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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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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规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定时间;
    (5)产品的名称、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6)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
    (7)产品的价格、总金额;
    (8)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9)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0)交(提)货地点、方式;
    (l1)运输方式、到达站港、费用负担;
    (12)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1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14)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5)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16)结算方式及期限;
    (17)担保;
    (18)违约责任;
    (1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20)其他约定事项;
    (21)供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质量、交货期限的法律规定
    (1)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三、《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合同的供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合同的需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五、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判定产品流通是否合法。只有确定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以后,才能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2)要区分清楚产品的性质。即要弄清楚合同的标的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是工矿产品还是农副产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所适用的法规、条例等有所不同;因此,合同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
    (3)选择好签订合同的对象。在可能与之签订合同的对象中,应该通过资信调查后确定信誉好、有经济实力的一家作为订立合同的对象。不能只看价格便宜、条件优越等,以免签订合同后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34、怎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就购销农副产品,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销售或移转农副产品的一方为供方,获得农副产品的一方为需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两大类之一,由于其标的的种类繁多,季节性强,有些属于易变质、易腐烂的鲜活产品,所以也是发生纠纷较多的一类合同。因此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对有关问题要认真加以注意。对于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有关要求,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合同编号;
    (3)签订地点;
    (4)签订时间;
    (5)产品的名称、品种;
    (6)产品的数量;
    (7)产品的价格和总金额;
    (8)交货时间;
    (9)质量标准及用途;
    (10)验收办法、时间、地点;
    (11)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12)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13)超欠交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14)包装标准、包装物和供应与回收、费用负担;
    (15)结算方式、期限;
    (16)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17)其他担保方式;
    (18)违约责任;
    (19)争议的解决方式;
    (20)其他约定事项;
    (21)供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关于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质量、交货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
    (1)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部)标准的,按行业(部)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部)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以上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部)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
    (4)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汁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5)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并按照合同履行。有些农副产品因受季节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
    三、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1)产品的品种、等级、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并及时通报的,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需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五、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要注意符合国家有关农副产品购销政策。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粮、油、棉等重要农副产品取消统购,实行定购政策;对定购品种及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则实行“三挂钩”等办法;其它农副产品则实行议购议销政策。签订合同时应体现这些政策。
    (2)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
    如有的购销合同标的只是写桔子,但桔子品种很多,按商业部标准,鲜柑桔共分为三大类27 个品种,合同一定要具体指明是哪一种。又如,油茶籽油和茶叶籽油,在不同地区都简称茶油,如果在合同中产品名称只写茶油,就容易引起纠纷。
    (3)对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如根据《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规定,油脂调拨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百分之二的,可不作违约处理。又如,根据《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完成合同的数量,允许上下差百分之五的合理幅度。
35、怎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所签订的协议。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称为发包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实践中又常因为勘察、设计单位与建筑、安装单位是两个不同的单位而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一、勘察、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内容及期限;
    (4)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和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5)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标准及支付办法;
    (6)合同技术附件;
    (7)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10)发包与承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
    (2)工程范围和内容;
    (3)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工程造价;
    (6)工程价额的支付、结算和交工验收方法;
    (7)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违约责任;
    (1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2)发包与承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经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4)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的责任的规定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日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六、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 在合同中重复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关键性技术术语和技术性专有名词的定义,要在合同书中加以明确。
    (2)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采用订立总包合同,再由总包方与分包方订立分包合同的形式,那么该若干个承包方作为针对一项工程设计的合作设计方与发包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主设计方。主设计方的职责应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负责,平衡各承包方之间的设计工作,协调总体设计进度等。主设计方的上述职责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规定,以保证工程总体的设计质量。
    (3)发包方选择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一定要首先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证明。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以下证件:营业执照,即有无资格施工的证明;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书,这是指企业的技术等级。决不允许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工程,如果越级承包工程,所签合同无效。
36、怎样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因加工对象不同,其具体内容也下一样;但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也有基本的要求。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合同编号;
    (3)签订地点;
    (4)签订时间;
    (5)定作物品名或项目;
    (6)定作物的规格型号;
    (7)定作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8)价款或酬金;
    (9)交货时间及数量;
    (10)定作方带料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质量、提供时间、消耗定额、单价和总金额;
    (11)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3)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及保密要求;
    (14)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1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6)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17)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18)结算方式及期限;
    (19)违约责任;
    (20)担保;
    (2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22)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2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2)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4)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三、《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的责任的规定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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