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之十大陷阱
类 别:经管教育 |
是否完成:全本 |
更新时间:2019-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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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大小:8K |
作 者: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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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灿灿的前景,黑洞洞的陷阱,万般无奈的心境,这就是当今律师行业的真实写照。先姑且不论金灿灿的前景,结合笔者多年实际执业经验,本文着重总结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十大陷阱,以期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消除陷阱之良策,以摆脱律师执业过程中种种万般无奈的心境。取证陷阱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法治社会里,打官司亦形象地被称为“打证据”。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调查取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意之间”给律师设置了取证陷阱。《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里的“同意”就是律师碰到的第一个陷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当今中国人的普通人文哲学。法律如此规定,等于给律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收集证据有点象石缝里种庄稼——有种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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