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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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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戾恣睢而无益于社会生产的军人、骑士和小贵族阶层。    
  “圣地”确是需要收回以有利于西方商人。拜占庭(东罗马帝国)军队已于 1071 年在曼齐克特,被塞尔柱苏丹国打败;法蒂玛王朝的哈里发统治了埃及。尽管君士坦丁堡还不失为基督教控制的重要商业中心,然而其他很多重要贸易转口地都落入穆斯林之手。穆斯林海上力量袭扰西方航运的规模日益扩大。可是,对东方商品的需求仍旧增长不止,那是必须得到满足的。    
  还有许多宗教上的理由,要掀起十字军东征。因为塞尔柱人控制了基督教 “圣地”的神殿,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基督教和基督徒朝圣者的毫不宽容。这类教徒虔诚的动机倒也并非全无杂念:教会在此以前即曾一反早先文献的教导,极力宣传朝圣可以有净化心灵的作用。只不过这种宣传,乃是亚马非人已在耶路撒冷开设了一座旅店,向朝圣者供应运输和食宿,并显然成为大好生意以后的事。    
  东征大军,是从封建统治阶级中,最积极于与商人战斗的那部分招募的。教会势力较大的领主得到初生市民阶级的援助,开始进行斗争,要遏制私人封建战斗,以及各种封建工具、苛捐杂税和明目张胆的劫掠等对贸易的阻碍。掠夺行商的货物已成为贵族的标准作法,例如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就曾威胁过法国国王菲力普,若不交还其所夺取的教皇代理人的商品,就要将他革除教籍。菲力普只得从命,他犯不着贪小利而危及灵魂。    
  十字军东征乃是一种手段,可藉以将私人战斗转向异域,同时又能解决贫穷贵族及其骑士随从的问题。他们的问题之一,就是依照长子继承制分配家产的问题。在封建法中,长子继承制 ——即土地归长子继承——取代了父母亡故将家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的制度。这制度一经确立,其他儿子或者服役于另一领主充当骑士附庸,或者领受教会职务,或者依靠恩赐的小块土地和几个从事耕作的农奴勉维生活。这种靠小块土地过活的小贵族,其收入几乎全部仅限于实物地租,在货币日益通行和膨胀的时代全然不敷需用。应付的办法就是加重对农民的压榨。有一份当时的证书,曾提到“各种强迫性徭役……以及……骑士惯常要向穷人勒索的一切东西。”小贵族阶级内部往往由于人身侮辱导致不睦,从而要用私人战斗求解决,其目的则在于夺取土地或财物。向商人征收各种过境费是另一致富之道,还有很多领主则发现,城堡可为匪帮提供合用的大本营。    
  十字军东征给予这阶级一个大好机会,既可前往 “圣地”取得金银财宝和土地,更可以使灵魂得救和履行骑士战斗义务。这次机会与以前在西班牙和普罗旺斯与穆斯林教徒作战所提供的机会相类,只是等次大有不同。它的结果明显可见:渴求土地的贵族非长子集闭在巴勒斯坦,建立了实行全面统治的封建政府;在集团上层,产生了许多新封建领主,从其下层则产生骑士——骑在马背上作战的部队。徒步作战的士兵由贵族领主随地征调招募,或者依靠开垦新土地和增加城市居民的那些经济力量和人口力量来获得。对十字军政治方面的控制,开始时由封建贵族掌握,然而教皇施展手腕,使不同贵族集团互相倾轧,藉以左右全局。    
  意大利商人直接干预巴勒斯坦,始于1098年,即教皇乌尔班发出进军号召后的第3年。在这一年里,热那亚在安提阿得到租让一个市场、一座教堂、和30栋房屋的好处,作为回报,并同意确保该地与意大利的交通,以及支持其统治者波赫蒙德,以为报偿。    
  在此以前,一些意大利城市成长,是依靠同基督教和穆斯林双方当权者订立经济条约,而非大规模直接征服,所以它们的外交并未因拜占庭当局反复变化而有所更改。可是到了1098年,十字军在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占领了大片土地,热那亚便力图在安提阿获得租让权。其次是威尼斯,它由于曾与拜占庭帝国长期联系,早已确立了东地中海势力,这时又图谋有所增进。比萨所谋求的,是保持它在东方所具有的竞争地位,这是和它与热那亚关系的特点。    
  不久,比萨和热那亚都积极展开对基督教各地区的贸易,同各种封建领主交易,经由海上的东方贸易,几乎全部落入它们掌握之中。其他一些意大利城市,也都同样在君士坦丁堡与占据有利地位的威尼斯竞争、从而发展了意大利与尼罗河三角洲之间的贸易,确保源源不断的农产品,从东地中海三大海口输往西方。    
  然而,西方基督教贵族王公,却没有能够保住他们在巴勒斯坦那些封地;最后一个基督教前哨据点于1291年陷落。意大利各城邦为支持基督教的军事挣扎,损失了许多海船和人员,但总算设法保留了与那些地区贸易的权利。参加战斗的一些骑士团 ——平殿骑士团和慈善救护骑士团——在战斗中遭遇伤亡,但却保住了它们充当钱币兑换商的作用。有可信证据说明,许多商业利益集团都曾在巴勒斯坦活跃地和作战双方做生意。若要商队从东方运来贸易货物,就难免会有这类活动。不过,有些意大利商人更进一步,竟向穆斯林王公出售作战物质。    
  因此,十字军东征所代表的,乃是与军事胜利无大关系的经济机会。然而,这种以东方贸易增长为代表的机会,若无法律和制度的体制保障就难以利用。必须有这类体制才可容许共同集资投入大规模海上和陆上事业,保证已筹集必要资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护的市场,并为如何将来自东方的货物交换成来自西方的货物作出规定。    
  几乎没有什么留存下来的史料,可以使我们看出法律和法制上的这类变化,曾怎样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只有热那亚给我们留下大批12世纪中期商人签订的旧契约,我们从中可以大略看出当时一个集团的生活,并推测其他集团的生活可能与之相仿。    
  1099年,即十字军刚刚打开东方门户,热那亚的经济空前增长的那一年,这个城市的一些头等商人和资本家便共同推选一人为首,成立了称为 “康帕尼亚”(pagna)的组织。它不是商业组织,大概类似法人社团,具有虚构的“人格”,长期成员与组织仅有短期关系,大概为期1年。这组织当时是秘密成立的,成员在开始时或许没有意识到,但不久便都自信,他们乃是一个新阶级的先锋。“康帕尼亚”很快便取得政治权力,作为热那亚公社——以誓言相结合的领导集团——上台当政了。这一党人成了政府;政府就是这一党人。    
  我们发现,这时期被提及的有一个新的专业集团,其中大部分认同于大商人,但也有为小业主效劳并与他们在一起的,有时甚至还与农民同在一起,这些人就是律师。他们的正式称谓有许多区别: “公证人”(notarii)一般是代人草拟契约和其他商务文件,“律师”则出席法庭代人辩护,此外还曾使用过别的名称,如“执法者”(magister),源出于拉丁文的master(主管人),这是一种官员,而“书吏”(scribus)则是代笔人、书记员,等等。不管他们使用什么称谓,反正有越来越多的这种人突然出现,而且已经开始采用适应各种新经济需要的种种手法,并表现出具有新法律学识的迹象。到 1100 年时,意大利北部地区的各种契约,大多数便都是由受过训练的律师草拟的了。    
  有了法律专家,又日益使用标准程式的语言来准确陈述各类协议,这表明存在着一种法律体制 ——即法律条例以及强制执行它们的法庭——这体制会使某些类型契约所约定的事项,具有可预知的合法效果。有些人愿意毫无异议如实履行契约的各项条件,对于这种人说来,其所以有必要作出书面协议,只不过是以此作为各方所承担义务的一种备忘录而已。但是,若有某人将大笔金钱,交付另一人去装备海船,条件是后者须袭掠穆斯林海岸,返航后共分所获,那末,书面文字就必须使那位商人能够得到他那一份掠夺物,并使船长只须按议定比例付款。    
  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某时期有很多契约使用新法律词语,并且记录了新类型的商务交易,那末,当时的国家权力体制必定已经认可,或者将要认可这类词语和方式。如果法庭审判员对这类事物还无所知,那就连受过最佳教育的法律专家,也不会仅凭个人学识来填写一份契约了。    
  一种新的、专门适应商人需要的法律,在十字军东征时期兴起于热那亚,并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这种法律须有熟练草拟契约的人员,律师于是以专业身份出现。在此以前,各种执照和契约都是由显然未受正式法律训练的人草拟,他们往往是某修道院雇用的人员,或者是政府小吏。在甚至更久远以前, “公证人”这个词语所指,乃是早期法兰克王国国王的雇员,他们从事缮写法令、诏书和特许状,在一位总是由教士担任的掌玺大臣指导下工作。新的公证人却是受过改进了的专门训练,可证明这一点的是他们草拟的契约,用的是比早先更精致、准确而前后一致的拉丁文。(最初使用日常语言草拟的契约,也在这个时期出现——尤其在法国南部是如此——但它们一般表现出对法律类别和观念不甚了然。)    
  这时期出现的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是:有了可以容许两个、三个、四个,并迅速发展到数十个参与者集合资本进行联合经商方式;有了可将存款从一处口岸转移到另一口岸的办法,这类办法后来演变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和信汇单;有了较细致的契约法和更周全的销售与交换办法;有了办理银行业务的方法,可容许成千上万笔小额资本集中于一位投资者即钱商手中。    
  在经济扩展中积聚资本的方法,值得首先研究。热那亚在11世纪和12世纪,发展出了 societas    
  maris(海会)的作法,记录了新类型的近似于其他城市约在此同时以mend或colleganza等其他名称而采取的办法。由一位合伙人拿出三分之二以至全部资本,以供一次由热那亚出发的海上往返航行。此行如果失败,各方承受自己的损失;如获成功则按事先议定的比例分享利润,保证利率可达百分之一百五十。这类契约实际是一种伪装的货款或存款。它带有明显的罗马痕迹,特别是罗马的“委托契约”,但更近似于拜占庭对这类协议的概念。 1163 年有一个名叫斯塔比的商人,在一次“海会”中对加拉桐作如下委托:    
  斯塔比与加拉桐结 “会”,按照两人的声明,斯塔比入资八十八里拉,安萨多入资四十四里拉。安萨多携带这笔资本以谋增值,前往突尼斯或他将要乘搭之船——即格拉索和吉拉多两人的船——必须前去之其他不论何处。回程时他将把所得利润,汇给斯塔比或其他代理人以供分享。扣除资本而外,利润由两人对半均分。 1163 年 9 月 20 日签订于教士会堂。    
  附记:斯塔比授权安萨多,将他的钱交由不论后者所定的何船送至热那亚。    
  在很短时期内,由这种简单两方联合,发展出了两种比较复杂的方式: Loci    
  (入股)联合和商人钱庄。“入股”乃是对一艘海船投入股本。当时已经有了大型海船,需要吸引许多人的闲散积蓄投入商业,因此,将资本分成许多股份,是很合逻辑的发展。大体上说,“入股”乃是由若干股份持有人,委托一艘船的船长去作一次航行。股份本身是可动产,是能够售让、交换、或用作债务担保的。常常会有很多小额款项,凑合起来购买一股。由后台经营者控制委托资本的用途,乃是海运联合契约的特征。    
  伦巴底地区一些内陆城市,逐渐变成了由海上运到威尼斯、比萨和热那亚各种货物的票据交换所,在那里发展出许多更为普遍的汇聚款项方式。大大小小的资本,从每一个阶级的成员汇聚起来 ——来自领主的地产、卖得现钱的许多手艺工匠的小作坊、土地不属任何领主的那些农民的现金窖藏,还有的来自工人或农民卖掉某件传家宝换得的小额款项。这些钱都交托给一位钱庄商人,由他资助海船驶往集市或市场所在地,作购售货物的航行。用这种方式托付款项,十分近似于罗马的“寄托契约”(doposit)。    
  商务契约在此时也开始起变化,一方面反映新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反映出拥有资本及其积累手段的阶级日益增长的势力。售让契约作为权利来源,而不是仅仅是所有物的偶然属性,已变得很重要。在封建社会的不确定情况下,拥有财物是所有制的根本;纸上的权利若无体制保证其迅速而毫无疑义地得到承认,是没有价值的。据守着一块自耕地的小农,养了一群羊的农民,弄到一批羊毛的小工匠,他们都将实际拥有视为自己权利的首要特征。与此相同,1000年以前在地中海沿岸,售让契约实际上只不过等于是收据而已,是由卖方给与买方以表示承让货款已付和如实交割了财物所有权。这类最简短的文件往往根本不提及法律规定,有一些只仅仅写上一句警告称,任何人若干扰财物获得者的所有权,必将 “招致上帝的愤怒而与犹大同受永恒地狱之苦”。还有一些则提到,“公教法和罗马法”要求书面证明售让。这类早期文件,都不过是罗马法传统的“化石遗迹”罢了。    
  然而,到了11世纪末,在意大利西北部以及随后在通往北欧和西欧各条商路沿线,罗马的售让观点又开始在契约中重现。这时期出现的唯一最重要的法律观念认为,契约乃是不同意愿的一种结合,它反映一个、两个、或者更多人的诺言,这些诺言由于存在可对它们予以强制履行的法律体制,因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即可具有约束力。具体说来就是,这种较新的契约不需对售出的物品,按照传统惯例办理交割,或者部分举行那种仪式,来使售让成为有效。一次售让约定要用一份书面文字写明和反映出来。这样的契约便使售让者有了交付约定物品的义务,亦使承购者有了偿付价款的义务。这乃是罗马法售让契约的实质,罗马法售让契约原本就是双边约定和基于诚信的,同时却又将达成这种约定与如实交付约定物品和偿付价款分为两事 ——双方同意如实交物与付款才是它的实质。    
  这一变化十分显著,以致有些初期契约,不满足采用罗马法售让契约的法律语言,而加以补充,例如加上 “仅凭本约之权效”,购物人即可保有售与之物。    
  如果说,一次售让仅仅在钱款和土地或货物交换以后才算完成,那末,定约各方所需要的就是,保护他们对其所得之物的权利。人们自愿地达成一次售让,便由于互相同意而造成交付土地或货物以及付款的义务,其前提乃是:售让者、承购者、或者 ——更可能地——他们的律师,都意识到存在着某种法制,可迫使双方的义务如实履行。    
  这样的售让契约同时也造成商务关系。由于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在签字之时完成,签约双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让未来的货物 ——将要收获的一季水果、尚未抵岸的一船商品等等。这种售让甚至可以涉及远非眼前得见的物品:某人可以同意在某个时期之内,将他全部产品售与另一个人,或者同意购买某一个或一伙商人某种商品的全部存货。从此可以看出逐渐摆脱封建性权力观念的趋势,那原是将权力视为纯个人性和直接行使的,武装领主或其部下常在眼前的一种观念。    
  此外还有一个更富启示的迹象,表明初兴市民阶层的典章制度中,存在着罗马法的先例,那就是律师出现了新意识,设想出在售让、交换和赠与过程中防止欺骗和强迫的种种可能性。我们如果仅只研究法庭案卷,找出一些线索,看出曾用过一些原则来防止取巧,那就会得到与真实契约所显示的并不相同的情况。在这个时期很多契约中,特别是在法国南部和加泰隆尼亚那些与热那亚和比萨有联系的地区,我们见到有些农民、工匠和其贫穷的人将某项财物,通常是土地,出售、转让、交换、或者抵押举债。这类契约有些还说明,立意售让乃是为了筹得现款,以供朝圣之需;这些都是朝圣活动始兴、或者农民要当徒步士兵追随附近有势力的领主的史料。就无数其他售让契约而言,并无明显动机:在这时期向贸易开放的地区里,似乎曾经有过一次穷人对富人、特别是对教会团体的售让浪潮。有些契约反映出伪装借贷,售让物移交给出借人,隐含着日后偿清借贷还要收回原物的协议。许多这类售让所取得的小额款项,看来都带有这样的前提。或者小土地持有者作为最后一批抵制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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