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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法,务在宽平,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之於令)。建
安中,复为大理(锺繇以大理为相国)。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锺毓字稚叔,
为廷尉。听君父亡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改嫁,毓所制也)。
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後视秘
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监
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天监元年,诏建
康狱依廷尉三官,置正、监、平,革选士流,视给事中,以尚书郎出为之;官服,
廷尉三官同)。陈因之。後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後
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今刑部侍郎
之任)。隋初与北齐同(文帝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卢思道奏曰:“省有驾部,
寺留以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也。”),至炀帝加置少
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
年复旧。卿一人,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永徽六年,初置少卿
一人,神龙元年又加一员),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
人。
正。秦置廷尉正,汉因之。後汉一人。魏晋谓正、监、平为廷尉三官(晋廷
尉三官通视南台持书,旧尚书郎下迁。梁制,服獬豸冠,介帻,皂衣,铜印墨绶)。
其後皆有。隋开皇三年增为四员,炀帝增为六员。唐二人,通判寺事。龙朔二年,
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初复旧。
丞。自晋武咸宁中,曹志上表,请廷尉置丞。宋、齐、梁并因之,後魏亦然。
北齐曰大理丞,一人。隋初二人,至炀帝改为句检官,增为十六人,分判狱事。
唐又曰丞,置六人(柱景、徐有功并为司刑丞,与来俊臣、侯思正同制狱,人
称之曰:“遇徐、杜必生,遇来、侯必死。”)。
主簿,自魏、晋、宋、齐、梁、陈皆有。唐置二人。
狱丞。晋有左、右丞各一人,宋、齐因之。梁、陈置二人,後魏、北齐亦然。
隋有狱掾八人。唐曰丞,有四人。
司直,後魏永安二年置司直十人(御史中尉高穆所奏置),视五品,隶廷尉。
位在正、监上,不署曹事,唯覆理御史检劾事(汉武己置司直,属丞相府,非此
司直)。北齐、隋因之。隋初置十人,炀帝置十六人。唐置六人。掌承制出使推
覆,若寺有疑狱则参议之。
评事。汉宣帝地节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宣帝诏曰:“今遣
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簿,其为置正、平,员四人,其务平之。”涿郡太守郑昌
上言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理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不置廷
平,狱将自正。若开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无所弄
法。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衰听惑,则廷平将摇权而为乱首也”。
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辅决录》注云“何比干,汉武帝为廷尉右平”,谬矣)。
後汉光武省右平,唯有左平一人,掌平决诏狱,冠法冠。魏、晋以来无左、右,
而直谓之廷尉平。後魏、北齐及隋,廷尉平各一人。开皇三年罢。至炀帝乃置评
事四十八人,掌与司直同,其後官废。唐贞观二十二年,褚遂良议重法官,复奏
置评事十员,掌出使推覆。後加二人,为十二员。
监。秦置廷尉监,汉有左、右监(邴吉字少卿,为廷尉监),光武省右监,
唯有左监一人。魏、晋以来无左、右,而直云廷尉监。隋开皇三年,罢大理监。
宋大理寺,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兼少卿事。建隆二年,以工部尚
书窦仪判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崔祝
兼判太常卿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窦仪兼判太常寺,又
兼判大理寺事,皆新例也)。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不复听信,但掌断天下
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於朝。熙宁九年,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
问孙洙,洙对合旨。於是下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
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留滞,动涉岁时。稽参故
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天下奏案,刑部、审刑院详断。置卿一,少卿二,
丞四。”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凡官属依
御史台例,谒有禁。官制行,左断刑,右治狱,各五案(左厅断刑,曰详刑、详
谳、宣黄、分簿、奏表。右厅治狱,曰左推、右推、寺案、知杂、检治)。元
,因鲜于亻先所请,废大理狱,後复。卿掌折狱、详刑、鞫狱之事。凡职务分
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
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
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建炎三年并省寺监,
而大理如故,省卿而断刑、治狱少卿各一员。寺正,神宗复置大理狱後置寺正。
元丰五年,刑部乞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案,先上正
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然後过议司覆议。建炎并省,断治狱寺正各一员。寺丞,
国初为寄禄官,视後来宣教郎。神宗正官名,置狱丞四员,命卿、少举官。元丰
五年,命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始自朝廷差官也。旧制,断刑寺丞六员,建
炎三年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司直,元丰时命程嗣先等四人为之。建炎元年,
诏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治狱司直罢。评事,国初为京官寄禄,视後来承事郎。
元丰正官名,命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隆兴二年,诏评事以八员为额,以雷、
霆、号令、星、斗、文、章为号。
○鸿胪卿(少卿 丞 主簿 典客署 司仪署)
《周官》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周礼》又有象胥,千宝注云,若晋鸿胪也)。
秦官有典客,掌诸侯及归义蛮夷(《史记》曰:“韩信亡楚归汉,为连敖。”徐
广注云:“连敖,典客。”)。汉改为鸿胪(应劭曰:“郊庙行礼,赞导九宾。
鸿,声也;胪,传也。所以传声赞导,故曰鸿胪。”),景帝二年令:诸侯王薨,
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应劭曰:“皇帝建诸侯,王宾诸侯,王
皆属大鸿胪。故其薨,奏其行迹,赐与谥及哀策诔之。”);列侯薨及诸侯、太
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周礼》有大行人、小行人,主谥官,故以名
之。臣瓒曰:“大行是官名,掌九仪之制,以宾诸侯者。”颜师古曰:“事之尊
重者遣大鸿胪,而轻贱者遣大行人。”)。中六年,改大鸿胪为大行令。武帝太
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又更名其属官行人为大行令(其属官又有郡邸长、丞,主
诸郡之邸在京师者。至後汉省,但令郎理郡邸)。秦时又有典属国官,掌蛮夷降
者。汉因之,成帝河平元年省之,并大鸿胪(王莽改曰典乐)。後汉大鸿胪卿一
人。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馀职与汉同。凡皇子拜王,赞授
印绶;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王薨,则使使吊
之及拜王嗣。魏及晋初皆有之。自东晋至於宋、齐,有事则权置兼官,毕则省。
梁除“大”字,但曰鸿胪卿,位视尚书左丞,常导护赞拜(《职官录》曰:“旧
视散骑常侍,天监中视中丞、吏部。”)。後魏曰大鸿胪。北齐曰鸿胪寺,有卿、
少卿各一人,亦掌蕃客朝及吉凶吊祭。後周司寇有蕃部中大夫,掌诸侯朝觐之叙;
有宾部中大夫,掌大宾客之仪。隋文帝开皇三年,废鸿胪寺入太常,十二年复置。
领典客、司仪、崇元三署。至炀帝置少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鸿胪为司文,咸亨
初复旧。光宅初改为司宾,神龙初复旧。卿一人,掌宾客、凶仪之事,及册诸蕃。
少卿本一员,景€二年加一员。领典客、司仪二署。著各有令。
丞。秦曰典客丞,汉为鸿胪丞(萧望之为之),魏、晋亦然。梁、陈、後魏、
北齐皆有之。後周曰宾部上士。隋如北齐。唐因之,有二人。
主簿一人。
典客署。《周官》有掌客上士、中士,秦官有典客,汉改为鸿胪。鸿胪属官
有大行令、丞(本名行人,武帝改为大行令、丞)。魏改大行令为客馆令。晋改
为典客。宋分置南、北客馆令。齐、梁、陈皆有客馆令、丞。後魏初曰典客监,
太和中置主客令。北齐有典客署。後周置东南西北四掌客上士、下士。隋初又曰
典客署,置令、丞。炀帝改为典藩署。唐为典客署,置令、丞各一人,掌二王後、
蕃客辞见宴接送迎及在国夷狄。
司仪署。《周官》有司仪上士、中士。汉大鸿胪有理礼郎,自後无闻。後魏
置司仪官。北齐置署令、丞。後周置上士等员。隋如北齐。唐因之,置令、丞各
一人掌凶事仪式及丧葬之事。
宋鸿胪寺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四夷朝贡、宴享、送迎之事,分隶
往来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本寺但掌祭祀、朝会、前资致仕、蕃客进奉
位,享拜周六庙三陵;公王、妃主以下丧葬,羌官监护,给其所用卤簿;文武官
薨卒之事。往来国信所管句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驿监官一人。 西驿管句官二人,以诸司使、副以下至三班使臣充(掌河西
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监官二人,以ト门祗候以上及三班使臣充(掌蕃夷贡朝、
互市之事)。怀远驿监官二人,以监外物料库官兼(掌西南蕃、交州、龟兹、占
城、注辇、大石、于阗、甘、沙、宗哥等贡奉之事)。元丰官制行,置卿、少卿、
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
庙、道释帐籍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卿参领之。所隶官属十有二:中泰一宫、
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
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寺帐籍
及僧官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句所,掌高丽使命。都亭西驿、怀远驿、礼宾院所
掌见前。中兴後废鸿胪,并入礼部。
○司农卿(少卿 丞 主簿 上林署 太仓署 钩盾署 导官署 苑总监
诸仓监 司竹监 温泉汤监 诸屯监 叟粟都尉等官 典农中郎将等官 籍田
令)
少氏以九为九农正(,鸟也。有九种,以为农号,各随其宜,以
教人事),舜摄帝位,命弃为后稷,周则为太府下大夫。秦为理粟内史,掌
货。汉景帝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掌九、六畜之供膳羞者
(见《宋志》。《汉书》曰主货),凡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皆属焉
(毋将崇字君房,为执金吾。上发武库兵送董贤及乳母,崇以为:“武库兵器,
天下公用,缮修造作,皆度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供养,劳赐一出少府,盖不
以本藏给末用,不以人力供私费也。”王莽改曰羲和,後改为纳言)。後汉大司
农掌诸钱金帛,(刘据为大司农,以职事被谴,灵帝召诸尚书,传呼促步,将
加捶挞。尚书令左雄奏曰:“九卿位亚三公,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孝
明永平始加挞罚,非古典也。”帝从之。九卿於此始免捶扑),郡国四时上月旦
见钱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给报,损多益寡,取
相给足。初,郡国盐官、铁官并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建安中为大农。魏黄初
元年又改为司农,晋初因之。渡江,哀帝末,省司农并都水,孝武复置。宋、齐
皆有之。梁司农卿位视散骑常侍,主农功仓廪。陈因之。後魏曰大司农。北齐曰
司农寺,有卿、少卿各一人,掌仓市薪米,园池果实。後周有司农上士一人,掌
三农、九、稼穑之政令,属大司徒。隋初与北齐同,炀帝置少卿二人。唐龙朔
二年改司农为司稼,咸亨初复旧。卿一人,少卿二人,掌东耕供进耒耜及邦国仓
储之事,领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署各有令、丞)。
丞。秦曰理粟内史丞,有二人。汉为大司农丞,亦二人,或谓之中丞(耿寿
昌为大司农中丞,奏设常平仓给北边,省转漕。又桑弘羊为大司农中丞,管诸计
会事)。平帝又置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农桑。後汉司农丞一人、部
丞一人(部丞主帑藏),魏、晋因之。铜印黄绶(宋、齐以来墨绶),进贤一梁
冠,介帻皂衣。後魏、北齐皆有司农丞。隋置五人。唐六人。
主簿,晋太康中置,自後无闻。梁、陈又有。北齐亦然。唐因之。
宋司农寺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或朝官以上充。熙宁二年,立常平敛散法。三
年,诏以新法付司农寺;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以吕惠卿、
邓绾判寺,胡宗愈、曾布同判。元丰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遂循唐典,正其
职秩,司农旧职悉归户部右曹。司农掌仓储委积之政令,总苑囿库务之事而谨其
出纳。京都官吏禄廪,诸路岁运至京师,悉掌焉。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荐享进御、
颁赐植藏之物与造麴蘖、给薪炭,皆戒有司以时办具。天子亲耕籍田,则奉耒耜。
所隶官属凡五十,仓二十有五(《续会要》总仓作二十四),草场十有二(《续
会要》作十),排岸司四,园苑四。建炎三年,诏罢司农寺。绍兴四年,复置司
农寺,卿、少各特置一员。丞,熙宁新法行,吕惠卿请始置司农寺丞一员。五年,
增置丞四员,仍与簿轮出,按察逐年保甲。又置句当公事官,以叶康直等四人为
之。九年,以句当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罢之。元丰四年,止留丞一员,馀并罢。
中兴後,置丞二员。主簿,治平中已置。熙宁新法行,诏增一员,後置六员。元
丰四年,罢三员。建炎罢,绍兴复置。
上林署,汉水衡都尉之职(说在《都水篇》)。後汉曰上林苑令、丞,主苑
中禽兽;颇有人居,皆主之。魏、晋因之。江左无闻。宋初复置,隶尚书殿中曹。
齐因之。梁、陈属司农。北齐及隋亦然。唐因之,有令二人、丞四人,掌诸苑囿、
池沼、种植、蔬果、藏冰之事。
宋四园苑提举官,无常员,以三司判官、内侍都知、诸司使以上充。东曰宜
春,南曰玉津,西曰琼林,北曰瑞圣。监官各二人,以诸司使、副或内侍、三班
使臣充。又有西京宫苑司句当官一人。元丰後,四园苑属司农。
太仓署。《周官》有廪人下大夫、上士,秦官有太仓令、丞。汉因之,属大
司农。後汉令主受郡国传漕。其荥阳敖仓官,中兴後属河南尹。历代并有之
(晋江左以来,又有东仓、石头仓,丞各一人)。北齐亦然。後周曰司仓下大夫。
隋有令二人、丞六人。唐有令三人、丞二人,掌仓廪出纳。
宋诸仓,京城有船般仓、税仓、中仓。总二十五名监官,每界二人,以京朝
官及三班使臣充。元丰後,二十五仓属司农。官吏军兵禄食,凡纲运受纳及封桩
支用,月具报数,以报司农。中兴後,又有丰储仓。初,绍兴以上供米馀数桩管
别廪,以为水旱之助,後益增广收籴,置监官二员,监门官一员。淳熙,命右
司为之提领,後以属检正。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凡外州军起到桩管未,从
司农寺差官盘量,据纳到数报本所桩管。
钩屯署。汉钩盾令,宦者,典诸近园苑游观之事,属少府。後汉亦有之。晋
大鸿胪属官有钩盾令,自後无闻。北齐如晋制。隋如北齐,令三人,丞十二人。
唐因之,令二人,丞四人,掌薪炭、鹅鸭、薮泽之物(天宝五载九月,侍御史杨
钊充木炭使,自後相循,或以京尹,或以户部侍郎充)。
导官署(导,择)。周有舂人,秦、汉有令、丞,属少府。汉东京令、丞主
舂御米,及作乾Я(音备),属大司农。历代皆有。唐置令二人,丞四人,掌舂
碾米面油烛之事。
苑总监,自隋而置,东、西、南、北各有监及副监。唐因之,兼有丞、主簿
等官,以掌苑内宫馆、园池之事。
诸仓监。後汉河南尹属官有荥阳仓长、丞。梁司农有左、中、右三部仓丞,
陈因之。隋诸仓各有监官,唐因之。掌仓廪出纳。
司竹监。汉有司竹长、丞。魏、晋河南淇园竹,各置宫守之。後魏有司竹都
尉。隋曰司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