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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属于应征科则的浮费中,有所谓扬州的公费和汉口的岸费。前者是维持扬州盐务衙门的各项浮支,额定摊派七十万两,实际上多至八九十万乃至百余万两。后者是维持汉口分销淮盐当事各衙门的浮费,原定每引带征六钱,实际上递加至八钱乃至一两四钱不等,总数也达到一百数十万两。
至于盐引的窝价,指的是领取包卖凭证的费用。商人请引行盐,必以窝单为凭,从而盐商除了按引纳税以外,还得花钱领窝。窝价名义上每引纳银一两,实际上每引值银自二两递加至三两不等,因此,“一单之价,倍于正课”。即令按每引一两计算,两淮行盐年达一百六十八万多引,窝价一项也就在一百六十八万两以上。
以上三项,只是主要的额外征摊,至于零星的浮费,是不胜枚举的。嘉庆十一年(一八○六)编纂的《两淮盐法志》中,正纲课目以外的各种加丁、加斤、养廉、饭食等杂项浮费,竟达九十二种之多。
不论是额定正课、额定杂课或者额外浮费,所有这些开支,最后全部转嫁到食盐消费者的身上。广大的消费者是怎样承受这一负担的,可以从淮盐的三种不同的价格进行一些窥测。
第一种盐价是盐场灶户卖给盐场场商的价格。嘉庆时,淮盐场价,每斤制钱一、二文至三、四文。按引计算,道光初期,每引约值银九钱至一两,至多一两四、五钱。
第二种盐价是场商在水运码头卖给运商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乾隆后期每引是二两六、七钱,至道光初期增至三两至四两左右。
第三种盐价是运商在销盐口岸所得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乾隆后期,每引是十三、四两,至道光初期至少在十四两以上。
可以看出,从盐场到销盐口岸,盐价增加了十倍乃至十四、五倍。由盐场至运盐码头,路程不过数百里,而盐价陡增二至三倍;由运盐码头到销盐口岸,水程不过一两千里,而盐价又陡增三至四倍。这其中应当考虑到高昂的运输成本,但是赋税加派对流通过程产生的严重影响,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至于赋税加派对生产过程的影响,可以矿业中历史较长、规模较大的云南铜矿为例。清王朝对云南铜矿的课税,最初采取“听民开采,官收其税”的政策。办法是指定矿山,招民煎采,所得厂铜,官收百分之二十的矿税,其余听民自由买卖。这个办法开始于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四十四年(一七○五)起,改行所谓“放本收铜”的政策。矿民入山,官厅发给铜本,所得厂铜,除抽税百分之二十以外,其余全部归官厅收买,从中扣还铜本。这个办法实行的时间最长,除了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和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三三)作过短期的变动以外,一直维持到道光时期。
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前,尽管课税高达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但是由于下余的部分,矿民得自由出卖,基本上能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开头的二十多年中,滇铜经历了一个相当繁荣的阶段,年产量由二十万斤上升到四百万斤以上。
实行“放本收铜”以后,滇铜生产,从两方面受到打击。一方面官府收铜之时,加长秤头,任意克扣,矿民领百斤铜本,出铜以后,除了还铜本百斤、纳税二十斤以外,还要白交秤头加长三十斤。也就是矿民要交纳一百五十斤的厂铜,才能领到一百斤的官定铜本。另一方面,官府收铜之时,又尽量压低铜价。官铜店收铜价格,每斤不过五分,而一转手,即以九分二厘出卖。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加派剥削。
由于这两方面的打击,云南铜矿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后,生产一落千丈。到康熙未,产量由四百万斤直线下降到不足一百万斤。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全省矿厂共有十七处,而在其后十八年中报开的新厂,只有一处。原有各厂,名义上虽未封闭,实际上有许多确是“荆棘丛生,阗然不见一人”的。
面对这种形势,清王朝不得不对收铜的办法作一些改变。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将官买全部余铜改为部分购买,除“本省鼓铸外,有余悉听民自卖不禁”;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又准许矿民固定出售余铜的百分之十。这两次改变实行的时间都不长,但多少给矿民以活跃生产的刺激。此外,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乾隆三年(一七三八)、十九年(一七五四)、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七年(一七六二)、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对收铜官价先后作了六次调整,每斤价格由最初的五分提高至七分。这样,云南铜矿才又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铜的产量,在雍正初年为一百多万斤,乾隆中期上升到一千四百万斤的新纪录。
但是,这个新纪录,也不足以说明真正的繁荣。在生产上升的同时,矿民对官府的所谓“厂欠”,也在迅速增长。原因是:官收铜价虽然多次提高,却仍远远落在产铜工本的后面。根据当时熟悉滇铜的人计算,即使以最高官价抵算工本,厂民每纳铜百斤,还要亏本一两五、六钱,乃至一两八、九钱不等。完全依靠官本进行生产的厂民,在官价不付工本的情况下,只有将官本转为积欠,才能维持生产。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一),在不断加价声中,通省厂欠竟达十三万七千余两。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再一次进行加价。可是不过三年,清王朝刚把加价取消,厂欠就又堆积到十三万九千余两。
这种虚假的繁荣,也没有维持多久。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以后,采铜工本和官定铜价的差距,越来越大,以最高给价抵最低成本,纳铜百斤,还要亏本一两五、六钱。此后,云南铜矿产量,再也没有达到一千四百万斤的纪录,嘉庆年间,甚至降低到九百万斤的水平。
(三)清王朝的财政政策对各阶级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和商人是剥削阶级的代表,被剥削阶级的主体是广大的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清王朝的财政政策不能不影响着各个阶级、集团在财政赋税体系中的地位。
一、地主和农民
地主和农民是封建社会中两个直接对立的阶级。在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拥有各种特权。这种特权在赋税方面的表现,如优免赋税、包揽钱粮等等,是十分突出的。对于这种特权,清王朝建立统治以后,表面上似乎在逐步加以限制。早在顺治五年(一六四八),还承袭明朝旧制时,就颁布了优免绅衿粮役的条例。顺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加以改变,规定“自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征充饷”。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实行“顺庄法”,规定“绅衿民户,一概编入里甲,均应徭役”。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更规定绅衿户下有诡寄地亩、不应差徭及包揽他户地丁银米,从中侵蚀者,照“欺隐田亩例”处理。雍正五年(一七二七),进一步规定贡监生员等绅衿包揽钱粮,以致拖欠者,“均黜革治罪”。凡此种种,似乎表明清王朝在认真执行均赋均役,剔除豪富包揽侵占积弊的政策。但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均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河道总督靳辅说过这样一段话:“隐占田亩,唯山阳最多,有京田、时田之分。时田一亩纳一亩之粮,系小民之业。京田四亩纳一亩之粮,皆势豪之业。”隐占田亩山阳最多,这等于说别的地方也有,不过不如山阳那么厉害。靳辅的话,只有一半是符合事实的,即隐占田亩,并不限于山阳,但山阳并不一定是最多的地方。就在同一时间,同在江苏境内的苏州、无锡、太仓、常熟、吴江、昆山等州县,就出现过大量的田亩隐占。在这些地方,拥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徐元文、徐乾学一家,把自己的土地填入别人名下,每年拖欠钱粮,以势欺压,终不完纳。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小民之业,一亩纳一亩之粮,是根本得不到保证的。嘉庆年间,“江苏省有贫民,地无一廛,每岁纳粮银数两至数十两不等;有地只数亩,每岁纳粮田银十余亩至数十亩不等”。刁生劣监之米,即令“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而“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加至五、六,而不敢违抗”。这种情况,当然也不限于江苏一省。在安徽的寿州、新分、凤台等地,在雍正年间,就己有“田赋淆混,等则莫辨”,“豪强兼并,愚懦包赔”等现象的大量存在。这里的“豪强”和“愚懦”,就是田多粮少的地主和田少粮多的农民。
至于均役,那就不但不见之于实际生活,而且在纸面上的条例中,也是不彻底的。康熙初期,虽然规定绅衿和民户“一律编入里甲,均应徭役”,实际上“绅衿户下地亩,不应差徭”。雍正时期,又正式恢复“绅衿优免本身一丁”。乾隆时,进一步规定“一切杂色差徭,绅衿例应优免”。事实上,即使一切徭役均按田亩多寡分派,也是徒托空言。因为由官来分,“将惟胥吏之操纵”;由民来分,“将惟豪右之指挥”。人所诟病的“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在一切徭役按地分摊以前,固然是这样,在按地分摊以后,仍然是这样。在绅衿有优免特权之时,固然如此,在所谓取消优免之后,亦复如此。
地主豪绅对赋税之包揽侵蚀及其与官府之朋比分肥,更是加派浮收的必然后果。在漕粮征收中,被称为“绅棍”、“衿匪”、米虫”、“谷贼”的豪绅地主,“挟州县浮勒之短,分州县浮勒之肥”,始则包揽挜交,继而讹索漕规,“或一人而幻作数名,或一人而盘踞数县”。各州县中,人数最多之处,生监或至三、四百名,漕规竞有二、三万两,驯至“在征收钱粮时,置之号籍,每人应得若干,按名照给”,视为成例,以“乡里穷黎之膏血”,供“官绅胥吏之赃私”。
由于豪绅地主的包揽分肥来自清王朝的横征暴敛,所以对于这种现象,不是任之而不能禁,就是禁之而不能止。康熙三十四年(一六八五),曾一度严包揽纳粮之禁,对大户包揽钱粮,不容小户自封投柜之弊情,要地方官题参治罪。可是雍正三年(一七二五),却又明定附纳之例:“凡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者,附大户投柜。”
二、商人
商业是为封建主利益服务的。地主和商人都是靠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产品寄生的。他们需要把剩余产品在他们内部加以分割,这种分割当然不可能是和谐的。
封建王朝是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总代表,在分割这种剩余产品时,封建王朝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而商人则处于从属和受支配的地位。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商人是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货币资本的大量拥有者。他们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封建王朝在实现其分割剩余产品时,往往需要商人的帮助。在这方面,剩余产品的分割,又表现得颇为和谐。清王朝在赋税方面和盐商的关系,就是如此。清王朝的所谓“恤商”,有以下四项:
加斤——食盐的征课,以引为单位。所谓“加斤”,就是增加每引的重量。康熙以前,即曾有过加斤,但每次加斤,课税也随之增加。雍正以后,开始加斤而不加税。乾隆时期,加斤频仍。从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至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十五年中,两淮盐引,曾加斤四次,每次加斤,都不加课。此外,还有一项变相的加斤,即所谓增加卤耗,这也是乾隆时期一项经常的“恤商”措施。从乾隆二年(一七三七)至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年中,单就两淮而言,就进行过六次。以后商人借口卤耗加斤,更贿赂官吏重斤夹带。康熙时期,每引至多二百九十四斤,至乾隆而达三百六十四斤。加斤而不加课,这对商人自然有很大的好处。
加价——对于商人来说,盐价的高低是盈利大小的关键。只要盐价提高,商人并不在意税课的加重。两淮盐商为了维持高价,在清王朝增引加课之时,甚至情愿带课而不行盐,可见盐价对商人利润的重要。对于食盐的价格,清王朝表现得非常慎重而不轻易增加。雍正帝说:“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高抬时价以病民。”乾隆帝也说:盐价增加,“困在贫民”;嘉庆帝对维持盐价的稳定,表现得更加坚决,说什么“宁可使帑项有亏,而断不肯朘民以益帑”。但实际上,食盐的价格仍在不断地上涨。汉口盐价,雍正元年(一七二三)曾议定每包(重八点二五斤)价钱时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最贵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嗣后递年增长,至乾隆五年(一七四○),每包加至一钱八、九分,至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达二钱九分,较雍正时期增长一倍以上。
缓征——一是预运引盐的缓征,一是盐课的带征。原来盐课一向分三次完纳,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商人借口运河挑浚,阻塞航道,须提前运盐,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始定凡预运引盐,缓征一、二两次课税,统于第三次一并完纳。后遂为成例。这项缓征,因为只限于预运盐引,数量不大,还不引人注意。缓征的主要部分是盐课的带征。所谓带征,是将当年应征而未完的课税延长上缴期限,延长五年叫做分五年带完,延长十年叫做分十年带完。这种带征,最初只限于正课,以后则扩大到盐商的报效、公捐的交纳和官款的偿还,最后形成巨额的积欠。
借帑——在盐商资本不继之时,清王朝常发库存帑银交盐商领借,以资周转。这种办法,也盛行于乾隆时期。乾隆一朝,仅两淮一处,就先后借帑十次,总数达二百一十多万两。以后按引酌借,视为成例。嘉庆六年(一八一○),规定每年以一百二十万两为限额,“垂为定例”。
清王朝对盐商的这些优待,当然不是白给。它从盐商那里,也曾得到回报。归纳起来,也有四项:
报效——盐商之报效,始自康熙而盛于乾隆。它的数目,是相当惊人的。乾隆一朝,盐商在军需、助赈、助工、备公的名义下进行的捐输,仅两淮一处,就有三十七起,总数达到二千八百五十多万两。这个数目,十倍于康熙时期全国一年的盐课收入。
帑息——清王朝对盐商发借库款,反过来盐商又付给清王朝以高额的帑息。有时盐商对官府的报效,又反过来作为官本,借给盐商,也收帑息。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清王朝命两淮盐政备银十万两,长芦盐政备银五万两,交盐商生息,以备乾隆帝巡游的挥霍。当时两淮没有余款可解,盐政吉庆献策说,淮盐众商情愿每年公捐银两十万,公领生息,以五年为期,每年息银归入本内,一并营运。期满之后,留银六十万两,永作本银生息,余银解交内库。一文不出,本息全收,算得是名副其实的无本生涯。
预纳——在盐引滞销之时,盐官照顾盐商,准其缓纳税款,分年带征;而在拨解紧饷,无法应数之时,盐商也往往成全盐官,由商凑款赶课,谓之“预纳”。这样,一方面暂时弥补了库款的亏虚,一方面又长久保住了盐官的考成,好处是明显的。
分润——官僚直接分润盐商的盈利,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康熙时,刑部尚书徐乾学就曾被人揭发私交银两给盐商做生意。乾隆时,山东济东道张体仁也被人揭发让子侄出面行盐,“居官牟利”。在乾隆朝做过户部侍郎的裘日修和嘉庆时的户部尚书戴衢亨,都是长芦盐商的儿女亲家。此后,形成“盐务一官,或与商人联姻换帖,或与商人伙本行盐”。官、商便成一体。
商人给官的这些好处,也不是没有回报的。例如预纳盐课,就不仅从官那里得到贴息,而且还可以得到减纳的优待。同时一经预纳,又可用手本开载预纳银数,呈官铃印,等到商人亏乏之时,即以铃印手本质钱,辗转抵押,纠葛不清,最后亏的还是库款。
盐商报效,名为“因公抒诚”、“岁助国用”,实际上以空数上报,而先由运库垫解,从无年清年款,以至最后逋欠累累,阴亏正课。占两淮盐商报效首位的军需捐款,在乾隆一朝为数一千四百八十万两,实际上商人交出的现款,不过一百万两,其余全由公库垫解。名为按年带征归款,实际一直挂在账上。
并不是所有的盐商都能同官府保持这样密切的联系,享受到这样优厚的待遇。无论是“缓征”、“借帑”、或“加斤”上的重斤夹带、“加价”方面的垄断盐引,所有这些好处,都首先落在大盐商的手里。至于和大官僚联姻换帖、伙本行盐、朋分盈利的,更是盐商的上层头面人物,获利自然更大。
在两淮盐商中,向有所谓“总商”或“纲总“的设置。他们的数目,由官府选定。康熙十六年(一六七七),定为二十四人。雍正以后,增为三十人。这二、三十个人实际上掌握了整个淮盐的营运。他们一方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