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年四月,
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礻覃,是月
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礻覃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
忘也。推此,谓礻覃不得祭也,《春秋》闵公二年‘吉於庄公’。郑注云:
‘闵公心惧於难,务自尊大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礻覃。’明礻覃
内不得也。按旧说,三年丧毕,遇则,遇则。郑元云:‘以孟夏,
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鲁闵因纪制耳,何必
全许素冠。行吉。‘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议曰‘权制
即吉,圣代宜耳。宗庙大礼,宜依旧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徐宏、朱膺
之议用来二年十月殷祀为允。”诏可)。”太明七年二月,有司奏:“四月应殷
祠,若事中未得,用孟秋(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按《礼记》云:‘天子
尝。’则夏秋冬皆殷。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议‘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
皆用冬夏。’又云‘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年,用三十月辄殷祀。’博士徐乾扰
《礼》难安国,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时虽不从乾议,而安
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年四月未得殷祀,迁用孟秋,於礼无违矣。”诏可)。”
梁制,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以夏,以冬,皆以功臣配。其
仪颇同南郊。
尚书左丞何佟之议曰:“於首夏,物皆未成故为小,於秋冬,万物皆成
其礼尤。大司勋列功臣有六,皆祭於大,知尤大,乃及之也。近代,并
不及功臣,有乖典制,宜改。”诏从之。
陈制,五年再殷。殷,大而合祭也。
魏文帝太和十三年,诏公卿议王、郑言之是非。尚书游明根言曰:“郑
氏之义,者大祭之名。大祭圜丘谓之者,审谛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庙谓之
者,审谛其昭穆,百官也。圜丘常合不言,宗庙时故言。斯则宗庙并
行,圜丘一而已。宜於宗庙俱行之礼。二礼异,故名殊。依《礼》,春废
,特礻勺,於谛则,于尝、于则尝,不废三时,三时皆行之礼。”
中书监高闾又言:“祭圜丘与郑义同者,以为有虞黄帝,黄帝非虞在庙之帝,
不在庙,非圜丘而何?又《大传》云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论语》
称‘自既灌以往。’《尔雅》称‘,大祭也’。诸侯无礼,唯夏祭称,
又非宗庙之。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圜丘之,改殷之,取其名於宗庙,
因先有,遂生两名。其宗庙之祭,据王氏之义,而,止於一时,一
时者,祭不欲数。一岁三,愚以为过数。”
诏曰:“明根、闾等,据二家之义,论详矣。至於事取折衷,犹有未允。
闾以为名,义同王氏,祭圜丘,事与郑同。无非间然。明根以郑氏同,两
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俱。据二义,一时、,而阙二时之礼,事有难从。
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庙,数尽则毁,藏主於太祖
之庙,三年而祭之。代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以申追远之情。
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毁庙三年一,又有不尽四时,於礼为阙。
七庙四时常祭,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於情为简。王以为一祭,王义
为长。郑以圜丘为,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今互取郑、王二义。、
并为一名,从王;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若以数则黩,五年一
,改从。五年一,则四时尽,以称今情。则依《礼》文,先而後
时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秘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
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有司以为礻覃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
王肃以为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祭。虽各异议,至於丧毕之,明年之,
其义一焉。请取郑舍王,礻覃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六室宗┙,升食太
祖。明年春享,咸群庙。自兹以後,五年为常。又古之祭法,时并行,天子
先後时,诸侯先时後。此施古为当,在今则否。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
时之制,圣人弗违。当之月,宜减时祭。”从之。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
孝明即位。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祭於太祖。太常卿崔亮上言:“今宣武皇帝
主虽入庙,然尝时祭,犹别寝室,至於殷,宜存古典。按《礼》,三年丧毕,
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魏
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月行事,而犹未。王肃以
为既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宜存古礼。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殷祭。又
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元年七月於太祖,三
年春於群庙。亦三年乃。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
祭应停,宜待三年终乃後。”从之。
致堂胡氏曰:“宗庙之祭,莫重於。而自汉以来,诸儒之论纷纭交错,
诚如聚讼,莫得其要,则混然行之,不有达理真儒,择乎经训而折其衷,何以破
古昔之昏昏,示後来之昭昭邪!真儒之言曰,天子,诸侯,大夫享,庶人荐,
此尊卑之等也。所以知天子者,以《礼》云‘礼,不王不’知之也。所以知
诸侯者,鲁侯国当用,而以赐天子礼乐,故《春秋》中有无,而孔子曰
‘鲁之郊非礼也’,言诸侯不当用也。者,合祭之名耳。天子有所自出
之帝,为东向之尊,馀庙以昭穆合食於前,是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合
群庙之主而食於太庙,是之谓。若其时其物,则视其所得用而隆杀之矣。以此
断,岂不明哉。”
按:以为共一祭而异名,以为合祭祖宗,审谛昭穆之义,汉儒之说也。
近代诸儒多不以为然,独致堂从之。然《大传》“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
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即继之曰:“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
君,干及其高。”其文意亦似共,只说一祭。天子则谓之。所谓“不王不”,
而祭则及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则不可以言,而所祭止太祖。大夫、士又不可以
言,必有功劳见知於君,许之,则千可及高祖。盖共是合祭祖宗,而以君
臣之故,所及有远近,故异其名。所以鲁之祭者,即也。若《大传》文“诸
侯”之下更有一“”字,则其义尤明。
後齐、如梁之制,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后预祭。
後周、则於太祖庙,亦以皇后预祭,其仪与後齐同。
隋二年一,以孟冬,迁主、未迁主合食於太祖之庙。五年一,以孟夏,
其迁主各食其所迁之庙,未迁之主各於其庙。之日,则停时享,而陈诸瑞物
及伐国所获珍奇於庙庭,及以功臣配享。
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而有司疑其年数。太学博士史元璨等议,以为
“新君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五年而再祭,盖从去前五年,而常
在後三年,常在後二年。鲁宣公八年僖公,盖二年丧毕而,明年而,
至八年而再。昭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又,此可知也。”议者以元璨言有
经据。遂从之。
元宗开元六年,睿宗崩,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各自计年,
不相通数,凡七五。至二十七年,、并在一岁,有司觉其非,乃议:以
为一一,五年再殷,宜通数。而後置,岁数远近,二说不同,郑元用高
堂隆先三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谓为二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
一焉。此最为得,遂用其说。由是一一,在五年之间,合於再殷之义,而
置先後不同焉。
致堂胡氏曰:《礼记·大传》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
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是天子,
诸侯、大夫、士之正文也。终《大传》一篇,无舛驳於圣王之教者,此孔氏所
传也。《王制》乃汉儒刺经为之,出於孝文之世,其言舛驳於圣王之教者多矣,
固非孔氏所传也。以义类考之,、皆合食也。故君子曰其所自出之帝为东
向之尊,其馀合食於前,此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於太祖庙合群庙之主
而食,此之谓。天子,诸侯,上下之杀也。鲁诸侯何以得?成王追念周
公有大勋劳於天下,赐鲁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上祀周公,於是乎有。所
以《春秋》言不言也,此稽《大传》而折衷者也。《王制》之文曰“春礻勺,
夏。”又曰,天子“,尝,。”又曰诸侯“一,直一”。又
曰“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其言纷错淆乱,莫可按据。郑氏不能辩正,
又曲为之说,“春礻勺夏,乃夏殷祭名,周则改之,以为殷祭。”且《王制》
所载六官之事,皆周制也。此惑於汉儒而不通义之一也。又曰,天子诸侯之丧
毕,合先君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二也。又曰,天子
先而後时祭,此惑於汉儒不通祭之三也。又曰,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
明年春於群庙,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四也。又曰,,殷祭也。五年而再殷
祭,一,一,此又自叛其说,不晓义之五也。又曰,诸侯岁不,下天
子也,此又不晓义之六也。其释《大传》曰,其所自出,谓郊天也,此
又断以己意不晓义之七也。其失有七,而未尝折衷於孔子。孔子曰“鲁之郊
非礼也”。则知诸侯无而当,天子无而有,岂不明白而易知乎。後世惟
《王制》之信,凭郑氏所释,而不考《祭法》、《大传》及孔子之言。唐遂至夏
、冬,始知其数而渎也,不亦失之远乎?天子诸侯之礼,若一与二之辨,岂
可僭哉。鲁受成王之赐,以臣僭君,孔子己深非之,况後世遵汉儒之谬,以君用
臣,反不能知其失乎。圣君监此,则一言而决矣。
天宝八载制: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自今以後,每并於太清宫圣祖
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元宗,下以尽虔恭之诚,无违至道。比来每
缘,其常享则停,事虽於从宜,礼或亏於必备。己後每缘,其常享无
废,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致堂胡氏曰,唐非李聃之裔,而以聃为祖,孝子慈孙岂忍为也!使聃而果祖
也,犹非所自出之帝,不得与合食之享。况非其祖而加之祖考之上,是有两姓之
庙也。此唐世典礼之大失,而当时无一人言者。君好谀而臣献谄,故虽以他人为
祖,而终不得知,又况其馀乎!
德宗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
唐公,实为太祖。中间世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内,故皇家太庙,惟有六室。其
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著在礼志,可举而
行。开元中,加置九庙,懿、献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
尊。今二祖己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
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徵诸故实,有所未安。请下
百僚佥议。”敕旨依。
礼,,太祖位於西而东向,其子孙列为昭穆,昭南向,而穆北向。虽己
毁庙之主,皆出而序於昭穆。殷、周之兴,太祖世远,而群庙之主皆出其後,故
其礼易明。汉、魏以来,其兴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创国之君为太祖,而世近毁
庙之主,皆在太祖之上,於是不得如古,而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
皆不合食。唐兴,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内,至,乃虚东向
之位,而太祖与群庙列於昭穆。代宗即位,元宗、肃宗而迁献祖、懿祖於夹室,
於是太祖居第一室,得正其位而东向,而献、懿不合食。建中二年,太学博
士陈京请为献祖、懿祖立别庙,至则享。礼仪使颜真卿议曰:“太祖景皇帝
居百代不迁之尊,而之时,暂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乃引晋蔡谟议,
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为昭穆。由是议者纷然。贞元七年,太常
卿裴郁议,以“太祖百代不迁,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非是。请下百僚
议。”工部郎中张荐等议与真卿同。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晋
蔡谟之议也。谟为‘禹不先鲧’之说,虽有其言,当时不用。献、懿二祖,宜藏
夹室,以合《祭法》‘远庙为祧’,而‘坛、单有祷则祭。无祷则止’之义。”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礼》有先公之祧,迁祖藏於后稷之庙,其周未
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迁主藏於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献
祖懿、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司勋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於寝园,
以藏神主,至之岁则祭之。”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
神主於德明、兴圣庙。”京兆少尹韦武曰:“则献祖东向,则太祖东向。”
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曰:“议者多矣,不过三而已。一曰复太祖之正位,二曰
并列昭穆而虚东向,三曰则献祖、则太祖,迭居东向而复正太庙之位为是。
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
於园寝,四曰於兴圣。然而藏诸夹室则无享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
文,迁於寝园则乱宗庙之仪,唯於兴圣为是。”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
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兴圣庙。议遂
定。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议曰:“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而申明其说。一曰献、懿庙
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於太祖,献、
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於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於太庙乎?名曰合祭,
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
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於祧庙,虽百代不毁,
,则陈於太庙而享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
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於毁
瘗而不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於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
师,列於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
违不即享於下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於兴圣庙而不,又以为不可。《传》
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於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
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於京师,臣又以为不可。
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
渐而愈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己毁之庙,
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
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
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
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
传於後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
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
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
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
迁。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四时之享,
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为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