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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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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门论,圣典诠说其余喻。】彼之旨趣法称论师主张:‘正法临终后非得安乐。’圣典明白叙述。

  辰二·测察与圣言量相违差别:

  巳一·特殊圣言量含摄于比量

  巳二·一般圣言量相似自语:



  巳一:特殊圣言量含摄于比量

  【二所量有二正量,隐秘义无害自语,世尊言教之经典,摄于比量之述说。】现前之现量,隐秘之比量,极其隐秘分圣典之辞偈互相之间不相违,是世尊十二分教经典,如是圣典,陈那论师摄于比量故,非第三量旨趣,是能妨害量。释量论:‘可信语不欺,由总虽不现,无位故此觉,亦说为比量。’

  巳二·一般圣言量等同自辞:

  【故成立量理圣典,若唯量性不成立,圣典类同自语故,是能破性之旨趣。】诸成立实势比量力之理论…圣典,是比量性。不俱彼事势量力之诸圣典,与自语无差别故。信许彼自语后相违,亦相违于自语,互相间势均立敌故,非能妨害之克除性。

  【共称圣言量非量,成立正量是圣典,愚者信许后测察,智者测察后信许。】届中之偈颂,释量论云:‘于见不见事,理成及自语,无害所有论,应取,观察转。’

  卯三·断诤有二:

  辰一·断除类似余圣言量:

  【余经相违亦成彼。】然若吠陀外道主张:沐浴洗净罪之说法相违,彼亦形成与圣言相违?

  【贪等非法离诸贪,叙述诸非断见法。】贪嗔痴属于非法,和无彼诸‘三毒’是正法,除了顺世外道‘断见’外,其余一切宗派皆信许。

  【洗涤贪等因不违,如是诸论非圣典。】如既不相顺正法,且不妨害于非法‘罪行’之因,欲许沐浴洗净罪业,彼主张亦与自语相违,若信许不对治病因之药,能疗养病,当成为笑柄。如相违彼立论之经论,终究不信许是圣言量。

  辰二·作障非转成所立之过之断除:

  【由自语相克量论,倘若是唯怀疑性,彼非所立宗之过,故谓非宗之瑕疪。】虽克除‘自语’与‘量论’相违性后,信乐产生怀疑,彼罪所立之过故,岂成妨害于所立?

  【克除产生之怀疑,方式非即已离过。彼语不成立所立,方式设置过之处。】克除由自语相互相违,而产生怀疑之方式不计为过失。以克除相违之方式不证成彼所立故,设置过失之处。

  寅二·相违彼则坏灭誓立

  【誓立叙明自思惟,摄于相违誓立灭。】誓立阐明实有自之思惟,若相信自语与论典之相违,摄属于同一实事,则如腐坏之乳酪,自然而然灭失所期许。

  【彼故于诤论之时,诠说过者落败方。】

  寅三·转成他利比量之声过

  诠说语俱过者,是转成他利比量之质难。

  子四·遮除共称亦分二:

  丑一·定义:

  【若誓立性与世间,相违是遮除共称。】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性成立与世间之法相违。


  丑二·决定彼‘遮除共称’之自性有二:

  寅一·摄略叙述:

  【初立名欲许声义,实体,相系前已遮。】外道声论派者主张初立名者,思惟声义存在实体相属后,任何存在‘能’、‘所’诠之相属,彼容许诠说,若诠说彼无‘能’、‘所’诠之相属性,则是具声过谓之说法,承许实体相属,观察所诠品之际,已遮除之。

  【趣知随欲诠量力,彼已立成立共称。】于遣余之际,成立欲许声诠释一切之应用,若彼成立则亦已成立共称。

  寅二·叙述遮除共称分析有二:

  卯一·首先引述集量论之辞

  集量论云:‘有兔有法,非月,以其存在之故。’任何不共因之故无比量,若从声而生相违于共称之义,则剔除共称亦非宗。

  卯二·抉择彼义有三:

  辰一·第一说法

  辰二·第二说法

  辰三·彼诸旨义



  辰一·第一说法有二:

  巳一·破斥他宗观察

  巳二·诠说自宗合理



  巳一·破斥他宗观察亦有二:

  午一·因明前期学家之说:

  【灭除存在之因相,有兔是月之说法。】声论派者:‘有兔有法,不容许诠说‘月’之声,以其存在故。’。

  午二·破斥彼说法有二:

  未一·转成非共因:

  【于此诸有无喻体,容诠释一切声故。】存在因相无同品喻故,是非共通因,喻设置任何法,彼亦容许诠说月之声故,彼故,因相之实有主宰,若无随行喻则因相效力丧势,虽舍彼因设置余他因,亦无随行故,转成非共因何须说。诠说‘存在’喻是此之果。

  未二·转成相违

  【声之义之‘存在’谓,‘容许月故’是相违】分别识上‘存在’现相(法者),是相违。一切存在,皆容许诠说月之故。

  巳二·诠说自宗应理有二

  午一·容许诠说之共称

  午二·由声而生之共称



  午一·容许诠说之共称又分为三:

  未一·认定容许诠说之共称:

  【测察世间声而生,彼是共称之意趣。】从世间礼俗行境而生之声,法称论师作为共称之立名,由名言而生之法,诠说为共称之声。

  未二·成立共称遍及一切

  【彼亦许一切所知,故共称遍及一切。】境、时、相任一皆可,前时所立名或未立名亦可,共称或不共称皆可,容诠声成立一切故,共称亦成立于一切之故,为共通之旨趣。如云:‘依彼所出生,欲转故,无遮。已作未作等,种种性皆可。’



  未三·彼之断诤

  【若谓不共许,共称之声与世俗相违。】信许存在唯‘容诠声’,然而前时不共许瓶等,而假立共称之名与世俗相违?

  【容诠述一切所知,作共称之声如煮。】虽是无实体然而实有效力故,造作立彼名,如:实有烧煮之效能谓烹煮之名。容许喝之物谓:‘饮料’释量论云:‘虽无名于事,可性。由彼力,彼系一切声,故于彼彼成。’

  午二·由声生之共称有三:

  未一·认识由声生之共称

  云:‘由声生之共称’之旨义,亦

  【容许共称成立义,能依‘立名’‘随诠声’,若成立声谓成立,叙说谓‘声生共称’。】

  未二:容许一切言声成立一切义

  能依‘声立名’和‘随欲诠立名’后,若成立声亦即成立共称,谓之叙述故,从声而生谓共称之说。如云:‘声依止于名,彼复唯依欲,声成非不成,如是说声名’。谓之述说。

  未三·彼摄于比量:

  【共称比量之成立,相违无误为非有。】当成立共称性,是比量故,若相违比量之境,而不错乱为非有,不需要唯一随欲诠之数目者,前已述及,在此亦不须说。

  辰二·第二说法亦有三:

  巳一·由比量成立相异共称境

  非共通之故谓无比量之义,有兔非月之说法,诠说世俗表明无比量,除实势比量外共称之境相异之说,为何非同一共称之境。

  【共称产生实体性,如比量当决定境,结合随欲诠之量,无不趣入任一声。】共称比量若产生实体性,则如所作性和无常或火和烟为决定各自之实境,随欲诠之结合于彼故,一切声趣入一切境,谁能遮除?释量论云:‘故诸事有无,随转比量异,彼不自在转,显彼从欲生。’。

  巳二·破斥他宗之观点有二:

  午一·初立名之因转成非共因

  【彼故摄入一切故,唯不趣入共称境,诠说余喻难取得,如所闻性非共因】有兔不容许诠说月之言声,以其存在故,彼说任何存在等等之因相亦不容许诠说月之言声,无同品喻故,如所闻性之因相,非共因。

  午二·自宗支派之叙说不应理:

  【叙述总相之际故,于有兔作比喻后,表明遍一切所知,‘达第’非树亦相似。】量论大疏云:有兔,容许诠说‘月之名声’,比测共称性,任何无同品喻,非共因之故。’,云:非如是说,彼虽允许无同品喻,然而所谓‘达第’非树之说亦能害故。

  巳三:叙述法称论师之旨义有三:

  午一:‘月之名声’成立共通性

  【冰片与水银等物,其余共称‘月’之声,彼所作喻谓清凉,成立月声共通因。】配香论云:冰片。取精论云:水银等现见‘月之声’,彼作为喻后,于清凉者亦诠说月故,岂转成非共之因相。

  午二·转成事势比量力

  【趣诸初立名共因,若一成立遍成立,此是事势比量力,若遮共称汝亦灭。】随欲诠之初立名趣知一切故,彼非共因为非有,若成立任一初立名,彼作比喻,成立一切。是为趣入事势比量力。若不信许随欲诠之共称,则汝自信许之有兔等亦灭失故,一切名言皆破灭。

  午三·若灭除容诠说,则与共称相违

  【随欲结合初立名,如容许趣知一切,若灭坏世俗妨害,与共称相违旨趣。】总之由‘具原因初立名’和‘随欲诠初立名’二者,首先…(具原因)若测察‘清凉者’或‘烹煮’等,则可能不趣入一切事物,其次…随欲诠…如成立唯‘随欲’名,灭除有兔为月之说法等,则世间习俗之妨害,谓与共称相违之旨意。

  辰三·观察彼诸旨意有二:

  巳一·破斥他宗

  巳二·诠自宗


  巳一·破斥他宗又分为三

  午一·破斥初立名和名言之分析:

  【某某作为二分法,立名和名言共称。】北方西藏学家,容许耽着唯‘名相’是初立名之共称,于觉识上容许耽着决定义虚体之声,谓名言之共称,此不应理。

  【此名言时非实义,类彼定义前已遮。】名言之定义,觉识上欲许义虚体之声,无错乱。前章已遮止矣,若于名相作名言,非适值此时之义,若作世间习俗,则趣知身口意之作业,有时是口作业,非‘身’、‘意’作业。

  午二·破斥初立名为实体和耽著作用

  【直接与耽着容诠,立名。共称亦谓二。】西藏诸家主张立名之共称可分‘直接’与‘‘耽着’容诠二者后,直接容诠是总义、耽着容诠以外义作为实事后,有兔之‘实相’或‘自相’法者,为直接或耽着月之声,应可容诠说,以其实有分别‘现相’或‘自相’之故。喻如瓶‘总相’或‘自相’,能结合二者引述之。

  【乐许有二种叙述,趣入之际无分别。】若叙述之时信乐总相与自相之分析,而了知则不作‘直接所诠’或‘耽着所诠’之分析,于观所诠品已述矣。

  午三·故应用二种说法错误:

  【彼故二种之说法,直接耽着叙述误。】论云:第一种说法耽着容诠之共称,后者…第二种说法直接容诠之共称之叙述非法称论师之旨趣。

  巳二·诠自宗:

  【前者声起之共称,无比量故不克除,亦或无彼之对立,彼故决定是能害。】从声而生起之共称相违,有二种察验方式,首先:从声而生起之共称法,无比量而无法破斥,谓叙说之故,或是决定‘相违比量’无不错乱之故,从声而起之比量叙说为能害量。释量论云:‘显比量所成,相违无不谬,如是者即是,共称比量故。’

  【后者共称之比量,是表明境之分类。】任何非共同因之故,若彼诠说为世俗之诠声,则无比量之旨义,思惟此比量之境是实事,是增益故之旨义。

  【如了知共称遮遣,成立智者之旨趣。】从遣余之方式,若了知能所诠,则善知共称遮遣之旨趣。




  第十一章 利他比量

  庚一·定义:

  【利他比量:自所见,叙明他人之论式。】利他之定义:自所现见之因相,叙述予他人之论式。此是比量之识,是论式故,非实体比量,而且自己所了悟之量果,设设为他人了解之因,谓之比量。

  庚二·说话者分为三种:

  辛一·各自之定义

  辛二·彼诸胜败之立论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之法。



  辛一·各自之定义:

  【立、敌论者、仲裁三,能立驳斥之立名。】诠说能立之承认者为立论者,诠说驳斥之承认者为敌论者,诠释彼二者之胜败,承许者为仲裁人。诤论云:‘诠说真能立或诠说真过失之方式,如理趣入仲裁者直接了知故。’谓之彼亦于大辩论场,若是仲裁者,随诠述立敌二者之言语,而不错乱,辩论各派之争执重点,若以文字纪录下来,则败者不能抵赖,谓之善巧者。

  辛二·彼二者胜败之立论:

  【二辩论者之功过,趣入缘取与排斥。】立、敌二者任一方诠说具有过论式,则为排斥之处,诠说无过论式则为随而认取之处。

  【如是阐述有胜败,否则二者无胜败。】立论者设立真能立,若敌辩者不能揭过,则敌辩者属败方。立论者设立相似能立,若敌辩者揭真正过,则立论者属败方。彼设立相似能立,然而敌辩者不能揭过;或诠说相似过,总之若不知拔除立论者之毒刺,则彼二者无胜败。是有过论式亦不知‘能立’或‘驳斥’之故。胜败之定义,随附能否降服二辩论者之傲气之故。诤论云:‘敌论者了知彼实事,或彼实事转变成其他,虽二者为同一体,而且不变成败或胜。’若立论者诠说有过之似能立,而且敌辩者不揭发过处,则属败方之立论亦不应理,观待彼二者于能力互相制衡后,而设置‘胜’与‘败’之故。

  【妄言狡滑之排斥,彼无胜败之意趣。】妄语、狡诈、离义之欺骗,亦不能维护宗派见,无胜败之分。诤理论云:‘维护彼唯一真实义,于诸正法欲许能维护宗派见,无胜败之分。诤理论云:‘维护彼唯一真实义,于诸正法欲许得胜故 ,以狡诈等法驳斥作用?’云:应不是,若诠释以拳头、卑劣和枪戟、火等等方法所诠说,为维护此唯一真实性之方法,谓之非正法。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之方法,有二:

  壬一:总相排斥和随取之法:

  【世俗者抢夺失势,欲许排斥和随取。】若依世俗者,则以剥夺生命和珠宝等、脸涂灰、施杖棍等方法排斥之,随而剥夺其权势。

  【宗派之取舍作用,许正法‘随取’、‘排斥’。】智者抛舍微细过,随取谛实义,如是辅助性,守护疆域之国王,兼取二法谓之。

  壬二·别相…抉择排斥之处,有二:

  癸一·合理诠说

  癸二·遮止错乱


  癸一·合理诠说:

  【从二排斥分为四,量理智者之旨意。】立论者根本不诠说任何能立之支分,和诠说非能立之支分二种。敌论者亦分为不揭发根本过和诠说非过二种,如是诤理论云:‘不诠释能立之支分,诠释非过二种,是为排斥之处,其他不应理故不许。’谓之。

  癸二·遮止错乱

  子一·西藏前期学家主张:

  【立论者三二为六,敌辞者三二亦六。仲裁者三共通一,西藏学者许十六。】‘立论者’之答辩方面:不答辩、诠说有过、不提出质询,共三种。立论者断除过失之时,诠释方面:不断除过、相似答辩、不适时机之答辩共六种。‘敌辩者’质询之时机方面:不质询、不适当质询、无关之质询三种;揭过之时有三:不揭过、揭相似过、不适时机之揭过共六种。‘仲裁者’有三过:不作辨别、颠倒辨别、非时机之判结共三种。共同性之过…闻识不专注共十六种。谓之:‘此不应理。’

  【若排斥前述所摄,否则为非排斥性,关于仲裁无排斥,任意归类极成过。】不答辩、诠说俱过、不断除过。诠释相似答辩,摄属于立论者不诠说能立、或诠说非能立之范畴,至于答非所问,若需要之时机是为无过。若不需要之时机,则为非能立支分,敌辩者承认后,立论者不质询、不适当之质询是无具辩材性。无相属之质询,亦思维唯一之质询,则非无相属性。然若昏愚认为无相属,则属无辩材性。‘无辩材’法称论师认为摄属于不诠说能立之支分,或不诠说过之范畴。诤理论云:‘尔时,承许诤论后,不说稍具温和语,或余他作稍微温和语,彼之时如是摄入相似因相?终究能立:是能了知不知之定义;是有境之故。不能诠说“能立之支分”谓之是排斥之根本处。谓之。别彼诸外,其余非排斥。因此,前后期之因明学家主张,立论者除‘相似因’和‘无辩材’外,其他是根本排斥处,不应理。相似因与无辩材二者之词表明一切之故。若摄集于彼二者,则由‘功德无差别’之词,转成极成过,极具戏论,谓之无义。仲裁者根本非排斥之旨趣,二辩论者是排斥之重点。他支量论,亦未述彼。

  子二·破斥足目派之主张:

  【妨害誓立余誓立,‘相违’和‘遮除’誓立,余因相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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