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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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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益佃租,在公证人作业中称为 mègerie    
  ,其特征在于商人同他的分租佃户对半平分收益,商人将由此而得的钱拿出一部分缴纳他永佃年租。(尽管分益制可使地主免受通货膨胀损失,但有很多贵族还不愿把bauxàacapt〔永佃出租地〕变成分益出租地,原因无疑在于意识形态:永佃制之类的传统和对商业精神的反感,压倒了经济上的自利考虑。)    
  租得了永佃地或分益地的佃户,要靠举借小债来置办必需用品。他要购买种子、农具或者家用商品,便到格拉斯去,随身带着祖传的银杯、毛布或长袍作为抵押。他若太穷,没有这类值钱东西,就可能要以翌年部分收成作抵押。有很多契约表明,放债人要求农民家人或朋友随同进城,在借约上签字担保还债。如果债未如期偿还,债主根据契约有权强取农民的实物,或者要他(或他的担保者)到格拉斯去劳动抵债。放债并无大风险,很多契约表明有许多仅有小额余钱的人,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事。    
  债务契约要由公证人草拟。这位法律文据的代笔人可能会被召到放债者家里,或者就坐在城门口;他先随手记下协商的各点,然后用拉丁文拟制一份正式约据,交由双方立誓签字。放小债给信用不佳的人无疑要勒索很高利息,但利息要以某种方式掩藏而不写明。最简单的作法是让借债人签署一份文据,承认收到若干款额,实际上所收到的要少得多。公证人会小心谨慎地在约据中加上一笔,申明决不以未收到约定数额为由提出异议。    
  曾经有过零散尝试,要防止隐藏利息的作法,但都几乎毫无结果。后来,最高法院坚决要求借据须用整数写明所借数额,这乃是为了对付债务契约的常用手法。例如写的是借与952里弗尔,实际所借只有900里弗尔。但是,公证人却立即改换手法,用整数来掩盖小额借款的利息。这么一来,比方说,写的是1000里弗尔的借据,借债人实际只拿到941里弗尔。    
  对高利贷的严禁,是在后来才在普罗旺斯地区实行的。1295年时农民若像他父亲过去那样进城借债,是要在借约中将债款和利息分别写明的。1300年以后才在公证人的运作中,见到教会反高利贷运动造成的后果。因为从那时起,所有一切贷款都在约据中被说成是 “出于友情”、“为了爱心”,当然都是不要利息的。    
  偿还债务一般都要定在庆祝完成某种农事的宗教节日。如果收获完毕,农民就要将他的农产品运往市场,他所种的若系分益佃耕地,就应同时将他不露面的合伙人的份额送去。他还要用所得,偿还所借的小额贷款,然后才回到地里去,从头再开始每年一度的借债、还债轮回。    
  农民连公证人用普罗旺斯语记录的协议要点也看不懂,更不要说长期的正式拉丁文文据了。他要依法办事乃是不得不然,他对约据所涉及的法律是一窍不通的。我们在这里考察的,不是注定会成为争讼依据的契约;契约上明载可向各种俗世和教会司法当局提出任何争执请求裁决,乃是装点性条款,是公证人的舞文弄墨。契约的重要之点在于,偿付保证原是毋须任何司法干预即可强制执行的 ——对货物、保证金、抵押品强行扣留。对于农民说来,签订契约如同他的祖父应允充当附庸一样,等于承认由另一个人来控制他和他家人的生活。他的自由——买卖东西、抵押财物、不经任何领主批准即可签订契约——都是虚幻的。    
  然而,在其他生活领域,契约却又是真实不虚的、在双方同意下依法办事的方法,各种契约关系在毛呢商、裁缝、革匠、皂匠、以及其他工匠市民的事务中,所起的作用也都是真实不虚的。对于他们说来,契约乃是一种借债文据,是预定货物和管理劳动的一种办法。它预示货物的自由流动。    
  交易契约义务使那些懂得契约法所提供的各种合法手段的市民,得以居于许多有利社会关系网络的中心。前述分益制的分租方式,就是最明显的实例。那位商人拥有了从伦巴底银号那里借得的资本,便拿出一小部分,向一位急需现钱而又不屑插手商业或不谙合法门道的贵族租得一大片地。这片以不甚高年租保有的土地,后来便成为按照经商办法来饲养牲畜的基地。那位市民一方面靠操纵那片(名义仍属领主 “所有”)土地,另一方面也还从实际饲养牲畜的农工的劳动来获得利润。这样利用契约来侵占封建权益是极之实惠的,但这却要靠农民能到格拉斯来出售他的收获或向屠宰场送交牲畜,要靠农民能够平安无事地耕种田地,还要靠格拉斯市民能在普罗旺斯西部地区和意大利之间自由往来,以便同那些伦巴底银号集团达成各种安排。    
  因此,必须有和平和秩序,才能保护这种新兴的商务经营;普罗旺斯当时乃是那不勒斯王国领地的一部分,当地统治者保证了它的和平和秩序。查理一世和罗伯特当政时期(1309 — 1343 )就曾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例如在埃克斯昂普罗旺斯建立Chambredes    
  ptes(财务法庭),来协助商务经营。    
  1350年,那不勒斯王朝在政治上的瓦解与经济衰退、黑死病流行、无业骑士和贫困的小贵族结伙行劫同时出现,普通罗旺斯从此进入了经济衰退的百年时期。农民不再能够安全来到格拉斯,也难以照旧耕地种田。农庄荒弃了,城市全都龟缩在城墙以内。例如格拉斯市四周农村地区,在14世纪后期显然大部分都荒置了,到1496年才重新有人定居。    
  那些并非工商业中心的城市,情势大半与此相似。由于封建领主收回抛荒了的土地另找人耕种,封建制度又再增强。货币经济多少退缩了,它原本并无强大力量,或是并未充分建立,经不起政治崩溃的打击。由于军事,或者以及基本经济需要,致使初生市民工商业遭到摧折。    
  格拉斯市商业化的夭折,以及市民阶层制度软弱无力,经不起封建内战和穷途封建分子摧残。所需指出的,乃是革命阶层所遇到的法律体制教训。横扫普罗旺斯地区的暴力,既可算对市民阶层经济成就的赞颂,也可视为对其政治弱点的谴责。那些逞暴者,都是社会职能业已消失或减弱的人,他们所以会如此,则是由于新契约关系网络不断增长,以及保证公共秩序和军事防御的主权力量扩张。城市居民从统治者争取到的各种让步,使他们能在封建体制以内建立自己的制度。但是,那些让步即使是双方出于至诚达成的,也都只是不全面的权宜之计,它没有随之以夺取国家权力,使新阶层可以在整个领土上指导经济活动,发展出足够力量来消灭新秩序的内外敌人。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三、农民造反和土地法    
   14世纪晚期发生的那场大瘟疫和经济危机,也对英国产生深刻影响。在英国,自从1260年以来,便已在数年间逐步放弃由骑士服役组成军队的办法,而代之以建立一支由国王保持的常备军。封建采邑领主由主动参与战斗的人员,转变成为各种封建徭役的被动领受者。领主的曾祖父辈从前为了能在国王下令征召时立即提供十名骑士,都曾分封十人为次级领主,各授予一小片领地以便他们维持生计。如今,领主都渴望收回分封地,以求得享较大地区的收入和封建徭役。小领主所受到的财务窘迫,导致很多这类骑士拿起武器当强盗。13世纪末期和14世纪初期,司法当局曾经多方努力,要想制止这些盗匪袭劫商人。内战(1307 — 1327 )和苏格兰境内的战斗,更使四乡游荡的武装分子人数有增无减。    
  大瘟疫令劳动力供应趋于枯竭,使土地更难出产足够物品来供养它的主人,从而造成危机。政府对于经济混乱迅速作出反应,在1349年至1351年制订一系列法规,规定最高工资,要求所有健全的人从事劳动,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工人辞去主人雇用。1388年的法规更从正面入手,禁止农民流入城市,规定 “任何人不论男女凡在年满 12 岁以前一直从事赶车、种地或其他农活或劳役者,均须在 12 岁以后继续从事原来劳动,不得转而经商或学手艺。……”    
  然而,国王即使动用全部人马,也遏制不了农村中业已发动起来的力量。农奴的解放早已及时展开,地主自己也都宁愿多用商业办法处理土地问题。1381年的农民造反,一时闹得天翻地覆。    
  被封建纽带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和其他人民,烧毁封建庄园的凭据档案,吊死监管他们的律师和庄园管事。有很多人向领主争取到占用土地和按合理年租从事耕种的权利,那往往是由领主在胁迫下出具书面特许状认可,从而在很多英格兰地区造成一种新形式的习惯法土地占有权 ——    
  copyhold(登录保有权),它将土地分割给每一农户一小块,林地和牧放地公用,这很像合作社式,且不必说公社式的理念。     
  封建庄园束缚农奴的凭据档案既已化为灰烬,领主管事也被吊在庄园树上,造反者可能感到自信,以为已赢得很大胜利。那些逃离庄园并 “夺得自己的自由”的人确实是胜利了。留下耕种自己土地的人则发现,他们的土地占用权在造反遭到镇压和反动卷土重来以后受到挑战。有关登录保有权的斗争在法庭上进行了二百余年之久,而且——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直至城市的市民阶层联合王家权力,支持土地自由买卖这一理想,这才得到有利于占用者的最后解决。到那时,实际受益的也不是土地占用者,而是地主。(领主用特许状作出登录保有权这一让步,实际上是被强迫变成一种书面的习惯法权利,是可以由庄园法庭强制执行的。但是,庄园法庭的法官就是领主;因此其后许多年间的斗争招致王室司法权力的干预,迫使领主及其后人遵守那种特许状。)    
  乡间的农民斗争同时还针对着那些负责强制执行各种冻结工资法规的 “劳工法官”(即后来的“太平绅士”)和王室征税官。后一种官员是在 1380 年派出征取“人头税”的,其目的不仅在于获得税收,还更在于迫使人们从事劳动。据传说其结果是,有一位征税官侮辱了沃特·泰勒的女儿,导致十万农民和下层城市居民向伦敦进军,抓住了上议院议长、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财政大臣,并将他们砍了头。而且,由于律师对开征那种税据说起过建议和协助执行的作用,他们也成为这场革命暴行的特定目标。    
  正如莎士比亚在写到稍晚一些时候的佃农斗争所描述的:    
  狄克:我们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    
  凯德:唔,那正是我要做的。一只无辜的小羔羊竟被人剥下起来做成羊皮纸,这难道不是一件很可悲叹的事么?那张羊皮纸上写满了字,就可以用来毁灭一个人吗?有人说蜜蜂螫人;我却要说蜂蜡螫人,因为我一旦在什么东西上面打了蜡印,便永远不再成为我自己了。    
  那场造反受到镇压,1388年的法例十分严厉,除规定必须接受低工资从事劳动外,还加上了禁止携带武器的条文。     
  在英国乡间,贵族地主(以及非贵族的大地产购得者)都照旧向全家务农的佃户收取地租,并雇用劳工耕种其余土地。因此,英国法律史中一个决定性事实,并不是面临逆境重新伸张封建权力,而是伸张了王室的治安权力来维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安全。这阶级依仗其在乡间的增强根据地,建立了一种政治权力体制,它的最后痕迹直到1830年尚有残留。    
  然而,那许多骚乱却产生了两种经济后果,为英国早熟地从商业资本主义过渡到工业资本主义奠定基础。第一种后果是在乡间造成工资劳动力的大量蓄积,这种劳动力既由于在城市中缺少经济机会,也由于有种种法规禁止其脱离农业劳动,因而无法流入城镇。一旦经济状况改观,而且资本家能够调动政治力量来更改1388年法规,工资劳动力这一重要成分就随时可纳入工业化进程之中。    
  第二种重要成分是享登录保有权的佃户。农奴制已被大大削弱:采取这一步就迈向了一切土地免除封建徭役而可供普遍保有 ——亦即迈向后来由英国议会于 1660 年批准的“无兵役租佃”制。但是,小块农村耕种地的出现和大片土地划作公用地,将会实际证明阻碍了以租息为生者阶级在经济上对土地作更有利的开发利用。为时不出 200 年,当初烧毁庄园档案、处死律师、赢得土地占用权利的那些佃农的后代又将重新挺身而出,保卫他们祖先所赢得的东西。昔日的佃农付出很大代价,才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松弛。但是,最后实受他们牺牲之益者,将是 150 年后横扫全国夺得权力的那些新的有产者。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四、引言    
   在1400年至1600年期间,由于受到黄金、白银和初级产品从新世界大量流入的影响,还由于受到托尼( R。    
  H。 Tawney)所称的“人对环境的驯服”的影响,西欧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且不管这个时期该怎样称呼——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地理大发现、 16 世纪价格革命、人文主义时代——到 1600 年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在契约、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取代、却也已在理论上取代了人际封建关系。    
  在商业领域一种新经济关系结构开始出现。在1400年,没有钱业经营者不是银行或银钱交易行会成员;没有纺织工匠不加入纺织工匠行会;没有商人不享有某个城市、甚至若干个城市市民身份。尽管 “身份”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对于不同成员在财富、权力和势力方面非常实在的差别并无直接关系,但成员身份却界定了一个人以何种资格行动及其行动会有何种法律后果。到 1500 年时,经济关系变化已产生巨大冲击,这种法律体制便也开始真正瓦解,而由比较接近反映真实权力分配的法制来取代之。    
  社会建制某些基本前提已大规模陷于崩溃。一方面,个别城市、甚至由多个城市结成的联盟,都发现无法生存;军事防御以及为参与日益扩大的贸易和新兴工业资本主义而聚积足够的资本的需要,都决定了唯有民族国家才是适应下一历史时期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形式。另一方面,天主教会建立统一基督教世界的幻想已被宗教革命破除,而且更实在地,也被新大陆的发现破除了。    
  要想看出上述各项论断基本上正确无误,只消回顾一下这个时期的许多主要历史因素。汉撒同盟日渐衰落,它未能形成必要的统一,来参与掠夺新世界的竞争并进入商业资本主义新时代。随着君士坦丁堡陷落,意大利失去了东方商品来源。麦第奇( Medici)银行于 1494 年倒闭,麦第奇家族势力也大部分随之而崩溃。在此同时,意大利市民阶层和贵族富豪未能在政治上获得必要的统一,来形成民族资产阶级和商品与劳力的民族市场。马基维利的《君主论》实质上是呼吁意大利在麦第奇统治下统一,它乃是徒然寄望于麦第奇复辟而于 1500 年左右写成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虽然首先染指新大陆的资源,却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社会组织形式,使它们获得的资本得用于有系统的投资。倒是法国人和英国人通过贸易、海船私掠和海盗劫夺,捞取到了大得不成比例的利益。    
  在1500年以后资产阶级建立适合于其本身发展的法律秩序,那几乎全是在法国和英国发生的事。这两个民族各用不同方法,并以显然不同的速度创造了各种法律典范,为其他完成政治统一后立即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所借鉴。    
  在1400年以前,商人若非本地手艺工匠,就是国际冒险家。买卖交易最初是孤立,而且并非连续的,后来城镇和交通网络有了增长,才发展成为贸易 ——有步骤地通过交换追求利得。在 1400 至 1600 年这个期间,我们见到一种新现象:制造业成长起来并终于取得主要地位,它涉及手工业生产的协调和系统化。    
  早期商人对于生产方式,有纯属 “外在”的关系:他从生产者购进商品,再将它运到可以卖高价的地方。逐渐地,商人开始对生产直接投资,最终将制造成品的各个过程整合;与此同时,一部分生产者积累了资本,便开始依据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生产,不再受各种行会限制。    
  有一种政治形式,即民族国家,特别适合于这种发展,到了15世纪我们便开始看见资产阶级特有的这一制度之出现,按这制度,在由单一主权宰制的领土的政治疆界以内所有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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