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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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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萌缇啥烈病T啤案杆唤滴竭m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適者,欲见適中非一,谓父为適妻、適子之等皆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適子为之亦如之”者,虽適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適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后人错置於下,是以旧读将为本在於此,是以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者,此郑依经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亲者,谓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於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 
  '疏'释曰: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诸侯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者,大夫与诸侯所以亦为服者,各自以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说尊不同之义也。但诸侯之子,適適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是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也。云“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者,谓適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封为国君之事。云“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者,谓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谓不复祀别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云“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故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云“君之所为服”者,谓君之所不臣者,君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谓君所臣之者,君不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注“不得”至“义云”。○释曰: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郑恐人以传云不得祢不得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祢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名为不得也。以其庙已在,適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郑言此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孙并是别子,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后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后,乃得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也。虽得祭祖祢,但不得祢祖先君也。云“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谓郑叠传文也。云“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者,此郑解义语,以其后世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别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别子卑,始封君尊,是为自尊别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五庙者,大祖与高祖巳下四庙。今始封君,后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如其亲,谓自祢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庙。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也。云“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者,自诸臣之子已下,既非经语,而传汎说降与公子之义,故云终说也。
 
  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 
  '疏'释曰:此繐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以其传云“小功之繐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 
  '疏'注“治其”至“邓繐”。○释曰:传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若然,小功繐知据缕粗细,非升数者,下记人记出升数,而“繐衰四升有半”,郑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於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云“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者,此丧服谓之繐,由繐而疏,若非丧服,细而疏亦谓之繐,故云“凡”以总之。云“今南阳有邓繐”者,谓汉时南阳郡邓氏造布,有名繐,言此者,证凡布细而疏,即是繐之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释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注“接犹”至“可知”。○释曰:传问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时接见乎天子”者,为有恩,故服之。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彼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此郑云以时会见者,直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覜天子礼,此即《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覜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彼又注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时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来见天子。此并是以时会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内民庶,於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释曰: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绖下,今此带在绖上者,以大功已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於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绖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注“澡者”至“报之”。○释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谓以枲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净,以其入轻竟故也。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緦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引之者,证此带亦不绝本,屈而反以报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木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轻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似若《斩衰章》兼有义服,传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適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叔父之下殇,適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释曰: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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