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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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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ix Civiles dans leur order naturel(《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多玛这部著作虽由私人印行,却曾获得路易十四批准,从而成为对当时通行法律的权威性概述。它是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奇妙地与对封建特权的确认混合起来的作品。    
  多玛将法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帝颁赐、因而不可改变的法律,另一类是人所制订、因而是 “权断性”法律。    
  不可改变的法律其所以有此称,乃是由于它们都是自然的,并且因此而不论何时何地都是公平的,是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加以更改或予以废除的法律。权断性法律则是可以由一个合法权威依据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废除的法律。    
  那末,有哪些不可改变的法律呢?其中之一就是财产权: “一件东西的主人在他自愿与那件东西分离,或让它被别人经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终都是它的主人。”多玛承认君主有立法特权,尽管如此,他却深信契约是社会基础,因为契约作为私人立法,就应当主要是规定订约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彼此的需要应主要经由自由协议予以满足。    
  在妇女方面,多玛涉及了日后要在《拿破仑法典》中有力地重现的一个罗马法论题:    
  区分男人和女人的那些 “性别特征”,造成他们之间在身份上的这样一种差别,即男人若未受特殊阻碍排斥,是有能力从事一切种类业务和职务的,女人则仅由于其性别即对很多种类事务和职务均无能力担当。……依照我们的习俗,已婚妇女都应受丈夫的管辖。这乃是自然法和神授的法律。    
  《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十分明显地坚持了所有权和身份地位的封建形式,这也足以表明多玛是在努力使旧有的条例适应新的所有权和贸易制度。例如,尽管放债取息已被英国议会认可了一百多年,而且按照西欧几乎每一种习俗志和立法体系最少也都是有限制地许可的,多玛却抱着教会式的激情对那些惯例加以攻击。不过,《市民法》却也详细描述了每一种逃避禁令的传统办法:未按条件得到偿还的债权人有权收取利息;在合伙 ——Aociétéen    
  mandité(合股商社)——关系中,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可望分享利润;如此等等,列举出了 700 年来人所熟知的种种办法。    
  波蒂埃( Joseph…Robert    
  Pothier)是奥尔良大学的教授,发表过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长期评论,以及一系列其他著作,论述了私法的各种问题——义务(契约和民事侵权行为)、死者的产业、财产法、家庭法,等等。波蒂埃的著作并无新颖之处;其得以流传乃是由于他的Trait    
  des Obilgations(《义务论》曾被《拿破仑法典》草拟者采用,作为专门技术参考资料的一种(同时被采用的还有多玛的著作、Droit mun    
  de la France——《法兰西普通法》——的作者布戎(Bourion)的著作、以及写Les Institutes coutumieres——《习惯法浅说》——的洛瓦塞(Loisel)的著作)。《义务论》曾被译为英文, 19 世纪初期在美国风行一时,无疑是很有助于美国许多法官、律师和法律改革者——最高法院法官斯托利(Joseph    
  Story)、纽约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Kent)、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将商人惯例的民法概念,甚至商人法本身引入美国法律的努力。    
  哲学与财政结盟    
  重新研究旧时代法律著作,探索起来自王室教令、习惯法、罗马法、公教法和商人法的成分是一回事,在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法律的,还有另一类的精神在活跃。孟德斯鸠( 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 — 1755 年)的《法的精神》一书,曾被领导美国革命的人士广泛阅读过。孟德斯鸠是一位律师兼政论家,曾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又是王室特许垄断组织“西印度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法属加勒比海地区开发了许多甘蔗和咖啡种植园,并贩运奴隶为这些种植园提供劳力。    
  孟德斯鸠对于古代贵族盛加称道,说正是他们将法兰西从野蛮状态中解放出来。但在近代世界他发现,有不同的动力流行:    
  贸易的自然效果是带来和平 ……跟随贸易精神而来的是勤俭、节约、节制、劳动、智慧、宁静、法律和秩序。……要保持贸易的精神,就须让主要的公民都亲身从事贸易,让它的精神单独支配一切,不受任何其他精神阻挠,还要让所有的法律有利于它。    
  贸易这种与封建特权和行会限制相对立的自然功效究竟何在呢?孟德斯鸠从事写作那个时期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功效,我们是略有所知的。一座建立在乡间的锻铁厂消耗的木柴,足以供夏隆市全城取暖;一位当时的人诧问道:有什么人考虑到 “这些工厂砍伐木柴来烧炉子会把树木砍光”吗? 1769 年有一位主教由于管区居民日益减少,曾向总监察官提出申诉,抱怨那些引进新工业的建议:    
  农业需要牲口肥地,还要强壮的臂膀耕地。拟议中的变革将会使这两者大为减少。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地区四分之一的人没有足够放牧地放养他们的牲口,还有一些人根本没有放牧地。 ……如果公地不许他们使用,这些人会被弄得十分穷困,因而不得不离开本省,去向我们这个地区所没有的制造业寻求雇用,或者如果他们继续住在这里,就只会生养出最病弱的孩子。……    
  官方答复说,迫使种地的人离开本地去从事制造业劳动,根本不是什么坏事。该地区的副代表写道,要求享有公地放牧权 “是想自由行事,到不管什么地方去搭间茅棚,以享占别人牧地的便宜,这是违反自然法的。”    
  保护(实在说来是需要)这种自由贸易方式的自然法,并不是圣汤玛斯 ·阿奎那曾说过的那种结构严密的法律。它毋宁是后来美国革命者所称的“自然和自然之神”的法律。“自然”经济就是不受官方干预、与其自身内在动力相一致而运作的经济,它乃是哲学家与金融家遇合的场所。国王需要金融家并用立法来协助他们;金融家则恩庇提倡自然法和正确理性的理论家。到了18世纪,王室权力和金融势力看来很可能按照法学家所拟订和哲学家所颂扬的条件,形成某种谅解。迟至 1790 年都还讨论过这样一种以缩减王室体制为条件的和解,想要以此作为一种手段,来消弭业已发动的社会革命。    
  谁的革命?    
  对于法国革命,就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可以通过考察法律改革提案,从国民议会最初的公告,一直追索到《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在革命的立法和执法中,我们先发现是什么人在指导革命政策,以及法国公民是为了谁的利益而战斗和牺牲的。    
  1789年,经历了数年歉收和多次农业危机,路易十四面临破产,于是召开了三级会议以求加征新税。一切迹象表明,从占全国人口89%的乡村选出的资产阶级代表根据各个地区的情绪,准备要利用这次机会来剥夺贵族的特权,特别要剥夺与征税有关的特权和封建领主权利。1789年7月12日有一个贫穷妇女,在偶然遇见一位英国旅行者时说道: “那些大人物得要为我们这样的穷人做点什人事情才行,尽管我不知道该由谁来做或怎么做,但愿上帝让我们日子好过一点,因为各种赋税和封建义务快要把我们压垮了。”    
  后来的发展已是人所熟知的故事。在三级会议这个场合,第三等级和一些贵族分子转变成为国民议会,其公开宣布的任务是要制订宪法。1789年8月4日夜间,在一份其后 ——经过广泛辩论和增加澄清性的修正和按语——发布于 11 月 3 日的公告中,议会表述了它对所有权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民议会全部取消封建制度,并发布命令对旨在 ……施行奴役的……一切封建和个人权利与义务均予以无偿废除,并宣布一切其他义务可以赎买,买价与办法由国民议会规定之。但本公告未曾废止的权利仍然有效,以其获得补偿为止。    
  随后各条宣布取消贵族在河流和森林中捕鱼、打猎、以及开设法庭的权利。    
  公告开头的一句话安抚农民说,封建制度已被废除。 “封建”(Feudal)这个词,显然是革命派发明的。但是,这封建制度究竟是什么、又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废除的呢?人身奴役在 1789 年几乎已经完全不存在,公告对此只不过是确认了实际状况而已。领主捕鱼、打猎和开设法庭的权利确是已过时的讨厌事情;它们终于被取消仅仅是便于重新建立土地法理论而已。沉重地压在农民身上的封建租税——地租、应向领主交纳的部分收获、售让土地的现金偿付——被宣布可购买,但还没有废除。国民议会许诺在将来某个时候定出公道买价,以便农民一次付价即可成为他和家人历代耕种那块土地的业主。到了9月4日,封建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最后报告,公告内容才变得比较清楚一些。该委员会建议,国民议会应当说明它要废除贵族不合法的特权,并要创立全国一致、不可分割的“财产权利”——使用乃至误用个人所有物的权利。财产权利将要成为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的关系,一切与所有权或地产有关的人身义务都不过是这一法律观念的畸变。    
  这一意见成为国民议会此后立法的动力,如果在此以前或以后确曾分配土地让农民全权拥有(正如他们上街游行和议会讨论中多次要求的那样),那末其影响一定会十分深刻。但是,那却一直并非国民议会大多数人的意图。公告发布以后两年,法国南部一个村庄抱怨说,实际情况丝毫没有改变。    
  村农纷纷表示,他们担心 “再过 1000 年”也不会从封建权利的“可憎制度”中解放出来。    
  8月4日公告效力有限,原因应到土地占有和财政结构中寻找。拥有土地并对之运用封建权利的领主,都欠下资产阶级金融家会要招致破产、而又无可逃脱的重债。这些金融家既是国民议会中那许多律师的诉讼委托人,又是与第三等级结盟的那些 “长袍”贵族的依附者。他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打猎、捕鱼和开设法庭等等权利,而是坚持向土地耕种者征索而可用以保证偿还欠债的各种租税必须以现金缴纳。    
  摆到桌面上来的那些问题 ——可赎性、赎买、期限、条件——继续有待讨论。到了《拿破仑法典》获得通过的前夕,波塔里还在其说明中提到,这些还是当前重要问题。尽管《法典》追认了8月4日的法律并规定一切地赋均可赎买,实际上土地耕种者却几乎无人能对其先前的封建义务付得起价;他们离开了土地,成为计日散工,或者按年付租充当佃农。这样的解决办法对于1804年法典的制订者,也如同原先对于 1789 年的革命派一样,是满意的。波塔里本来就认为,在发达国家里,农业应当成为另一个商业部门。    
  国民议会没收了教会和王室土地,从而为向农民进行重新分配提供另一个机会,而且在议会成员中间,也曾认真地讨论过这样的方案。但实际上却丝毫未照此办理,而是将这种土地大部分投入公开拍卖,让唯一有钱的群体 ——资产阶级——予以收购。很难估计从 1789 到 1800 年,这事发展到何种程度。在革命前夕,贵族约拥有全法国 25 %的耕地。后来贵族被逐、流亡或被剥夺权利,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 30 %土地的资产阶级手中。资产阶级所拥有的土地,在教会和王家的土地公开拍卖时又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区农民夺占了他们从来没有放弃过的土地。我们曾在行经法国南部一些山区村庄时看到,有一连串小块土地——往往小到只有 100 平方英尺——是自从 1790 年以来即为一些农户拥有的。    
  1789年7月间,修道院长西耶士认为权力向人民过渡已达资产阶级所能容忍的限度,他写道:    
  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社会利益,但只有对公共体制有贡献的人,才是社会这一大企业的重要股东。只有他们才是积极的公民,是这个大社团的真正成员。    
  或如另一位代表所称: “除了有产者别无真正的公民。”像马拉那样的别种声音只能短暂地听到:“摧毁了贵族的上层统治而代之以有钱人的上层统治,我们得到了什么呢?”    
  资产阶级藉助于取消地产方面的封建利益,使它能够收回放给旧贵族和国王的债,从而奠定它未来的权力基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赛伊曾在回顾过去时作出结论说,金融家对第三等级进行干预,迫使创建国民议会,其动机只不过是出于如下的考虑:通常十分保守的有钱有势者一旦起而反对旧秩序,革命运动便获得了决定性动力;破产的恐惧激发了那些金融家、银行家、实业家,使他们成为第三等级事业的斗士。这正如米拉波所说: “预算赤字乃是国宝。”    
  然而,还有尚待解决的社会关系问题,亦即契约问题。正如100年前多玛所曾提出的,契约乃是一种私法。两个人同意干或者不干某件事,买或者卖某样东西,公共力量随时准备强制他们履行协议。契约自由是受到订约各方身份地位的合法限制的,还要受到诸如禁止盘剥重利之类的公法规定,以及诸如行会和社团之类所享有的特权的限制。但是,8月4日公告已经认可逐渐消除对农民和土地拥有者的契约自由限制。拥有土地的人现在面对农民,已经不受什么阻碍,可以行使随心所愿处理他的土地这一绝对权利了。在这一点上,自然法理想是实现了。    
  还需要加以解决的是行会的地位。围绕这问题的争论在旧政权下就已开始,使伏尔泰和金融家站到反对行会特权一边,马拉和大部分劳动人民站在另一边。    
  要成为铁匠师傅或纺织工匠师傅,需要经历很长的学徒时期。作为最终合格条件所必需的毕业作品,可能费时两年才生产得出来。这些师傅主持的生产还要受到检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劳动条件。(在某些领域内,例如面包烤制业,行会制度以修正形式一直坚持到1863年,其原因不止一端,多与各种社会因素有关,而非由于劳动性质:面包工匠师傅为领取特权执照而应缴的税,是政府收入的一宗来源;当时尚无经济诱因,来对面包烤制过程实行工业化;面包在过去一如现在,是法国饮食中的一大项,有必要对其质量和价格加以控制,以防发生激烈的群众反响。)    
  在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会取得重要地位的所有领域 ——例如炼铁和纺织——均不乏财政诱因,促使生产合理化和取消上述各种控制。这种进程早在柯尔伯当权时即已开始,到了 18 世纪,枢密会议实际上已遏止成立新类型的行会。与此同时,对一位师傅雇工人数的限制,也都在这些行业中停止实行。正如在英国一样,获得许可在由于历史性特许而存在行会特权的城市以外修建锻铁场和工厂的事例已日益增多。在这些工厂里,工人和厂主直接、而不是经由行会中介互相接触,达成在理论上说来能反映彼此需要的协议,它不受任何有关劳动时数和条件的限制。规定最高工资和要求人人劳动的法规,有助于诱导被迫放弃牧畜和务农的人转入制造业。对于金融家,建立这些工厂有很多明显好处。这是一个十足如同孟德斯鸠所曾写到的、用贸易来创建一种基于自然法的社会秩序的例子。    
  伏尔泰将行会定性为压迫工人的阴谋: “所有这些工匠师傅的行会,所有这些凭誓言结成的社团,都是仅仅旨在从贫穷工人身上捞钱,来使那些会员发财和搞垮这个国家。”行会方面的代言人如像马拉,则有点含糊其词: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使所有公民一律脱出桎梏更好的了,那些桎梏妨碍了才能的发展,让不幸的人深受苦难。但是我不知道,这种全面的自由、这种完全取消学徒期或任何职业训练时期的作法,究竟是否明智。 ……若是为了赶快发财,就把造成声誉的愿望抛到一边,那就永远失去良好信用了;每一种专门行业都会迅速退化为施诡计和搞诈骗。既然推销成品只须使它看上去有点惹眼和卖起来价格最贱,毫不须考虑坚固耐用和做工精细,那就将使技艺下降到制造垃圾的水平。……这样可怜的消费者便要破产了。    
  马拉这段话是对国民议会1791年3月通过的下列法律作出回应: “一切专业特权均须取消。从下一个月即4月1日起,每个公民在获得许可证并缴费后,均可自由从事其所愿的任何专业或职业。”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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