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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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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的身体康夏和培育健康后代的需要制定的,以保证女职工在生育后有充足的
休息时间,确保身体的复原,体力的恢复,从而有正常的乳汁分泌哺育健康的后
代。这不仅仅是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人口质量的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后休假不仅有明文规
定,而且实际贯彻落实也较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乡
镇企业、三资企业中女工保护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据一项调查表明,在
其调查的469 家乡镇企业中有84。6%的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制度,有
75%的企业产假工资不能落实,有的企业甚至把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作为奖励,
规定来厂三年后方可享受2 个月产假,每月可领取58元基本工资。而在“三资”
企业中,“要生小孩就别挣钱”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三资”企
业在合同书上明确规定“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之内不许生小孩”;更有的“三资”
企业的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后被老板解聘。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等国家法规的。《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更为广大女职工提供了保护自己合
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女职工可以运用这一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
位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条例,决不应随意减少产假,任意克扣产
假工资,甚至因女职工生育而将其解雇。

    □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的是婴儿出生后满四周至一周岁这段时间,前四周称为新生儿期。
为了保证人口质量,现在提倡科学育儿,提倡用母乳喂养,特别是4 个月内纯母
乳喂养。

    母乳是婴儿的天然食品,它不仅含有婴儿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营养物质,而且
这些营养物质的比例适宜。它可随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而变化,是任何动物乳类
和代乳类所不可比的。母乳中所含蛋白质较高,且蛋白质中乳白蛋白多,酪蛋白
少,在胃中遇胃酸凝成的块较小,易于消化吸收,所以婴儿对母乳中蛋白质的利
用率较高。初乳中含有抗体,能保护婴儿肠粘膜不被病毒或细菌侵入。六个月内
的母乳含有较多的吞噬细胞,并具有较强的杀菌性,可以增强婴儿抗病茵感染的
作用。因此,母乳喂养的6 个月内的婴儿不易患病。另外,母乳中脂肪含有的脂
肪酸比例适宜,含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中的亚油酸比牛奶所含量高出
七倍,有防止婴儿患湿疹的作用。母乳中乳糖含量较高,为乙型乳糠,有利于大
脑发育。乳糖还可以促进钙、镁的吸收,有利于氨基酸和氮的吸收和存留,同时
可促进肠道蠕动,防止便秘。

    母乳中含有丰富的无机盐和维生素,因为直接喂养,不需消毒而能维持维生
素原有含量。母乳喂养还具有方便,促进母子感情等长处。所以,应该大力提倡
母乳喂养。

    提倡母乳喂养,母乳本身的质量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要保证母乳的质量,
首先就得保证母体的营养和健康,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就提到了议事
日程上。

    哺乳期的劳动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乳儿的健康,故首要问题是注意不得因母亲
参加有毒有害作业而影响乳汁的质和量从而影响乳儿健康。《劳动法》第63条规
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应从事重体力劳动,因为分泌母乳和照看婴儿,母体本身
已承受了较大的消耗和劳累,如果再从事繁重紧张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会造成母
体消耗过大,导致母乳分泌的减少和消失,对婴儿的成长发育不利。

    因此,应禁止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重
体力劳动。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包括所有会对母体进而对乳儿产生不良影响的工
种和作业。如铅可通过乳汁进入乳儿体内;文献中已有铅经由母亲乳汁而引起乳
儿铅中毒的症例报告。由于婴儿较成人对毒物敏感,所以在母体出现中毒症状之
前乳儿已可有中毒的表现。因此,应对哺乳期妇女接触铅加以限制。又如汞也可
自乳汁排出,被乳儿吸进。伊拉克曾发生过因用甲基汞杀直菌剂处理的麦种制成
面包而引起大批人用基汞中毒的事件。在中毒者中哺乳的母亲身上搜集到的母血
和乳汁样品中发现,乳汁中有机汞的浓度与母血中有机汞的浓度成正比,而伊拉
克婴儿仅仅通过母乳血中汞含量就达到了100 μg/100ml 血。因此,对哺乳期妇
女接触汞也要加以限制。还有苯、二硫化碳、汽油等化学物质也会因母体接触后
从乳汁中排出,从而影响乳儿的身体健康。

    我国目前关于车间空气中苯、二硫化碳、汽油的浓度虽然有了最高容许限量,
如苯为4Omg/m3 ,甲苯为100mg/m3,二甲苯为100mg/m3;二硫化碳为10mg/m3 ;
汽油为300mg/m3,但专家们建言,乳母不应参加接触苯、二硫化炭的作业。至于
接触汽油女工乳汁分泌会出现减少的现象,也应尽量避免接触汽油。

    与农药有职业接触的妇女,其乳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也会比无职业接触的妇
女高出许多,因此,哺乳期的妇女应暂时调离有关的岗位。

    总之,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按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
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哺乳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不安排下列劳动:(1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
氢化物、一氢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
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除了禁止哺乳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之外,还应保证女工的授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有不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
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
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确保乳儿的喂养和健康,有哺乳婴儿5 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
室。哺乳室内,应有必要的卫生设备,保证母亲于哺乳前能用温水、肥皂把手洗
净及在哺乳时能脱下工作服或穿上清洁罩衫。有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如果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几,可适当处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 个月。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放长假(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三至五年),所在企业对其负有一定义务。按劳
动部有关文件精神,女职工请假期间,可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在这一阶
段,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女职工本人意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和弹性工作制
等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既解决了女职工本身的困难,又有利于企业正常
安排劳动力,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在托儿费用上的支出。

    五、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
正是身心发育的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他们的身体器官和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
成熟阶段,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中身体各部分发育生长较快,正向成熟期发展。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处在发育生长阶段,较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所以
应当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已经加入的17个国际劳工公约中有2 个涉及到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国
际劳工局第15号公约是关于《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
龄公约》,于1921年1O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规定,凡十八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除军舰以外的一切船舶,无论任
何性质)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如在某一港口需用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而当地
仅有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供使用时,可使用这种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使用两个未成年人以代替所需的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这种未成年人的年龄,
至少须为十六岁。未成年人在教学船或培训船上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又经政府机
关核准并受其监督者;未成年人被使用于主要系以蒸汽以外的方法航驶的船舶者
:凡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体格检查后,如认为体格适宜者,不在禁例之列。

    国际劳工局第16号公约是关于《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
查》公约,也是于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规定,任何
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
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但船舶所使用的人员仅
为家属者,不在此限。凡继续在海上工作的上述儿童或未成年人,至多每隔一年,
应重受体格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重新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的体格检查
证明书,如体格检查证明书在航程中满期时,其效力应延长至该次航程终了时为
止。

    我国《劳动法》第64条、65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
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重体力劳动会超过其自身有限的负荷量,导
致发育不良,如过量的负重会造成未成年工脊椎弯曲、腿骨变形以及影响身高的
正常发育;未成年人每分钟的呼吸次数要大于成年人,因此在有毒环境中作业,
较成年人更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的眼球还处在生长期,不利的作业环境很容易
导致视力减弱,等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工也是未来的劳动力资源之一。保护未成年工
就是保证未来劳动力的质量。因此,凡属对未成年工可以造成机体损害、影响未
成年工健康发育的劳动,都应该禁止安排他们从事。为了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
康,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治疗,并将不
适应现有劳动作业的未成年工调换工种。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中使用未成年工的数量较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
比较严重,许多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因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而受到伤害,甚
至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劳动法》的颁布、实
施,为未成年工提供了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各类企业,无论其性质如何,也都
应重视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严格执行《劳动法》及有

    关法规条例,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的落实与监督——劳动监察先增加利润还是先提高工资,就如“先
有蛋还是先有鸡”。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特点和方法

    □劳动监察的概念

    所谓劳动监察,又称劳动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察,即指作为劳动行政
监察主体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监察权,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
律、法规,执行劳动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

    (1 )监察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察权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权是宪
法和法律赋予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律的
遵守,保障国家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只有具有行政监察权的主体才能
成为劳动行政监察主体,否则,不能从事监察行为。

    (2 )监察的客体是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
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其二,对劳动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执行。

    (3 )监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实现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4 )监察的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的法律手段之一,监察并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只是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正确行使或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的权利、义务或劳动行政决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正当行使权利或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另行作出相应的制
裁性的行政决定或采取某种强制执行措施。

    □劳动监寨权的内容

    劳动监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用语,较为全面地概括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
体、客体、性质、目的等内容,较之以前广泛使用,如今与之同时并用的“劳动
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查”相比,其内涵更为丰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
“监察权”,监察权的内容应该含有:(1 )检查权。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劳动
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执行劳动行政机关决定、命令
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建议权。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
其纠正,并可以通知其主管部门敦促其改过;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成绩
优异或有立功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被查对象的其他不当之处,劳动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
令其采取措施。

    (3 )处分权。对于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
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及相关的经济问题,还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有没有处
分权,是监察权与监督权、监督检查权的重大区别之处,是软监督、硬监察的分
水岭。没有处分权,监察权就成了无刃之剑,不能起到行政管理

    的职能,达不到目的。

    □劳动监察的方法

    作为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之一,劳动监察区别于其他手段的根本在于方
法不同。所谓劳动监察的方法,也叫劳动行政监察形式、手段或措施。

    主要包括有检查、调查、调阅审查、统计等。

    (1 )检查。指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最
常用的方法之一。根据监察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工作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
等;根据监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专门检查、抽样检查、全面检查;根据监察时
间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等。

    (2 )调查。一般指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某种问题或事故时,为及时掌
握情况,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的临时查询。其调查范围包括和事故或问题有关的一
切人和事,调查可分为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3 )调阅审查。这是一种书面监督检查方法,包括调阅审查被查对象的各
种文件资料、如报告、计划书,报表、证件、帐册、凭证等等。劳动行政机关通
过分析这些文件资料,了解情况,可以查明真伪,对被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4 )统计。统计是通过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的数据,来对其实施监
督、检查的方法。劳动统计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凡是负有统计义务的相对人,
必须如实统计,定期上报统计资料。劳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分析资料,掌握现实
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企业行政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
内,将工人职员连续丧失劳动力超过3 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连同季度伤亡情况
的文字说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

    除以上所列监察方法外,根据劳动行政管理对象的条件、活动内容和方式的
差异,根据劳动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任务、工作权限的不同,其方法各种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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