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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中期政治史-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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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由公民大会从年逾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一年一任。起初,监察官 

是全体斯巴达公民的代表,有权监督国王、长老和普通公民的行为。自前7 

世纪后半期开始,监察官的权力日渐增大,国家权力逐步转移到他们手中。 

他们可以代替国王主持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有权审讯或废黜国王,并握有 

司法、财政、外交和征募军队的权力。每年新监察官一上任,首先举行向希 

洛人“宣战”的仪式,以此表明在其任职期间可以任意屠杀、镇压希洛人。 

仪式结束后,即派配有短剑的斯巴达青年,潜入希洛人住地,袭击、搜捕和 

屠杀有反抗嫌疑和体格健壮的希洛人。这种屠杀制度,名叫“克里普特”, 

即秘密勤务或“特务行动”。这充分说明,斯巴达国家对内的主要职能是对 

奴隶阶级——希洛人实行专政。由于国家政权掌握在几个贵族奴隶主手里, 

所以斯巴达的政治制度是奴隶主贵族寡头专政。 

     斯巴达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带有浓厚的军事镇压色彩。全体斯巴 

达人都生活在“平等人公社”之中,这是一种军事性质的组织,有共同的财 

产 (主要是土地)和生产者(希洛人),公民们都是严阵以待的战士,随时 

准备与希洛人作战。斯巴达人的平等是建立在对希洛人的剥削与压迫的不平 

等的基础上的,他们是斯巴达的少数特权统治阶层,可以占有份地和生产 

者,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履行民主权利,但是,由于政权掌握在少数贵族手 

中,公民大会只是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在公民内部实际上是不平 

等的。公社内部保留着古老的公餐制习俗,每个公民每月交纳定量的产物供 

公餐之用,无论贫富,大家同桌共餐,以此加强斯巴达人的联系与团结。 

     斯巴达人一生都要过军事生活。新生儿要接受长老的检查,体弱多病者 

抛到弃婴场,强健的婴儿,精心养育。男孩从7岁开始,就要离开父母,过 

集体生活,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18至20岁即跟父辈一起,参加屠杀希洛 

人的活动,20岁成为正式军人,30岁以后可以结婚,但仍要在军营生活, 

很少有机会与妻子在一起,直到60岁才能退伍回家。斯巴达妇女也和男子 

一样,从小就要接受各种体育训练,练就强健的身体,婚后为国家生育健康 

的后代。斯巴达是个军事化社会,在这里,几乎没有个人生活的自由。集体 

进餐,执行公务,军事训练,进行艰苦生活的磨练,这就是斯巴达人生活的 

全部内容。斯巴达的尚武精神,使他们对提高文化修养,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不感兴趣,因此文化极端落后。 

     斯巴达政治制度的另一特点是极力维护立宪的贵族政体,反对僭主政治 

和民主政治。公元前6世纪,它曾促成科林斯湾诸城邦推翻僭主政体,对雅 

典庇西特拉图僭主政治的倾复,也尽了一臂之力。同时,由于政治制度不同, 

使它与雅典除因对付共同敌人而形成短期的联合外,总是处于矛盾的地位。 

这也是后来伯罗奔尼撒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斯巴达的国家制度是氏族制度与强固的国家现实生活相结合的产 

物。氏族制度残余保留较多,政治保守,文化落后,但军事力量强大。凭籍 

着在征服中形成的一支纪律严明,装备精良,战术过硬的军队,斯巴达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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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诸城邦中颇有影响的国家。 

     ③伯罗奔尼撒同盟 公元前6世纪,斯巴达已成为伯罗奔尼撒半岛上最 

强大的国家。对内镇压希洛人的反抗,对外进行扩张,是斯巴达一贯的政策。 

公元前6世纪中叶,波斯帝国对希腊的进犯隐约可见,它使斯巴达更加重视 

以武力威胁实行结盟的政策,此时,除阿哥斯、阿卡地亚和阿卡亚北部外, 

伯罗奔尼撒半岛各城邦都加入了以斯巴达为首的军事同盟——伯罗奔尼撒 

同盟。同盟最高机关是全体大会,由盟主每年召集一次。加盟各邦无论国家 

大小,重要与否,均在盟内享有一票。盟内各项事物都交由全体会议讨论, 

各种议案必须经大多数人同意方能通过。加盟诸国对斯巴达无贡赋义务,但 

要提供兵源和经费,战时结成联军,由斯巴达人担任联军统帅。斯巴达以盟 

主的身份,取得了伯罗奔尼撒半岛的霸主地位,它通过这个同盟,干涉各城 

邦内政,竭力推行贵族寡头政治,反对民主政治,并借助同盟的力量加紧对 

国内希洛人的镇压。伯罗奔尼撒同盟是斯巴达控制盟邦、争霸希腊的工具, 

在希波战争中成为抵抗波斯入侵的一支重要的中坚力量。 



         2。城邦的发展与城邦危机 (公元前5~前4世纪中叶) 



     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中叶,随着希腊人反抗波斯入侵战争的胜利, 

希腊城邦的发展进入极盛时代,伯里克利时的雅典成为希腊城邦高度发展的 

典范。随着奴隶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根 

本性的变化,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城邦出现危机,城邦制度走向衰落。 

      (1)城邦发展与衰落时期的政治理论 

     公元前5世纪,希腊各地的城邦都建立了与本国自然环境经济生活相适 

应的城邦政制。实行民主政治的城邦,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秩序化;实行 

贵族寡头政治的城邦,也建立了自己稳固的统治。公元前4世纪,城邦制度 

开始出现危机。在这一百多年中,目睹城邦兴衰的政治思想家们,从支持城 

邦制度出发,加强了对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为了维护奴隶主国家的利益, 

他们竭力探求各种有利于奴隶主统治的国家制度,企图创造出最理想的国家 

形式。与此同时,各种政治思想日益摆脱了宗教神话的束缚,以其特有的魅 

力,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此间政治思想家们的努力,大大丰富了人类 

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 

     德谟克利特(约公元前460~前370年)是奴隶主民主派的伟大思想家。 

他反对贵族专制,拥护民主制度。在他看来“在一种民主制度下受穷,也比 

在专制统治下享受所谓幸福好,正如自由比受奴役好一样。”(德谟克利特: 

残稿,67,625)德谟克利特是个无神论者,认为国家和法的观念不是依靠 

某种彼岸意志的干预产生的,而是人们在长期的斗争中形成的。他主张城邦 

内公民之间一律平等,互助互爱,和平友好。国家和法律保护各邦自由民的 

权益,公民也应将城邦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要服从国家与法律。他强调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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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占有制的必要性,认为使用奴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充分反映了他维护 

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阶级立场和政治态度。 

     德谟克利特主张将政治与自然规范相区别,认为政治是人努力的结果, 

是一种伟大的艺术。因此,国家管理机关应由最富有智慧和知识的人员组 

成。如果政权落到素质低下的人的手中,那将是非常痛苦的。在德谟克利特 

的心目中,只有奴隶主阶级才能培养出优秀人才,其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 

政治观点显而易见。当然,他也不否认每个希腊公民经过严格的培养与训 

练,亦能成为国家的管理人才,因为人的才干得利于后天训练,而不是天生 

就有的。这一方面为广大希腊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理论根据,表明他支持民 

主政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他的唯物主义哲学观点。 

     德谟克利特进步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态度以及他在哲学和科学文化上的 

卓越成就,使他成为当时希腊最著名的人物。生前,人们曾在他的家乡阿布 

德拉 (色雷斯南部沿海的希腊殖民城市。)为他树立铜像,死后以国家的资 

金为他举行了葬礼。 

     公元前5世纪中期,雅典民主政制进入高度发展的时代。平民地位上升, 

个人主义成长及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使希腊开始了一场反对旧的思想方法 

的所谓智力革命。此时,在希腊各地出现了一批自称为“智慧的教师”的学 

者,即诡辩家或诡辩学派。他们对旧的哲学体系及对物质世界的研究已不感 

兴趣,转而关心与人类自身更密切相关的新课题与新知识。诡辨学派依其政 

治态度可分为两大派别,一派是进步的,拥护民主制度;另一派则更加强调 

个人主义,支持贵族制度和寡头政体。 

     诡辩学派是最早对自然法理论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的人。他们提出 

了关于国家和自然法起源的新理论。他们认为政治不是神的创造,也不是自 

然的产物,而是个人意志的表现,进而指出,国家和法律是人们相互协商乃 

至自觉缔结的契约的产物。诡辩学派强调自然和法律的对立,认为人类法优 

于自然法,这是人类通过努力达到的一种进步。法律规范的内容,受不同社 

会集团的利益的制约,而各种社会利益的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财富分配不 

均,也正是它动摇了城邦的稳定性。因此,他们大胆地预言,城邦作为人类 

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不能永久的。这种新颖的见地为日后历史的发展所 

证实。诡辩派设计了各种各样改变奴隶占有制社会和体现平均主义的乌托邦 

式的国家方案。这种设想虽是不能实现的空想,但它毕竟为人类理想国家模 

式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最杰出的诡辩学者普罗塔哥拉(约公元前485~前410年),其著名的 

格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不仅概括了诡辩学派哲学的基本点,也是他们认 

识各种自然与社会现象的法码。从这点出发,所有的诡辩家,那怕他们是支 

持贵族政治的,都强调人本身的重要性,都崇尚自由、民权与进步,都谴责 

奴隶制和希腊人的种族排外政策,尤其是关于国家与政治的许多新观点,更 

为后人所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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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诡辩学派的学说,遭到了政治上倾向保守的希腊人的反对,在他们看 

来,怀疑态度和个人主义必将导致无神论和无政府状态,任其发展,宗教、 

道德、国家、社会将无法维持,于是,在希腊又兴起了一场新哲学运动,其 

理论基础是:真理是实在的,并且有绝对标准。这一运动的主将是苏格拉底 

 (公元前469~前399年)、柏拉图 (公元前427—前347年)和亚里士多 

德 (公元前384~前322年)三名著名的思想家。 

     苏格拉底自称智慧的教师,启蒙的赞助者。他的主要活动期,正值雅典 

及整个希腊世界激烈动荡之际,各种矛盾尖锐复杂,政治变革频频出现。他 

的哲学与政治观点,明显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他没有著作留传于世,仅以 

口头讲学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他的观点颇为庞杂,甚至相互矛盾,但他 

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在哲学与政治学方面,为后人留下了许多启迪性的财 

富。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公民应绝对服从国家 

的法律,诚心诚意地执行权力机关的各项规定。他敌视雅典的民主制度,同 

情斯巴达的贵族制度;主张国家政权及各行各业都要由经过训练,有知识有 

才干的人来管理;对体现民主的抽签选举法非常反感。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支 

持贵族政体,反对民主政治,但是他重视知识,提倡由德才兼备的人管理国 

家事务的思想,对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是非常有益的。 

     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使唯心论哲学体系化的人。他生活的 

时代,希腊城邦开始发生危机,于是探索理想国家的模式便成了他所面临和 

考虑的主要课题。柏拉图的政治学说集中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和《法律 

篇》中。 

     柏拉图认为,国家是互助的产物。由于社会分工,使人们需要彼此协作, 

于是结成团体,由小渐大,终于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国家。柏拉图对当时希腊 

世界流行的各种政体,如勋阀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逐一 

进行考察,认为现存的政体按顺序一个比一个更坏。尤其对雅典的民主政 

体、更是十分反感。在柏拉图看来,斯巴达的贵族共和国倒是理想的政治形 

式。他设计的理想国,是一个不受个人和阶级的干扰及利己主义影响的,以 

融洽和效能为目的的国度。他规定公民应具有四种德性:智慧、勇武、节制 

和正义;国家应由三部分人组成:护国者、卫国者和供养者。有智慧之德的 

护国者是国家的统治者。三部分人就像一个从上到下完整的人体,各安其 

位,各从其事,协调一致。在上者治国有方,在下者不犯上作乱,可谓至善 

至美,和谐统一。这样就达到了正义,而这正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也是理想 

国的核心。 

     理想国中的护国者只能是哲学家或具有哲学家的智慧与精神的少数超 

人。这种所谓“哲学王”的观点,是柏拉图理想国的核心。培养统治者的措 

施有两条,教育和选拔。在接受教育和选拔中,男女机会均等。柏拉图的理 

想国,实际上是以斯巴达的贵族共和国为样板的,他的正义国家其实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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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寡头政治。 

     在现实生活中,柏拉图的理想国根本无法实现,于是他开始设计第二套 

国家方案,其主要内容反映在他晚年完成的《法律篇》中。在《法律篇》中, 

柏拉图放弃了人治国家的观点,主张以法治国,建立起介于君主与民主之间 

的“混合政体”,国家政权掌握在选举产生的37名“护法官”手中;公民 

按收入多寡划分成四个等级,有参政执政的权力,工商业为“贱业”,由非 

公民经营,属国家控制;奴隶为奴隶主耕种土地,以此获得生活必需品。柏 

拉图设计的这套方案,虽没有改变其政治思想的保守性质,但是比起他的理 

想国来,这种法治国家无疑是一种进步。 

     亚里士多德17岁时来到雅典,就读于柏拉图开办的“学园”,在此研 

读各门知识凡20年,被柏拉图誉为“学园的精英”。这位生活在希腊城邦 

已渐衰落,奴隶制度从根本上发生动摇的时代的百科全书式的伟大思想家, 

在继承总结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前辈的国家学说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国 

家和法的起源、本质、形式与任务的一些新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主 

要反映在他的两部重要著作《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中。 

     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他认为,国家是满 

足人类美好生活的最高机构,城邦是希腊人普遍的国家形式。与柏拉图不 

同,他不注重适应各时代各民族的理想国的设计,而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国家 

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各种政治制度兴亡的社会条件上。他认为,国家不是人 

们意愿的表示,人为的产物,而是自然而然地产生和历史地形成的。它由家 

庭和村落发展而来,是人们交往的一种最广泛、最完善的形式。他对希腊的 

君主、贵族、共和、僭主、寡头和平民 (民主)等政体进行比较研究,详细 

地分析了各自的利弊。他不赞成“哲学王”的统治,少数贵族的统治,很可 

能会流于腐败,代表富人利益的寡头政体也不理想,平民政体虽不易腐败, 

不应一概予以排斥,但对雅典的激进民主派抱有根深蒂固的成见。他认为, 

最好的国家当属共和政体。这是一种由中等阶级公民掌权的国家,可兼顾富 

者和贫者两方的利益,能够维持城邦秩序,同时既能维护私人财产制度,又 

可防止财富过份集中。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他认为法律的伦理基础是道德,因此,他将法律 

规范的要求视为“正义”。他把法律分成两类,一是普遍法或自然法,另一 

类是各城邦制定的具体法。普遍法高于具体法。法仅存在于彼此完全平等的 

人们的相互关系上。但亚里士多德并非主张所有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完全平 

等。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上,他主张公民应享有自由,但自由不是放纵,自 

由不应超越法律的限度。 

     晚年,亚里士多德也像柏拉图那样,设计出理想国方案。他的方案在许 

多方面是抄袭柏拉图的《法律篇》。在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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