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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生活习俗史-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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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向三位天神表示了敬意,知道了天神来意,她请天神休息一下,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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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不同意休息,并说,他们可以用魔力使罐子装满水。第一位天神用魔力 

使罐子装了四分之一的水,第二、三位天神也同样使罐子装进了水,这样水 

罐就有了四分之三的水。他们要阿鲁纳达蒂装进剩下的四分之一。她知道自 

己没有什么魔力,就以自己的贞洁发誓,如果自己一向是贞洁的忠于丈夫的 

妻子的话,罐子里的水就会满溢出来,果然水溢出来了。 

     又有一次因陀罗要他自己的妻子变成阿鲁纳达蒂 (她有万变的本领)。 

可是不管她怎样努力也模仿不成。她对阿鲁纳达蒂的贞洁表示警奇,便把她 

变成一颗星,以使妇女们永远记住她。 

     泰米尔人的这些婚俗强调了丈夫对妻子的占有权,强调了妻子是丈夫的 

所有物,提醒了作妻子的义务、本分,特别强调着女人的贞洁。 

     印度在中古初期,对贞洁没有如此重视,印度国王禁止人们饮酒,但对 

淫乱,通奸熟视无睹。伊斯兰教进入印度,穆斯林统治时期,按穆斯林的习 

俗对贞洁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对印度民族产生了很大影响。 

     献给佛寺的女孩。中世纪印度佛寺中的僧人有女人陪伴,有的女子被送 

入寺中,终生陪僧人。据埃得里奇《诸国风土记》记述,“印度人崇拜佛, 

一僧均有数女相伴”。普通人家生下一个美丽的女孩,“就献给佛陀”,女 

孩长大,穿上漂亮衣服,“由父母陪伴,母牵其手,来到佛陀面前”,将女 

子终身“献给佛陀”,其家人将女交给执事便回家。从此她在寺中学舞蹈、 

学手势语,当样样精通以后,就穿上华丽的衣服,戴上首饰。“命运依附于 

寺庙,再也不能摆脱。” (《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78页) 

     童婚。印度童婚由来已久。这与古代印度法典规定男子要与是他年龄的 

三分之一的女子结婚有很大关系。《摩奴法论》有“三十岁的男子应同十二 

岁幼女结婚,二十四岁的男子应同八岁的幼女结婚”的说明。古代法典肯定 

童婚,造成古代童婚的盛行。 

     穆斯林曾长期统治印度,伊斯兰教徒中也流行童婚。中世纪童婚是合法 

的,印度教徒不愿同穆斯林教徒结婚,为了免受其害,印度人干脆提早结婚。 

童婚现象更加严重起来,女子八、九岁就结婚。童婚是印度极为普遍的现象, 

如果女孩十二岁未婚,倒是反常现象,会引起别人吃惊。 

     按照习俗,幼小的女孩结婚后仍住在娘家,一直长到十一、二岁才到夫 

家去。年纪小小就要干繁重的家务劳动,稍不如意就要遭到打骂。 

     据《印度文化与民族》七章分析,童婚的盛行与嫁妆太贵,嫁女不易也 

有直接关系。女孩父母贫困,无力筹办昂贵的嫁妆。孩子越小嫁妆费用越低, 

这就迫使穷人早早把女儿从小嫁出,以免长大嫁不起。另外当母亲的考虑到 

给丈夫殉葬,丈夫如果早死,丢下小孩无人照料,莫不如给女儿早定终身, 

了却心事。 

     童婚给妇女带来严重的后果,早育早产,不仅影响了父母的身体发育, 

尤其是不利于女子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了下一代的体质。也造成女子过早 

死亡。 

     ④丧葬习俗。据 《大唐西域记》载,凡有病患,绝食七天,如果不好, 

给以药。 

     如果人死,亲人哀痛哭号,撕裂衣服,拔头发,拍头额,刺胸。没有丧 

服制,服丧期没有规定。 

     送殡有三种礼仪,“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流漂散,三曰 

野葬,弃林饲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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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之后,送葬的人要在外面洗澡以后才可回家。没有人在丧家吃饭的。 

     另外有一种人年龄太老,快要死了,或身患不治之重病,没有活的希望, 

自愿离开人间看轻生死。亲人朋友,奏乐为他饯行。让他坐在一只船上,渡 

恒河,船在河中沉下,人溺而死,认为得“生天”。 

     僧人父母死不哭,只是诵经以谢父母之恩 (参见《大唐西域记》中《印 

度总述》)。 

     殉葬习俗。殉葬习俗在印度古已有之,它体现了印度社会妇女地位的低 

下。在印度寡妇的命运十分悲惨,古代印度对寡妇,曾有种种歧视和禁令, 

寡妇不准再嫁,不准穿好衣、吃好食物,不准参加各种集会庆典和活动,古 

代有大量寡妇殉葬的事实。 

     中世纪仍盛行此种习俗。笈多王朝时期(4—6世纪)曾有殉葬的事,著 

名剧本《小泥车》中就有所反映。戒日王时代(公元606—641)这种习俗仍 

流行。在《戒旧王传》中记载王之母亲就是自愿殉葬的。有几个妻抢着丈夫 

克里希纳尸体跳火自焚的记载,见于《往世书》。还有丈夫未死妻子自行先 

跳火自焚的惨事 (《印度文化民俗》七章)。 

     伊斯兰教进入印度,穆斯林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妇女地位更加低下。殉 

葬是合理合法的,当时印度教为维护本教的统治,不愿教徒与外族伊斯兰教 

的穆斯林通婚,对寡妇限制更严,“殉葬已不再是凭寡妇自愿,而是全凭行 

政命令” (《印度社会与文化》,392页,穆克吉尔)。 

     寡妇殉葬的程序,首先是先去洗澡,然后穿上新衣戴好首饰,好象要去 

新婚一样,来到焚尸台、丈夫棺木燃烧的柴火堆旁,火势熊熊燃烧,殉葬者 

对着火堆口中祈祷着,然后把首饰扔入火中,自己跳进火里,直至烧死。火 

葬场周围送葬的锣鼓声和音乐声在寡妇进入火堆时,突然响起来,在场的人 

手持木棍长矛,向火中的女子砸去,怕她跳出火堆。一切悲惨呼喊都在喧嚣 

声中淹没。 

     这种残忍的殉葬制度是印度几千年来宗教的仪节, 《摩尼法典》有“女 

子不当独立”条,后被解释为寡妇不能单独活下来,在丈夫死后要追随丈夫 

于地下。 

     印度教把寡妇看成不祥之物,认为妇女成为寡妇乃是前世造孽的报应, 

她丈夫的死亡是由她前世罪恶造成的。把寡妇看成害死丈夫,妨丈夫的罪人。 

丈夫死后寡妇不能继承遗产,不能享受正常生活。只能忍辱负重过着非人生 

活。宗教又让她们以殉葬求得升天,解脱人世的苦难。统治阶级对殉夫制进 

行欺骗宣传,《古代印度社会史》记:“与夫同死亡烈妇,可永居天堂”, 

 “若殉夫而死可赢得来生幸福”,“若不愿殉葬者,其来生永不得转世为男 

人,或为畜类”。这种宣传曾误使一些人相信,然而,许多女子是被迫殉葬 

的,尤其是国王死去,几十名妃子跟着殉葬的事时有发生。直到14、15世纪 

时数百名妃子宫女殉葬的事还时常发生。 

     殉葬制度开始于王公阶层,王公逝世时后妃殉葬是古制,逐渐扩大到上 

层,以后又扩大到平民。 

     焚尸仪礼。印度教一般实行火葬。火葬地点多选在恒河岸边,宗教圣地、 

或木纳河畔。他们认为这些地方是进行焚尸礼最好的处所。在这里焚尸死者 

的灵魂可以升入天堂。 

     据《印度文化与民俗》七章介绍,葬礼时间都选在黄昏,人们抬着尸体 

走向焚尸场,边走边敲鼓,并喊着“罗摩”的名字。焚尸场上有准备好的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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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堆,家属要在柴堆上面洒上圣水。然后在死者七窍上涂上酥油。焚烧时由 

长子点火,点火前家属要从右至左“绕遗体转三圈”,点火以后长子要眼望 

西方,表示送死者上西天。 

     尸体“先从头部烧起”。家属要一直在旁守候,所有寡妇与无子女的妇 

女不得在场 (家属除外)。 

     一般人家用木柴焚化,富人用香木焚化,骨灰撒入恒河。家属回家首先 

沐浴否则不可接触任何东西。然后拜神、施舍、超度亡灵。 



     (4)文化娱乐习俗 

     印度人能歌善舞。古代印度人民创造过各式各样的舞蹈。《印度各邦历 

史文化》记,布尔焦·阿旦摩舞是11世纪焦尔王朝流传下来的骑马舞。其形 

式类似于我国的民间舞“跑驴”。舞者在一匹纸做的马中间做出各种马的动 

作。马头用纸做得很逼真。跳舞时一般是一男一女装扮成国王和王后,这种 

舞蹈是泰米尔邦的传统舞蹈。又如克达克里舞是印度四大古典舞之一,是故 

事性很强的颂神舞。内容多取材于印度两大史诗《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 

那》。这种舞蹈涂脸谱,脸谱用稠浆糊做成,品德高尚的人物用淡绿色,戴 

白冠;魔鬼、坏人鼻涂红色,眼周围涂黑色,戴红胡须。这种舞多是男扮女 

装,妇女不参加演出。 

     音乐如格尔登,是印度古典传统音乐。14世纪时杰旦尼耶为宣传毗湿奴 

教而提倡的一种音乐。表示对克里希纳虔诚的一种颂神曲。曲调委婉凄切, 

令人陶醉 (以上引自《印度各邦历史文化》)。 

     据《印度古代文明》记述,中古时期宫廷盛行戏剧演出。 

     动物赌斗十分盛行,“尤其是公羊、公鸡和鹌鹑”,这种游戏在农村更 

普遍 (《印度古代社会》)。 

     体操和竞技是体育竞赛的重要部分。 

     棋类运动,国际象棋发源于印度,中世纪已传到西亚。 



                           2。东南亚生活习俗、 



     东南亚中世纪时以越南和柬埔寨(又称真腊、吉蔑)文明程度最高。这 

个地区的一些其他岛国当时还处于氏族部落或奴隶制时代。 



     (1)柬埔寨 

     柬埔寨 (即真腊)在9世纪是东南亚一个十分强大的国家,占有中南半 

岛的中部,人民深受佛教的影响。中世纪马苏第在《黄金草原》一文中称: 

 “这里居民纯洁无瑕,有剔牙之习惯,憎恶奸淫,回避各种下流之举,不饮 

酒精饮料” (《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169页)可以看出,当时 

柬埔寨人民有清洁卫生的习惯,有明确的道德规范,有禁欲倾向。宋周去非 

 《岭外代答》述:“其国僧道咒法灵甚,僧之黄衣者有室家,红衣者寺居, 

戒律精严。道士以木叶为衣。” 

     服装。据《真腊风土记》《服饰》篇载,男女皆“以布围腰”,出入“则 

以大布一条缠于小布之上”,布质量不同“甚有等级”,国主之布,有值黄 

金三四两者,极其华丽精美。国王用纯花布,“头戴金冠,如金刚头上所戴 

者;或有时不戴冠,但以线穿香花,如茉莉之类,周匝于髻间;顶上戴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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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斤许。”手足及诸指上皆戴金镯、戒指、上嵌猫儿睛宝石,脚下跌足, 

足下和手掌皆以红药染成赤色。 

     妇女“大抵以一布缠腰”,不论男女皆“露胸酥,椎髻,跣足”,国主 

之妻亦如此。 

     供役于王宫之女统称陈家兰,她们装束特别,囟门前削去其发,涂以银 

硃,并涂于两鬓之旁。身上涂香料,手戴金镯和指环。 

     其地产木棉,但“不能纺”。 

     元《岛夷志略》云:柬埔寨人衣服是“以锦围身,眉额施朱”。 

     柬埔寨中世纪的居住习俗。据《诸蕃志》(宋赵汝适)记述官府民宅均 

 “编竹”为屋,上面“覆茅”。国王住的讲究,“鑴石为室”,石头砌的房 

屋。有青石、莲花,池沼之胜景。池上有桥、约三十余丈。其“殿宇雄壮”。 

国王坐于五香七宝床上,挂着宝帐。《真腊风土记》《宫室》篇,记王宫的 

宫室面东,正室之瓦以铅为之。贵族及普通人家房屋区别很大,但大都用草 

为顶。只有寺庙,正寝二处用瓦覆盖。普通百姓不敢用瓦。 

     大臣贵族家屋室宏阔,官级不等,屋室广狭不同。大臣等人屋宇广袤。 

     每家有一洗澡池,或两家合一池,不分男女,都在其中洗澡。以后渐有 

浴盆之类 (引自《真腊风土记》)。 

     食俗。柬埔寨有稻,但无麦与豆,“亦不识合酱”不做醋。蔬菜有“葱、 

芥、韭、茄、瓜、西瓜、冬瓜、王瓜、苋菜” (《真腊风土记》),“元萝 

 卜、生菜之类”。 

     造酒。第一等蜜糖酒,用药麴,以蜜和水一半对一半为之。其次者“朋 

牙”,以树叶为之。又其次,以米或以剩饭为之,名曰“包稜角”。又有茭 

浆酒,是用一种生在水中的茭叶,其浆可以酿酒(见《真腊风土记》《醖酿》 

篇)。 

     人生礼俗。据《真腊风土记》《室女》篇载,姑娘婚前行“阵毯”之礼。 

富室之女七至九岁,贫苦人家之女,最晚不超过十一岁,“必令僧道去其童 

身,名曰阵毯”。国内有女应行阵毯之家先要申报官府,官府给此家一巨烛, 

烛间刻画一处,阵毯之夜,烛点到刻画之处,则是女孩行阵毯之时。阵毯前 

一月或半月或十日,父母必择一僧或一道,不管他在那个寺庙,来为女孩阵 

毯。一般好僧都为富户官吏家先行聘请,贫家无法选择。富家给僧人酒、米、 

布帛、槟榔、银器之类,至有一二百担者,值中国白金二三百两之物。少者 

或三四十担,或一二十担。亦有不要钱为贫女做阵毯,谓之做好事。盖一岁 

中,一僧只可以对一女做阵毯,允许一家,不能他许。阵毯那天夜里,设饭 

食,鼓乐,大会亲戚邻居,门外搭一高棚,装泥人泥兽。到黄昏时用轿和伞 

盖迎接僧人回家,用采帛结两个亭子,一个女孩坐,另一个僧人坐。到时候 

二人入房,僧人“以手去其童,纳之酒中”,此夜僧与女同居,至天明用轿 

和伞,鼓乐把僧人送回寺庙,以后再用布帛为女孩赎身,否则此女终为此僧 

所有,不能嫁给别人。在阵毯之前女孩与父母住在一起,以后则无所拘束。 

结婚时也有彩礼,不过是走形式。阵毯之夜一条街有时十余家同时举行,城 

里迎僧人的队伍,交错于路上,处处是鼓乐之声。 

     柬埔寨女子早婚,“女子满十岁即嫁”(《岛夷志略》(元)汪大渊)。 

     丧葬习俗。人死无棺,放在席上,盖上布。出丧时前面有旗帜,鼓乐, 

又用炒米绕路抛撒。把死者“抬至城外僻远无人之地,弃之而去,俟有鹰犬 

畜类来食,顷刻而尽,则谓父母有福故获此报。若没有野兽食,或食而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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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谓父母有罪。父母死不讲穿孝服,男子髡发 (剪去头顶之一部分头发), 

女子囟门上剪去钱一样大的一片头发,以这种形式作为守孝 (引自《真腊风 

土记》)。 

     上朝札仪。群巨入朝先在阶下三叩首,上阶后则跪坐,以两手抱胳膊, 

围在王之周围,议事完毕,跪伏退朝(见于《诸蕃志》)。 



     (2)越南 

     越南,我国古代称为安南,其习俗与中国相似。据宋人周去非《岭外代 

答》卷三记述,其国节日,饮食,服饰习俗各有特色。越南中古政治制度与 

中国相同,皇帝自命为天子,妻为后,子为太子。朝廷内有宰相(称辅国太 

尉),外有枢密使金吾太尉都领兵。据周去非称其“制皆僭拟,”一切皆是 

仿效中国制度。 

     节日。元旦犒赏军队,以“大禾饭、鱼鲊”,越南盛产大米,故以大米 

为犒。 

      “正月四日国王宴官僚”。 

      “七日十五日号大节,人民相庆,官僚以生口献王,王次日宴酬之。 

     服饰:“其国人乌衣、黑齿,椎髻,徒跣,无贵贱皆然”。看来越人当 

时穿黑衣,染黑齿以为美,头上梳髻,用椎将髻固定。光脚,不穿鞋袜。其 

王也是光脚板,“平居也然”。但王“珥金簪,上黄衫,下紫裙尔”。其余 

平居上衣则上紧翻领皂衫,四裙如背子,名曰四颠,下衣则皂裙也,或珥铁 

簪,或曳皮履,手执鹤羽扇,头戴缧笠。 

     越人文身“其文身如铜鼓款识,其军人横刺字于额曰‘天子兵’”。 

     越人戴帽“裹乌纱巾,顶圆而小,自额以上细褶如缝,上彻于顶。身着 

大翻领皂衫,加于翻领衫之上,足加鞋袜,游于衢路,与吾人无异。但其巾 

可辩耳。”“使者之来文武官皆紫袍、红鞋,通犀带,无鱼。” 

      “其俗之轿如布囊”(均见于《岭外代答》卷三)。 

     越南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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