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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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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

    ,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

    ;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

    ①如果发问“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

    这等于询问这事物何以为一事物?

    这只能如此作答:“这个就是它自己,”因为这真是“它自己”。正确的发问,应是“这人何以文明”?

 199

    形而上学。

    791。

    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①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

    (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

    ,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

    ,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凭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

    ①指式因〈本因〉,参看卷,1014b36,原始组成方式比照1014b27。

    B

 200

    。

    891。形而上学

    一个原理。

    ①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①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201

    形而上学。

    91。

    卷(H)八

    章 一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①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

    ②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

    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

    ③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

    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

    ④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

    ⑤我们

    ①参看卷Z,章一。

    ②参看卷Z,章二。

    ③参看卷Z,章三,1028b3—36。

    ④参看卷Z,章四至六,章十二、十五。

    ⑤参看卷Z,章十、十一。

 202

    。

    02。形而上学

    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

    ①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

    ,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③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

    ,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

    ,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

    ;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偏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

    ①参看卷Z,章十三、十四、十六。

    1040b16—1041a5。

    ②参看卷M,N。

    ③参考卷A,章七,章九。

 203

    形而上学。

    102。

    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①

    章 二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

    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

    ②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

    ,例如事物

    ①参看卷A,985b13—19。

    ②参看卷Z,章三,1028b3—36。

 204

    。

    202。形而上学

    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

    ;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

    ;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①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

    ①πρδθ不可解,拟为πρια,解作“建议”

    (依罗斯诠释)。

    H E F G E I H G E F G E I

 205

    形而上学。

    302。

    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

    ;亚尔巨太①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

    “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

    ,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

    ,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 三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

    (实现或形式)

    ;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

    ;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

    (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

    “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

    “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②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

    ①亚尔巨太(Archytas)泰伦顿人,与柏拉图同时,在意大利学派中以擅天文著称,为柏拉图数理导师。

    ②亚里士多德又重回到第二章的论题。

 206

    。

    402。形而上学

    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譬如门槛凭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①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

    这已在别处②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个体”

    ,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④〈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③)

    ,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

    ①参看卷,1017b14—15灵魂为人的本体。

    B②④均见卷Z,第八章。

    ③μαρ或译“长句”

    ,意谓絮絮不休而不中肯的闲话。另见卷N,M H F J H F1091a7。

 207

    形而上学。

    502。

    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

    ,所能答复的只是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

    ,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

    (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

    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

    (三)

    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

    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

    (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 四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

 208

    。

    602。形而上学

    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

    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

    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

    他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这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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