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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锅厂与安徽一皮包公司签订10万元合同,皮包公司收货后诈称锅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双方诉至法庭。锅厂方律师在调查核实确非锅之质量问题引起拒付后,依法出庭为厂方仗义执言。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锅之坚固,律师抬手举锅,欲说:这样的锅难道说还有质量吗?松手,锅落地却砰然四分五裂,言出一半却已改作:这样的锅,我们锅厂是不出售的,只有摔不碎的我们才出售。本是意外之举,由于律师的神速应变,给人留下一种证明其锅的牢固而故意为之的印象,从而避免了被动的局面。随后,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辩护。
这就是律师应变的一个典型事例。该律师之所以能有此美好的临场发挥,①在于其法律知识的娴熟;②在于其确已经过查证并已证明锅无质量问题;③是在于该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稳定的心理以及快速、迅捷的分析判断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口才——智勇兼备显实效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认为形式的最高者,是实效性(该观点未必正确,但足以见其对形式的重视)。他曾比喻说:一块岩石,经过艺术加工就会神奇般地变成艺术品——内容仍为石头,而形式是使石头成为艺术品的实效性。内容无论多富有、多完善,没有形式的实效性,它只能是简陋的、残缺的,是不能实现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的。辩者艺术地巧用占有的全部材料,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通过语言这种形式巧妙地驾驭证明自己提出的中心论点、辩论意见,加之淋漓尽致地渲染论述,有根有据、有理有节、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就能够期望法院采纳自己的正确的主要意见,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事业的成功和失败,往往决定于某一次的谈话,这话绝不是过分夸张,足以说明口才作为人的思想之载体的重要性。在富兰克林的自传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在约束我自己的时候,曾有一张美德检查表的实行,当初那表上只列着几种美德,后来,有一个朋友告诉我,说我有些骄傲,这种骄傲,常在谈话中表现出来,使人觉得盛气凌人。于是我立刻注意这位友人给我的忠告,我相信这足以影响我的前途,然后我在表上特别列出虚心一项,我决心避免一切直接触犯别人感情的话,甚至禁止自己使用一切确定的词句,像当然、一定、不消说……而以也许、我想、仿佛……来代替。富氏又说,说话和事业的进行,有很大的关系,你如出言不慎,你如跟别人争辩,那么,你将不可能获得别人的同情、别人的合作、别人的助力。”这是千真万确的。一件事业的成败,常会在一次谈话中获得效果,所以,若想获得事业上的成功,必须具备能应付一切的口才。
据说有一个人对商业广告极有研究,曾在无机会中创造机会。他以求职的目的去拜访一大公司的经理。会面以后他始终没有把谋职的意思说出。他只和经理谈天,他在巧妙的谈话中尽量地把广告对于商业的重要和其运用的方法说出,他举了许多例子,他丰富的词锋引起了经理的兴趣,结果他没说出谋职,反而由经理主动请他替公司试办设计广告业务,他的目的达到了。这就是仅凭一席话给自己创造机会的人。他有才干,而且懂得怎样用巧妙的谈话去找他发展的职位。
历史上众多的大律师、大学者、大志士都曾借助于他们的玲珑铁口来展现他们的大智大勇及高风亮节。罗隆基先生是我国当代有才华的演说家和政治家,被誉为讲台上的雄狮,受到人们的尊敬和推崇。1919年他用如沸如炽般热情的演讲,点燃了清华园中的“五四”之火。大律师周享元是举世公认的口才大家。他对敌对友,谈话适度得体,随机应变,潇洒自如,柔中有刚,幽默不失严厉,庄重中蕴有谐趣。他从不盛气凌人,比如,在一次宴会上,有位西方记者问周律师,你们国库有多少人民币?周律师略一思索,说道:“十八元八角八分”。接着又加以解释:我国发行的人民币票面值有十元、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加起来是十八元八角八分。举座鼓掌,叹服不已,那位记者更是佩服。陈毅在外交活动中,也常常妙语连珠,义正词谐,不失儒将风度,这都是大智大勇和口才交相辉映的典例。
举世公认,在欧洲,演讲术被认为是“艺术之女王”。古希腊的演讲家们纯熟地掌握了口头语言的规则和形式,得心应手地掌握了逻辑规律,特别是掌握了判断与论证的规律,使演讲术成为政治斗争和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锐利武器。狄磨西民是以律师的身份在法庭上演讲而著名。德谟克利特曾说:“言词比黄金更有说服力。”因此,口才学中的演讲术被认为是“古希腊社会政治成熟的首要标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邱吉尔以及法国临时政府的首脑戴高乐发表了彪炳史册的演说。罗斯福以“越来越明显的是:靠恐惧维系和平并不比靠刀剑维系和平更崇高和更能持久”为题,作了一次气势凌厉、耐人寻味的演说,在战争来临之前,从思想上、精神上武装了美国人民。原首相张伯伦的绥靖政策失败之后被迫引退,英国正面临希特勒法西斯的压力,在危难之际,邱吉尔接受英王委托,出任首相。1940年他发表了《出任首相后的首次演说》,在演说中他采用兵家的欲进姑退之计:“我没有什么可奉献的,有的只是热血、辛劳、眼泪和汗水。”使英国人民看出了他的诚挚,他的奉献自己的一切包括其生命的决心。人民因此而拥护他。他带领英国人英勇作战,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戴高乐将军于1936年6月18日向全体法国人民发表了反法西斯广播演说,其演说词不到200字,但对稳定并激励法国人民濒于崩溃的心理,对于法国即将开始的反法西斯抵抗运动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法国人民尊重戴高乐将军,称他是“六·一八”英雄。三、口才——声誉前程紧相连
但是,巧舌利嘴对于律师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律师大智大勇的载体,体现着律师的涵养和能力,而且关乎律师的声誉和前程,涉及到公正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各项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口才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其载体的外观实效性具体贯彻于律师实务的整个过程,如会见刑事被告人及法庭辩论,接见被代理人,询问证人,与审判人员交换意见以及进行法律咨询等等。
依我国刑诉法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当其辩护律师并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被告人见到律师时往往处于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对律师抱有很大希望,盼望律师能替自己讲话,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律师持有若信若疑的态度。律师的会见谈话能否收到好的效果,
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仅与律师的指导思想、知识结构、阅卷的深入程度有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而且与律师同当事人的谈话技巧或称口才有着很大的联系。如果律师能根据被告人的复杂心理,动之以理,晓之以义,娓娓道来,或轻或重、或缓或急,以诚相待,启发被告人说真话以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在法庭辩护阶段,律师可充分利用口头辩护,在认定事实上可以协助法庭弄清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在适用法律上,能在帮助法庭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划清无罪或有罪、轻罪或重罪、此罪或彼罪以及量刑幅度等等原则界限。
在一起指控过失杀人案中,一名公安人员路遇市容管理人员正与个体户为沿街摆摊相互抓领纠缠,便主动制止。因其未着制服,市容管理人员以为其冒充,当该公安人员说明身份并掏出手枪后,市容人员反去夺枪,在夺枪和护枪的过程中,本已关住保险却子弹上膛的手枪迸发一张,当场致两人死亡。作为该公安人员的辩护律师,紧扣是谁打开的手枪保险,又是谁扣动手枪扳机这一关键事实,强调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经法庭审理,判决书认定“谁打开保险触动扳机,确实无法查清。”掏枪与走火伤人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律师利用机敏的口才,紧扣关键事实,注重证据运用,体现了比较成熟的辩护技能。人们还记得,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姚文元“参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但并没有举出足以认可的证据,经查不实。律师对这条指控,从事实的认定上作了有利于姚的有力辩护,被法庭采纳,否定了这条指控。
不过活又说回来,说话的天才,不是天生的,而是从现实中锻炼出来的。俗话说的好,一分天才,九分努力,人若没有良好的口才,好像鸟儿没有羽翼。一个律师要想有良好的口才,首先要有正确的发音,其次在说话的时候每一个句子要明白易懂,避免用艰涩词汇。别以为说话时用语艰深,就是自己有学问,有魄力的表现,其实这样的说话不但会使人听不懂,而且弄巧成拙,还会引起别人的怀疑,以为是在故弄玄虚。所以,说话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诀窍。无论在何种场合和环境,一个合格的律师在说话、辩论的时候要认清对方,坦白率直,细心谨慎,说话时不要唯我独尊。信口开河,放连珠炮都不是律师好的说话方式。信口开河并非表示你很会说话,相反的,证明你说话缺乏热诚,不负责任。至于说话像连珠炮,那只有使人厌烦,因为你一开口,别人就没有机会启齿了。
总之,一句话,律师口才——大智大勇的载体,如日中天,缺之不可。第三节律师口才——开拓市场的利器
一、市场经济的召唤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个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在广袤的中华大地迅速展开,急剧推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已愈来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在控辩式的审判体制下,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得到更大的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对律师素质要求和工作要求,必将大大提高。律师的调查访问、举证、取证等艺术,将发挥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需要从思想上、素质上、方法上作好准备,以新的姿态和思想观念迎接市场体系变革的新时期的到来。
当前,律师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律师队伍日益扩大,律师业务日益拓展。律师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日益需要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谐、协调的关系。而在这种交往中,能用书面表达方式进行交际的场合大约只占百分之十,而百分之九十的场合需要人们用口头语言交际,于是一个人的口才好与不好,有否感染力,就显得异常重要。签订合同、推销产品、讨索欠款、法庭辩论、询问证人、会见当事人以及日常朋友聚会、亲人交谈都会因善说话或不善说话而决定成与败,亲与疏等不同的结果。可见,口才特别是律师的口才表达能力,在日常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往来中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无私的奉献,而积极地参与又离不开口才。古今中外的著名舌战大师,不仅有远见卓识而且能言善辩。我们今天的市场体制的改革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次改革,它是一场革命,而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它是亿万群众共同的实践活动。市场的改革者必须宣传群众,动员群众,激发群众,以法治国,以法平天下,以法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的运转;同时改革者还要同反对改革的旧势力、旧观念作斗争,抵制一切腐朽的东西的侵蚀,所有这些工作的胜利完成,除了方针政策路线正确以外,还需要大批业务娴熟、思想开放的以律师为代表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来维护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正确实施和良好运作。而律师主要是靠“口”这个武器来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如果一个“敏于行而讷于言”的律师,在投标会上不能连贯地准确无误地说出自己的内心思想,在会见当事人时语言干瘪枯燥、拒人于千里之外而无引人入胜的妙语;在法律辩论中木讷无言或不能言尽其意,话尽其情,怎么能够称为好律师呢?怎么能够更好地胜任自己的使命呢?律师需要口才,口才只有通过律师的淋漓发挥才能显其犀利雄浑,绕梁之神韵。一个雄才大略的好律师,也一定是一位健谈的口才家。民主盛口才兴。口才的兴旺标志着律师队伍的日益成熟、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二、开拓市场的利器
律师口才作为开拓市场的利器体现在律师任务的完成和律师业务的实施过程当中。律师的任务是由其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所决定,并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的。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的任务就是通过业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法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进一步达到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维护各种法定的权利和各类合法的利益,或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验律师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行为的表现方式。关于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日趋健全,律师的业务也随之在不断地变化,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越来越广泛的领域。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以及市场经济正在或者将要构成多样、复杂的经济关系的网络,从而强制性地要求有与相适应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把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管理上的经济方法、行政方法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这在客观上为律师承担法律顾问的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口才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显著。沈阳市律师事务所应沈阳汽车工业公司的聘请,由18位能言善辩的律师组成律师顾问团,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18位律师除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法律事务外,还为聘方所属的15家中型企业建立了顾问室,与之配合,进行工作,从而组成了律师顾问工作机构网,通过宣讲法律、代理诉讼、谈判、会见等有效而及时地逐个解决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从而开拓了市场,提高了效益,为企业的良好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具体地说人民政府以及它的行政管理机构,对经济、建设、文化、科学、文艺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国家管理,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以法治国,克服多年来形成的政企不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反复无常,统得过死,把企业、事业单位变成自己附属物的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为此,政府法律顾问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口辩技巧积极促使政府官员增强法律观念,帮助政府职能部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理顺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信于民,帮助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和健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实践证明:凡是聘请了法律顾问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地方,无不取得了好的效果。上海市律师为聘方起草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暂行条例》,湖南岳阳律师的《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劳务市场、人才市场、金融市场、土地市场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等都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而兴起或正在组建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在其本质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是离不开律师的铮铮法口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咨询、代理、调解和参加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却非法侵害,从而规范上述市场的有序运作和良好秩序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完善我国统一的开放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关于出国劳务的纠纷案件,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类型的案件。在1993年申红雨诉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律师在辩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敏捷的思维,或答问、或辩驳、婉转论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输出项目是建筑劳务,而被告派遣的是服务项目,超越了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被告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手续之前,即将原告用因私护照派出国外从事劳务输出,均是违法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