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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五)“以数”,先说眼界,据种类,依净眼只有一法数。耳、鼻、舌、身、色、声、香、味界亦同样,依净耳等亦只有一法数。其次触界,依地、火、风,有三法数。眼识界,依善与不善的异熟,有二法数。如是耳、鼻、舌、身识界亦同。其次意界,依五门转向的善与不善的异熟及领受(唯作),有三法数。
法界,依三无色蕴(受想行)及十六细色并无为界,有二十法数。意识界,依其余的善、不善、无记的识,有七十六法数。如是当知以数而抉择。
(六)“以缘”,先说眼界,给与眼识界以不相应、前生、有、不离、依止、根缘的六缘为缘。色界给与眼识界以前生、有、不离、所缘缘的四缘为缘。
如是耳界、声界等给与耳识界等为缘亦然。
其次对于眼识等的五种,则五门转向的意界给与他们以无间、等无间、非有、离、亲依止的五缘为缘。而彼等前五识亦给与领受意界(以五缘为缘)。同样的,领受意界给与推度意识界,推度意识界给与确定意识界,确定意识界给与速行意识界(以五缘为缘)。而速行意识界再给与各各以后的速行意识界以彼等(无间、等无间、非有、离、亲依止)的五缘及数数修习缘的六缘为缘。这是在五门作用的方法。
次于意门,则有分意识界给与(意门)转向意识界,而(意门)转向意识界给与速行意识界以上面所说的五缘为缘。
其次法界(受想行——心所法)给与七识界以俱生,相互、依止、相应、有、不离等的多种缘为缘。而眼界等及一部分的法界(如细色、涅槃等)则给与一部分的意识界以所缘缘等为缘。对于眼识界等,不只是以眼界及色等为生起之缘,亦以光明等为缘,所以古师说:“以眼、色、光明,作意为缘生起眼识;以耳、声、空间,作意为缘生起耳识;以鼻、香、风,作意为缘生起鼻识;以舌、味、水,作意为缘生起舌识;以身、触、地,作意为缘生起身识;以有分意、法,作意为缘生起意识”。这里是略说。对于缘的详细分别,将在缘起的解释中
更明白地说。如是当知(这十八界)以缘而抉择。
(七)“以所见”,是说当以所见而知抉择之义。即一切的有为界,无论是前际后际的都应视为无真实性,没有常、净、乐、我的特性,并且都是依于缘而相关的作用。
次就十八界各别而说:当视眼界如鼓面,色界如鼓槌,眼识界如鼓声;又眼界如镜,色界如面,眼识界如映于镜中的面相;或者眼界如甘蔗与胡麻,色界如榨机的轮轴,眼识界如甘蔗汁及麻油;或视为眼界如下面的木燧,色界如上面的木燧,眼识界如所起的火。对于耳界等亦应视为同样。
其次意界,从生起方面说,应视它是眼识界的先驱及随从者。
在法界中的受蕴,当视如箭如桩。其中的想蕴及行蕴,则如受了与受的箭桩的苦痛。或者凡夫的想,因由意欲而生苦痛之故如空拳,或因取于不如实之想,故如森林之鹿(见假的草人而作人想)。行蕴,由它而投人于结生,故应视如投人于火坑的人,或因它而为生苦所随,故应视如为官吏所追的盗贼,或因为它是取来一切不利的蕴的相续之因,故应视如毒树的种子。(而法处所摄的)色,因为是种种的危险之相,故应视如刀轮。
对于无为界,则应视为不死、寂静、安隐。何以故?因为是反对取来一切不利之故。
意识界,于诸所缘,不能确定,故应视如森林的猿猴;甚难调御,故如野马;它能落于任何所欲之境,故如投于空中的棍;因它穿了贪嗔等的种种烦恼之衣,故应视如盛装的舞女。
为诸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完成了第十五品,定名为处界的解释。
阿毗达摩·清净道论 16。说根谛品
说根谛品
慧地之四——释二十二根
其次在界之后,举示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释此二十二根: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次第,四以别无别,五以作用,六以地,我等如是知抉择。
此中:(一)“以义”,先说眼等,即如前面所说的见故为眼等的方法。但最后的三(无漏根)中:第一,在修习的前分,由于“我将知道未知的不死之道或四谛法”这样的行道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义,故说“未知当知根”。第二,已知(四谛)故,且有根的意义,故说“已知根”。第三,是全知者——即完成四谛智的作用者及漏尽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义,故说“具知根”。
然而什么是彼等(二十二根)的根的意义?(一)因陀(主)(业)的表相之义为根义;(二)因陀(世尊)所教示之义为根义;(三)因陀(世尊)所见之义为根义;(四)因陀(业)所生起之义为根义;(五)因陀(世尊)所习用之义为根义。这一切义都适合。即以世尊、等正觉者是最上自在者之故为“因陀”。又因为没有任何人能主于业故以善及不善的业为“因陀”。
是故于此(二十二根)中,先说(一)由业而生的诸根,所以说“因陀的表相之义”及(四)“因陀所生起之义”为根义。其次(二)此等一切(二十二根)是由世尊如实而说明,及(三)正觉之故,所以说“因陀所教示之义”及“因陀所见之义”为根义。(五)因为有些根由世尊——牟尼因陀作为境习用,有些作为修习用,故说“因陀所习用之义为根义”。
又此等之所以说为根,是(六)因为称为增上(有力)的自在之义。即眼识等的生起,是眼等的成就之力(增上),若此等(成就之力)锐利时,彼等(眼识等亦起)锐利,此等迟钝时,彼等亦迟钝。这是先以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是以相、味、现起、足处而知抉择眼等之义。而彼等(二十二根)的相等,已于蕴的解释中说。即最后的慧根(及三无漏根)等的四种是无痴之义。余者都已在那(蕴的解释)中而述他们的真实状态。
(三)“以次第”,这里也是(前面所说的各种次第中的)说法次第。
由于善知内法而证得圣地之故,所以先说摄属于身体的眼根等。
其次,为示那与身体有关系之法而被称为男或女,故此后说女根、男根。其次为了知道(那男女的身体)二者是与命根结合而生存,故此后说命根。
为了知道直至命根的存在,而此等觉受亦不灭,并且一切觉受都是苦的,故此后说乐根等。
为了指示“为灭彼等苦当修此等法”的行道,故此后说信等。
为了指示行道不是徒然无益的,由于那(信等的)行道,最初便得此法现于自己之前,故此后说未知当知根。因为这是那未知当知根所产生的果,并应于彼根之后即刻修习此根,故继之说此已知根。为了知道由于修习前面的根而后得证于此根,证得此根之时,便是更无所作了,故在最后说此最上安乐的具知根。这是诸根的次第。
(四)“以别无别”,在此等诸根之中,只是命根有分别:即是色命根及非色根二种。余者无别,如是当以别无别而知抉择。
(五)“以作用”,什么是诸根的作用?先依这样的语句“眼界,由于根缘的意义,是眼识界及其相应诸法的缘”,这是由于根源所成就的作用,又依照自己的锐利及迟钝等的状态,而使眼识等法的锐利及迟钝等亦受自己的行相的影响(作用)——这是眼根的作用。耳、鼻、舌、身根的作用亦然。
其次意根的作用是把俱生的诸(心所)法置于自己的势力之下。命根的作用是保护俱生的(色、心、心所)诸法。女根和男根的作用是处置男女的形状、相貌、态度及行动的方式。乐、苦、喜、忧根的作用,是克服俱生的(心、心所)诸法,并使获得如同自己的粗显的行相。舍根的作用,则使获得寂静、胜、中庸的行相。
信等的(五根的作用)是克服其反对的(不信等),并使其相应的(心、心所)诸法获得信乐等行相的状态。未知当知根的作用,是断除(身见、疑、戒禁取的)三结,并使其相应的(心、心所法)趋向于如是的舍断。已知根的作用,是减少及舍断欲贪与嗔恚等;并使其俱生的(心、心所法)亦受自己的影响。具知根的作用,是舍断对一切作用的热望,及使其相应的(心、心所法)趋向于不死(涅槃)。这是当以作用而知抉择。
(六)“以地”,于此(二十二根)中:眼、耳、鼻、舌、身、女、男、乐、苦、忧根,只是欲界的。意根、命根、舍根、信、精进、念、定、慧根包摄于(三界及出世间的)四地。喜根,包摄于欲界,色界,出世间的三地。其余的三(无漏根)是出世间的。如是以地当知抉择。然常惧无常的比丘,
住于根律仪,
善知于诸根,
终至于苦灭。
这是详论二十二根。
慧地之五——释四谛
在根之后而说“谛”,即苦圣谛、苦之集圣谛、苦之灭圣谛、苦灭之道圣谛的四圣谛。释此四圣谛:
一以分别,二分解,以及三以相等别,四以义,五以义的要略,六以不增减,七以次第,八以生等的决定,九以智作用,十以区别内容,十一以譬喻,十二以四法,十三以空,十四以一种等,十五以同分与异分,智者当于教法的次第而知于抉择。
此中:(一)“以分别”——分别苦等,各各有四种的如实,非不如实、非不如是之义,于苦等现观之人当这样显现观察。即所谓:“苦是逼迫义、有为义、热恼义、变易义……”,此等四种是苦的如实非不如实非不如是之义。“集是堆积义、因缘义、结缚义、障碍义……。灭是出离义、远离义、无为义、不死义……。道是出义、因义、见义、增上(力)义……”,此等四种是道的如实非不如实非不如是之义。又如说“苦是逼迫义、有为义、热恼义、变易义、现观义”等。如是当依各有四义的分别而知苦等。这是先以分别抉择。
(二)(以分解)”以分解及相等各别”的句子中,先“以分解”说:“堕肯”(苦)——“堕”的音是表示厌恶的意思,如人说厌恶的儿子为“堕补多”(恶子)。其次“肯”的音是空的意思,如说虚空为“肯”。
而此第一苦谛,因为是许多危难的住处,所以是厌恶;又因为缺乏那愚人所思惟的常、净、乐、我之性,所以是空。是以厌恶故,空故,名为“堕肯”(苦)。
其次(集),“三”的音,如用在“三曼格摩、三妹等”(来集、集结)的诸字中,是表示集合的意思,“邬”的音,如用在“邬本能、邬地等”(生起、上升)诸字中,是表示生起之意。“阿耶”的音,是表示原因之意。而此第二集谛是表示和其他的缘集合之时为生起苦的原因。如是因为集合而为生起苦的原因,所以说是“苦之集”。
其次第三的灭谛(呢罗达),“呢”的音,是非有之意。“罗达”的音,是表示牢狱之意,即是没有一切趣的苦之故,所以这里(灭谛)是说没有称为轮回牢狱之苦的逼迫,或者说到达(此灭)之时,便没有称为轮回牢狱之苦的逼迫了。又因为是苦的对治之故,所以说是“苦之灭”。或者因为是苦的不生起与消灭之缘,所以说“苦之灭”。
其次第四的道谛,因为是以苦之灭为所缘为目的而前进故得证于苦之灭,并且(此第四谛)是得至于苦灭之道,所以说为“导至苦灭之道”。(dukkha…nirodha…gāminīpatipodā)
此等四谛之所以称为圣谛,因为是佛陀等的圣人所通达之故。
即所谓:“诸比丘!有此等四圣谛。什么是它们?……乃至……诸比丘,此等是四圣谛”。它们是圣人所通达故名为圣谛。
又是圣人之谛故为圣谛。即所谓:“诸比丘!于天世间中……乃至……于天及人世间中,如来是圣者。故名圣谛。
或因正觉此等而成圣位,故名圣谛。即所谓:“诸比丘!因为如实正觉此等四圣谛,故名如来是阿罗汉等正觉者及圣者”。
又因圣即谛故名圣谛。圣——是如实,非不如实,真实不虚之义。即所谓:“诸比丘!此等四谛是如实,非不如实,非不如是,故名圣谛”。如是当以分解而知抉择。
(三)怎样“以相等的区别”?于此四谛之中,苦谛,有苦难的特相,有热恼的作用(味),以继续进行为现状(现起)。集谛,有生起的特相,有不断绝的作用,以障碍为现状。灭谛,有寂静的特相,有不死的作用,以无相为现状。道谛,有出离的特相,有断烦恼的作用,(从烦恼)出来为现状。又四谛次第的以发生(苦),使其发生(集),停止(灭),使其停止(道)为特相;亦次第的以有为(苦)、渴爱(集)、无为(灭)、(智)见(道)为特相。如是当以相等的区别而知抉择。
(四)(以义)在“以义及义的要略”的句子中,先“以义”说:什么是谛的意义?对于以慧眼而善观察的人,则知这不是如幻的变化,不是如阳焰的虚伪,不是如异教所说的我的不可得性。然而由于如实,非不如实及非不如是性,并以苦难、生起、寂静、出离的方法,这是圣者之智的境界。是以当知如实,非不如实及非不如是性是谛的意义,正如火的相及世间的自然性相似。即所谓“诸比丘!此苦,是如实,非虚,非不如是等”。还有:
无苦非逼迫,无逼迫非苦,
决以逼迫性,而说此为谛。
苦是集所成,从彼而非他,
决定苦之因,爱着以为谛。
去灭无寂静,寂静灭所成,
决以寂静性,而说此为谛。
无道无出离,出离由于道,
如实出离性,故说此为谛。
是故诸智者,于此苦等四,
不变真实性,总说义为谛。
如是当以义而知抉择。
(五)如何“以义的要略”?这个谛字,见有多种意义,例如:
(1)“谛语不嗔恚”
此等是说语真实的意。
(2)“沙门、婆罗门住立于谛”,
此等是说离(妄)谛的意思。
(3)“彼等善于议论说法者,为何以种种法说谛”,
此等是见解谛理的意义。
(4)“谛唯有一无第二”,
此等是说第一义谛——涅槃及道的意义。
(5)“四圣谛的善有好多”?
此等是说圣谛之意。这里也是适合于圣谛的意义。如是当以义的要略而知抉择。
(六)“以不增减”:为什么只说四圣谛不少也不多呢?因为没有别的谛存在及不能删去任何一谛之故。即是说不能增加其他一谛于此等之上,也不能于此等四谛之中删去一个。即所谓:“诸比丘!兹有沙门或婆罗门,来作这样的主张:“此非苦圣谛,另有苦圣谛,我要除去这个苦圣谛,宣布另一苦圣谛”,这是不可能的事”。
又所谓:“诸比丘!无论是沙门或婆罗门,这样说:“这不是沙门瞿昙所说的第一苦圣谛,我要否认这第一苦圣谛,宣布另一第一苦圣谛”,这也是不可能的”。又世尊说(轮回的)发生之时,同时亦说明其原因;在说(轮回的)停止之时,同时亦说明其停止的方法。如是说其发生及停止并此二者之因,故结论只有四种;或以应知
(苦)、应断(集)、应证(灭)、应修(道);或以爱事(处)、爱、爱之灭、爱灭之方便;或以阿赖耶(执着)、喜阿赖耶、破阿赖耶、破阿赖耶之方便,而说为四。如是应以不增减而知抉择。
(七)“以次第”,这里也是说法的次第。于此等四谛之中:因为是粗、是一切有情所共同的,所以最初说容易知解的苦圣谛。为了指示他的因,故继之说集谛。为知因灭故果灭,所以此后说灭谛。为示证灭的方便,故最后说道谛。
或者为使系缚于有乐之乐的有情而生畏惧之想,故最初说苦。
为示那苦不是无作而自来,也不是由自在天所化作等,而是从因而生的,所以继之说集。为了对那些畏惧为有因的苦所逼迫,并有希求出离于苦之意的人,指示由出离而生的安乐,故说灭。为令彼等得证于灭,故最后说导达于灭之道。如是当以次第而知抉择。
(八)“以生等的决定”,即在四圣谛的解释中,世尊解释诸圣谛,曾说生等诸法,所以这里当以生等的决定而知四谛的抉择。一、释苦有十二法:“(1)生是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