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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能变轻,盖在水面,使水中鱼虾,不致冻死,凡此均有一定的定律。苟非由于神的仁慈,没有常律,则无论水中或地上之物,将无法生存。整个宇宙的构造,它与太阳关系的方位,其轴线的倾度,凡此均妥设计,使万物得以生存。他如水陆面积的分配,高原与山脉的高度,海洋的潮流,乃由海岸的地形所决定。假如南北美洲,没有加利比海的大利滨地峡(IsthmusofDarien),从中联系,则英国及西北欧便不能居住,这乃完全因为有大利滨地峡阻挡了大量的暖水流入太平洋,改道流入东北大西洋,所以英国与西北欧诸国有温和的天气。这必有一位仁慈全智的神在设计安排。9.宇宙万物的安排——这乃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大题目,要用这一节来讨论,实非易事。地球乃是绕太阳转动的八大行星之一,其中离太阳最远的行星,乃有十万万英里。这些行星乃朝一个方向转动,并在规定的时间旋转。宇宙的稳定,须视其安排的情况。要达此目的,物与物必照其数量和「矩象」(square)的距离。其离心力和向心力必须绝对平衡;这样才能使行星不致飞散或落到太阳里。每一行星的投射,必须有绝对正确的速度。其中心的集团,必须照其计划,保持诸行星的程发光和发热;其余的,乃是晦暗的,和寒冷的。大科学家看了这些天象不能不说,这乃出于上帝的深思与设计。
我们的太阳系乃是伟大、繁殊,而且井然有序的。天文学家断言,恒星乃有数万万,其中且有比地球还大的。天狼星(Sirius)发的光乃比太阳大两百五十倍;昂星(Pleiades)是最亮的星(A1cyone),它的光乃抵一万两千个太阳。最靠近太阳系的星,其距离乃有二十一万万英里!离开太阳系最远的星云(nebu1ae),其距离尚无定论,究竟这些星云是众星的大陆,因为太远,尚不能认辨,天文学家尚无定论。在北半球有两千;在南半球则有一千。他们假定它们乃有各种的形态,有的是球形的,有的像扇子,有的是螺旋形的,有的乃是连环形的。据天文学家推算,有些星云的光,用每秒钟两千英里的速度,走了几千光年始达到地球,宇宙天体的伟大,实在不可思议!但是如此伟大的宇宙,却是井然有序;在万殊之中,却又是和合统一。关于万有引律,光和热的法则,乃是到处一致。这种井然有序的安排,必有一个心意,决非偶然凑成。这是何等的智慧,何等的权能,何等的心意,何等的仁慈,这不能不令我们相信有一位大智大爱的造物主!爱理奥爵士(SirGilbertEliot)写信给休谟说:「从我们的经验可以归结两点:万事若非偶然凑合而成,必有计划与目标。前者从未有过,闻所未闻,后者乃理所当然,必然应有。无论人的作为,万物的安排,其理乃是相同。因此我们有正当的理由说,宇宙万物的安排,必有其初因。」
从旧约里面,例如尼希米记说:「惟独你,是耶和华。你造了天和天上的天,并天上的万象,地和地上的万物,海和海中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你所保存的」(九6)。诗篇说「诸天述说上帝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诗一九1、7-8)。我们可以得目的论的启示,天地的创造乃有上帝完美的心意。使徒保罗说:「我们传福音给你们,是叫你们离弃这些虚妄,归向那创造天、地、海,和其中万物的永生上帝。他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然而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叫你们饮食饱足,满心喜乐。」(徒一四15一17)他又对希腊人说:「……上帝,既是天地的主,……将生命、气息、万物,赐给万人。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要叫他们寻求上帝,……其实他离我们各人不远;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我们也是他所生的。』……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因为它已经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徒一七24一31)保罗又对罗马人说:「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上帝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一19一20)古代哲学家也有同样的结论:例如亚那萨哥拉(Anaxagoras),他相信世界之源,乃为一种活力,向着固定的目标而运行。这个活力,乃为一个心意(mind);苏格拉底(Socrates)深信有一位至高上帝的存在,有统治万有的主权;并且差遣一位使者,教人类认识不灭的真理;他又差遣一位导师,开通心窍,使能辨别是非善恶,认识其道德的责任。罗马大政治家与哲学家西塞禄(Cicero)说:「人为万物之灵,只有人类才能认识上帝。上帝的存在,既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可证上帝的存在,乃是一个无可否认的真理,……自然界的伟大美丽,天象的井然有序;日月行星的流转不息,凡此种种,俱足证明决非偶然存在。……这个世界,决非一群原子偶然凑成;正如一部著作,绝非一群字粒随便拼成。」滕德伦堡(Trende1enbung)说:「如果说我们身体奇妙的器官,尤其是能透视万物的眼睛,乃系各种化学的物理的成分与力量所盲目凑合而成,恐更难令人置信。亚力山大学派之斐鲁(Philo,或称斐伦Philon)以「道」(Logos)为世界元型的总体,以及造化万有之原力。他说,「譬诸艺术作品,决非自成的产品;这个世界乃是最完美的艺术,必乃由于一位最良善最完美的造物主(author)所创造。因此我们必信有上帝的存在。所有教父,及以后的神学家,都有同样的思想。甚至康德也说:「目的论乃是最古典,最明达,最合于人心的论证,应当始终加以尊重。」三、异端(objections)
异论可分两类:一为否认终极原因;二为休谟与康德,兹引论之。1.反对终极的原因——终极原因论乃以上帝位格论为基准。质言之,凡否认上帝位格的,必否认终极原因;从积极方面来说,相信上帝位格的,必信有终极原因。否认终极原因的,其一为实证论者(Positivist),这派学者,只信目见的事实,凡是他们不能感受的,在他们的哲学上,都不能接受。其二乃是那些以思想为脑的产物的学者,认为所谓终极原因,无非乃为脑里面磷质的产品;一切物质心智的力量,都是原因;力量与原因,乃是没有分别的。其三,乃是那些学者,以为宇宙乃是在一定的法则的运行之下,发展而成的无限的实有(infinitebeing),因此否认有所谓终极原因。假如我们问一位无知的农夫,一棵树或是一个动物的躯体从何而来,他的答案以为「那是天然生成的」。这便算他心目中的终极原因。上列的学者乃和无知的农夫,不谋而合,所见略同。密勒氏(JohnStuartMill)说:「纯粹物理的和物质的结果,我们看惯了以后,自然而然成为我们的思想,无需加以任何解释,便成为一般事物最后的解释,和终极的原因。」
2.休谟、康德的意见——休谟认为知识乃以经验为限。他说我们常常看到房屋、船舰、机器、发动器的建造,因此可知其他东西必由巧匠所造。但是世界乃不能与这些东西相比拟,乃是完全不同的属类,因此他以为我们无权推论这个世界乃有一位创造者。休谟说,倘使两相关联的东西,则我们可以从甲推知乙,这便是我经验的论证。但倘有一种无独有偶的东西,我们对它毫无经验,则就不易加以解释;我们要想解释世界,必先有关于世界起源的经验;不能仅以上述那些东西为推论的根据。经验所教训我们的,每一设计,必有智慧,不是偶然凑成的。康德乃和休谟有同样的立场,反对终极原因。他说因果的连系,仅限于外在的世界,他认为用因果关系的原则来解释世界的存在,乃是不合逻辑的。他又反对自然界设计的明证,仅能证明造物主,但不是超乎世界的上帝。他又论辩,反对目的论,纵能证明世界的创造者,但不能证明他是无限的;因为世界是有限的,我们不能从有限的结果,来推论无限的原因。四、驳议(answertotheobjections)
要驳斥这些反对论,可分三点来讲:(1)宇宙的创造者乃是一个大智与自由意旨的动因;(2)他乃是超乎世界的,不是仅为世界的生命与灵魂。因为设计并非仅用从内到外的原则,而乃为适应外在之物以满足各样的需要,并且要把分散在几万万里以外的东西,加安排布置,使之并然有序;(3)设计所表现在伟大宇宙之间的,便证明原因乃足以产生这种伟大的结果;结果既如此不可思议的伟大,其原因亦必如此伟大。宇宙的创造必有无限的权能。圣经指示我们,宇宙的创造,乃是上帝特殊的工作。基上所述,上帝不但存在,而且乃和世界有关。宇宙的万象必非偶然的机会所凑成,这决非没有智慧的盲目的力量,而乃是一位有自由意旨的仁慈的大智(intelligence)。这便可证这一位有自由意志的有智慧的「实有」(Being),必是超乎世界的,世人不但不能离开他,且应依靠他,向他负责。五、批判
目的论不能证明位格的上帝。序宙的秩序与安排,可能仅为无位格的智慧与意志的无常的现象,此乃泛神论的假设。霍金斯(Hopkins)说,宇宙间既有不具人格的智慧的兽性的动物,我们不能仅从不变的法则,便推论有上帝的存在。离开了人,不能解释自然界,自然界的智慧与意志,乃是无意识的。因此目的论须由人类论(anthropologica1argument)加以补充。仅仅目的论不能证明造物主的存在。弗陵德(Flint)说:「权力与智慧不能构成上帝;倘无公义,可能是魔鬼。」于此益证目的论,须用人类论加以补充。目的论仅讲智慧与意志,但此种意志与智慧是否具有人的位格,是有限的抑为无限的,是必然的抑为自由的,是单一的抑为多数的,是否永恒,此说没有定论。肆道德论
一、从道德本质说(mora1argument,或称人类论anthropologicalargument)从镜子或平静的湖面反照出来的太阳,使我们知道太阳的形像;从人的灵魂也可知道上帝。但是反照的太阳并不能令我们完全知道太阳的发光体,更不能知道太阳内部的构造,以及他的光和热如何能够世世代代的保持。同理,我们的灵魂,虽系上帝的形像,也不能令我们完全认识上帝。但这二者所给我们的启示,乃是真实的、可信的。二者都使我们看到客观的真实。太阳的反照,乃代表太阳的真实;同理,我们也可藉灵魂的表明,知道上帝。如加怀疑,乃是不合理的,而且乃是不可能的。上文曾论及每一人的本性乃是上帝存在的明证,这个明证乃是不能磨减的,且能令最顽强不信者起信。上帝不但有存在的明证,还有压制不住的明证,上帝乃超乎尘世的;它乃是有智慧的,有自由意旨的,道德的;他能辨别;他有权命令;他能刑罚又能拯救。
疑者曰:上帝的存在既有如此的明证,则又何必再为此事争辩呢?答曰:我们所以要争辩,概有三个理由。第一,此虽为自明之理,但仍时有人否认。第二,人类在现有的道德情况之下,常有强烈的试探,要否认圣洁公义的上帝之存在。第三,常有人想竭力颠倒并反驳上帝存在与本性的见证,因此我们不能不起而争辩。二、从心灵存在说每一个人在他的意识上有其心灵存在的明证。他自知他是有智慧有位格的。他又知他的位格非住在他的躯体里面,而乃在他的灵魂里面。躯体和灵魂乃有不同的实质。此乃世人之共信,各国的文字也承认此不同,事实上乃无可否认;若有否认,仅为理论上主观的思辨与空想。世人又共信死后仍有意识的存在,因为灵魂不但和躯体不同,且又高于躯体。灵魂既非从不断的既往转递衍生而来,也非从躯体而生,或自各种物质力量联合而成。因为无智的不能产生智慧的,此乃自明之理。
我们现在的境界,乃与各方面有关系:第一乃与物质,及其特性,法则与力量;第二乃是与植物;第三乃是与动物;第四乃是与心灵,使生命有更高的境界。但虽是奇妙地互相联合,却又彼此不同,不相混淆。从我们的经验知道,仅是物质和它的力量决不会有植物的生命;植物的生命也不会变成动物的生命;动物的生命也不会发展成为理智的与属灵的生命。经云:「各从其类」(创一21);他们之间乃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乃是不能磨灭、不能否认的事实,深印人心,已成共信;亦为从普世人类经验中所得的结论,已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可否认。虽有若干科学家否认此理,但他们的否认,乃违反许多先天的必然的真理,以及信仰的法则,人类的本性,其结果将使人类知识失其根基,无所适从。这种否认乃是很危险的。上文曾加论及,物质不能产生心灵,心灵不是自有的,也非永存的。即在外邦国家也信此理。我们的心灵乃是从万灵之父(FatherofSpirits)上帝而来。三、从灵魂本质说自然界工作的本质,乃有两大法则和常态。此处所说的自然界,乃是指上帝所造之物。照第一个法则,一切有机体的知能、需要、愿望,必先有适当的供应,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此于植物界乃为很显明的事实。植物乃有器官,能够选择从土壤里吸取它们的所需,使其能生长成熟;又有器官,从大气里吸收碳气;又有能力会领受光和热;又有器官能使它繁殖,使能继续滋生,不致绝种。它们一切所需的,土壤、大气、光、热、水分,都有供应,样样齐备。动物界亦复相同。一切食物、光、热、空气、水分,都照其需要供应;而且适于它们的器官,合乎它们的天性。倘使它们饥饿,便有器官,摄取食物,并加消化,复有拣选食物的天性。此仅一例,其他亦然。照第二个法则,一切活的有机体,必完善发展,使能达成其目的,发展其完全的功能,以满足其需要与愿望。
这两个法则,乃适于每一生物;惟人则不然,因为人乃有灵魂。人类的愿望,不是这世界所能完全供应;人类乃有更高的属灵的生命。第一,人的灵魂乃有智能,能够无限制的发展。语云:「生也有涯,知也无涯」,一生求知,终难满足。第二,除了求知以外,还有灵魂的需要,这个世界不能使他满心喜乐。第三,灵魂乃有一种此生不能使其完全满足的愿望;他乃需要一种高于他自己,无限而永恒的交契。第四,人类因其软弱、不足,且有依附之感,他不能达成其愿望,因此必有一个崇拜、敬爱、信靠的对象,以满足其需要;而且在他监护之下,能在充满恶势力的世界,得到保障与平安,且能使其了悟人生的奥秘,得到将来的福乐。正如动物的饥饿得到饱足;我们灵命的饥饿也可因神而得到满足。上帝与世人乃是不可须臾或离的,正如饥渴必需饮食,人类乃渴慕上帝,此乃人类自然的、普遍的、必有的热望。所以人类必知有神,必信有神的存在。四、从人类本性说
第一,在人类本性上,都有是非之感。孟子说:「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种感觉,乃是直接的。我们的理知,能辨真伪;我们的感觉,能知所触之物;我们的灵魂,也能认辨道德的本质。第二,我们道德的判断乃有特殊的明确的性质。凡是正当的,应加赞同,应当实行;凡是不当的,应加反对,应当避免。圣经说:「恶要厌恶,善要亲近。」语云:「嫉恶如仇」、「当仁不让」。道德的责任,乃有一个「应当」(ought)之感。第三,道德的审判乃是独立的,不受意志的操纵。无人可以黑为白,以白为黑。亦不可用诡辩来颠倒是非。当做了错事,受良心责备,不可强词夺理,硬以为是。第四,我们的良心或道德审判,乃有权威,我们不可否认或加藐视;良心复有统治权,或加指挥,或加禁止,就应服从。此外良心还有抉择之权、赏罚之权。良心的惩罚,乃为天罚,乃为心灵上无法忍受的痛苦。第五,道德的审判乃有法律制裁的作用,乃为我们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或判为是,或判为非,都须遵照道德律。第六,这种法律,乃有权威,不能随我们的私意,作权宜之计;乃有强制作用,使我们必须遵从。第七,因此我们道德的本性,乃有一种责任感;我们为人如何,所作何事,都应负责。这种责任感,并非对自己,亦非对社会;而乃对那位在暗中察看我们,有赏善罚恶之权的神明。罪恶的本质,乃显露在我们的良心上,非仅为一种堕落腐败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