外情况,而且事实上变成骗局。尤其是因为,力量较强一方可以雇用公证人并决定立约条件。    
  教会法庭原是按照案件性质和涉案者身份来界定其权限的。因此,它所审理的,是涉及婚姻、遗嘱和誓言的案件。它后来扩大了司法权限,不仅限于教士,也包括据说应受特别保护的人,诸如寡妇、孤儿和穷人。此外,教会法庭又接受曾由一方应承要由教会法庭审判的案件。在契约中选定纠纷裁判处所,这种称为 prorogation(搁置)的作法,在封建时期司法还多少在无政府状态下的情况,具有极大重要性;从格列高里七世时期开始,教会便凭藉其明确界定的法院体制,享有远比封建法庭或王室法庭更巨大的审讯传唤权力,从15世纪起才开始逐渐减弱,因为其后国家法庭在组织上变得更为正规了。    
  博玛诺瓦曾在论述司法裁判权的一章里举出证据,说明教会法庭享有较大权力。在俗世法制中,如果克勒芒郡的法庭监守官签发传票,传唤某个 “属于另一位伯爵或领主司法管辖之下的人,而且这个受传唤的人在克勒芒郡一无所有,那末,这个人就无须服从这一传唤。”简单地说,选错法庭告状的原告倒运了——一位领主无权发布在另一位领主的领地上具约束力的命令。而且,在封建晚期那种百衲衣式的领主权模式内,要找适当领主法庭来告状可能极困难,使告状变为不值得。相反,在教会法庭体制中,被告是肯定能被迅速传讯到庭的。这一体制还能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便利条件,这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教会法庭与领主法庭不同,对审讯和判决均留有书面记录,而且至少理论上要引证一套成文理念以作为裁断依据。因此,同俗世法庭相较它的审讯往往更有可预测性,这可能是那个时期订约的各方,都同意由教会法庭裁决的理由之一。    
  当然,教会法庭的裁判权限要求,并非没有受到过挑战。博玛诺瓦就曾反映封建和王室等世俗当权者的意见: “好而且有利的事情是……负责信仰司法的人仅仅关注信仰,让俗世司法去管世俗事务。”    
  但是,博玛诺瓦等王权维护者也都认识到,君主要同教会法庭竞争,就必须向商人提供迅速而且合理的司法,以使 “他们不因延误而丧失其可在诉讼中赢得的一切。”实在说来,教会法庭业已成为人们怀着畏惧的尊崇对象,既招致嫉妒,又引起竞争。教会的成文理念所以受到尊重,不仅由于俗世领主的立法所提出的理念远未被普遍接受,而且由于教会法庭推重证引文献,“因为人的记忆常有错误和遗漏,人的生命又很短暂,所以没有写下来的很快就忘却了。”    
  教士和律师在当时被视为同一阶层成员。律师的拉丁文一般都习于教会学校,他的法学训练,也大半得自教会机构:他不是在教会大学里念过书,就是曾跟随教士作研究,再不然就是曾到某图书馆去读过教会法学家的著作手稿。    
  拉丁文特许状,复杂的书面规则,文件、契约和著作的尊崇地位 ——所有这一切都把咨询、代表出庭、订立契约和审判这些事务推送到一个专家阶层的手里。训练和维持这样一个阶层所需要的大量财富只能来自各大机构,卓居其首的便是教会。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九、1200年的市民阶层    
   以法律和律师为中介的新、旧混合,在1000年至1200年间各城镇市民阶层起义和远程贸易体制中,十分明显可见。这个时期市民阶层的重大成就,乃是在数以百计的各个地区争取到领主认可,得以在封建等级制度以内享受有独立身份。城市中的运动起自社会下层,其成员有很多原是农奴。运动所要求领主作出的让步是:按照当地法律草拟特许状,明白宣布存在——以往不曾存在过的——布尔乔亚、城市居民,亦即市民这种身份,并确定这种身份所当有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内部生活,由这些市民集团,依照为其服务的律师所撰写的宪章管理。这类宪章的要旨,就是人们屡屡提及的“依据当时当地各种实际情况的要求、而自由地逐日修正和改变他们的习惯法使之不断趋于妥善的权利。”这些规章的构架,即其中包含的宪章式条款,乃是各种城市习俗志最引人入胜之处。在公社成立之初,这类条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使诉讼个人所受法律裁决,确实是当地法官依据他对当地共识和习俗的理解而形成的规例所作出的。    
  允许一个集体性团体(universitas)享有内部自治,并不是本身具有什么重要意义。远在公元1000年以前,很多修道院僧团都曾享有自订团规的权利。这类规章就像城镇习俗志一样,反映出一个明确界定社群内部的劳动和礼拜节律,但它们都只不过是历史遗迹而已,和它们曾治理过的地区那些断垣残壁一样,几乎毫无近代意义。但城镇的特许状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城镇公社在其内部建立的社会关系体制,向外扩散,开始对封建性农村经济起摧毁作用。颁发一份特许状,允许实行自治、举办集市和建立市场,这一行动表面上如此简单,何以竟能产生那么深刻的后果呢?毕竟说来,城市居民原来所要求的,只不过是能在封建体制中享有各种平等权利而已。但是,随同对他们身份的承认而来的,却是对一种全然不同的人际关系的默许——那种关系乃是建立在买卖基础之上,因而是与封建忠诚纽带的基本观念不一致的。    
  分散而独立的城市起义的领导者,对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最初并无理解。在争取摆脱封建霸权而获得自由的斗争中,他们所创造的法律手段不但包含内部矛盾,而且最终消解了他们当初藉以为名而共谋聚义的团结盟约。他们在缓慢地明白了这一点的时候,又曾对他们自己建立的体制所产生的某些后果作战。这是1200年至1400年那一时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我们将在第三部分加以探讨。    
  只要城镇生活仍然倾向小生产和有限远程贸易,那末共同储备货物和劳力、共同付出努力和达到目标的法定观念就受保护。在公社式城镇里,货币是交换媒介,仅只是用以衡量一切物品价值的手段:一个普遍的相当量。在社团目标的架构中,它是个有用的会计方法。货币作为抽象商品,从来不曾脱离供使用与消费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但在集体以外采用现金,可能会严重破坏旧有关系,因为农民与城镇居民不同,他在所参与的交易过程中并不起导向性作用,这一点在集体以内却是最初就非如此的。    
  然而,生产技术和社会稳定却与市民阶层所发动的力量结合,使商业成为可能——以增加货币的储存为目的、通过买卖而持续不断地做生意。这种商业超出了任何特定市镇的限度。它的资金提供者为图发财而对货币大感兴趣;商品生产将生产者的注意力,从可以明确认定、而主要是地方性的市场,转移到一群无名的,广泛散布的商品使用者身上去,他们在生产者面前,仅由一个零售商或批发商所愿出的现金来代表。这样城镇生产者便开始被异化于他们的产品之外了。在这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法律构架重新恢复了罗马—拜占庭地中海的贸易原则。原来的城镇集体,是以许多彼此不相同的地方习俗志和它们内部的,往往不可上诉的司法管辖权为特征的,而新的商业法则则具有较固定、连贯而普遍通用的内容。许多执政官法庭经领主或君主授权建立起来,配备了为大商业利益集团服务的法律专家;各地开设了集市法庭来处理暂时性定期集市上的大规模交易——这类法庭乃是较大经济活动单位的机构,它们可以忽略或者凌驾于地方法庭之上。    
  货币逐渐变成了自在和自为之物——成为一切商品(包括人的劳动)的抽象概念——城镇本身也就逐渐脱离其成员而变得抽象化了。这一法人团体——universitas——越来越不再是城镇全体人民的代表者,不再是他们用以表达其统一性的手段,而被视为一个单独存在、虚构性的个人,赋有罗马法学家曾认为它所应有的人格个性特征。它拥有城镇的财产;它制定法规、开设法庭、与外人打交道。它的命运的控制权,掌握在享受有合法权力和权利、可以用它的名义签字和盖印的那些人手里。这种权力和权利,又必然会逐渐落入有财有势的人手里。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这个法人团体藉着对公社成员资格施加新限制,或者对其领导阶层遴选办法加以改变,就成为脱离城镇人民而单独存在的事物,一个商业——以及法律——发展的新时代便到来了。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引言    
   城市居民历史的一个新阶段,始于1200年左右。在其后200年内,种种力量脱颖而出,它们至终将会促成18、19世纪的几次市民大革命,同时西欧的商业社会也就逐渐获得了甚至今天仍界定它的种种特质。    
  在13世纪,十字军东征完全结束,拜占庭权力终被摧毁,西欧确立了地中海控制权。西方商品生产对于东、西方贸易,已开始具有重要意义,而初次大量铸造西方金币 ——后来众所公认的国际通货——乃是西方经济地位日趋重要的明证。 1226 至 1270 年在位的法国国王圣路易,装备了最后一次十字军,他被土耳其人俘获,为交纳赎金而向意大利银行家谈判,所获得的借款及其日后的偿还,用的都是法国通货。这样一大笔交易若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大概就会使用拜占庭的贝占特、或者阿拉伯通货了。    
  与东方的奢侈品贸易仍然继续,但西方却越来越少购买制成品。除香料和纸张以外,原料成了主要贸易商品,特别是精制布匹所需用的染料和化学品,以及木材和兽脂。    
  在1200至1400年间,地方化城镇法规 ——它随同市民阶层被承认为封建秩序中的独立成分,那原是先前多年最瞩目的法律和社会发展——开始受大规模远程贸易需要的影响。作为市民权力中心的城市,促成了劳动密集、效率不高的农业生产单位瓦解。远程贸易则既引导、也帮助了民族性和准民族性的各种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自觉地形成,这些制度不仅得益于贸易,而且为它的运作提供了合适架构。从各地大学,从新近强大起来的民族君主国(英格兰和法兰西),从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和热那亚),以及从日耳曼城市的汉撒同盟,涌现了大批法学文献,对当时普遍遵行的商法和航海法作出了钩画和评注。各地民事政权(包括教会法庭的民事管辖权)都按照商人要求,为实施这种法律而开设法庭。各国俗世政权为了保护贸易,极力使这些法庭对某类案件具有唯一的审理权,并许可向王室、公爵或市属终审法庭上诉,从而分割了封建司法裁判权。    
  法国和英国君主夺得立法权力,对贸易事务强制或者容许实施较简便、合理的抗辩和作证办法。从圣路易在位的时期开始,尤其在他的继承者菲力普三世(1270 — 1285 年在位)和菲力普四世( 1285 — 1314 年在位)统治时期,群集君主周围的律师发展出对封建当局十分不利的种种理论,要求政、教分离和中央集权。如果说, 1000 至 1200 年是罗马商业法在欧洲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时期,那末, 1200 至 1400 年便是罗马公法得到发展和修改,以适应支持俗世当局的时期。(俗世权力观念包含了公共信贷和财政权力,它倾向于将经济实力强大的人物,带进大地域单位的政府中来。)我们初次见到,对越来越大地域所行使的公共权威,是建立在武装暴力之上的,然而它却是由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以可预知方式来行使的。市民在这官员阶层中,成了领导角色,他们的权力开始得到承认,他们的出面受到容忍;为了这一与王权的不安稳休战他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捐税、关税或向他们贸易保护者的贷款。    
  这个时期的许多重要法学和神学论文表明,有多种不同力量对社会发挥作用。在这封建制度已行将死亡之时 ——或更该说是被了结——它的形式却最为清晰可见。    
  为了评价市民阶层的重要性及其对于新式王室集权的关系,我们要对法国南部一个二级贸易中心格拉斯市作一番考察。我们试图重建该市生活原貌,一如它的市民和周围乡村日益依赖城市经济的农民所曾见到的那样。不过,在对1200至1400年这一时期进行考察之前,我们还先要讨论一下市民阶层生活日益受其影响的法律理论构架。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一、博玛诺瓦和其他人等:新秩序的理论家们王权的仆人    
   我们将博玛诺瓦( Phillipe    
  de Beaumanois)的生平和著述,放在它的历史环境中考察,就可以如实看出,这位法学家对于王权和市民权力的统一,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因此,我们要对照着 13 世纪这一背景,来讨论博玛诺瓦的著述,还要将他的著作,同当时活跃于其他地方的法学学者加以比较。     
  博玛诺瓦主要的现存著作《包菲地区习俗志》,表面上是一部包菲地区习惯法汇编,他本人曾有一个时期在该地区任郡守 ——代表法国国王主管当地财务、行政和司法等职责的官员。实际上这部《习俗志》乃是巧妙地改造地方风习的一部杰作,它将整个地区的风俗习惯统一起来予以重新表述,并按照法语世界的习惯法来加以说明。博玛诺瓦著述的文笔和政治观点令它得以长期发挥影响,那当然也是他把本人所执掌的法律表面上相当忠实地记录下来的结果。他的陈述十分明晰,甚至可使对中世纪矫揉造作的文风很不习惯的现代人也感到明白易懂。评注说明罗马法的学者,历来都很写意地有一套现成体系——《查士丁尼法典》——可供评说;相形之下博玛诺瓦所面临的任务,则是要对风俗习惯和旧例那些纷乱、难以确定而又不完备的口头传说,作出系统的详细说明。他说,他的目标在于理解和记录这些风俗习惯,因为“人的记忆——escoulourjante(稍纵即逝的)记忆——容易消失,而人的生命又短暂,所以没有写下来的事物很快就被忘怀了。”然而,他的政治意图却是要伸张王权以促进贸易。    
  我们对于博玛诺瓦的生平所知无多,只知他出生于皮卡第,曾受过法学训练。他究竟是生来即为骑士,还是后来才由国王加封为贵族,我们不得而知,虽然看来后一种情况比较可能。那时候学习法律已成为侪身于专业阶层的手段,进入那一阶层就可望晋升为王室顾问,并获得特殊的骑士身份 ——“法学骑士”(chevalieres-lois)。从菲力普·奥古斯都( 1180 — 1223 年在位)统治时期起,已有些市民家族开始将子弟送往波隆那大学、或该大学与蒙皮立大学合办的法学院去学习法律。学习民法也像学习公教法、医学和神学一样,要由给学生讲课和授予学位的名家负责指导。学院及其教师所享有的声誉,可使其所授予的学位通行整个罗马基督教世界。从这类学校毕业出来的学生,开始是在法兰西南部一些城市任职,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巴黎和牛津不久也成为学习民法的中心。一位著名罗马法注释家法卡留斯于 12 世纪中期从意大利来到牛津,给英格兰学生讲授罗马法,并写作了一本论述罗马法的专著。    
  博玛诺瓦大概曾就读过的巴黎大学,是在1200年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建立的,成为了第一所由俗世君主批准的大学。这份特许状正式规定了如下的习惯法例,即学位乃是授予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权利。不久,在土鲁斯、普瓦泰、卡奥尔和格勒诺勃,都相继出现了大学。(在很晚以后的1312年,大概由于受到诸如博玛诺瓦的著作之类书籍的影响,菲力普四世在奥尔良建立了一所法学院,以研究法兰西不同地区的习惯法为主。)很明显,建立这么多大学所不赀,只有中央权力 ——国王或教皇——才能够办得到。大学对于推行王室雄心的重要性是不足为奇的。    
  巴黎大学特许状对大学生和教师的身份作了规定。大学生免受封建义务约束,除非犯有重罪,也可免受拘捕,大学生犯罪须送交教会法官审理,这一点反映出即使是俗世教育,在实质上仍带有教会性质。反对市民阶层的教士,都满怀敌意来看待大学生,他们感到大学生在败坏学习的真正目的。有一位教士作家维特吕,公然自称是市民阶层的敌人,他后来在对法兰西南部商人倡导的种种邪说的围剿中成为主力。他曾经写道:    
  几乎所有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