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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等。
(2)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或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及时制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给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或集体财产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诈骗或被其他人员贪污、浪费、盗窃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订立企业购销合同的业务活动中,决策失误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大批产品积压变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企业长期亏损等,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
(5)忽视环境保护工作和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严重影响其他企业、行业的正常生产,影响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的。
与违反经济合同直接责任者有关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还可以举出许多。其共同之处都在于企业领导干部和有关公务人员为了个人的目的,无视自己职责的要求,或无视国家法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掉以轻心,而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十分严重的,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可以只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犯有玩忽职守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7。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有什么办法解决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济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对经济合同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对经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经济合同约定履行产生分歧;对经济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一般是对没有履行经济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和承担多少产生分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经济合同得到极为广泛的使用,而市场竞争又使经济情况变得更为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引发的经济合同纠纷都有。但大体上仍不外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如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使农产品受到损失,一方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另一方可能不同意,由此产生争议。另一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引起的。如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责任不明确,因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又如,不遵守合同纪律,一方当事人故意过错违约,引起经济合同纠纷。无论哪种情况,对于经济合同纠纷,都需要依法及时加以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主要有三种:
第一、协商的办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以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会给双方或一方带来严重经济后果的前提下,及时协商,各自主动承担一些责任,自行解决纠纷,比较合情合理地处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问题。这是一种比较积极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也能及早避免事态恶化减少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合作关系少受损害,甚至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调解或仲裁的办法。如果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采用协商办法,或者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协商不成时,可以考虑采用调解或仲裁的解决办法。调解是指由国家法定的调解机关出面,对当事人双方做一些说服、引导工作,提出有关的批评和建设性意见,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都做出一些让步,取得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仲裁是由国家法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对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在事实上做出明确的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调解和仲裁的办法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在双方当事人无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申请调解或仲裁可以避免纠纷长期拖延,及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更大的影响。从这些年来实际情况看,在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调解方式相对于仲裁方式的使用要更多一些。
第三、提起诉讼的办法。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我们俗话所说的“打官司”。调解和仲裁虽然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却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究竟是申请调解或仲裁,还是提起诉讼,其决定权力完全在于当事人。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无意协商或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既可以选择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办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有一点要特别提起注意的是,原1981 年制订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在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经仲裁机关仲裁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按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先选用仲裁方法,对仲裁不服时还可以再选择起诉办法,这一点在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新《经济合同法》中有了重要改变。由于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这种对经济合同纠纷既裁又审的制度,不仅比较烦琐,而且往往使一场经济合同纠纷久拖不决,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经济合同法》之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对合同纠纷都规定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这种制度比较简便,也符合处理合同纠纷的规定。因此,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纠纷也规定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
所谓或裁或审制度,就是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在请仲裁机关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来处理自己面临的合同纠纷。新修改的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调、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方法后,无论对仲裁裁决服与不服,都必须履行仲裁裁决,不得以对仲裁裁决不服为理由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有在没有选择仲裁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发生合同纠纷是选择仲裁方法还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定要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就做出认真选择。因此如果选择仲裁方法,则有些仲裁条款可能需要写进合同;而一旦在合同中写进仲裁条款,当事人就失去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机会。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对此选择一定要慎重。
总起来看,我国关于经济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完善和可行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解决问题的途径较多;二是有关程序规定比较清楚和灵活;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8。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应怎样进行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指在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主持下,通过确认事实,明确责任,并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相互谅解和让步,达成合同纠纷的解决协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方法之一。
调解与协商都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但二者又有不同。协商是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事情,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调解则是在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因而也产生法定的效力。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以调解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时必须遵循这样几个基本原则:
(1)着重于调解。凡涉及经济合同纠纷事项,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力求以调解方式解决;仲裁机关接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后,也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只有在调解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时,才采用仲裁的办法。
(2)自愿。调解不同于仲裁,也不同于审判,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和接受调解机构的调解时,才能进行。调解的成立,也要在双方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强迫接受调解。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合法。经济合同依法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经济合同纠纷,也必须依法办事。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平等。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无论其所有制性质、生产性质和类别以及规模大小等等。任何一个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应尽义务也在法律约束之内。所以,在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企业,也无论是城市企业还是农村企业,无论是哪个行政区域调解,在适用法律上都贯彻一律平等的原则。合法权益都受到保护,错误的和违法行为都要纠正和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的任何行为超越于法律之上。在调解经济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双方根据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情况,各自检查自己的过错和责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各方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决不能片面地对某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或者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因为这样做只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5)不妨碍当事人行使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选择了调解方法,也仍然保有其他解决纠纷办法的选择权利,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结果,或调解成立后又反悔的,可依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关在先行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上述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来主持,并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主持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的行政组织是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包括: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建设委员会及仲裁机构等。其分工负责和管辖的范围是:
(1)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纠纷;
(2)基本建设委员会负责调解不同系统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各级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调解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解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商业部门与工业、农业部门之间以及与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5)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先行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调解机构接受并进行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手续和规则。
首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欲求调解时,须按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提出调解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经调解机构研究认可,可作为例外受理。申请调解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具体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其次,接受调解申请的单位,认为该案应当属其管辖,且申请手续完备,即应接受申请。
再次,接受调解的机构应对受理的纠纷案件及双方的争议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在弄清事实、正确判定责任的基础上,向当事人双方做出准确的解释和明确的引导,并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偿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它们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适当考虑有关的困难,提出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接受纠纷调解并达成协议,则由主持调解的管理机关制做调解书,以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调解书的制做要符合规范,包括写明法人双方名称、住所和负责人,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和经过,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条件,制做的时间、机关等。调解书叙述事实要清楚,责任解释要准确,适用法律要清楚、正确。调解书经合同管理机关和当事人双方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调解协议又翻悔的,可以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国家规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先行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又生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调解协议翻悔,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9。什么是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制度
仲裁,又称“公断”。当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无意协商或协商不成,且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又生反悔时,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执,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一种行政手段。但它与解决民事纠纷的调解方式和诉讼方式不同。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调解自始至终要求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来达成调解协议;仲裁虽然也有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努力达成协议的一面,但同时又有强制性的一面,也可以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其次,调解活动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谅解、让步乃致达成协议的行为;而仲裁活动则相对更多地表现为第三者(仲裁机关)的行为。
仲裁也不同于诉讼,因为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构,而是以辅助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为目的的行政事务机构,其仲裁行为与经济审判(诉讼)有原则性区别,具体表现在:
(1)提起仲裁一般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就必须应诉。
(2)仲裁机关的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选定;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员是由国家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员的权利。
(3)仲裁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仲裁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的。当然,仲裁手段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手段,不是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命令来运行的,而是有一套专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但仲裁没有陪审、上诉等制度,也不公开进行。而民事审判程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4)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法律文书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不同于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仲裁机关对裁决没有执行权,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仲裁方法的起源有着久远的历史,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交往、合作的加强,经济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逐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性法规(如《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明确了经济仲裁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对仲裁的原则、管辖、组织、程序等内容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仲裁手段的运用提供了保障。
用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是经济合问当事人双方经常共同同意选用的一种处理方式。与向人民法院起诉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