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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注“遭丧”至“义也”。○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绖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玃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
聘,君若薨于后,入竟则遂。既接於主国君也。
'疏'“聘君”至“则遂”。○注“既接於主国君也”。○释曰:自此尽“唯稍受之”,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注“未至”至“作计”。○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后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注“受饔饩也”。○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注“亦不受加”。○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注“礼为”至“事也”。○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注“稍禀食也”。○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注“复命”至“亡同”。○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注“将有”至“哭位”。○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注“自陈”至“无劳”。○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注“使者”至“皆哭”。○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注“北乡”至“朝夕”。○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注“悲哀变於外臣也”。○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东面哭,括发袒於殡东,是於内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门,袒括发,变於外者,臣故也。
入门右,即位踊。从臣位,自哭至踊,如奔丧礼。
'疏'“入门右即位踊”。○注“从臣”至“丧礼”。○释曰:案《奔丧》云:袒括发於西阶,东即位,踊,袭、绖於序东。此门外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亦当袭绖於序东,故郑云“自哭至踊,如奔丧礼”也。
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不飨食。私丧,谓其父母也。哭于馆,衰而居,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凶服干君之吉使。《春秋传》曰:“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疏'“若有”至“飨食”。○注“私丧”至“不反”。○释曰:自此尽“从之”,论使者有父母之丧行变礼之事。云“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者,解“哭于馆”。又云“凶服干君之吉使”者,亦取不敢解之。言“衰而居”,谓服衰居馆行聘享,即皮弁吉服,故不敢凶服干君之吉使也。引《春秋传》者,案宣八年《经》书:“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公羊传》云:“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何氏注:“闻大丧而不反,重君命也。徐行者,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犹不还,而况疾乎?”是也。以此言之,使虽未出国境,闻父母之丧,遂行,不敢以私废王事,君使人代之可也。以此言之,明至彼所使之国,虽闻父母之丧,不反可知,是以哭于馆衰而居。
归,使众介先,衰而从之。己有齐斩之服,不忍显然趋於往来,其在道路,使介居前,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君纳之,乃朝服,既反命,出公门,释服,哭而归。其佗如奔丧之礼。吉时道路深衣。
'疏'“归使”至“从之”。○注“己有”至“深衣”。○释曰:云“己有齐斩之服”者,以其私丧之内,有为父斩为母齐衰,故齐斩并言之也。云“不忍显然趋於往来”者,解经并“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意。经云归,据反国时兼云往者。郑意去时闻父母之丧,不敢即反,亦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故往来并言。云“在道路,使介居前”者,谓去向彼国时。云“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者,此谓还国至近郊,使人请反命,君许入,犹使介居前,徐行於后,随介至国也。云“君纳之,乃朝服”者,以其行聘之时,犹不以凶服干君之吉使,而服吉服,知此反命时,亦不以凶服于君之吉使,而服朝服,如吉时反命矣。云“出公门,释服,哭而归”者,案《杂记》云:“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亦云“其它如奔丧之礼”,明此亦出公门,释朝服而归。但彼祭服不可著出,故门内释服。此朝服可以著,出门乃释服为异也。云“其他如奔丧之礼”者,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绖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云“吉时道路深衣”者,以其朝服之下,唯有深衣,庶人之常服。既以朝服反命,出门去朝服,还服吉时,深衣三日,成服乃去之。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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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宾入竟而死,遂也。主人为之具,而殡。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
'疏'“宾入”至“而殡”。○注“具谓”至“当用”。○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论宾介死之事。云“宾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来。云“主人为之具而殡”者,谓从始死至殡所当用者,主人皆供之。郑云“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直云至殡所当用,明不殡於馆,取其至殡节,主人供丧具,以其大敛讫即殡,故连言殡。故下文“归介复命”之时,柩止门外,明敛於棺而已。
介摄其命。为致聘享之礼也。初时,上介接闻命。
'疏'“介摄其命”。○注“为致”至“闻命”。○释曰:云“初时,上介接闻命”者,郑解介得代宾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宾受命於君之时,宾介同北面,上介接闻君命矣,以是今宾死,得摄其命。
君吊,介为主人。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介与宾并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为主人”。○注“虽有”至“尊也”。○释曰:古者宾聘,家臣適子皆从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齐,其子死葬於嬴搏之閒。故郑云“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归礼币,必以用。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不必如宾礼。
'疏'“主人”至“以用”。○注“当中”至“宾礼”。○释曰:宾既死,主人所归礼与币,必以当丧者之用。云“当中奠赠”者,解经中小敛、大敛之用。云“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者,具谓袭与小敛、大敛,解经“币”,云“不必如宾礼”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礼,束纺、皮帛之类,不堪丧者之用故也。
介受宾礼,无辞也。介受主国宾己之礼,无所辞也。以其当陈之以反命也。有宾丧,嫌其辞之。
'疏'“介受宾礼无辞也”。○注“介受”至“辞之”。○释曰:云“介受主国宾己之礼”者,谓公币、私币之属,故郑云“当陈之以反命也”。言“无辞”者,虽无三辞,以其殡受饔饩之时礼辞,受食三辞,明介亦有礼辞。云“无所辞也”者,以有宾丧,嫌介有三辞,故云介受宾礼无辞也。
不飨食。
'疏'“不飨食”。○释曰:案上遭君丧,受饔饩不受飨食。郑云“受正不受加”,此云“不飨食”,介不就君受飨食,明受饔饩正礼也。
归,介复命,柩止于门外。门外,大门外也。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
'疏'“归介”至“门外”。○注“门外”至“忠心”。○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国君有三门:皋、应、路;又有三朝:内朝在路寝庭,正朝在路门外,应门外无朝,外朝当在皋门外。经直云“止於门外”,无入门之言,明知止於大门外,外朝之上。是以上宾拜赐,皆云“於门外”,亦在外朝矣。故郑云“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也。
介卒复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殡。卒殡,成节乃去。
'疏'“介卒”至“卒殡”。○注“卒殡成节乃去”。○释曰:当介复命之时,宾之尸柩在外朝,上介卒复命,谓复命讫,出君大门,奉宾之柩,送至宾之家。尸柩入殡於两楹之閒,君往就吊。“卒殡”者,谓殡讫,殡是丧之大节。故云“卒殡,成节乃”去,谓君与大夫尽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注“不言”至“士也”。○释曰:云“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经大夫介卒,据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郑以经不言上介,则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郑云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见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则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见小聘宾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为之棺敛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时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释曰:以其士介卑,其礼降於宾与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从者,自用时服敛之。
君不吊焉。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
'疏'“君不吊焉”。○注“主国”至“亲往”。○释曰:云“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者,对上经宾死,“君吊,介为主人”。此士,云“不吊”者,明不亲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未将命,谓俟閒之后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志在达君命。
'疏'“若宾”至“将命”。○注“未将”至“君命”。○释曰:前云“宾入境而死”,谓在路死,未至国。此经更说宾至朝俟閒之后,使大夫致馆,未行聘享,而宾在馆死之事,故郑云“俟閒之后”。是以郑云“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志在达君命,则知上国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若介死,虽士介,宾既复命,往,卒殡乃归。往,谓送柩。
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记贬於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
'疏'“小聘”至“郊劳”。○注“记贬”至“觌也”。○释曰:自此尽“三介”,论侯伯行小聘之事。云“不享”者,谓不以束帛加璧,献国所有。云“不礼”者,聘讫,不以齐酒礼宾。“面不升”者,谓私觌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对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觌而言面者,对大聘言觌,故辟之而言面也。
其礼,如为介,三介。如为介,如为大聘上介。
'疏'“其礼”至“三介”。○注“如为”至“上介”。○释曰:云“其礼如为介”者,谓特问使大夫得主国之礼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为上介之时,即上文介之礼,飧饔饩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举此侯伯之小聘,则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礼数,其义可知也。
记。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