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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各种受到高度信任和薪金优厚的职务。④
甚至法律尽管一般说来是严厉的,似乎不是为他们而设;而
①加西拉索说有三百多!
(《王家评论》),第1卷,第3册,第19章。)这个事实尽管相当惊人,却并非不可信,例如,象瓦伊纳。 卡帕克,人们估计在其后宫里有七百个嫔妃。 见萨缅托:《最初发现》,手稿,第7章。②加西拉索指出有一个印加的“特权阶级”,他们被准许拥有王族的姓氏和许多特权,尽管这些人必须是最初在曼科。 卡帕克的旗帜下服役的大领主的后裔。(《王家评论》,第1卷,第1册,第22章。)对于他常常提到的这一重要的事实,人们希望哪怕有一个权威加以证实。③“印加人有其自己的独特语言,这种语言只在他们中间流行,其他印第安人不懂也不能学,因为那是神明的语言。 有人从秘鲁给我写信,说这种语言已经完全失传了,它是随同印加人特有的共和国一起消失的。”见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7册,第1章。④“我只发现一种不纳税的人,那就是库斯科以及附近的两个部族的印加人。 他们不但不纳税,而且还吞食王国各地上缴给印加王的捐税。 其中多数人是王国各地的统治者,他们所到之处,赞扬声四起。”见翁德加多:《第一次叙述》,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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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75
人民把这整个等级看做是具有若干属于国王的神圣性质,因而认为一个印加贵族不可能犯罪。①
另一个贵族等级是“库拉卡”
(Curacas),即被征服民族的酋长们或其后裔。他们通常是由政府让他们在当地留任,但要求他们不时朝觐首都,并让他们的儿子在首都受教育,做为效忠的保证。 很难描述他们的特权的性质和限度。 根据他们世袭领地范围和臣属的数目,他们被授予或多或少的权力。他们的地位通常是由父亲传给儿子,尽管有时是由人民选择继任者。②跟那些血统贵族不一样,他们不担任国家的高级职务,也不担任接近国王本人的职务。 他们的权威似乎一般是在当地,而且常常要服从各省总督们的地区性管辖,那些总督由印加贵族担任。③
实际上,是印加贵族构成了秘鲁王国的真正力量。 他们以血统的纽带同他们的君王联系在一起,他们有着共同的情感,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着共同的利益。 他们有特殊的衣着和标记,而且在语言和血统上跟社会上的其他人不同,因为他们从未与并入大秘鲁王国的其他部落和民族混杂在一
①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2册,第15章。②在这种情况下,提名的继任者通常要由印加王批准。 在其他情况下,印加王自己从已故的“库拉卡”的孩子中挑选继承人。“总之”,翁德加多说,“没有比这更稳定的继承法则了,但国王的最高意志可以把它弃置不顾。”
见《第一次叙述》,手稿。③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4册,第10章;萨缅托,《最初发现》,手稿,第11章;《王家法院的声明》,手稿;谢萨。 德莱昂:《秘鲁史》,第93章。《征服秘鲁居民》,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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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第一卷 导言——印加文明概貌
起。 经过若干世纪以后,他们仍然保持了作为一个特殊民族的特性。 他们跟这个国家的被征服种族的关系,就象罗马人跟罗马帝国的未开化的游牧部落的关系一样,或者象诺曼人跟不列颠群岛上的原始居民的关系一样。 他们聚集在王位的周围,形成一个无敌的方阵,保护它免遭秘密阴谋或公开暴动之害。 尽管他们主要是居住在首都,但也分布在全国,在所有重要的地方和坚强的军事据点里,从而建立了同朝廷的联络线,使得国王能够同样有效地统治他那帝国最遥远的边陲。 此外,他们还拥有一种智能上的优越性,这一点跟他们的地位一样,使他们在人民当中享有威信。 的确,可以说这是他们的威信的主要基础。 印加种族的头颅显示出在智力上明显地胜过当地的其他种族;①不容否认的是,这是使得秘鲁王国超越南美任何其他国家的那种奇异的文明和政治制度的源泉。 这个杰出的种族何时出现,其早期的历史如何,是我们在研究新大陆的历史时经常碰到的难解之迷,而且时间和考古学者至今还未能提出答案。
①莫顿博士的杰作中包括印加王和普通秘鲁人的九件头骨雕塑,它们表明,前者的脸角虽然并不大,但比后者的大得多,后者的脸角异常平直,那是智能低下的特征。 见《美洲人的头盖骨》(费城,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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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秘鲁的制度——关于司法的规定——土地的分配——岁人和登记册——大路和邮递站——军事策略和政策
如果那些可以称之为秘鲁贵族的独特的和富于创造性的特点使我们感到惊异的话,当我们接触到这个社会的下层阶级并且看到他们的制度的那种非常不自然的性质时,我们就会感到更加惊异,这种不自然的制度就象古代斯巴达的制度一样,而且,尽管表现的方式不同,却同样是与我们的天性的主要原则极不相容的。不过,吕库古斯①的制度只是为一个小国设计的,而秘鲁的制度虽然在最初时也是为小国设计的,但是却象阿拉伯故事中的魔帐一样,具有能够无限扩大的力量,既能适应王国初期的命运,也能适应帝国的极盛时期。从这种非凡的能够适应情况变化的特点中,我们看到了一种创造性才能的证据,这种才能说明已在文化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秘鲁这个名词是当地土著人所不知道的。 这是西班牙人
①传说中古代斯巴达的立法者。许多历史学家认为他曾创建斯巴达的高度军事化的公社制度。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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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一卷 导言——印加文明概貌
取的名字,而且据说,最初是由对印第安语的“河”字的误解而来。①无论这一点是否属实,可以肯定的是,土著人除了“世界的四大部分”
②这个词以外,没有别的词用来说明由印加王统辖的许多部落和民族的巨大的集合体。 这一点对一个美国公民来说是不足为奇的,他除了借用“地球的四分之一”
③这个名称外,没有别的名称把自己列入各民族之林。 这个王国的国名切合它的实际,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一部分各有一个名称,而且从秘鲁王国的首都或中心库斯科向外伸延的四条大路中,各有一条通向这每一部分。 库斯科城也同样划分为四个部分;从帝国的遥远部分聚集到这个城里来的各个种族,各自居住在靠近他们各自的省份的那一部分。 他们全都依然穿着他们独特的民族服装,以便易于区分他们的民族出身;在首都的混杂的人口中,所实行的秩序和制度,与
①按照加西拉索的说法,Pelu(秘鲁)是印地安语的“河”字,是一个土人在回答西班牙人提出的问题时所说的,那些西班牙人把它当做是这个国家的名称。(《王家评论》,第1卷,第1册,第6章。)这样的误解是北美洲和南美洲许多地名的由来。 然而,蒙特西诺斯否认有这样一个关于“河”的印加词语。(蒙特西诺斯,《古代史》,第1册,第2章。)按照这位作家的说法,秘鲁就是古代的阿斐(Ophir),所罗门曾从那里获得巨大的财富;由于一种非常自然的发音上的变化,这个词逐渐误传为phiru,Piru,Peru!
(秘鲁)这本回忆录的第1卷共32章,谈的就是这一宝贵的发现。②(原文)
Tavantinsuyu,翁德加多,《第一次叙述》,手稿;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2册,第11章。③然而一个美国人可能由于这样一个想法而满足其虚荣心,即居住着很多文明民族的地球的四分之一的名称,完全成了他的称呼。 是人们送给他的还是他自己僭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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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16
在帝国各大省份实行的相同。 首都实际上是帝国的缩影。①
四大省份各由一位总督或省长统治,协助他治理的有一个或几个负责不同部门工作的委员会。 这些总督至少有一部分时间住在首都,他们在那里组成印加王的国务委员会。②全国普遍组成十人小组;小组长或十人长负责对其他人进行监视——要求他保证使他们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权,必要时代表他们向政府要求援助,并把罪犯交付审判。有一条法律促使他们认真执行最后这项任务,即如果他们忽视这项任务,就要受到罪犯可能受到的同样的刑罚。 我们可以相信,由于有这条法律加在头上,秘鲁的行政长官们不会在自己的岗位上稍有懈怠。③
人民进一步划分为五十人团,百人团,五百人团和千人团,每个团都有一位官员对其所属的人进行全面的监督,比
①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9—10章;谢萨。 德莱昂:《秘鲁史》,第93章。 首都又进一步划分为两部分,上城和下城,据说,这是根据人口的不同出身划分的;在较小的城市里也有这样的划分。 见翁德加多,《第二次叙述》,手稿。②《王家法院庭长和法官的声明》;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2册,第15章。关于这些委员会的说法,我要感谢加西拉索,他常常填补了他的同事们留下的空白。 人们可能怀疑,他做的这些填补工作是否都象他的其他著作一样经得起时间的考验。③《王家法院的声明》,手稿;蒙特西诺斯:《古代史》,第2册,第6章;翁德加多:《第一次叙述》,手稿。 秘鲁的组织与盎格鲁—撒克逊的分为百户组和十户组的方法多么相似!但撒克逊的法律比较人道,如有罪犯逃亡,只对该区处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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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一卷 导言——印加文明概貌
较高级的官员拥有某种程度的警察权力。 最后,整个帝国划分为许多各辖一万居民的地区,各由一位来自印加贵族的长官统治,他管辖该地区内的印第安酋长(库拉卡)和其他官员。 在每个城镇或小社区里,有由行政长官组成的正规的法院负责审理轻罪案件,比较重大的案件则由较高级的法官审理,通常是地区的长官或统治者。 这些法官的权威来自国王并得到国王的支持,国王可以随意任命或撤换他们。 他们必须在受理案件后五天之内作出判决;不能从一个法院向另一个法院上诉。 然而有一些重要的规定保证审判公正。 一个巡视官委员会定期在王国内巡查,调查行政长官们的品行和行为;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都要受到最严厉的惩戒。 低级法院必须每月向上级法院汇报他们的工作,上级法院同样要向总督报告工作:因此,国王身居其领地的中央,可以放眼四顾,看到最边远的地方,审查和改正在执法中任何滥用权力的情况。①法律很少,但极端严厉。 这些法律几乎全都是有关刑事方面的。 对于一个没有钱币,很少贸易,而且没有什么可以称之为固定财产的东西的民族来说,也不需要什么其他的法
①《王家法院的声明》,手稿;翁德加多:《第一次和第二次叙述》,手稿;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2册,第11—14章;蒙特西诺斯:《古代史》,第2册,第6章。早期的权威作者对秘鲁法院的叙述非常简略和不能令人满意。甚至连加西拉索的丰富的想象力都不能填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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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36
律。 偷盗、通奸和谋杀都是应处死刑的犯罪;但明智地规定了某些减轻罪责的情节可以用来减轻刑罚。①亵渎太阳神和诽谤印加王——实际上属于同样性质的罪行——也要处以死刑。 挪动土地界标,将邻人土地上的水引入自己土地上,放火焚烧房屋,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烧毁桥梁要处死刑。 印加王不容许破坏那些对维持公共秩序说来是非常重要的交通设施。一个反叛的城市或省要被夷为废墟,居民全部杀光。反叛“太阳神之子”是一切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②
秘鲁法典的简略和严酷可被认为代表一种不先进的社会状态;它很少有那种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发展起来的复杂的权益和交往关系,而且它在立法的知识上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用刑罚与罪行相当来减轻人类的痛苦。 但是在研究秘鲁的制度时,必须从不同于研究其他国家的制度的观点出发。 法律来源于君主,君主担负着神圣的使命,并具有神圣的性质。 违犯法律不仅是侮辱了王位的尊严,而且是亵渎神明。 从这种观点来看,最轻微的罪行也应处死;最严重的罪行也无法处
①翁德加多:《第一次叙述》,手稿;埃雷拉:《通史》,第5卷,第4册,第3章。 如果偷盗者的确是为生活所迫而犯偷盗罪的话,惩罚就不那么严厉。 一个独特的现象是,秘鲁法律对未婚通奸和已婚通奸不加区别,同样要处死刑。 但这条法律也许根本没有执行,因为在各城市的郊区给娼妓们指定了(至少是准许)
住所。 见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4册,第34章。②萨缅托:《最初发现》,抄本,第23章。“他们中间的反叛者被称为‘奥卡埃斯’,这是秘鲁印第安人中最常用的词语,它的意思是背叛主人”。
(《征服秘鲁居民》,手稿)
“对参加暴动和起义的人的惩罚是如此地惨不忍睹,有时甚至把整个省的男人全部杀光。”见翁德加多:《第一次叙述》,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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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一卷 导言——印加文明概貌
以更重的刑罚。①但是,在施加刑罚时,他们没有表现出不必要的残酷;不象野蛮民族中通常发生的情况那样,他们没有用一些巧妙的折磨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②
这些立法规定可能使我们感到很不完善,即使与阿拿瓦克③的半开化的种族相比也是如此,在那里有各级法院,而且还有上诉权,多少能够保证公正。 但是,在一个象秘鲁这样的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很少有其他案件的国家里,上诉权也不那么重要。 法律很简单,运用法律很容易;而且,只要法官是公正的,案件在初审时和在二审时一样可以得到正确的判决。 巡视官委员会的视察和法院每月一次向上级汇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他们的公正。 必须在五天之内作出判决的规定,对于一个现代法院的复杂的和麻烦的诉讼来说似乎是不适合的。 但是,对于提交秘鲁法官的简单问题来说,拖延是没有用处的;而且西班牙人熟知案件长期拖延所产生的弊病,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倾家荡产,所以他们热情赞扬这种快速而
①“惩罚是严厉的,不管罪行多么轻微,多数情况是处死。据说处治一个人,不是因为他犯了罪或伤害了别人,而是因为他违反了被崇奉为神明的印加王的圣旨。”见加西拉索:《王家评论》,第1卷,第2册,第12章。②对轻微罪行最常用的刑罚之一是在背上扛一块石头。这种刑罚除了带来耻辱之外,没有别的痛苦,麦卡洛克非常公正地把它称为是理性和高尚行为的证据。③今墨西哥境内高原。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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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56
经济的审判。①
印加王朝的财政规章和有关财产的法律,是秘鲁政体的最突出的特点。 帝国的全部土地划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给太阳神,另一部分给印加王,最后一部分给人民。 这三部分中哪一部分最大是有疑问的。在不同的省里,大小颇有不同。实际上,当每次新的征服给帝国增加了土地时,是根据相同的普遍原则来做这种划分的;但是划分的比例按照人口的多少而异,为了维持居民的生活,当然需要有较大或较小份量的土地。②
划分给太阳神的土地每年提供收入以维持庙宇,维持花费浩大的秘鲁的宗教仪式,以及维持人数众多的僧侣的生活。给印加王保留的土地用来维持朝廷和王室的众多的成员以及王族,并供应政府的各种急需。 剩下的土地则按人口平均分配。 正如我们将要在下文中看到的,每个秘鲁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应结婚。 在结婚时,他居住在其中的社会或地区就要供给他一所住房,这所住房由于是用简陋材料建成的,所以花费很小。 然后分给他一块足以维持他自己及其妻子生活的土地。 每个儿童另外分给一份土地,分给男孩的为分给女孩
①菲利普二世治下的王家法院——没有比这更高的权威了——有力地证明了在印加王统治下的花钱少而有效的司法。“各种弊病就这样受到了严厉惩罚,所以人人奉公守法,俯首帖耳。虽有过火的判处,但有利于社会治安和管理国家。……印第安人称赞印加王当政,甚至连得到某种好处的西班牙人也大加赞扬,因为他们不付分文诉讼费就能判处上述刑罚。”见《王家法院的声明》,手稿。②《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