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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立志书籍-第2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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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最重
要的是:在卖出之前就彻底地加强商品的质量管理,制止浑水摸鱼的行为。
在纽约的时候,我所在大学的门口有一个旧书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
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
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犹
太人的顾客才会越来越多。
与之相反,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就是说,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
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
生意之道。
在曼哈顿的东南部有一地区俗称东区,和唐人街相邻。那里服装店一直卖一流品牌和最
新潮的西服,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有市价的一半。仔细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标的半成品。
走进犹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个折扣区,即使是最新的唱片价格也标得非常低。
再仔细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个直径五毫米的圆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还有一个同样的
圆孔。原来是他们特意打上这些圆孔,把唱片当作次品来卖。
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书市以半价出售教科书。虽然还是新书,但书上会盖上一个“USED”
的印章。当初我还以为这是管理书市的犹太人想出来的呢。不过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就是当
这种带有印章的书被用完放到旧书书店卖的时候,很难卖一个高价。
犹太人中古时代的商法在当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来是微乎其微。为什么呢?日本人
与其说崇尚功能本位主义,不如说是崇尚外观本位主义(即形式本位主义)。日本人注重品牌
而且只认名牌。他们以拥有名牌商品自夸,连自己购物的小卖部也会被冠以“一流小卖部”
的名字。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
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
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
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
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
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
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
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
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保护弱者的契约精神

可以说,犹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契约思想。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
有契约。即使在结婚的情况下,新郎也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
日本人之间没有契约思想。即使有契约,那也是为了消除当事双方的不信任,通过明文
约定,使双方的责任最小化。这是对日本人契约最通俗的解释。但是,也不能说日本人完全
没有契约精神。廉仓?室町时代的武将里面,就有明确的主人和仆从的契约关系。主人保证仆
从领地的安全,而主人处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仆从为了报恩就会不惜身家性命为其作战。遗
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约思想。
“保护弱者”主要体现在《塔木德经》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
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得到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
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这一点上,赫斯麦拉比提
出了这样的异议:采摘的水果的价值不能比工钱多。但是拉比们都不同意他的意见,说:“可
以吃,但决不能被贪欲所俘虏”,并以此来劝告雇工们自律。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
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可以
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
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这不仅仅是对人,对家畜和农具的
借还同样适用。如果收到支付报酬的请求,必须立即执行。只是,在没有付款请求的情况下,
延期支付是被允许的。
犹太人俭约有道,无论是商业还是实业,绝对不做无用的支出。我有这样一个犹太朋友,
他在日本的赤坂做钻石。我们一听到钻石商,可能会立刻联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银﹑出手大
方的实业家。实际上,他节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把饭费控制在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他和朋友两人开的小店)
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顶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个人也会去赤坂的琥珀夜总会,但从不呆
在消费昂贵的区域。他一般是在二楼前台旁的椅子上坐着,安静地观看这楼下的节目。他从
不把自己的生活费和公司的经费混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生活费从不用公司的经费结算。
当然,他也从不拖欠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员和秘书的薪水。
他决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机活动,他只会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断地扩大着自
己的生意。这就是他的行为方式。
都说犹太人小气,那他们的“小气”反过来说就是安全的经营之道。如果在犹太人的企
业里就职,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别丰厚的待遇。不过,首先你会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
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赚钱,那你只有拥有自己的事业,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
回报,这是犹太人三千年以来的信念:“民以食为天,我们能用全部的辛劳换来幸福,这也是
上帝的恩赐。”

犹太人区分商业责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
的责任规定。
作为日本的律法,圣德太子的宪法的第十七条可能是最古老的,不过它的内容到现在已
经杂乱无章了。日本人中间形成了充分的经济思想和商业习惯是在室町时代以后,而将这些
商业习惯明文化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我们说日本人疏于法律,看来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
的法律思想和契约观念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没有把问题提出来的习惯。日本人传统
的交流方式是使双方“心知肚明”。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
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经》
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各种各样的问
题。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这种
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
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
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做多少赔偿呢?《塔木德经》举了三个例子来给出基本的
判断标准。
1﹑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
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或
是其它无意行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灾(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狮子吃掉)造成损失,不能
被追究责任。
这里值得思考的是什么是天灾什么是人祸。关于这个区别也有详细的论述,也就是我们
要说的第三个
例子。
3﹑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时候遭到野兽的侵袭,无论是狮子﹑熊﹑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现一
头,就被认为是不可抗拒的天灾。狼群(狼的数量在两匹以上)侵袭家畜的时候,如果不能
击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有可能击退两匹土狼,但如果它们是从前后两个方向夹击,
也可以断定家畜的损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于在安全的区域放牧时出现的
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险的区域,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牧羊人承担。
总而言之,由于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犹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
十分周密细致的
准备,在做事的过程中对每个细节都予以充分的考虑。万一需要冒险的时候,他们也不
做有勇无谋的赌博。
三年前震惊世界的“乌干达救援”事件(将巴勒斯坦游击队劫持的飞机乘客从乌干达机
场突击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运,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计划基础上模仿真实
情况进行的救援演习。犹太人成功的秘诀就是为冒险做全力的准备吧。

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契约

现在我来介绍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
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经》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
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
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
种契约关系。对第二个例子,我们日本人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第一个例子,恐怕是没有想
到吧。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
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
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
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
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
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品,并
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
﹑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赖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
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
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我经常听到日本公司的职员这么抱怨:“和犹太人做生意,定单要列得非常细。”我想这
就是和粗枝大叶式的日本商法的区别吧。而在另一方面,日本的职能机关却要求生产厂家细
化定单,让其用低得不能再低的价格购货。从日本人自身讲,他们是具备理解犹太人的能力
的。公司的职员如果不再发牢骚,而是以更加细致的态度和犹太人的生意伙伴进行买卖和谈
判就好了。
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经》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
(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
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
我们一般认为所有权是通过货款的支付来实现的,但是,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
是商品的让渡,
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这也是《塔木德经》的着眼
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
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
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
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读
者朋友们是怎么考虑的呢?
对此,《塔木德经》的解答十分简明:在买卖契约签订之后,买主权当借卖主的地方存放
契约下的商品。这样,根据对场所的占有,事实上就把商品转到了买主的手中。如果是农作
物,买主只要象征性地收割一点,就将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变成了既定的事实。

博弈法则

商品的价格经常剧烈变化,昨天还很便宜,今天就很高了。根据《塔木德经》,卖主在向
买主交付商品以前,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在交付以前,卖主仍有处置商品
的权利。如果在交付以前,市价剧烈地变动,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A和B约定,A卖给B橄榄油的价格是一桶一万日元。但是,在交给B之前,橄榄
油的市价突然涨到了一万两千日元。如果,A交付给B的油还没有用斗计量,他就可以以一
万两千日元的新价格出售。这是因为B还没有拥有油的所有权,而且,如果B取消向A的购
买,无论在哪里,他都需要花费一万二千日元的价格。A当然没有必要去贱卖自己的油。
但是,如果A将要卖给B的油进行了计量,计量的部分价格就固定了。即使以后知道了
新的市价,A只能按照最初的协议,以一万日元的价格卖给B。为什么呢?因为在计量的时间
点上,被计量的部分是以一万日元的价格计量的。
买主应该在商品价格便宜的时候和卖主订立买卖契约,尽早地确立对商品的所有权。卖
方要寻找机会,使自己的东西在较高一点的价格上卖出,这样他就要审时度势地将商品先留
在自己手中。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都应该保持慎重,经常到市场上看看,猜测一下对方在
价格上的底限。这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应该称作投机的行为,因为犹太人是在遵从规则的
基础上进行这些博弈行为的。它的目的就是不以额外的代价达成交易。这就好像下象棋一样,
在生意的每一个阶段,充分了解这个阶段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然后再决定走哪步棋。这种
进退的权衡不是根据非理性的直觉(投机),而是根据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考察)得来
的。在英语上,投机和考察都用speculation这一个词来表示,实际上犹太人的投机是和缜
密的考察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这种考察不限于商品的流通领域。买卖是商品的让渡,而它的根本就是当事者通
过商品的交易,实现最终的满足。这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所以,买卖双方有必要承认对
方的人格,在商品交换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体现对方所能理解的合理性,然后进行交涉。
这和日本人的“让客户满足是我们的第一要义”的风格不同。也就是说,犹太人经常是
一边考虑着自己能否接受某一合理性,一边进行着谈判。日本人考虑的是:“这次吃点亏,让
客人多得些好处,下次我能赚回来就行了。”完全不同的是,犹太人是在明确了损益分歧以后
才进行交易的。
要赢得良好的信誉,必需通过长期的生意往来才能实现;而不是靠一次性的施惠。对于《圣
经》所说的“爱你的邻居像爱自己一样”,犹太人是“如果不能真正地爱自己,怎么能够爱他
人呢?”。缺少自爱行为的利他行为是一种伪善。一次性的施惠也不是一种利他的行为。

坐享其成是一种罪恶

A和B约定以一石一万日元的价格向B购买小麦。虽然小麦已经计量完毕,A却没有要进
行交易的样子。这个过程里,市价涨到一万二,很快又要到两万了。在这个时间点上,B向A
说“把小麦拿走吧,我卖了钱(以二万日元的价格)好买葡萄酒”。
B已经感到了A要等到价格回落再进行交易,而自己还没钱买葡萄酒呢,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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