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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仅秦律中规定的死刑就有:弃市、斩、枭首、磔、戮、具五刑、戮尸、
车裂、阬、定杀、绞和族等12 种。其中“斩”和“枭首”,都属于“斩首”
类。一说“枭首”是处死后悬头示众,不包括斩首。
那时军队中法律比较完备,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载,对
违反军令的人要按法严惩,对作战中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军
中规定的死刑还有:“降敌”罪,“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杀本人,全
家还要没为官奴;“不得”罪,下级军官带兵作战,得不到敌人首级的,要
处死;“誉敌”罪,赞扬敌军,瓦解士气者,要处“戮”刑。那时军队由于
条件限制,执行死刑时,往往是斩首。
说军队斩首始于秦,不仅是其法律中明文规定有“斩”的刑罚,还因为
一是秦建立空前统一的强大的封建帝国后,奉行了先秦法家关于“法”、“术”、
“势”的法治理论,司法机构健全,立法完备严密,用刑严峻苛刻,主张依
靠法律的强制力贯彻统治者的意志,强调重刑厚赏。二是秦时军队中实行了
赏勇罚怯的制度,认为士兵的勇敢在于“制”。军中还实行了征兵制度,从
中下阶层的士民中征集兵员,为了巩固部队,赏罚十分明确,特别强调严惩
和重刑,“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三是
军队中普遍使用了铁制兵器,执行斩首时,较之春秋前使用的黄钺(铜斧)
要便利得多。
但是,也有人认为,秦律中虽有“斩”的刑罚,并无“斩首”之刑。“斩”
既包括斩首,也包括腰斩、斩手足以及处死后砍杀等。那么,军中斩首究竟
始于何时?确实成了千古之谜。
(李之遇)
水军何时开始建立?
提起三国时的赤壁之战,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悉,曹操号称80 万大军,却
败在东吴水军手下。宋金时黄天荡之战,韩世忠、梁红玉率兵大败金兀术。
这些都是靠水战获取的胜利,它说明我国历史上早就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水
军。但水军究竟何时建立?至今仍是个谜。
水军在我国古代称舟帅,是当代海军的前身,军队的一个军种。我国是
水军的诞生地之一。它是随着造船业的发展,武器装备的改进和作战区域的
扩展而产生的。传说在原始公社末期就出现了独木舟和木筏,用于交通运输,
后来用于渔业和通商。《周易·系辞下》就有“刳木为舟,剡木为可楫”的
记载。当时部落之间争战频繁,黄帝与九夷作战,是否渡过淮河、长江,有
没有建立水军,还有待考证。
商代甲骨文中多次出现过“舟”字,西周金文中不仅有“舟”字,而且
开始出现了“船”字。周时舟船的数量显著增加,已有多人撑驾的大船。商
和西周的军事力量,开始由中原地区逐渐向东南扩展,商已有向东南夷的记
载。西周的势力已达到东南沿海和我国南方多水地区。当时军队已具有相当
规模,并有运用舟船输送军队或实施渡河的记载,但尚未发现记载舟师建立
的时间。
春秋时期临江傍水的吴国、越国、楚国和面临东海的齐国等都有水军,
并多次在水面上交战。那时水战中使用的舟船,具有相当的规模。据《神机
制敌太白阴经》载:“水战之具,始于伍员。以舟为车,以辑为马”。这些
代替陆上车马的舟楫,为水军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越绝书》记载,伍子胥
还著有水战法,规定舟船的尺寸、水军的编制和船队的战法。《伍子胥战法》
说,“大翼一艘,广丈六尺,长十二丈,容战士二十六人,擢(手)五十人,
舳舻(手)三人,操长钧、矛、长斧各四,吏、仆、射长各一人,凡九十一
人”。水战使用的武器,有刀矛弩矢和长钩、长斧。鲁国公输般还创制水战
的装具——“钩拒”,这是一种带铁钩的竹篙,对敌船“退则钩之,进则拒
之”。用这些战船和武器实施水战,使水战具有相当的规模。如《中国大百
科全书·军事》战术条记叙“公元前485 年,吴、齐在黄海进行了海战”,
当时吴国的舟师,从长江口出海北上,实行远航奔袭,声势浩大。但齐国舟
师,没等吴军到达,就在水面上实施截击,结果吴军战败。显而易见,双方
进行这样大规模的水战,一定早就要建立一支强大的水军。
公元前549 年,楚国派水军进攻吴国,《左传》叙述:“夏,楚子为舟
师以伐吴”,这次水战比上述吴齐黄海水战早64 年。这说的是进行水战的时
间,建立水军将比水战还要早。那么我国水军究竟何时建立?还有待进一步
探讨考证。
(李之遇)
军法始于何时?
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里,有“刑始于兵”,“师出以律”的记载,“兵
律”、“军律”等军法也有许多专篇。特别是到了唐代出现了一套完整的包
括“律”、“令”、“格”、“式”俱全的军法,如《卫禁律》、《擅兴律》、
《捕亡律》、《官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详细
地规定了军人的职守、赏罚。凡是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
要按“律”、“格”进行惩处。而最早的军法出于何时呢?还是一个谜。
军法是治军的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具有阶级性、强制性。
在中国的原始社会,由于那时处在公有制和军事民主时期,战争的胜败直接
关系到部落的每个成员的生死存亡,作战时常常都是男女老幼志愿参加,不
需要用带有强迫性的军法来进行约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
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战争开始成为争夺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
争,原始社会时期军事民主制下的群众武装,开始蜕变为由奴隶主操纵的、
专为压迫大多数人和掠夺财物的、夺取和维护奴隶主政权的军队。这时,战
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奴隶主贵族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军队的大多数成员—
—平民和奴隶——来说,则关系甚小,他们对待战争的态度没有贵族那样积
极。为了鼓励参战,提高军队的士气,便出现了带有强制性的各种行为规则
和明确的赏罚规定。对立功的军人,按圣旨或军律赏赐钱财、官爵、田地、
奴仆,对违犯纪律和军律的官兵,处以杀戮、鞭打、徒刑等处罚。如《尚书·甘
誓》中记载:夏王启,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今陕西户县
西南)时,在战前,召集了带领军队的六个贵族,进行战前动员和宣布作战
纪律、赏罚标准。规定凡是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作战
任务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努力执行命令,完不成作战任务的,就要
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赏
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拏戮汝”。这种简单的口头规定军队纪律与赏
罚的做法,是早期的军法。
有的认为,这种口头规定的纪律与赏罚,虽然带有军法的含义,但有很
大的随意性,而且赏罚也不容易一致,还不能算是军法。我国的军法大约形
成于春秋、战国之交。因为这时,各诸侯国频繁进行“争霸”、“攻战”,
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各诸侯国对攻战的赏罚都作了明文规定,建立起了一
套以军功授爵制为中心的赏罚制度,并与严格而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从
而形成了带有强迫性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军法。这些军法,虽然由于各诸
侯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据官兵
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实行得比较彻底,
规定也比较具体的是秦国,而且在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这种制度。据出
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
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
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
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
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
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
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等等。此外,春秋末期的大军事家孙武。在其
所著的《孙子》兵法一书中,也把军法列为进行战争的五大要素之一。写着: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
五曰法”。显然,当时的军法已经成为军队建设和进行战争的重要内容。
但是,也有的认为军法形成的时间还要早。据《周礼·夏官》记载:“国
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天大子,惟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合
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从这段文字看,显然早已存在军法。另
据《司马法》记载说:虞舜时代的作战命令,是劝告式的,希望民军体念君
王的困难,自动应命为国效力。夏代的作战命令是强迫式的,在组成的军队
中下达,希望民军完成君王所考虑的任务,商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
在军队列阵处下达,以统一全体的意志,共同对敌作战。周代的作战命令也
是强迫式的,在和敌人将要交锋时才下达,用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有
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
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我们从这
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军法的形成正和其它事物一样,有一个形成和充实的过
程,那么,到底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还是夏朝之初?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庞成保)
间谍始于何时?
间谍,是国家情报机关派出或指使进行窃取、刺探、传送机密情报或进
行颠复、破坏活动的人员。在中国的历史上,各朝的封建帝王都十分重视间
谍的使用。他们遴选了各种人才,设置了专门机构,投入了大量金钱,使用
了各种手段,为他们进行向外扩张或巩固政权服务。春秋末期的孙武,在著
述的《孙子》兵法中阐述了间谍的作用和间谍的分类。他把间谍分为五种,
“故用间有五:有乡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五间俱起莫知
其道,是谓神纪,人君之宝也”。提出要任用大智亲信去进行间谍活动。“故
惟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强调用间要极端秘密,“事莫
密于间”等等。那么中国究竟何时有间谍的呢?
《战国策》记载,郑武公在伐胡前,曾反用了敌方的间谍,使胡麻痹,
从而一举袭击成功。“郑武公欲伐胡,先以其子妻胡。因问群臣曰:吾欲用
兵,谁可伐者?大夫关思其曰:胡可伐。武公怒而戮之。曰:胡兄弟之国,
子言伐之何也?胡君闻之,以郑为亲己而不备郑。郑袭胡取之”。
传说中西周的太公吕望,曾为西周做过间谍。《史记·齐太公世家》记
载,吕望博闻强记,曾在殷朝做过官,知道商王朝的许多机密;他也到过各
诸侯那里进行游说过,了解各方国的情况。“太公博闻,尝事纣。纣无道,
去之。游说诸侯,而率西归周西伯”。他到了西伯那里,根据掌握的商朝情
况和天下的形势,提出各种建议和制定各种正确的决策,使商朝的诸侯、重
臣叛变纣王,投归西伯,有效地瓦解了殷王朝。所以《孙子》兵法中称:“周
之兴也,吕牙在周”。把周朝的兴起归功于吕望在殷的间谍活动。
《吕氏春秋·慎大览》记载,商在灭夏前,曾使用伊尹为间谍两次去夏
朝进行间谍活动。伊尹原来是有莘氏的媵臣,有莘氏嫁女时,作为陪嫁的一
名奴隶、随着有莘氏嫁到汤家司烹。以后,受到了汤的赏识,于是两次派伊
尹去夏王朝了解情况,进行间谍活动,为了使夏桀不怀疑伊尹,由汤亲自射
伊尹,表示其有罪才逃亡。“欲令伊尹往视旷夏,恐其不信,汤由亲自射伊
尹。伊尹奔夏三年,反报于毫。。。汤与伊尹盟,以示必灭夏。伊又复往视
旷夏,。。”伊尹到夏后,一方面积极宣扬汤之仁德,消除夏王与汤之间的
嫌隙;一方面积极刺探夏的机密,调查中原的地形;同时以重金收买夏朝重
臣,离间君臣之间以及夏王朝与各方国、部落的关系,并使一些有影响的臣
子叛变投商,从而孤立了夏王,为商朝覆灭夏王朝的作战创造了可靠的条件。
另据《左传》、《竹书纪年》记载,夏朝少康时,在攻打过、戈两个方
国的时候,曾派汝艾和季抒进入两国,了解情况,查明地形,收买重臣,进
行间谍活动,为灭两国创造条件。“世子少康,使汝艾伐过杀浇”。注“哀
元年传使汝艾谍浇。。。汝艾,少康臣谍侯也”。又“伯子抒帅师灭戈”。
注:“灭戈前,先使其弟季抒诱之耳”(《竹书纪年·帝太康》)。
以上这些传说都可算中国早期的间谍史,但究竟哪一个可信,可算最早
使用间谍的鼻祖呢?看来还得进一步查证。
(庞成保)
盔甲何时产生?
参观过秦皇陵兵马俑的人,都会对一个个盔甲整齐、威武雄壮的兵马俑
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穿在这些武士身上的盔甲,究竟何时产生的?看来
还是一个不易解开的谜。
盔甲是一种古代将士防护身体的装备。盔在古代叫做胄、兜鍪、头鍪,
形状像帽,用以防护头部;甲又叫介、函、铠,形状类似衣服,用以防护身
体。据古代传说,盔甲是母系氏族社会黄帝时就有了,还是黄帝创造的。《事
物纪原》卷九记载:“兜鍪、胄也,黄帝内传所述,盖玄女请帝制之,以备
身也”。而甲,相传是夏朝第七代帝抒在和东夷人作战时创造的。《世本》
记载:“抒作甲”。注:“抒或作与,少康(夏第六代帝)子也。”原始的
盔甲大多用藤条、兽皮制作,盔似乎也有用金属做的。《史记·五帝本纪》
正文中记载:“蚩尤兄弟八十一人,兽身人语,铜头铁额”。这里的所谓“兽
身”,很可能就是用兽皮制的甲,“铜头铁额”,也许就是金属制的头盔吧!
但这些毕竟还是传说和推测,缺乏考证,不能作为信史。
从考古发现,早期的头盔,有皮和金属做成,商时已发展得比较完善。
从出土的先秦文物看,已有商朝青铜盔,而且制作技术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如河南省安阳市出土的商朝青铜胄,不仅有较好的防护性能,而且胄顶还有
装缨的铜管,胄面上还铸有虎纹和牛纹及其它图案。除此以外,皮胄、铁胄
也有出土,湖北省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春秋时制作的皮胄,由18 片髹漆皮甲
片编缀而成,上有脊梁,下有垂缘护颈,既可防护头部,也可防护颈部;河
北省易县燕下都出土的战国晚期制作的铁质护头装具,是用89 片甲片编缀而
成,其防护性能更优于皮胄。从这些头盔的实用价值看,其结构科学、合理,
有较好的防护性能,已是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早期的甲由整片的皮革改制,可以伸缩活动。它的制作,通常是根据护
身部分的不同形状,将皮张裁制成形状各异、大小不等的革片,并把两层或
多层的皮革合在一起,制成坚固、耐用、美观的甲片,然后在皮片上涂上油
漆、穿孔,用绳编联成甲。《周礼·考工记》的“函人为甲”中,比较完整
地总结了有关选材、制甲的全套工艺。“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
合甲五属。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凡为甲必先容,然
后制革。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其长为之围。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
则桡。”《旬子·议兵篇》中也记载,楚国的制甲技艺更为精良,制的甲坚
如金石:“楚人鲛革犀以为甲,坚如金石。”此外,还有用藤条编织的甲,
也有一定防护作用。从这些记述看,这时甲已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出土
的文物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湖北省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皮甲,经复原后,可
以清楚地看出当时皮甲的结构是由甲身、甲裙和甲袖三部分组成的,并配有
一顶由皮甲片编缀成的胄,形成一副完整的盔甲。穿戴后不仅可以自由活动,
而且具有一定的防护性能。同时,有的还在甲上使用一些青铜铸件,使皮甲
的防护性能更优。如山东胶县的西周车马坑中曾出土过一件青铜兽面甲,在
河南省、北京市等的西周墓中,还发现过钉缀在皮甲上的各式青铜甲泡。它
和盾结合作用,可以有效地防御青铜兵器的攻击。
此外,《周礼》还记载,这时的盔甲已发展到相当数量,所以管理盔甲
还设立了专门的职官,并规定了一定的编制员额,“司甲下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